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要逐條審議ECFA條文?──給草包立委上一課「條約法」!

一、前言:

ECFA這個議題在臺灣吵鬧已久。但我敢講,除了與大陸有密切經濟往來的大腕們關心自家產品是否列入「早收清單」而享受減免稅賦優惠,或是能否到大陸設立分行,而注目ECFA外;其他平頭老百姓,對於ECFA究竟是圓是扁?大概沒幾個人能說出個所以然!更別論常常被民進黨利用,或是與民進黨站在一起的那些支持群眾──他們在民進黨長期洗腦下,ECFA是啥?標準答案大概就是「賣台」、「統一」之類的。拜年底臺灣又是「五都」市長、議員之選舉,選舉必須有議題,如此候選人才能師出有名地有個表演舞台;所以ECFA這個議題,大概會從年頭鬧到年尾,也不嫌累!

2010629日兩岸在重慶的「索菲特酒店」簽署ECFA後,依該協議第15條:「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在臺灣理所當然的,這份協議必須交由立法院批准,憲法第63條有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故「條約案」必須由立法院議決之。但對於「條約案」,立法院該如何審議?是否應仍有三謮程序?能否如同國內立法般可以對條約文字做修正?民進黨立委說要逐條表決或修正ECFA協議條文,並有增刪的權力等等 (99-6-30中國時報),可否?──在臺灣只要不死,天天都可看到政客們鬧笑話;特別是愚而好自用的民進黨政客,真的已到「犧牲色相賣力演出」的地步,實令人看了又好氣又好笑──如果你不以生氣的立場看,而只當是看猴戲,還真可消氣化痰、延年益壽哩!

 

 

二、兩岸簽署ECFA協議之法律定性:

兩岸是什麼關係:兩國兩府?一國兩府?是個大哉問之問題。但無論支持哪個答案,總有持不同意見的人會「有意見」;而「有意見」一方的「意見」在發表時,還不會是「和風細雨」,而必然是「暴烈異常」,以致無法理性的講道理。所以現階段為何必須「先易後難」、「先經濟後政治」,即為此理!想想所謂的「先吃肉,後啃骨頭」,不也是如此乎?

因此ECFA是否為「條約」?抑或「協議」?我想衣服是啥顏色不重要,也不必耗費唇舌去爭辯,因那是浪費氣力,無助於實際。如果硬要對ECFA做法律定性,不如就稱ECFA是不同的統治實體所簽下一份具有公法上效力的協議。至於是國內公法?還是國際公法?現階段不必去理會它,以免治絲愈棼,自找麻煩、自討苦吃!既然是一份公法上的協議,它的運作必須依一定的法律原理做為它的舵,不然這份協議必定窒礙難行,故ECFA必須在法理上有所比照;而在運作法理上,最近似也最足資比照的對象,就是1969年所簽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比照條約法運作ECFA協議,並不會使兩岸法律及現狀地位發生任何變化;這個道理如同香港、澳門雖是大陸之一部,但這兩個地區既是單獨關稅領域,也是行政特區,它與大陸實行不同的法制 (澳門是屬民法法系,香港則為英美法系,此種豐富法律文化遺產應予保留),故大陸、港澳間實施之法律,時會有所衝突,此時該如何解決此一區際法律衝突 (如同美國各州法律的不同)?一般也是參照國際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來運作並解決該法律的衝突。同樣的有關訴訟文書、調查取證、民事判決、仲裁的承認與執行,也必須簽協議後有所安排;但不因有上述如同國與國間的解決私法衝突,或訴訟文書之送達,或判決、仲裁之承認與執行等等之司法互助協議,而可認為大陸與港澳是三國。因此在參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執行ECFA協議,不會使兩岸在定位上,發生任何法律地位上的變化 (無論你是以何種眼光看待兩岸之現狀),這是首先對ECFA協議在法律上定性應予辨明的。

 

 

三、比照「條約法公約」的法律原理,則締約程序是啥?

() 條約文的談判(Negotiation)──草簽:

是簽約前的重頭戲所在,一切「漫天要價,就地還錢」、「秤斤論兩」等等,都發生在此階段。

 

() 條約文的認證(Initial):

談判代表一旦完成談判,咬文嚼字地斟酌完條約文後,如何將條約文句固定下來而不再更動?經常會有個「草簽」儀式,即由代表將自己的姓氏之字母簽於條約文下面,如此條約文即不再更動。

 

() 簽署(Signature):

則在正式簽約之儀式上,各方之簽約代表將自己的姓名簽於條約文中時,此時一簽署即具認證約文作用。由於一般條約簽署會有經本國政府另行批准之問題,所以代表簽名於條約時,只有認證約文之作用,而且使條文文字不再更動;但此時尚無條約上的法律拘束力,惟簽署方不能以無法律拘束力,做出有損條約目的及其宗旨之行為。

 

() 批准(Ratification):

是指一國政府 (可能是總統、行政機關首腦或議會) 批准條約之行為。但各國政府並無必須批准該國代表所簽條約之義務。

 

() 交換或存放批准書:

條約的生效,依條約法公約第16條,由締約國互換批准書或交存特定保管機構,或是以通知方式為之。

ECFA協議第15條之規定,ECFA必須「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於各自收到該通知後生效。故ECFA以本文撰寫日期而論 (2010-7-5),尚未生效,而僅有協議認證之作用。

 

 

四、立法院是否有修改協議之權力?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所以審議ECFA這種必須參照「條約法公約」之協議,只能二讀,沒有三讀程序。一般立法程序的「二讀」,是指對議案「依次、逐條提付討論」,於廣泛討論後,如有立委提議並經30人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 (即一讀之委員會) 或撤銷之;「三讀」則是對議案之文字修正 (如果有必要的話)。但如前所述,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一經臺灣簽約代表正式簽立ECFA後,該約文已產生「認證」作用,而不能再事更動,甚至也不得做出有損協議目的或其宗旨之行為;在協議第14條亦規定修改約文必須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確認;故其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揭規定有所衝突,此時立法院有關二讀、三讀之規定,在性質上即不應適用。易言之,條約法公約之法理應優先適用。故立法院對ECFA,要嘛照單全收的批准,要嘛否決之,立法院沒有權力修正ECFA當中的條文。民進黨的草包立委又在鬧笑話了──你們的國際法知識真的比滿清末年那些代表清朝與外國談判的滿清官僚還不如,那些滿清官僚真的比你們還文明開化得多,不信你們去讀讀晚清的外交史便可知!

民進黨如果真的如此敵視ECFA,也不在乎你們的金主 (即所謂挺綠的企業) 之產品是否列入早收清單及在大陸開設分行之需要的話,最好趕快想盡辦法在選舉的18般武藝外,尋求是否還有第19般的「暗器」──就像陳水扁2004年選總統時,在肚皮上開「神奇的一槍」那樣,而當選2012年總統──屆時民進黨政府就可以依協議第16條之規定「終止」ECFA,但到時挺綠企業如富邦的蔡家,或是奇美的許文龍等一干人是否會跳起來說「人家不依了!」,我就不知道囉!

 

 

五、結語:

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那「治小國」該如何?以老子的睿智,沒談到也沒注意及此!結果弄到治臺灣這種「小國寡民」之地,不但不是「烹小鮮」,根本是耍猴戲、搞馬戲團,所以才會經常看到政客「愚而好自用,賤而好自專」地出醜、鬧笑話,出盡洋相而不自知!但想想生於斯,長於斯,有幸目睹這一切,還真不虛此生,民進黨諸草包們,かんばれよ (『加油』、『賣力演出吧』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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