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當網路包青天,也要搞清楚狀況才不會鬧笑話!

【案例】福建閩清籍嚴姓女子2008-2-11死亡,法醫鑑定稱她是「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嚴母不服,認為警方調查手法不公,去年6月向范姓、游姓、吳姓等3網民申訴,3人將嚴母的申訴錄製成短片和文字資料放上網。

福州市馬尾區檢察院其後以誹謗罪對3人提出公訴,認為范姓網民「杜撰閩清警匪輪姦女青年的文章」,並發到境外網站,引發大量網民攻擊、謾罵、詆毀網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包括閩清縣公安局林姓副局長、檢察院塗姓副檢察長等人),「給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法院判決同意公訴見解,並認為3人的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誹謗罪名成立,判范監禁2年,游、吳監禁1年。消息傳出,引發數百位網民示威抗議。

 

【解析】什麼叫做「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新聞中,這3位接受申訴的網路「包青天」,相信被害人母親之言,而認為「閩清警匪輪姦女青年」,並導致該女青年有上述之死亡結果。當然「閩清警匪」是指閩清縣公安局林姓副局長、檢察院塗姓副院長等人。暫不論這2位被點名的老兄是否「輪姦」了女青年致死,純以輪姦行為本身而論,最後弄死被害人並非啥新鮮事,因為在強姦過程中,為了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或喊叫,常會摀住嘴被害人的口鼻,導致其窒息死亡;或是在行姦過程中,犯罪者的性器強行插入女陰,導致其性器破裂,而大量出血致死。所以說強姦、輪姦實為「危險性行為」,並不為過。但問題的重點是,強姦或輪姦是否會導致「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這是一件很關鍵也很重要的醫學判斷,其關乎輪姦、強姦致死行為的有無,不能想當然爾!

什麼叫做「輸卵管妊娠」?女性的身體很奧妙,男性的精子進入到女性陰道後,它們會奮力「游泳」。而要游到哪裡與卵子來個「有緣千里來相會」呢?子宮?輸卵管?正解是後者,所以輸卵管是精子與卵子的 “Motel” (在台灣,Motel Love hotel,為男女偷情的好去處)!精卵在此結合而受精。但受精卵在輸卵管打得火熱後,不能在此築愛巢,必須遷地為良,到子宮去著床發育為胚胎乃至胎兒。不過受精卵在輸卵管中緊鑼密鼓,而且戰且走地到子宮卻「路程遙遠」,約需花3天的時間才能畢其功。在這個階段,受精卵不是乖乖地保持原樣,而是以幾何級數不斷地增長;因此輸卵管若是因為外在因素,例如曾墮過胎或感染性病而發炎,導致發生沾粘等情況,不斷「發育」的受精卵便無法通過這條羊腸小徑,以致乾脆就在輸卵管住下發育成胚胎…如此地「居不擇處」,小小的輸卵管不到2個月,就會被胚胎撐破,這下問題可就大了!──生殖系統的血管頗多,一旦輸卵管破裂,女性頓時會大量內出血,此時如果沒有適時診斷出是受精胚胎惹的禍,而手術切除該輸卵管並輸血,這位準媽媽必死無疑,而且時間不出一、二天。這位「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女青年就是死在這種俗稱「子宮外孕」的病症,它顯然與「輪姦」、「強姦」致死無關!若要查本案女青年為何會「子宮外孕」?要查兩件事:何人與女青年發生性行為並導致其受孕?女青年過去性行為史如何? (即有無墮胎過?或因性器染病而發炎之就醫紀錄?) 如此便能釐清女青年死亡的前因後果。所以要接受「草民百姓」攔轎告狀,進而為之「伸冤」,頂好是要有起碼的判別是非的專業能力,不然會變成「帶汁諸葛亮」,害人害己!

 

【參考法條】

大陸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强姦論,從重處罰。

强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强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場所當衆强姦婦女的;

() 二人以上輪姦的;

()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同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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