這種反傾銷稅未必不利於台灣

【案例】大陸商務部於422日終裁判定,台灣等進口的尼龍 () 6切片存在傾銷,裁定課徵4% 4.3% 反傾銷稅,為期5年;台化 (1326)、力鵬 (1447)、集盛 (1455),及上游原料廠商中石化 (1314) 等均受波及。大陸商務部去年即對台灣、美國、俄羅斯、歐盟等地輸入的尼龍粒初裁涉傾銷後,也訂出初裁的反傾銷稅率。初裁與終裁不同的只有美國的部分:與初裁比較,巴斯福美國廠的反傾銷稅率從 30.4% 降至29.3%,其他的美國廠稅率高達96.5%;美國特別受到眷顧,可能與大陸輸美輪胎「特保案」有關。

 

【解析】WTO規範下,有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 (Most favoured nation),它意思是指WTO之會員國彼此之間,應給他會員國之賦稅優惠 (一般是指低稅賦之問題),是普遍、無條件、一律平等的。所以一旦遇到他國產業之出口者打價格戰,以低於成本對本國傾銷其貨品時,怎麼辦?商人將本求利,不會做賠本生意,低價賠本傾銷似違此原則;但俗話說「賠錢生意沒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定價從來就是一種理性的行為,不會感情用事的,不信你去問台灣那些狂熱的台獨份子,若是「挺藍」企業 (即支持國民黨) 的股票有賺頭,你看他買不買?

國際貿易之領域中,形式上商人以低於成本價格傾銷,似乎是不可思議地愚笨;但實際上,商人任何價格的決定都是理性並充滿算計的,低於成本對他國傾銷,是「將欲取必先予之」的道理。怎麼說呢?在經濟領域中有所謂「看不見的手」(即價格) 才是指揮經濟活動的原動力;在消費的領域中,「價格才是王道」──當一國出口者,之所以要以低於成本價格在他國「賠本銷售」,其目的不外乎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藉此來擴大其產品的「市佔率」。另還有一個不良的企圖,就是要打垮本國或第三國 (如果進口國是主要市場所在的話) 的產業,最後則是以取得市場「寡占」或「獨占」之目的── 一旦這個「獨霸江湖」之目的達成,那它便開始抬高價格,而這個價格必定是一個不公正的價格──它不但可以Cover之前低於成本銷售的損失,甚至還能掠取暴利。因此,低價銷售絕對不是「流血輸出」,它可以說是一個類似詐騙的技倆,它足以打擊一國辛辛苦苦所建立的產業,並且損害消費者以公正之價格取得消費品,故足以破壞一國的產銷秩序。所以在WTO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下,它仍允許一國對傾銷國實施反傾銷稅,透過反傾銷稅的高稅率,使傾銷品無法負擔高稅成本,從而打退其傾銷行為,達到維護一國產銷秩序之目的。因此反傾銷稅與WTO的最惠國待遇並行而不悖。國際貿易充滿爾虞我詐的技倆,還有一個令人絕倒的狡計,順便一提──它是利用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來達成市佔率,這招更陰險:原來美國一些知名軟體公司之新軟體,為了取得一國之市佔率,它會縱容該國盜版者生產、銷售,由於盜版品低價,所以迅速會在該國取得廣大市佔率;等消費者已習慣該產品,美國的軟體公司就透過美國行政部門祭出「301條款」或「特別301條款」(也是反傾銷程序),壓迫當地政府取締該盜版生產、銷售,結果消費者頓成「消費孤兒」;最後美國這個「大奶媽」乃堂而皇之進入該國市場,「消費者,你要『吃奶』是吧?大奶媽有的是!」於是消費者不得不高價買「奶」,以免成為「消費孤兒」…至此該美國軟體公司暴利也賺到了,高市佔率也達成了,但卻不必付出低價傾銷之流血代價!你說高不高?

大陸目前反傾銷程序的進行方式如下:

一、大陸一方有人舉證並指控出口國存在傾銷,而對其產業形成實質損害或威脅 (台灣法律術語叫『損害之虞』)當然大陸官方的商務部也可依職權發起,所以有時反傾銷程序的發動,不純粹是經濟問題,政治問題之「反報」也會打著反傾銷的經濟招牌進行之。中國與美國常互控傾銷,即此道理。

二、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分為初裁調查與終裁調查;當初裁成立時,才會進入到終裁程序。一般初裁成立,終裁應不致變更,會變更的頂多是技術性問題,例如反傾銷稅率的不同;因為初裁決定後,已可以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內容有臨時反傾銷稅、價格承諾、保證等),一般是4個月,必要時可延至9個月。

三、反傾銷期間:一般是5年。反傾銷稅的決定是以此所謂傾銷幅度決定之,該幅度為銷售價與經調查之銷售合理價之差額。就本案而言,大陸商務部對台灣尼龍粒只課 4% 4.3% 的反傾銷稅,算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而善待台灣,應付應付美方──它已接近傾銷幅度在 2% 不計的底線,此一稅率相之於對美國之稅率達96.5%,大大有利於台灣,因 4.3% 的稅率當然比 96.5% 的稅率有價格上的競爭優勢;而除非大陸的原料品質勝過台灣,否則這個「差別反傾銷稅」如虎添翼地幫助台灣廠商擴大其市佔率,自屬必然。台灣大陸的經濟唇齒相依,相輔相成,由此可證。

 

【參考法條】

大陸反傾銷條例第3條: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産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

同法第6條:進口産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爲傾銷幅度。

對進口産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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