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C大學法律系L教授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31名網友公然侮辱。
【解析】「要進廚房就別怕爐子熱!」這是美國總統杜魯門 (Harry S. Truman) 的政治名言,它的本意是說你要搞政治,就不要怕被批評。誠哉斯言!中國人講「人怕出名,豬怕肥」、「譽之所加,謗亦隨之」,與杜魯門所講的其實都是同一回事。所以你要在社會強出頭主張某一看法,贊成、反對的看法當然都會有,伴隨而來的言語交鋒自屬必然;除非當中的言語交鋒伴隨著恐嚇、威脅,否則一般而言,多數人不會有法學素養,所以他們不會如同律師在法庭交鋒般的以理性法理、言詞做基礎,故有時會有過多意氣性用詞,甚至感情用事之言,這些都是可預期的。做為一個某種社會主張的領導者或發言者,如果沒有這種見識及心理準備,率爾對這些反對者的感情用事、意氣性用詞,發動訴訟解決,並不是「以理服人」的恰當做法──至少個人看法是如此!
死刑該不該廢止?這個問題在臺灣鬧得不可開交,正反方所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評論,究其實是沒有意義的「鬥嘴鼓」(台語,意指無聊的口頭之爭)。依我個人對這種事的觀察,正反方對死刑應否存在之問題,是已有的定見,甚至是一種對生命價值判斷不同之「信仰」;所以這個問題正反方的辯論,不是為了說服對方,只是為了堅持自己的定見及信仰,盡窮理由而已──其形同法庭上的原告、被告般,不但說服不了他方,反而愈辯論愈使雙方言詞更尖銳、火氣愈大,用詞、言語更趨於攻擊性。所以贊成死刑、廢止死刑之主張,永遠是二條不能交集的平行線,並且彼此有相斥性;剩下的只有誰的聲音比較大,哪個社會上有頭有臉的,及政治上政客站在哪邊,來決定形式的輸贏而已!
死刑該不該廢止?這種議題,是對傳統而既有死刑制度的挑戰,它不只是對生命價值判斷 (即公權力有無剝奪死刑犯之權力) 之問題,更是顛覆傳統的公平正義觀 (即殺人償命) 的問題。如果說法律所求的是衡平正義之理念,而我們能接受欠債還債、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犯刑事法應判徒刑、終身監禁去平復正義的損害…那麼對於去剝奪他人生命或侵害重大個人、社會法益之人,剝奪其生命以回復正義,何以就不可以?──倘國家無權剝奪犯下滔天大罪之人的生命,為何這些人就有權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權或其他重大法益之相關權利?
依個人看法,廢死刑者最大的說服力不在於他們的聲浪多大;最具說服力者,是犯罪的被害人或其家屬站在廢死刑者一邊──倘如此,說服力、道德光環俱備,也可讓反對方啞口無言;其如同債權人自己都同意拋棄對債務人之債權了,旁人還有啥好囉嗦的?!不幸的是,今天廢止死刑者,似無犯罪被害人,因不具利害關係,正是廢死刑者最弱的罩門之處。所以當廢死刑者義正嚴詞地主張時,反對方挑戰其言,說你不是犯罪被害者,並因此有情緒性用詞,正是對一個公共議題的評論,它怎會構成公然侮辱的犯罪?還是老話一句,「要進廚房就別怕爐子熱」!用「刑法服人」比「用理服人」還糟糕,因非心服也,力所不能,法律之力爾!特別是區區的言詞攻擊,你就受不了,跳出來告;那果真你或親屬之生命被他人非法剝奪時,你還會主張廢止死刑?我還真有些懷疑哩!
【參考法條】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詹律師: 你就跟其他的人一樣, 沒有把網路上所有的言論都看清楚. 不是只有那個「腦袋有洞」的言論(更何況原文是腦袋破洞),那些留言有的是說要姦殺我一百次、有的要把我女兒拐出去姦殺。原來在台灣有律師也認為這樣的言論是善意的評論,否則就是你根本沒有盡到最基本的查証義務,更沒有釐清興訟的基本事實及前因後果。如果當律師的人連基礎事實都沒弄清楚就發表言論,真的是會誤導大眾。
盧映潔為我們上的一堂言論自由的課….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1/06/25/freedomof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