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0分,法理學0分──這種法律系學生,可怕!

【案例】1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姓立委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4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卻搬出法條要求,如果不給3成「報酬」,就要行使「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解析】這個案件是來自於某一個南部政客的揭發。假設這個案例屬實,首先我必須恭喜教出這個學生的大學法律系及其教授:「你們可真是教學有方」!在「純粹分析法學」的觀點而論,這位學生的表現可真是「可圈可點」,並「中規中矩」,因為民法第805條就是這樣規定的,她有權請求 30% 的報酬,也有權對遺失物行使留置權 (先不論這位學生對留置權行使範圍是否合法、恰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這位「拾金『有』昧」的女學生,沒有受到苛責的理由,因法律就是如此規定的。那些持「公民與道德」之泛道德論立場,攻擊這位女學生不該「拾金有昧」的人,應該想想看,法律上既給這位女學生權利,你們有何權利從法外的道德立場,要求權利人放棄法定權利?何況道德是人言言殊,每個人主觀的認定不同,你的道德標準未必同於我的標準,那以何人的為準?如果這位拾金有昧的女學生認為行使民法第805條之權利同時也是符合「60分的道德」,則她在道德上有何可置喙之處?譬如說,我認為人到20歲,法律認為是有行為能力人,但我的道德標準及法律規定是,從這一天開始,你不能再向父母拿錢、拿學費,我可不可以這個人道德標準要求你放棄向父母請求扶養之「權利」?如果我無權如此要求你,那你為何有權從泛道德論之立場要求這位女學生放棄805條之權利?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

【參考法條】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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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抓姦的大奶,為何會灰頭土臉,鎩羽而歸?

【案例】61歲彭姓男子10多年前去廣東省工作,從此很少返台;陳姓妻子從丈夫同事口中得知丈夫和大陸籍的丁姓女秘書可能有婚外情。去年6月,陳婦和兒子到廣東抓姦,凌晨2點多會同公安敲開丈夫住處大門,當場看到丈夫和穿著單薄的丁女同床共枕;公安詢問彭和丁女的關係,彭否認兩人有親密行為,丁女卻承認兩人曾經有過性關係。
陳婦返台後,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丈夫女秘書妨害家庭。返台應訊的彭仍舊否認和丁女有親密關係。陳婦曾建議桃園檢方傳公安來作證;但檢方檢視公安筆錄中有關丁女之供述,只記載「曾經有過性行為」,卻沒有偵訊當天是否發生性行為,也沒有追問何時、何地發生、兩人有多久的性關係等,且認為當天並非抓姦在床,加上丁女不理會檢方傳訊,現場也未找到其他跡證,傳公安並無實益,而且又很難傳…最後本案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解析】1949-1-14老毛發表了《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於時局的聲明》,提出了8項時局主張。當中有關法律的部分,見諸第二項之「廢除偽憲法」及第三項「廢除偽法統」(《毛澤東選集》第四卷第1328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版)。
國民黨時代的「六法全書」雖被廢止,但兩岸政治結構仍不乏「英雄所見略同」(例如早期台灣的以黨領政,黨書記權力凌駕政府首長,軍隊的政工制度,及議會之於行政等,因透過黨的指揮機制,形成事實從屬性而被戲稱為『橡皮圖章』等等…實在看不出國民黨與共產黨這兩個師出同門──蘇聯共產黨,在組織型態均同一的兄弟黨有啥不同)。在兩岸在分治近60年後,大陸基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需要,自然必需訂立符合市場經濟運作規律的法律做為依據;所以被廢止的「六法全書」,現在可是拜「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之賜,搞了「還鄉團」──統統老帥回營啦!
一部德國民法可以從19世紀用到現在,日本明治時代的民法也一樣,皆不因當中政治體制的轉換,而有所謂「廢止六法全書」之問題。但中國就特別不一樣── 一旦發生革命或政治轉軌,前朝的東西不論內容,一概棄之如敝屣;革命需建立的新政權,文化、法律亦然,似乎不如此就不足以昭顯「其命維新」的革命氣象。但究其實,這是對文化傳承的無知──你看,基於「統治」的需要,廢止了近60年的「六法全書」不是全都回來了嗎?
話雖如此,兩岸的法制現狀雖雷同度頗高,但在若干方面還是有著差異,各自都有長短處,在此暫不細究。像本則新聞所涉的「通姦罪」,台灣刑法第239條還是有處罰的 (條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大陸就沒有通姦罪。如果從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來看,大陸似較台灣進步,台灣的通姦罪之處罰不無「食古不化」之嫌。但就風化這塊領域,台灣又比大陸開放自由多了!甚至有點「超英趕美」的味道──在台灣,許多已被視為平常的風化行為,在大陸可能會要你的命,即使不死,也要剝掉你一層皮;例如大陸刑法第363條:「以牟利爲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364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所以同樣的行為,不只是「橘逾淮為枳」,應該說「逾淮即死」;所以愛游走法律邊緣的人,最好打聽清楚,「入境隨俗」,不然老是「以己度人」,當然會在彼境「死得很難看」!
在大陸「抓猴」(『捉姦』的台語),就是最典型的「以己度人」的幹法!──大陸沒通姦罪,刑法及治安處罰法都不罰通姦行為,此時大陸公安憑什麼可以與台灣「大奶」會同,在凌晨2點敲開大奶那個「死鬼」的住處大門抓姦?有無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有無搜查證、逮捕證?有無2個以上公安會同?──在不罰通姦行為下 (無論刑法或治安處罰法),自不可能有以上所述合法證件、批文;那麼公安會同「大奶」撞入「死鬼」住處,顯然是違法,甚至可能犯罪,參閱大陸刑法第245條自明:「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違法取得之證據,在台灣也不得做為指訴犯罪之證據 (文鄒鄒的稱法叫『無證據能力』,見台灣刑事訴訴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麼一來,「大奶」當然在「捉姦」這個環節大敗而歸──無論「二奶」怎麼嗆聲:「老娘就是和你家死鬼有一腿」、「算俺運氣好,在大陸通姦」、「冇你是欲按狀!?」(台語,意思是『不然你要怎樣!?』) …
在此給「大奶」一個良心的建議:「山不轉路轉」,捉通姦在大陸雖行不通,也不是沒辦法!這則案例,很可能是「死鬼」與秘書「長期同居」──從敵人的弱點下手,才是打勝仗的保證。「長期同居」,極有可能對外以「夫妻」相稱,或被旁人如此看待,就這點,便可要「死鬼」及「二奶」的老命──原來大陸刑法與台灣一樣,也處罰重婚罪;但大陸認定重婚罪的內容,還包含事實婚,也即有配偶之人在外包二奶長期同居者,形同「夫妻」,甚至對外以「夫妻」相稱,即構成重婚罪,此時便是「貨真價實」的犯罪行為,只要有合法的搜查證,不但可搜索死鬼的的住處;如合乎條件,刑事拘留 (最長可達14天)、逮捕 (台灣稱覊押) 都有可能。所以行使法律權利,如同打仗,判斷敵情、蒐集情報,與《孫子兵法》所強調的「道天地將法」之原則均同一。唉~~~「大奶」可不是那麼好當啊!那個「死鬼」正應驗了「男人有錢就變壞」、「女人變壞就有錢」的道理!!

【參考法條】大陸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11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8條: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
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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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司法的問題在於司法權的失控,而無任何節制的機制──從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判無罪談起

一、前言:

二次金改案件儘管在審判中已查到兩個很關鍵的事實,即:

()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共收取國泰金控蔡家4億元、元大金控馬家2.1億元,共計6.1億元之款項。

() 陳水扁因之約見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他方則另指示馬永成要求同時期之財政部長林全讓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

事後各該送錢之金控公司,的確也達到所想要合併他家銀行或他金控公司之目的。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周占春 (審判長)、林柏泓、何俏美判決陳水扁無罪,而其他的被告如涉洗錢、湮滅證據者亦當然均一併判無罪。其主要理由在於:金融機構的合併不是總統的職權,就算陳水扁收錢,也無關其「職務」,所以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云云…。

此判決一出,舉國譁然。按此判決之邏輯,馬英九「可有福了!」因為老馬夫婦要是哪天也「見賢思齊」一番,當然也沒有「貪污」的問題,從此當中華民國總統的人,真是「快樂的不得了」!盡管可大撈特撈,羨煞了全世界的那些總統、主席、國王、總理們──果真總統是現代的皇帝,所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下是總統的「私產」,要人民一些錢,怎會是「貪污」?同理,這個判決也造福了法院的那些庭長、院長級的人物──當他們假借行政監督的權力,去干涉承審某案法官之判決,即使他們收了黑錢,也不算「犯罪」,因為他們沒有審判該案之「職權」…故例舉這兩個事例,即可知周占春這個合議庭強詞奪理、詞偽而「判」,是多麼的荒謬無稽!

 

二、台灣司法之痼疾:

其實類此驚世駭「法」之判決,也不是只有陳水扁這件;其他名不見經傳、無機會喧騰於報章的案件,所在多有。任何人對這種離經叛道甚至「叛法」的判決提出異議,審判法官最直接了當的說法是「不服可上訴」、「審判獨立」云云…,反正一推二百五,「冇你是欲安狀?!」(台語:不然你要怎樣?!) 儘管類此判決,明知其有問題,甚至更不堪的,有的還會涉及弊端、風紀等等問題──就如同不久前才爆發臺灣高等法院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前法官房阿生等人,在任職期間涉及因貪污而作出枉法裁判般──但在未能確實抓到他們收賄的證據之前,「審判獨立」的確是很有用的遮蓋布。台灣的司法沈疴已不再是在制度上是否獨立之問題,而是在司法獨立的美名下,司法權力已經失控,如同癌細胞般──法官們變成高興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任何人、任何機制都不能對其制衡。毫無節制的權力就是「獨裁」,這是危險的!這個道理在統治領域、行政領域,或司法領域等皆然。在此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訴制度不叫做「制衡」;制衡是指法官行使作出判決權力的那一刻,有無機制可以防止他肆恣判決,而不會把判決權力當成是市恩、沽義、還人情債、賣同事面子…甚至當成商品來賣。各位需知律師執業,最厲害的制衡是市場法則── 一旦律師辦案離經叛道、胡搞瞎搞,或專業能力不佳,馬上就會有「現世報」──即刻喪失案源,甚至背負刑責、民事賠償。而法官失控地為所欲為下判決,有無賠償責任?有無退場機制?有無相應的懲罰?答案是均無。準此,法官為何不敢假借「審判獨立」之名地亂判,並把自身判決的權力當成是沽恩市義、甚至是交易之標的?

所以周占春的合議庭判決,不過是存在已久、失控的司法權之代表作而已,只是因為本案涉及到陳水扁夫婦,所以引發國人的注目。如果說一個法官所下判決,一旦未來被撤銷 (民事則稱為『廢棄』),而被證明是明顯誤判或故意錯判,因此必須付出減薪、甚至去職、賠償當事人損害等等的代價時,我就不相信此時法官們還敢這樣地恣意揮灑司法判決權!司法權失控,且沒有任何相應的責任機制,才是今日司法沈疴難治的關鍵。台灣司法已不再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在司法獨立、審判獨立的美名下,司法失控、濫權,活生生地把司法扭曲成是「法院是法官個人開的」、「審判長個人開的」、「庭長個人開的」──以前想解決干涉判決之問題,只要搞定國民黨一家即可;現在則是得搞定那些無所不在的濫權法官,以致人民「訴訟成本」、「被害損失」大增。台灣的司法「改革」,還真是「前門拒虎,後門進狼」。

如果台灣的司法改革對象還放在「司法獨立」、「硬體不夠」、「薪水不足以養廉」、「衙門設得不夠多」、「審判構造是否為金字塔型」、「是否應限制第三審之上訴」…等等,那你真是不懂司法「實務」,頭殼壞掉了!

 

三、為何說「周占春的合議庭對陳水扁之無罪判決」明顯違法?

刑法第121 ~ 123條,及貪污治罪條例 (為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4條之「違背職務」、第5條之「利用職務」、「職務上行為」,該所謂「職務」是指什麼?

() 衡諸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上述規定意旨及立法目的以觀,該「職務」不以屬於職務本體為限,只要關涉其職務者,即足以構成該罪 (無論是職務上收賄、違背職務收賄,或利用職務機會詐財、圖利等等);至於其職務上取得之原因,究出於法律直接規定、抑或出於命令賦予、或由於上級長官依法令所為之事務分配,及其職務性質或久或暫、為主辦抑兼辦、有無最後決定權等等,根本非所問。要言之,只有與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 (Private Tätigkeiten),才不是職務行為。因此總統有無「可以獨立行使的實權」,根本不影響其取得「賄款」,而濫用總統本身之職權,致涉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犯罪。

就陳水扁收國泰蔡家、元大馬家共計6.1億元而言,它當然與各該金控公司要合併其他銀行有關,否則陳水扁何需約談具有對此事有行政決定權力之財政部長李庸三,並做出具體指示?甚至諸位若還有點兒記憶的話:當時陳水扁還親口說金控合併必須「限時」、「限量」完成──陳水扁如無此「職權」,則其有何權力作此宣示,並的確也是如此進行?固然憲法不會巨細靡遺地規範到總統職權是否包含「金控」這塊,但依目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連立法院同意這關都免了 (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見增修條文第3);而行政院各部部長、政務委員等則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因此總統等於以人事任命權,間接控制著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職權行使;所以「金控」這塊怎麼不是總統的職權?

如果總統無該職權,同時在行政架構上,就本案所涉之金控合併事宜無指揮權、監督權 (按目前對總統之命令,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已無副署制度──見憲法第37條、增修條文第2條第2),則財政部長憑啥被「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甚至執行總統的「指示」?如果陳水扁說金控指示為與總統職務 (後詳) 或上述間接之行政控制權無關的私人行為,則財政部長有何遵守義務,並讓各該金控公司達成所欲及陳水扁的指示結果?

() 即使把上述貪瀆之相關法條的「職務」限縮解釋為「總統職權不包含『金控』這塊」,陳水扁也不能免於處罰。理由有三:

1. 陳水扁為了金控合併案件,收取相應的利害關係之金控公司之款項,因之侵入到財政部長的職權,並利用其行政上之上下級之指揮、監督關係,或人事控制權之影響力,或其實質的政治影響力等,而如周占春之判決所云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則其收取金控款項與逾越總統本身之法定職權,豈不有對價關係,而可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其罪責更重於檢方起訴之第5條第1項第三款之罪,怎可判決無罪?!原判決之法律、事實論證,根本自相矛盾。

2. 若上述不然;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是指犯罪行為人本身之職務而言,不是指他人的職務。因此陳水扁以總統身分收了錢,進而具體指示財政部長李庸三對相關金控合併該如何處理,則陳水扁違法之處在於,其行使了總統本身的職權,卻收取了該相關公司所支付之金錢;就該總統權力的行使,其收了錢,即使不涉「違背職務」,但仍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三款之罪,此時與「總統有無金控合併決定之法定職權」又何干?怎會「無罪」?

3. 如再不然,難道陳水扁也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五款之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須知陳水扁指示馬永成、鄭深池等利用政治勢力「勸退」其他競爭者,及對財政部長有所要求,豈不形同投標案當中的「搓圓仔湯」(台語,指以各種利誘或不法手段搞退競爭者) 的行為,而具不法性?如此變成競爭合併者,因政治權力非法「加持」,造成立足點不平等,其主管機關財政部的有權選擇合併對象之行政作為,亦顯然不公平,這樣又怎會無圖利國泰金控及元大金控之嫌呢?

 

四、政治上的權力運作,從來沒有什麼「誤解」可言的:

周占春的這則判決,最有趣的脫罪理由是:「陳水扁延續威權統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云云… 。

陳水扁是否「誤以為」?蔡、馬兩家是否「誤認」?為陳水扁是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五款之罪的關鍵。個人看法如下:

() 政治運作,如果關涉憲法對總統職權或政府機關之職權,應依實質運作狀況來認定,而不是依抽象的法律條文,這也是為何憲法學理有所謂的憲政習慣會導致憲法變遷的道理;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國總統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及內閣制國家必須由多數黨之黨魁組閣,以及議會對內閣為不信任投票,而內閣必須總辭等等。似此總統、政府相關機關,據憲法條文所無的憲政習慣運作其「職權」,難道也是「誤認」、「誤以為」?所以周占春的合議庭這段「誤以為」的脫罪之詞並不高明。

() 從國民黨1949年帶著這部附有「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憲法來台灣至今,當中歷經廢止該條款並增修憲法條文,這部「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條文,始終都是體現相當於「總統制」的制度,總統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實際上也是如此運作 (雖當中有段『看守總統』嚴家淦,把這個制度突然變成『內閣制』,但那是一段特殊的政治時空背景使然,不是制度本該如此)。參以:

動員勘亂臨時條款第1條:「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同法第4條:「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勘亂機構,決定動員勘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同法第5條:「總統為適應動員勘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同法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同法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由此自可明瞭總統職權上含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它是透過對行政院院長與其部會首長的人事任命權,及國家安全會議,進行雙重控制,故當然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有一定的指揮、監督之權利。若非制度上的職權規定使然,不然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有何權力宣示金控合併必須「限時」、「限量」,而行政院必須奉行此一指示?再參以陳水扁搞政治的時間長過其當律師的時間 (30),其對國家的制度及相當職權豈會「誤以為」?

 

五、陳水扁收的6.1億元性質為何?

是政治現金?賄款?不是陳水扁或元大馬家、國泰蔡家說了算,而須依實質關係來認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不也揭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所以這6.1億元是否為「政治獻金」或賄款,查下列關鍵事實,即可判明:

() 蔡、馬兩家過去有無類此金額對陳水扁、民進黨或其他政治人物之「捐獻」?

() 此次付款給陳水扁及其妻,是用現金還是支票?若用現金,其理由安在?過去有無此例?

() 蔡、馬的「政治獻金」有無索取收據當作所得稅費用報銷?過去對其他政治人物之「捐獻」,有無索取收據,並當所得稅之費用報銷?

() 捐「政治獻金」之時點,有無選舉?若無,過去有無在無選舉時期捐「政治獻金」之紀錄?

 

六、結語:

陳水扁任職總統期間,其夫婦如此肆無忌憚地貪瀆,簡直就是台灣人的恥辱;而其獲判無罪,不是司法正義,而是台灣司法權力失控最黑暗的一頁,更是對司改的嘲弄與可恥的標誌──原來這就是台灣司法實務的辦案及法學水準!看看台灣司法界常嘲笑大陸司法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司法不獨立的「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處理向陳水扁這類貪污案之認定:

() 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加上前揭所引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例,周占春的合議庭要是看到這樣的認定,相之於自己對陳水扁案之判決,會不會覺得愧對法律!愧對人民!愧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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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的展覽── 一場塵封已久的Top secret ── U-2的兩岸電子大戰

圖文完整版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maverick-gogo/

一、前言:

U-2,現在的年輕人大概不知是啥玩意兒;年紀稍微大點的青壯年,也許以為是在講來自愛爾蘭的搖滾樂團 (U2)。但對我們這輩年過半百、又是「軍事迷」的人來講,U-2是一個很熟悉的東西──它是50年代末美國著名的航太公司洛克希德 (Lockheed Corporation) 所生產的高空偵察機。當時美國利用這種能高飛到70000英呎 (22000多公尺) 偵察機偵查蘇聯的軍事設施;當中還發生飛行員加里鮑爾斯 (Francis Gary Powers) U-2被蘇聯擊落,引發赫魯雪夫 (英譯:Nikita Khrushchev) 在聯大抨擊美國侵略的風波。同一個時期,老美也與當時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合作,由美國的CIA出錢、飛機和技術人員,國民黨則出飛行員,雙方合作,偵測大陸在新疆及內蒙古包頭等地發展中的核子及彈道飛彈發展設施、工廠等等。U-2的相關設施及計畫,在美國或台灣,套句俗話,叫做 “Top secret” (實際上,軍事中並沒有『最高機密』這種提法) ──知道整個U-2全盤運作概況的,在台灣大概不會超過10個人;而台灣一方真正的Boss應該是蔣介石,CEO應該是蔣經國。U-2機密到啥程度呢?舉兩個小例子:

() 1959年秋,1個日本小鬼,人小鬼大地溜到位於神奈川縣的厚木機場,想偷拍幾張U-2偵察機的照片,賣給報章雜誌;不幸被美軍的安全人員發現──這個小鬼連送法院追究責任都免了!因為第二天晚上,這個小鬼已經「溺斃」──想想60年代的中情局,連越南總統吳珽琰兄弟都幹掉了!何況是在美國實質佔領下的一個日本小鬼?!

() 英國也有一個小鬼被好奇心害死──他衝到古恩湖附近的拉肯赫斯機場,企圖拍當時被稱為 “Dragon Lady” U-2偵察機,當場就被警衛發現而射殺,當然也免除了組織「大陪審團」決定是否將其起訴的繁蕪程序。

──孔老夫子說:「非禮勿聽,非禮勿視,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在5060年代,如果不是當事人,最好不要打Dragon Lady的歪腦筋,想去目睹其風采或一親芳澤;「克己復禮為仁」,否則真的是會讓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我最早知道啥是U-2是在高中時代。當時我們班很奇特──有被老共抓到的「國特」子女,也有U-2飛行員的子女──這位U-2飛行員就是在包頭遭老共擊落而被俘的張立義少校,他的兒子與我同班,彼時我們我們感情相當好,常一起登山、郊遊、烤肉、嬉鬧、瞎攪和。

張同學不愛人提他家的事,當時我們只知其父是「為國殉職」的空軍;後來才隱約得知其父是U-2飛行員,在「江西上空」被擊落;這是我第一次知道有U-2這麼個東西。從此引起我對U-2的好奇;以後只要有U-2任何訊息,哪怕只是一鱗半爪,我都詳細研讀,並做成資料。隨著東西冷戰的結束,及兩岸關係的和緩,與U-2有關的動人故事接二連三不斷公開,我逐漸了解U-2是怎麼回事,以及其與老共發展核子設施、洲際彈道飛彈之關係。後來中共釋放了國民黨被俘的U-2飛行員葉常棣、張力義,我除了暗自為高中同學能與其父團員外,也修正了過去我所得之的訊息:原來張少校不是在江西被擊落,而是在包頭;在江西被擊落的是葉常棣少校及陳懷少校。

 

 

二、兩岸電子大戰── U-2壯烈而曲折的故事:

刻正在台北「國軍歷史文物館」展出的「高空的勇者,黑貓中隊」特展,偏重在該隊的誕生、時代背景、事蹟及相關人物的介紹。對熟悉這段歷史的我而言,這些展覽資料是非常簡略的;但不能以我的標準來看,對一般人而言,我認為這些資料是夠的。空軍35中隊──黑貓中隊 (台灣U-2飛行隊之隊名。那隻黑貓,則是第一位殉職的飛行員陳懷所設計的) 為何取「黑貓」,而不取「獅子」、「老虎」,或乾脆如抗戰時的飛虎隊畫隻血盆大口的鯊魚?這個展覽都有交代,在此賣個關子,各位不妨去看看!

惟美中不足的是,就是這次展覽並未著墨U-2對大陸核子、軍事設施偵照,所引發的雙方電子戰,實在可惜!──其實U-2最令人驚心動魄,也最吸引人的故事正是在此;60年代老共每打下一架U-2偵察機,或是失手射了「空包彈」,都是雙方電子戰在該階段的總結成績!茲就本人所知,補述如下,並供有興趣到場參觀者參考:

老共總共打下5U-2,偵察機,表列如下:

 

日期

飛行員

擊落地點

老共擊落之部隊

(部隊長)

使用武器

1962-9-9

陳懷少校

(陣亡)

江西南昌

導彈二營

(營長岳振華)

SA-2

1963-11-1

葉常棣少校

(被俘)

江西厚潭

導彈二營

(營長岳振華)

SA-2

1964-7-7

李南屏中校

(陣亡)

福建海澄

導彈二營

(營長岳振華)

SA-2

1965-1-10

張立義少校

(被俘)

內蒙包頭

導彈一營

(營長汪林)

SA-2

1967-9-8

黃榮北少校

(陣亡)

江西嘉興

導彈14

(營長不詳)

紅旗二號

 

老共最初在蘇聯援助下,於19589月成立第一個防空導彈營 (大陸稱飛彈為『導彈』),並在東北接收了5SA-2發射台 (Surface-to-air missile, SAM, 地對空飛彈。SA-2又稱為俄製薩姆二型飛彈),共62發飛彈;再由北京及南京軍區抽調高砲團精英組成第二、三營,加上最早成立的第一營等共3個營,組織一支叫「543」飛彈部隊。60年代,老共就靠這支飛彈部隊到處游走、打「運動戰」,先後擊落了4U-2偵察機,其中尤以第二營的戰功最卓著──這個二營的八字很像與黑貓中隊對沖似的,4架中有3架是他們打下的。而二營營長岳振華只是個讀過3年私塾,行伍出身並打過韓戰的「大老粗」,竟然能領導操作這種「高新技術」的導彈營!在兩岸特別是今日的大陸,在「文憑掛帥」的官場及社會風氣下,看了這種奇特現象,不知有何感想?學歷幹啥用?能力、學歷孰重?

早期老共所組建的3個導彈營,每個營所能攔截半徑只有25公里,3個營加起來不過是75公里。大陸的國土如此遼闊,U-2可以從南韓的昆山、琉球的嘉手納、台灣桃園、菲律賓的庫比角,或泰國等不同路徑穿入;所以區區3個導彈營要攔截Dragon Lady委實如大海撈針般不容易。故在此之前,國民黨的偵察機進入大陸,如入無人之境,老蔣形同把老毛扒光衣服地看遍了「每一寸、每一地的肌膚」,真是「羞煞了老毛」!有時在大陸的「十一國慶節」,北京的天安門正在「毛主席萬歲」、「共產黨萬歲」時,老蔣的偵察機卻大觸霉頭地自天空撒下大量的傳單,大罵老毛老共是匪是賊等等…對此自然引起中共一方的極端不爽。於是當時老共的總參謀長 (職等相當於台灣的『參謀總長』。兩岸有些名詞會互相顛倒,以示互別苗頭) 羅瑞卿乃召集老共主管防空的部門領導多方研究,終於理出頭緒來:經過檢視大陸長程戰管雷達所記錄U-2進入大陸的航跡,發現U-21962年上半年11次進入大陸,當中有8次經過江西南昌,顯然南昌是重要的航路檢查點 (Check point);運用邏輯學上的歸納法,指出一條對付U-2的明路。於是3個部署在北京的導彈營迅速撤出,改在中國南方游動,並以江西的南昌為重點。當然老共在台灣的間諜效率也是出奇的好──想必U-2桃園基地附近,或台灣空軍高層也混了不少這號人物;否則老共的導彈營不可能準確埋伏在U-2的預先規劃路徑上!(U-2每次飛行均有路徑規劃)

() 陳懷被擊落的經過:

老共還發現只要東南沿海的米格機 (Mikoyan-Gurevich MiG-19) 移防,U-2便會過來一窺究竟。於是196297日、8日,老共拋出一個誘餌── 一個大隊輕轟炸機如同縣太爺出巡般,招搖過市地從南京移防到南昌;為了怕台灣一方不注意而沒發現,還刻意要移防飛機飛行在3萬呎的高度,好讓台灣的雷達「發現」並追蹤。

果然國民黨及老美吃下了這個釣餌──台美雙方主管機構在同年98日派出楊世駒、99日派出陳懷駕駛U-2去南昌偵察。楊世駒命不該絕,飛行途中因油路出問題,在廣州上空突然180°大迴轉飛回台灣。老共搞不清楚怎麼回事,正釐清搞啥把戲之際,99日陳懷駕駛U-2翩然而至,踏上死亡之途。

陳懷打從進入大陸,即被大陸的長程戰管雷達盯上。當飛機在杭州上空,老共的空軍司令員劉亞樓 (出身四野。四人幫倒台後,也跟著倒大楣被判刑),和埋伏在南昌向塘新陣地的二營營長岳振華通了電話,說:「看到那個傢伙了嗎?給我打下來!」

832分,向塘新陣地3枚飛彈升空,遠處空中傳來3響──陳懷的U-2被擊中,隨即掉落在南昌附近的羅家集,壯烈殉職!

當時國共雙方對如何擊落該U-2的方式都列為Top secret。老共雖事後把這架被擊落的U-2放在北京的軍事博物館展示;但對「如何擊落的?」卻諱莫如深──當時老毛得意地對來訪的外國政要說是「用竹竿捅下來的!」,這說法還真頗有「土八路」的味道!

 

() 葉常棣被擊落經過:

陳懷被擊落後,老共發現之後的U-2一旦接近老共部署的導彈陣地,當該陣地發射搜索飛機電波時,馬上轉身逃之夭夭。老共當時並無「空中預警」的觀念,但這點卻引起第四機械部部長王諍的注意。這位老兄迅速召集一些技術人員、電子專家,再詳細檢視陳懷座機的殘體,發現U-2尾翼藏有SA-2飛彈指引雷達訊號,可以偵知U-2SA-2飛彈鎖定之訊號,而提前迅速脫逃的預警系統。透過這個重大發現,老共乃想出變換飛彈引導雷達訊號的各種參數,使之變成一個普通的高砲導引雷達,以達欺敵之效果;事後證明這招果然奏效。同時中共也發現,一旦飛彈營的引導雷達開機,則在18秒內,U-2馬上可以偵知,而採取迴避動作;針對這個規律,大陸一方必須採「快刀法」,也即射控雷達必須在U-2離陣地40公里時才可開機,並在10秒內完成射控之準備。但依SA-2飛彈的教範,雷達開機必須在飛機距100公里,射控準備則需費時8分鐘,顯然這種「小李飛刀」型的「快刀法」與教範之接戰準則有相當差距;但終究還是給中共練成了!而究竟靈不靈,葉常棣的U-2成為檢證之對象。

1963-11-1,葉常棣從桃園起飛,偵照大陸西北的核試設施。當葉常棣完成任務返航之際,U-2在接近江西上饒時,在距上饒陣地35公里,岳振華的第二營開啟射控雷達,費時不過8秒,3枚飛彈騰空而起;葉常棣透過預警系統的警告,雖及時採向右大迴轉,閃過第一枚飛彈的來襲,但還是沒能閃過第二枚。U-2中彈後隨即解體,葉常棣彈射後跳傘逃生,但全身中了飛彈碎片60多片,並成了中共第一個生擒的U-2飛行員。

據我閱讀大陸一方的資料,葉常棣受傷後被送到醫院,治療期間,老共空軍司令員劉亞樓、副司令員成鈞都來探望他,並有如下的對話:

劉:聽說你是廣東人,多大了?

葉:是的,31歲。

劉:你放寬心,我們沒有必要殺死你。

葉:在那邊聽說被你們抓住了要剝皮。

劉:你被擊中前,可以看到台灣了?

葉:看到海了,眼看就要回家了。

劉:被打時,有什麼感覺?

葉:一震就拋在空中,座艙解體了。

劉:飛機有防禦武器沒有?

葉:沒有。憑它的高度優勢,你們的飛機對它沒辦法。唯一怕的是飛彈。知道大陸上到處有飛彈陣地,我們的航線想辦法避開。

劉:你這樣年輕,在那個環境裡,你不當飛行員,別人也得當,你只能這樣做。你現在不可能一下子相信我們的話。你對我們的政策可以一步一步地看。你以後的事,可以商量。要回去,也可以,可能要等到將來…」

葉常棣出事時,才新婚10個月;最後老共在1982年放了他。之前葉常棣被國民黨稱為「烈士」,老婆也改嫁了!釋放後,台灣如同中共所料,閉門不納葉常棣;終究還是老美收留了葉,並發給22萬美元的「津貼」。唉~~~真是「大時代的悲劇」!搞政治的人真需要搞到如此「沒人性」,才能以示立場嗎?

 

() 李南屏被擊落的經過:

李南屏中校曾是雷虎小組的成員 (相當於美國的藍天使飛行隊),老共稱他為「空中王牌」。之前老共打下葉常棣的U-2後,費心地拼湊殘骸,最大的收穫是找到一個名叫「12號系統」的預警裝備。老共把這個裝備裝在伊爾 (Ilyushin) 十二型 (Il-12) 飛機上檢驗,發現只要它收到地面射控雷達訊號,在距陣地60公里即會亮省油燈警示;60公里以內則亮紅燈指示飛行員閃避、脫離,並配合高頻尖叫聲反覆提醒。

老共的電子專家弄清楚了「12號系統」的功能後,便想出以重複頻率反制。具體操作方式,是導彈營發射假的頻率欺敵,此時「12號系統」不會有反應;等發射飛彈時,再代之以真頻率導引飛彈。李南屏中校就是栽在老共這套金光黨型,並名之為「反電子預警1號」的系統上。

1964-7-7李南屏在廣東偵照完畢老共對北越補給情況後,打道回府 (不是回桃園,而是菲律賓的庫比角美軍基地)。雖然偵照期間,老共的米格機群全程跟監,但形同「護送」──因MiG-19無法高飛接近U-2,所以也莫可奈何;李南屏大搖大擺地在老共的米格機群上兀自飛著。

在接近福建海澄時,12號系統發出警告,但此時U-2距老共埋伏在漳州的導彈陣地只有32公里;U-2雖以大角度迴轉閃避,仍不敵3枚來襲的飛彈,李南屏因U-2中彈而死於座艙內,殘骸掉落到漳州。由於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老共不知飛行員是何人?後在其手指戴的戒指看到「葉秋英」的名字,經由訊問俘虜葉常棣,才確認打下了國民黨的「空軍王牌」李南屏 (葉秋英是李南屏之妻)。這下老共的導彈二營歡喜若狂──他們可神了!接連幹下王英欽 (RB-57D高空偵察機)、陳懷、葉常棣、李南屏!於是全營開拔到北京慶功,老毛及九大元帥 (當時彭德懷已被鬥下台) 分別予以接見、嘉獎:營長岳振華當選為「戰鬥英雄」,第二營被授予「英雄營」稱號。

 

() 張立義被擊落經過:

U-2接二連三被老共幹下來,台美雙方相關技術人員反覆研究,推斷老共在電子戰及射控時程上必定有所縮短;針對幾次被擊落經驗,於是發展出一套「13號系統」。這套預警系統在收到老共的泛豐戰管雷達訊號後,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將收到雷達波之相位180度顛倒,再反射出去,如此便可誤導老共飛彈的射控雷達;並變造U-2的航向、高度、速度等,讓SA-2飛彈朝一個沒有任何東西的假目標飛去,給它來個真正的「打高空」!老共的導彈營的確也因「13號系統」而出現彈彈撲空的窘境,英雄營──導彈二營及「戰鬥英雄」岳振華的好運終於用光了!從此再也沒有打下任何U-2偵察機。

但同時間大陸又發展了「反電子預警2號」系統,它主要能干擾之前已裝置的「12號預警系統」(13號系統』發展出來後,U-2兩種系統都裝),使之顯示出亂糟糟的小亮點,而不是飛彈來襲的一條穩定亮線。張立義就是在這套2號系統下「陰溝裡翻船」──栽了!

1965-1-10張立義少校由桃園出發,從青島進入大陸偵照包頭核設施。到達內蒙薩拉齊時,就遭埋伏該地的導彈一營「反電子預警2號」系統干擾,導致他的「12號預警系統」失靈。當他正考慮要不要打開「13號系統時」,3枚飛彈已經來襲;爆炸中,張立義在飛機粉碎之際,適時拉了彈射系統,最後落在內蒙深達及膝的雪地中。雙腿受傷的張立義,憑著過人的毅力及求生意志,在零下26雪地中,僅著單薄的飛行衣並裹著降落傘,爬行了8個小時到鄰近的「沙海子公社」才獲救。據大陸一方的記載,過程是這樣的,茲引述之:

「剛才,他還在保持20度恆溫的座艙裡,現在被拋在零下26度的雪地裡,身上只穿著單薄的高空飛行服,怎麼受得了呢?他準備站起來跑步取暖,可一使勁腰部和踝關節徹骨疼痛,才知道受傷了。

他看見遠外有汽車燈光,手電筒燈光亂搖,還聽得見汽車聲和人聲。看來是人們都跑去看飛機殘骸去了,倒把他這個飛行員扔在了一邊。他是多麼想讓人們俘虜他,不然的話,他很清楚,他會在冰天雪地中凍成僵屍的。

他大聲呼喊,使勁搖晃發光的救生設備,可仍然沒人理他。他頗有些不平起來。

倒是在美國為期3的野外生存訓練起了作用。他拖著身子,在雪地裡開始爬行。從被擊落時的10日晚2115分,一直爬到11日天明,爬了8個小時。

他終於爬到了冒著炊煙的幾座土房前,心中一陣大喜。村頭第一家,門虛掩著,灶口冒出火光,一位農婦正在做早飯。他扒開房門,想到灶口取取暖。

“誰?你是誰?”農婦大驚。那怪裡怪氣的飛行頭盔、高空飛行服,農村婦女哪裡見過?“我冷……讓我暖和一下吧。”他央求道。農婦心中已明白了八九分。

“不要烤,凍傷不能烤。”農婦拿出一件大衣給他穿上。又說:“吃的東西在桌上,你自己吃,我出去辦點事。”

農婦去了一會兒,把事辦成了──帶來了幾個民兵。這位農婦是大隊長董吉召的老婆,這裡是內蒙古土默特旗沙海子公社西一間房生產大隊。這個農婦又是神氣又是同情地向民兵敘說了剛才的一切。

與其說是捉住,還不如說是發現。幾個民兵用毛驢車把張立義拉到公社。當解放軍趕到時,這位少校飛行員、國軍“克難英雄”,已在公社換上了一套嶄新棉衣,戴著帽耳兒有眼的棉帽,一副當地人打扮,正坐在炕上吃雞蛋麵條哩!公社的幹部、民兵和前來看熱鬧的群眾還都一個勁兒地勸他“多吃點,多吃點。”這哪裡是在對待俘虜,分明像是在招待客人。

正當張立義坐在炕上吃雞蛋麵條的時候,在台灣東港張立義的家裡,國民黨空軍司令徐煥升上降登門“報喪。”1965112日台灣的中央日報是這樣報道的:“空軍少校張立義不幸於10日夜駕U-2偵察機到大陸執行任務時殉難。空軍總司令徐煥升上將特於11日午間專程前來親向張少校夫人張家淇女士及其子女和岳父母等慰問。”」

1982年,張立義和葉常棣一起被釋放,但命運如同葉,最終也是由美國人收容。張立義少校的故事最後以大團員做結局,算是功德圓滿;這個過程頗為感人,並有愛情文藝片的味道,據2010-1-29聯合報的報導,是這樣的: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一日,張家淇回家,只見家中擠滿空軍長官,告訴她,她的先生空軍少校張立義,前晚駕駛U2偵察機,在綏遠被擊落。兩個月後,空軍替張立義設衣冠塚。

空軍安排張家淇進入華航工作,但三個小孩仍是沉重的負擔。九年後,朋友介紹一位陸軍何姓上校,熱烈追求她。張家淇相信張立義還在人間,何先生保證,如果張立義回來,一定成全他們;張家淇才接受求婚。

一九八二年底,突然傳來張立義活著的消息,他與另一名黑貓飛行員葉常棣,被中共釋放到香港。張家淇飛到香港與『前夫』會面,問:『你有沒有想過成家?』張立義回答:『沒有。』兩人相擁痛哭,她說,寧可聽到他已結婚,這樣自己的歉疚會少一點。

一九九○年,政府允許葉常棣與張立義回台。這時早已從軍中退伍的何先生 ,決定與張家淇離婚,自己一人搬往榮家居住。一九九一年四月,分離廿六年的夫妻終於重新結褵。」

順便提起另一位RF101偵察機飛行員,謝翔鶴少校。他也遭中共擊落,其夫妻悲歡離合的故事,也雷同張立義夫妻,真是感人肺腑,賺人熱淚!如果這些真人真事的故事改編成電影或電視連續劇,大概賣座第一、收視率也是冠軍!

 

() 黃榮北上尉 (逝後被追贈為少校) 被擊落經過:

時序來到1967年,國共雙方經過數年的電子戰較量,大家都有一套矛與盾的系統,所以張立義少校被擊落後的兩年,再也沒有任何U-2被打下來。1967年老共製SA-2飛彈成功,命名為紅旗二號;大量生產的結果,大陸組建了更多的導彈營。紅旗二號飛彈是由兩級火箭組成,能對付半徑30公里以內高速飛行目標,射控指揮站也能自動追蹤飛彈,不斷地發出修正指令;且具備較強的電子干擾能力──特別是當時老共發展出的新式雷達,能同時追蹤多目標,抗干擾能力較強。

U-2當時已裝置了一個叫“OS”的預警系統,這玩意兒更靈敏──原來SA-2射控系統在發射前,得先熱機測試,但此時訊號並不外送;而OS的厲害,就是連這丁點兒的未發送訊號,都能透過它的碟型天線測出,而提供預警。多虧這套OS系統,從1965年張立義被擊落後的2年,再也沒有U-2被擊落。但1967-9-8,黃榮北在浙江嘉興上空,竟被導彈第14營鎖定;老共的新型雷達能抵抗OS系統的干擾,黃榮北遂成了最後一個被擊落的U-2飛行員──顯然紅旗二號飛彈雖是山寨版的SA-2,但卻有較強的功能,所以這架Dragon Lady還是逃不過被「辣手摧花」的命運!

 

Dragon Lady隨著大陸紅旗二號飛彈量產面世,兩相對抗的電子大戰戲碼終於逐漸落幕。之後的60年代末期,老共與蘇聯在珍寶島衝突,及蘇聯3波核武力興起 (即陸基、海基、空中的核武力) 並威脅美國的全球戰略利益,中共與美國漸漸有了平行戰略利益;之後尼克森 (Richard Milhous Nixon) 訪問大陸,美中發表上海公報,雙方關係形同「實質建交」,於是U-2的故事乃畫上句點。

 

 

三、結語:

這個展覽的地點在國軍歷史文物館,地址在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43號,電話為 (02) 2331-5730;展覽期間為2010-10-82011-2-26,每週一至週六,上午9時到下午4時;門票免費。在此特為文推薦本展覽,並也推薦給大陸的網友:來台觀光之際,也要求導遊加入這個行程,見證一下兩岸在60年代這段你來我往的電子大戰歷史。

對了!展覽會中有個U-2飛行模擬器,可以讓你乾過癮一下U-2飛行的滋味。如果這個模擬器能再有SA-2或紅旗二號飛彈或殲-7射熱導飛彈的模擬畫面,會更接近當時實境,且更好玩!

另現場也展出了當時U-2拍攝老共軍事設施及大陸山川大地的「老照片」;在大陸普遍急於丟掉過去,如火如荼地改建大樓、開大馬路的今天,益彰顯這些「老照片」彌足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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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金門單車半日遊

(圖文完整版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maverick-gogo/article?mid=1308&prev=-1&next=1260)

一、時間:2010-9-13

二、天氣:熱得要命…

三、參加人員:獨行俠

 

一、前言:

金門,一個讓我刻骨銘心、永遠難以忘懷之地──在人生最寶貴的青春歲月當中,我在這裡駐防了15個月,為那個時代的「反攻大業而奔忙」略盡棉薄之力。從砲校預官結訓下部隊就是抽到金防部的直屬砲兵營 (155mm加農砲),直到退伍為止;為了等船,還多當了7天的兵。如同台灣其他服兵役的男子般,當兵總有說不完、道不盡軍中酸甜苦辣的趣事、鳥事、傷心事。當初在金門服役時,每天想著是「什麼時候能退伍?」記得比我早3個月、我們那一期第1梯預官的軍中好友「老夫子」(這位老兄是讀完碩士才入伍,所以年齡比我們大3歲,因此我們都稱他為『老夫子』。碩士畢業才當兵,在我們那時代是極少見的例外;現在則氾濫成災) 退伍回台後,寫了封信給我,問候我們這些還在營的2梯預官是否還受“Chief”的「荼毒」?(營長是原住民,我們私下稱他為“Chief”即『酋長』;不是指士官長)?並故意刺激我們「趕快退伍回臺灣享受當老百姓的樂趣」!

離開金門已27個年頭,但這段青春歲月的記憶並沒有抹滅,反而成為非常珍視的一段──雖然當時抽籤抽到金防部心情「幹得要死」!甚至還被砲校區隊長揶揄說:「看到你那個死人臉,就知道是外島籤!」。然而構工、砲操、5000公尺跑步、500公尺障礙、射擊等等的往事,彷彿是昨天的事,一幕幕的記憶還是那樣的鮮活;在金門服役的一切,不管當時認為是酸甜苦辣,今天卻反而令人懷念。這次利用從廈門走小三通的途徑,順便到金門走走,捕捉過去點點滴滴。

 

二、東渡到水頭:

913日早上0930在廈門的東渡坐上八方輪,到金門的水頭約須1小時。這段航程景色不錯,波浪也平穩,你可看到連接廈門島與大陸本土間雄偉的海滄大橋,過了大橋就是曾讓王永慶心碎的海滄區。接著是鼓浪嶼,島上的日光岩聳立在島上呈尖錐狀,異常的明顯。然後是二膽島、大膽島;大膽島那塊「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巨大石碑文,現在可是廈門地區熱門的旅遊景點── 一塊政治招牌因時勢推移竟成為「風景區」,實在充滿著歷史嘲弄,小蔣若地下有知,不知作何感想?目前在廈門輪渡碼頭,只要你花50元人民幣,就可以來一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旅,這個價格恰好是廈門東渡到金門水頭船價的一半。另在廈門會展中心 (相當臺灣的世貿展覽館,但規模更大) 附近的環島東路上,面對金門那一面也有一塊巨大的政治招牌叫「一國兩制統一中國」,正好與大膽島那塊「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政治招牌遙遙相對;如此的一搭一唱,宛如哼哈兩將般,有著另一股政治趣味。既然對聯都有了,唯獨少了「橫批」,不如我也來加一筆──橫批是「歡喜冤家」!這兩塊招牌與其說是給對方看的,還不如說是「出口轉內銷」,實際上是給自己的人看的。

 

三、水頭殺到金城:

水頭碼頭,1982年我在金門服役時,還是個小小的、不起眼的小渡口,連稱「碼頭」的資格都沒有;當時我們砲營在小金門有一個砲兵觀測所,記得叫「654觀測所」,我常過去檢查戰備業務,就是在水頭碼頭坐木製的機船到小金門。現在的水頭碼頭竟變成是國境的大門,真是令人想不到!

從水頭搭公車到金城,約莫15分鐘。在金門搭公車是一種享受,除了沿途的高大的林蔭大樹外,還有著綠野的平疇,及我最喜歡的閩南式的三合院建築;而當中一派悠閒的農村景色,兼以路上人車稀少,道路筆直,讓人心情在此澈底放鬆。相之於廈門的高樓大廈、人來人往、擁擠而堵塞的城市,金門宛如提供了一個令人喘息的空間──美麗的海上公園,願這種田園的自然美景能生生世世保有下去。對於「門對門」、「砲打砲」的金廈,我的評語是廈門是宛如拉皮的人工熟女,金門則是質樸天成美少女。

感覺上1982 ~ 1983年的金門似乎比現在的金門繁榮──當時駐紮在大、小金門,號稱「十萬大軍」,提供了可觀的消費力!但隨著兩岸關係的和緩、改善、發展,這一切已成「明日黃花」矣!

在金城車站有提供免費借單車的服務 (另外尚義機場、翟山坑道也有),只要拿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押在登記處即可。金門的旅遊服務,相之於大陸,較為「社會主義化」,你去任何風景區,不必如同大陸般,區區、點點都要收費──大陸這種「純資本主義」的經營風景區方式,令人有「死要錢」的感覺。風景區是全民共有的公共財,它的所有權歸國家即全民所有;而維護費用來自政府的預算,政府的預算又是來自人民的納稅;所以地方政府在風景區設關立卡、抽取景區費用,形同營利,其等於將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私有化」、「區域化」,這是不公義之事。

 

四、頂埔下、古寧頭:

由於辦好借車手續已是11點多,我訂的飛機在下午6點多,所以只能半日遊,於是就來半個金門懷舊之旅吧!先在金城車站拿份免費的金門地圖 (印刷得非常詳細、精美)

沿著金城車站前的民生路再右轉民權路,以前這裡有間「金聲戲院」,現已不見蹤影;過去在金門服役時,假日常來金聲戲院──與其說來看電影,還不如說來吹冷氣睡大覺;當時在營區別說冷氣,連電風扇都沒有,炎炎夏日能吹冷氣睡大覺是一種享受,管他電影中的「三陸一楊又一陳」如何地「女兒國」或「女王蜂」復仇,抑或「黑市夫人」如何地酷辣!!

金門地方法院還是原來的樣子,以前到頂埔下 (地名) 的第3砲連查哨或檢查戰備業務時,我常沿著金門地院旁的高梁田抄捷徑到頂埔下的第3砲連;現在這裡高梁田都已消失,蓋了一大堆房子。過金門地院及中華電信營運處,左轉環島西路,夾道的高大的木麻黃,解消了不少炎熱感。不久來到頂埔下,左轉戰備道而下 (過去是泥土路,現在則是水泥路),到了頂埔下村,往右一看,有個新設的籃球場,旁有鐵門,不錯,那就是第3連的入口──以前沒有鐵門,現況雖稍有不同,但「江山依舊在」。站衛哨的阿兵透過鐵門的「狗洞」,看著我這個「死老百姓」,騎著單車,還載著一大包行李迎面而來,頓時起了戒心,我笑臉迎人說道:「阿兵仔,別緊張,我是來旅遊的『觀光客』,我以前也在這裡服役」,並講一些有關這個砲連較為inside的軍事東西,這個阿兵可能印證了「不錯,的確如此!」,才相信我所言,放了心,沒有把我當成「匪諜」,讓我在門口逗留了一下。顯然近30年來,這裡的砲位沒有顯著的變更。也難怪~砲陣地要變化哪那麼容易?!與第3連的大門口合照1張照片「敘敘舊」後,隨即往古寧頭出發。

古寧頭,是許多人耳熟能詳的地方──1949年的「古寧頭大捷」,國民黨在此圍殲老共,三野 (又稱華東野戰軍,簡稱華野,指揮官為陳毅及粟裕) 的第十兵團 (又稱葉飛兵團),計3個團2個營的部隊共約9086人,在此覆滅──在當時,老共的部隊被成建制的圍殲,幾乎是前所未有之事,此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以能打險仗及打贏淮海戰役 (國民黨稱『徐蚌會戰』) 出名的粟裕,大概想不到他轄下的葉飛兵團 (葉飛為菲律賓華僑,祖籍福建南安) 會在古寧頭吃龞。古寧頭戰役的規模相之於當時的國共內戰,算是一個小型戰役,也沒有影響中共對全國的進軍;但對當時只敗不贏的國民黨而言,古寧頭這一仗具有穩定人心的政治作用。不過若說這一仗使臺灣「轉危為安」是誇大其詞的說法──老共從古寧頭一役的確吸取教訓,隔年,國民黨即付出失去海南島的代價。所以失敗與成功,端看你如何的看待與運用,「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成功與失敗亦復如是。

──值得一提的是,古寧頭戰役中有個「影武者」,在官方的史書中很少提起,但此人對此戰役甚重要──他是抗日時期,日本在華北「駐蒙軍司令官」,根本博;這位老兄與國民黨的老軍頭孫連仲、李宗仁、戰時的「死對頭」傅作義,乃至蔣介石等,都有交情。二次戰後,日本軍人被國共雙方「留用」不少人,根本博是其中之一。當共軍登陸金門時,根本博向當時金門守軍的司令官湯恩伯獻策:放馬讓共軍登陸,國軍則藏身於海岸洞窟 (應是古寧頭的北山斷崖一帶);待共軍全數登陸並向內陸挺進時,這些藏身洞窟的國軍乃突擊海邊,並燒毀共軍登陸的船隻。頓時國軍對共軍形成「關門打狗」之勢,被圍於古寧頭的共軍負嵎頑抗──中國兵法有句話叫「圍師必闕」,意指合圍敵人,應故意打開一個缺口讓敵人由此逃逸,然後在其逃亡途中予以殲滅!根本博這招毒計果然奏效!共軍看到包圍圈「破」個缺口,於是放棄古寧頭陣地,衝到海邊企圖乘船逃回廈門。不意到海邊時傻了眼──86艘船全被燒毀,海灘又無險可守,共軍的噩夢於焉到來!國軍出動戰車及步兵,圍攻群集海灘、無路可逃的共軍,老共幾乎無還手之力──不少共軍死於戰車的輾壓,國軍連開砲開槍都免了!這兩部輾壓戰車──M-5輕戰車,後被稱為「金門之熊」,現擺在古寧頭戰史館前。

古寧頭牌樓前有個戰地公園,公園前擺放著2M-41戰車,公園內則是過去的砲陣地;我進去一看,馬上看出這是一個155mm口徑並隸屬金防部直屬砲兵營之據點,因這個公園砲兵據點之佈局與過去我服役的砲營相同,我認為它應是155mm Canon砲營。進入當中一個砲堡,果然印證我的判斷,因我看到這麼個符號:「」,這是金防部直屬砲指部之符號。看到這個伴我15個月的「符號」,感覺實在太親切了!砲堡中還噴了3個不同顏色的砲彈式樣,即榴彈、黃磷彈、照明彈,以防阿兵發射錯砲彈──部隊中「顏色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那些操作的阿兵不是個個精明,也不是個個識字,或是個個腦袋清楚,帶過兵的軍官或士官就會知道這個現象:呆里呆氣、糊里糊塗,常出狀況之輩 (與學歷無關),實不乏其人。這個據點的砲堡都在1985年翻修過,有自衛用的步槍射孔;我們當時的砲堡沒有這樣好──當時砲班住在砲堡內,居住條件很差;像我這個鳥鳥的少尉軍官,還是以板模和空心磚拼成的床渡過金門的15個月;且所住的碉堡還是海砂屋,水泥塊不時會剝落,牆壁還裂了一個大縫…當時常想,若打起仗,老共不必擊中我的碉堡,只消砲彈在堡旁爆炸,我大概就會被震落的水泥塊砸死!

北山洋樓也是著名的景點,就在古寧頭牌樓旁。這座洋樓大有來頭,它是1949-10-25登陸共軍的指揮中樞;佈滿彈痕的洋樓,訴說著當年戰爭的慘況,以及登陸部隊在無後繼外援下,被圍殲的過程。在此遇到2個大陸來的觀光客,坐著計程車殺到此,下了車照張相,隨即離開,前後不過5分鐘;這種「到此一遊」的旅行方式,形同是資源浪費,真是可惜了!這個國共相殘的遺跡,實應好好端詳,並仔細在此思考歷史為何會走到必須骨肉同胞互相殘殺,才能解決雙方權力分配之問題?「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個人從不相信國共內戰是什麼「主義之爭」或是「土地重分配」這類的形式說詞!

 

五、太武山的「毋忘在莒」石刻:

離開古寧頭後,沿著平直寬廣的頂林路 (車少,看起來就寬廣;其實只有2線道),直趨環島北路,沿途儘是平疇綠野及軍事據點遺跡。過了金寧派出所,不久即左轉環島北路。過了后盤山,又來一段美麗而高大的木麻黃林蔭大道,景色真是美極了!帥呆了!接著來到環中路岔口,我即右轉環中路,上太武公園。從此開始上坡,只得有時騎車,有時牽車,車上載一大包,肩膀又背了一包,從此一路上坡,可真「不太好玩」!不只汗流浹背,簡直就是如潮水般地流!回想以前到砲指部接洽業務時,坐吉普車呼嘯而過地從此上坡,簡直是輕鬆得不得了!

好不容易混到「啞口」,這裡是環中路與玉章路交叉口,有個圓環,上有孫文銅像為其地標,從此左轉玉章路 (按:劉玉章過去為金防部司令官) ──這條路筆直的一直到太武公墓,金防部砲指部就在太武公墓旁的坑道裡;一路騎著這輛「赤兔馬」來到太武公墓,以虔誠的心情憑弔一下「革命先烈」、「陣亡的將士」,隨即右轉到砲指部看看。嗯~景色依舊,但多了個「鐵將軍」把守,當然不得其門而入;但我還是門口駐足良久,回憶過去的點點滴滴,而那令我「震驚」的一幕彷彿還在眼前:那是1981-3-30,砲指部的參一人事官從料羅碼頭接我們這群312梯抽到「金防部」而萬念俱灰,並心裡盤算著「台灣的馬子會不會不顧江湖道義地搞『兵變』跟人跑了?」的菜鳥軍官們到砲指部。人事官「慧眼識英雄」適時地安慰著我們:還有機會回臺灣,這是「雙循環比賽」,可能可以「敗部復活」,因金防部的直屬6個砲營,到金門時間都不同,2年移防1次,像634營再1個月就要移防回臺,祝各位好運中「籤王」…在砲指部前,參謀長熱情地招呼我們吃麵,接下來如砲校結訓般,再次抽籤,看你會是那個營的。感覺上,很像618營的籤很多,我們這群抽到618營的菜鳥軍官,問來接我們回營的宮少尉:「請問618營什麼時候移防回臺灣?」,宮少尉露出詭譎的笑容說:「不急!本營才移防來金門3個月」,頓時,我們這群618營的菜鳥軍官個個如五雷轟頂,眼前一片漆黑…*%#$…。

沿著太武山公墓左側水泥路,循玉章路一路上太武山,這裡較之前的道路還陡,只好時牽時騎著單車;原來牽載著行李的單車,比我揹著重裝縱走於高山群峰還辛苦!過了「鄭成功觀兵奕棋處」,道路始漸平,在此遇到一個「長官型」的人物,穿著短褲、polo衫,應是來此運動的,兩人寒暄一下,他看著我揹一大包又載著行李騎著單車,十分訝異地問道:「打從那裡來?」,我誇耀地說:「從金城車站出發,從環島西路經古寧頭,再沿環島北路到此。」,他詫異的下巴幾乎掉下來,脫口說出:「你真行!」──他大概從沒有看過觀光客像我這樣,帶著大小家當繞了半個金門上太武山的吧!這裡景色非常開闊,太武山公墓就在腳下並隱沒在一片樹海中。太武山公墓背山面海,夾峙在兩條稜線間,完全合乎「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後玄武」之格局,而入口筆直的玉章路就是它的「參道」(朱雀大道),風水不錯,當初點這個墓穴的人有一套!山外、料羅港、料羅灣就橫亙在前,廣大的太湖則點綴其間,形同湛藍的瑰寶。想當初剛下部隊到金門時,我們這群砲科菜鳥軍官,被集中到太湖畔的新頭幹訓班1個月,來個職前訓練,每天都要繞著太湖跑兩圈──雖號稱5000公尺;但我看,實際不只此數,可能更長。在金門下部隊的15個月的役期,除學會「大規模殺人」的軍事技術外,給我終身最大的收穫便是培養出長跑能力,至今不歇。

不久便來到「毋忘在莒」石刻,這是金門最著名的景點。民國41年甫在大陸失敗不久的老蔣,在此勒石警語,要臺灣軍民效法戰國的「田單復國」之故事,故稱「毋忘在莒」,並勒石為記。在此與「毋忘在莒」合影。回臺灣後,將這張合影照與1983年退伍前那張合影照一對照,乖乖!真是歲月不饒人,人哪鬥得過上帝?

本想從太武池下山接環島東路,經山外 (地名) 回到金城,但一看手錶已是2點多,為免耽誤到班機時間,只得截長補短,從原路回玉章路,再經伯玉路 (伯玉,胡璉的字號,為首任的金防部司令官,古寧頭大捷是這位老兄及其部隊打的。古寧頭一役的勝利,胡璉應也為其老長官──黃維,出了一口因淮海戰役失敗被俘的鳥氣。胡璉對金門的另一貢獻,是引進並鼓勵金門人種植高梁,以釀製聞名中外的金門高粱酒──你可能不知道胡璉是誰?但你不會不認得酒精濃度58度的金門高梁酒!每個在金門服過役的人,大概都領教過金門高梁的勁道) 下小徑 (地名),接中央公路,從此至中央公路是一路下山,旋接中央公路。過去在伯玉路與中央公路交叉之小徑 (地名) 附近,有間士兵用的831 (軍妓) 甚有名。在我服役時,士兵的831每次「娛樂」為100元,須另花2元買保險套,才能「提槍上陣」。據說831有個有趣的對聯叫「大丈夫效命疆場,小女子獻身報國」,橫批是「速戰速決」(意思是別搞太久,後面還有很多人在排隊!)。據我所知,營上許多阿兵會來此「消費」,當時我對阿兵只有一個要求,注意安全、衛生,不要「中鏢」(即染性病) 回來,以致影響戰備及衛哨勤務;因任務吃緊,人力緊張,沒有時間讓你去醫院看病打Penicillin,或報病號休息。畢竟這些阿兵個個都是「出閘猛虎」,20來歲的小伙子,體內睪丸酮素奇高無比,即使打了「乖乖針」,也無濟於事;所以來831「開槍開砲」,總比因生活苦悶,戰備任務繁重,致突發神經 (導火線最多的是被處罰或是台灣的女朋友『兵變』跟人跑了) 在營區亂開槍還強得多!831對金門治安及部隊紀律的維持,只有在金門服過役,並帶過兵的我們會有深刻的體會,並知其重要性;這絕非過去那些從未當過一天兵的「反831」之人士所能了解的!我服役的那兩年,在金門前線,士兵發神經射殺同僚、長官,或開槍自殺之案例,雖非經常性,但也不少。最著名的一件是發生在1982年,南雄師1個士兵發了神經,朝餐廳對正用餐中的全連弟兄開火,頓時全連死傷30幾人,這個士兵也打光身上所帶的100發子彈 !(當時每個士兵標準戰備攜彈量為100發子彈)

從小徑右轉中央公路,這條在當年憑人力開鑿出來的公路,你只要看到那個用人力拖的滾壓馬路之石輪,即可知它的偉大。中央公路非常筆直、整齊,來金門不到此體會當年在金門當兵的辛苦,真是白來了!在金門當兵,永遠有構不完工。我服役那時,我所屬的砲營正在構築「機動砲工程」,也是24小時輪班。既要輪戰備訓練,又要構工,士兵、軍官們真是忙翻天!累斃了!

中央公路兩旁的樹木似乎低矮許多,過去高大的木麻黃呢?經詢問金門人才知,幾年前的颱風全給擊倒了!目前這些是新種的,聽了令人不勝唏噓!金門各公路另一個特色,是重要十字路口的機槍堡,頗值得一看!

1530回到金城車站,還了單車,取回證件,搭上1630金城往山外 (地名) 的公車,到尚義機場搭機回台。於路經珠山時,看到我過去服役的駐地──67高地的戰備道路入口,及第二砲連入口景色依舊,真是親切呀!畢竟這裡曾是至今仍讓我念念不忘的「家」──15個月貨真價實的「以軍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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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則法律邏輯怪怪的判決!

【案例】37歲的梁女涉世未深,43歲的溫男以結婚為誘餌,騙梁女侵占公款,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但因梁女遲遲不循法律途徑要求溫某賠償她所受損害,S公司為保全債權,只好「代位求償」向溫提告。

梁女說,民國92年底,溫問她怎麼有那麼多錢,她說是挪用公款,溫仍頻繁跟她要錢,且數目愈來愈大,還說「妳現在做的是一種投資,以後我們結婚,我可以繼承龐大家產,就可以一起過好日子」。法院認為梁女從偵查到審判供述都一致,溫明知女友是公司會計,薪水不多,不可能不知道女友的錢是從公司A來,溫應與梁女共負侵權責任。

 

【解析】從這則新聞來看,男方對女方說「你現在做的是一種投資,以後我們結婚,我可以繼承龐大家產,就可以一起過好日子」之前,女方就已經「有那麼多錢」,並在男方詢問後承認「是挪用公款」。所以女方侵占公款 (臺灣刑事法律術語叫做『業務侵占』) 發生在先;男方則在與女方共赴巫山雲雨之餘,也不忘共享女方侵占公款之犯罪成果,所以在刑法理論上,男方叫做「事中共犯」,也即在一個連續性的犯罪中途「插花」,加入犯罪行為中。所以男方應負責賠償之範圍,應該是自其知情並參與使用女方侵占款之日起,侵占款項之犯罪;至於之前之款項,在法律上算是便宜了這位小白臉,因為它不能稱之為「共同侵權行為」。這則判決認定小白臉與慾火焚身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固然是正確的法律見解;而共同侵權行為的特色,是該男女應對「苦主」──S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即S公司要找男的或女的,要全部或一部賠償;或是老子一個也不放過,兩個統統要算帳均可;所以S公司根本不需要「代位求償」。民法第242條「代位求償」的意思是說,S公司對男方沒有法律上的直接請求權 (例如基於約定之債或法定之債而生之請求權),但女方欠S公司債務不還,另女方對男方也有一筆債權,卻懶得行使,於是S公司乃代位「女方」,行使女方對男方之債權。但這件案子卻是S公司對男方及女方有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何須「代位」女方行使女方對男方之債權?何況女方是自願養小白臉,形同是贈與,對男方何來債權可資S公司代位行使?當S公司主張行使「代位」權,法院卻認為是共同侵權行為,便成違法判決,因它違反民事訴訟最重要的原則──辯論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而產生認作主張 (即當事人未主張之權利、事實,卻擅作主張判決歸該當事人或認有該事實) 及訴外裁判 (當事人訴訟未請求,而判給之),為違法判決。所以說民事訴訟的不干涉主義實具專業性──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領域,即使於情、於理都佔上風,但常因法律論點或事實主張錯誤,而致官司一敗塗地,無理的它方則莫名其妙的贏了官司。這則判決結論雖符合案件的發生事實,但卻是明顯的違法判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同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同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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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東西」不給用──夫妻的「同居」義務≠「做愛」義務?

【案例】新竹一對夫妻長期感情不睦,妻子屢次拒絕丈夫求歡。丈夫認為妻子打扮入時、時常早出晚歸,可能在外結交男朋友,且多次求歡遭拒,心有不甘,去年5月透過朋友,拿到10顆被列為三級管制藥品的FM2藥丸,將其中2顆摻在果汁內給妻子飲用,妻子飲後喪失意識昏睡,他即趁機性侵;妻子醒後發現未著內褲,找來胞兄質問丈夫,丈夫才坦承犯案,妻子氣得控告丈夫妨害性自主。新竹地方法院於今年6月初將丈夫判刑38月。

 

【解析】臺灣刑法在2005年修改時增加了第229條之1之規定,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對配偶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舊稱『強姦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時,須告訴乃論 (即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法院才能受理);如此無異宣告老公對老婆,或老婆對老公以違反對方意願的強制方式「達陣得逞」,或對其身體「上下其手」,也可以構成強姦 (姑且用舊稱,比較通俗) 或猥褻。而比較有可能「霸王硬上弓」的一方,當然是生理構造具主動性、攻擊性的老公一方較易犯此罪──從此臺灣的「老公」們跟老婆「做愛做的事」,可要小心翼翼地「溫良恭儉讓」,以免老婆哪天發了神經,告你「強姦」、「猥褻」,那可就吃不完兜著走!據說「心因性」偽陽痿的比例滿高的,不知是否因2005年修了這則法律的關係,導致老公與老婆親熱之際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的;由於心理負擔極大,所以威而剛、犀利士之類的性藥在臺灣大熱賣──據說一年吃掉400多萬顆哩!

法律有所謂的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立法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等等,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該如何解釋「同居」?以文義解釋或目的解釋才能符合其法律意旨?男女為啥結婚?當然不是單純住在一起,男方上班養老婆、老婆在家煮飯,這麼簡單的分工,它當然包含著性行為這檔事,因為婚姻最原始的本質就是生兒育女,延續基因;所以婚姻當中的同居,當然兼含「交配」,而不是只有「住在一起」而已。如果把婚姻同居,依文義窄化成「住在一起」,則老婆一方無異把自己貶成如同宿舍的「同住者」。

民法第983條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即無做愛能力,如石女、嚴重陽痿、天閹等),可請求撤銷婚姻;或是違反夫妻間「性的專用權」(法律稱貞操義務) 而重婚、與他人通姦,則可請求判決離婚。從此一系列足以影響婚姻存在之規定以觀,夫妻間「同居」義務,當然包含「做愛做的事」,不然結婚幹嘛?法律解釋不必太假道學,「硬拗」同居不包含「做愛」!不然問問把「同居」做「文義解釋」的人:你 () 結婚了嗎?與配偶做愛嗎?與人同居嗎?結婚、同居者,在下班或晚上都做些啥事?難道只是蓋棉被純聊天?或是一起坐在沙發上吃洋芋片、看電視、喝奶茶?聖經馬太傳第19章第9節曰:「原始造人者,造成男女,因此人離父母與其妻,二人合為一體,未之聞乎?然已非二,而成為一體,神之合併給與者,不可分離」。德國著名哲學家黑格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說得更乾脆:「結婚為兩人自由的同意,而為欲合為一人之合意,從此揚棄兩人自然的及個別的人格,而能融合於此統一之中…婚姻正為兩人之解放」。法學大師史尚寬先生 (現行民法的起草者之一) 在其名著《親屬法論》更指出:「性交當然為婚姻之內容,可解釋包含於同居義務之內」。因此夫妻之「同居」義務,既包含「交配」之內容,則夫妻之間之性行為以「妨害性自主」之如此嚴重的規定規範之,誠為立法之錯誤,亦違反婚姻之目的及本質。倘夫對妻有類似本案例之行為,即以藥劑、催眠等不法手段,達到夫妻交配之目的;基於交配是雙方之權利,也是對應義務,相關權義的行使不得涉及不法手段,故應以強制罪論擬 (罪較輕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能在婚姻本質與當事人意願方面取得較佳之平衡點。

另這件案子,太太如此告法,表示夫妻間已無情份,甚至視丈夫如寇讎;似這種名存實亡之婚姻,不趁早解決,各自分飛;讓它如枷鎖般的套在己身,那麼「名實」衝突之事必然會發生 (例如一方在外意有所屬時);像本案就是一例。所以選擇形實一致,放棄名實不符,在在都考驗一個人的智慧,自不待言。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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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陸、日本,在哪個地方偷東西,法律成本高?

【案例】39歲的張姓男子曾經施用海洛因毒品判刑3年,後來又持械竊車,遭判刑19個月。去年出獄後,在竊車集團唆使下,和昔日國中學長洪某、張某、廖某等,遠赴日本偷竊重型機車犯案。4人從去年10月,在日本大阪府、千葉縣一帶,結夥偷竊重型機車,結果洪某等3人失風被逮;張某躲過一劫,趕緊溜回臺灣。刑事局表示,過去重型機車竊車集團,主要是在日本東京一帶竊車;但東京失竊率太高,車主已有防備,現在已轉往大阪、千葉、靜崗、茨城等地犯案;而且日本冬天下雪,竊車不易,國內竊車集團通常都是等到56月開始,才蠢蠢欲動。警方表示,一輛哈雷機車約台幣45萬元,光是該集團去年就竊得75輛;不過以往日本重型機車都是輸入臺灣銷贓,現在改輸往大陸,未來有待兩岸及日本三方共同合作,打擊此一新興的跨境犯罪。

 

【解析】如果有機會到日本去旅遊,你會發現日本社會和臺灣最大的不同是什麼──整潔的環境?不會亂挖的馬路?還是貴得可以的售價?其實當你踏入日本國土,你會發現日本的住家絕對沒有像臺灣一般,每家都裝了鐵窗──臺灣人的居家生活,個個都像住在監獄或看守所似的。那大陸呢?別的地方我不清楚,但我常去的廈門,住家裝鐵窗的比率,似也不遜於臺灣。裝鐵窗意味著什麼呢?就是這個地方偷雞摸狗的竊盜比率奇高無比,小老百姓苦於小偷為虐,當局既然關不了小偷,那小老百姓只得自己用鐵窗、鐵門把自己「關」在家裡總可以了吧?!

為何日本的小偷案件未若臺灣的猖獗?我的推測是日本人受武士道的影響,對小偷這種懦夫取財的技倆,打從心裡瞧不起的緣故吧!過去臺灣受日本人殖民統治時代,小偷被日本警察抓到,大概先拘留個29 (當時日本是十足的警察國家,警察有拘留罪犯之權力,並可長達29),再於拘留中不時痛打 (當時日本警察依當時的法令,是可以刑訊犯人的。至於怎麼刑?怎麼打?── 一般是綁在長木椅上,背、屁股有些朝上,以竹鞭痛打);所以「重刑之下沒有勇夫」,日據時代的臺灣小偷絕少。記得唸書時,曾聽過大陸來臺的阿山 (臺灣人老一輩對1945年之後來臺之外省人稱法,因臺灣稱大陸叫『唐山』,故稱外省人為『阿山仔』)老師,說初到臺灣時,驚訝於甫結束日本殖民統治的臺灣治安「幾乎路不拾遺」、「絕少竊盜」…這位老師可能不了解好的治安是如何從血肉中打出來的!所以說「重刑、重罰」怎會沒用?中國有一部古典書籍叫《商君書》,即講商鞅的治國之策──輕罪重罰,不宥不赦;秦國採用了商鞅之法,歷史不就說秦國從此「路不拾遺」、人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而全國大治?並因此橫掃各國,統一中國嗎?

臺灣、大陸、日本,在哪個地方偷東西,成本最高呢?如果從法律處罰來看,中國大陸最嚴,其次日本,臺灣則吊車尾 (臺灣諺語,意指最後一名)。茲就小偷的處罰,引述相關法律如下:

一、大陸刑法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依大陸對竊盜罪(大陸的稱法叫『盜竊』,恰與臺灣相反)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為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數額鉅大」為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數額特別鉅大」為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具體起算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高級法院可依本地區經濟、社會狀況,在前面授權幅度內,自行決定之。

二、日本刑法235條:「他人の財物を窃取した者は、窃盗の罪とし、10年以下の懲役又は50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譯:竊取他人財物者,為竊盜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圓以下罰金。日本有期徒刑『最低消費額』為1個月以上)

三、臺灣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同法第5條:「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三年,而執行機關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但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在延長期間內,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延長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延長執行。」

同法第6條:「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從以上台、中、日三地法律比較來看,如果這則哈雷機車的竊案發生在大陸,這幾個「時遷」型的傢伙 (時遷是水滸傳中的著名小偷) 大概要倒大楣了!因他們所幹下的竊案,既然犯罪金額達台幣3,000多萬,相當於人民幣600餘萬,完全符合「數額特別鉅大」之標準,那麼刑期是10年以上 (大陸刑法有期徒刑的上限是15年,與臺灣相同) 或無期徒刑,肯定是跑不掉的。如果在日本被抓到,大概也不好過──特別是日本已於昭和22 (1947),廢止連續犯規定,變成一罪一罰 (臺灣則是直到2005年才廢止),因此這件小偷案在日本的處罰,大概不死也只剩半條命;所以在日本抓到那幾個,應該待遇不會好到那裡去!惟獨跑到臺灣那個,算他好狗運!──臺灣對竊盜罪較寬厚,所以可能是這組竊盜三人組當中下場較佳者。不過這則案例可以斷定的是,偷東西之所以屢禁不止,愈演愈烈,重點在於銷贓管道無法有效地截斷也;也即「通路舖貨」才是真正的竊盜影武者──這個人是「發蹤獸跡,指示功狗」之「功人」;而竊盜三人組則是被指示咬獵物之「功狗」,算不得是「主犯」!問題是類此集團犯罪,永遠只能抓到「功狗」,「功人」經常逍遙法外──由於「功人」的供給彈性小於1,「功狗」的供給彈性則大於1,所以就算「功狗」被抓、被宰,總是「江山代有才人出」,源源不絕地有新「功狗」立時頂替之,故監獄永遠是小偷級的人物「人滿為患」;但「功人」級的竊盜教父,卻是錦衣玉食、三妻四妾、華服美廈地逍遙法外。

 

【參考法條】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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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不但藏在細節之處,也還在不經意之中!

【案例】Y投信結構債弊案,臺北地方法院於5月底依證券詐欺罪,將Y集團的馬姓創辦人、Y證券的杜姓董事長夫婦,各判刑76月。

本案開庭時,馬家律師團主張馬某得了失智症,馬某出庭也都呆若木雞;但審判長有次開庭時講了一個笑話,馬某聽了竟「嘿嘿」笑出聲,合議庭因此認定他沒失智,要求記明筆錄,律師當庭臉色鐵青,馬某也因此被判刑。

 

【解析】面臨審判時,如何才能脫困?最傳統也是最經典的方法就是「詐瘋魔」。這招古今中外皆然,例如在中國最早一件「裝瘋賣傻」而從刑案中脫困的就是孫臏,最後終於能在馬陵道射殺龐涓而報仇雪恨。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中,雖然絕大部分情形法庭、陪審團都不會採信「瘋子抗辯」,但「精神病抗辯」、「欠缺陳述能力」等始終是刑事案件中辯護的「顯學」;本案這位犯下證券詐欺罪的老兄也是。據報載,他出庭的情形都「呆若木雞」,我雖未能恭逢其盛,看到他如何的「呆若木雞」?但我想他的樣子,大概與周星馳在《九品芝麻官》當中那一幕一樣──即在妓院老鴇燒掉他父親遺留「青天秘笈」後,整個人變成兩眼凝滯、嘴巴開開,表情僵硬的那一幕。

當法官在審判案件時,看到當事人的「發瘋抗辯」這一幕,該如何讓審判繼續下去?先別忙著送鑑定,因這招是爛招!據一個神經內科醫生曾跟我講過,精神鑑定常會被裝蒜者蒙混過關,甚至連測肌肉力量之「肌電圖」,只要你耐力夠,也可裝得出來!所以對於醫學鑑定,應該是「沒步數」後的最終極手段;不應該一開始就想走這一條路,這是很偷懶的──站在審判庭前的被告是否瘋掉了?是否欠缺陳述能力?是否變成「阿達、阿達」(臺灣市井用語,意指白痴)?在你來我往的審判抗辯程序中,審判者所看到的「瘋子」、「阿達、阿達」,有極大的可能也是被告一種「無罪抗辯」方式!因此如何擊破這顆裝蒜的不開花水仙呢?細節、不經意就是敵人的弱點所在,從此突破就對了!我在處理律師業務時,常在細節、不經意之處拆穿訴訟對造的假證據、假證言。本則案件,法官透過一個看似和緩法庭嚴肅氣氛的一則笑話,實則是測試被告的智力狀態,的確是很絕的一招──這種令人想不到、不經意處的突破,正是這位「呆若木雞」的表演型被告之弱點、破綻之處,這位法官為社會正義立了大功!順便講個醫學常識,阿茲海默症 (Senile Dementia of the Alzheimer Type,簡稱SDAT,是失智症中最普遍的成因,俗稱老年痴呆症) 的醫學症狀不是「呆若木雞」──這種症狀比較常在巴金森症 (Parkinson’s Disease,也稱為震顫麻痹綜合症、帕金森氏症或柏金遜症) 中見到,但巴金森症不是失智的問題。因此這位犯下證券詐欺的犯罪者,對於如何以醫學症狀為自己脫困之「詐騙行為」上,就不如他的證券專業般,騙起來游刃有餘;反而是裝得太外行以致不像,所以被法官輕易拆穿。

 

【參考法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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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的「老婆」不合用,可否「打槍退貨」?

【案例】45歲未婚、家住板橋的王先生,看到日本原裝進口的充氣娃娃促銷活動,佐以「神似AV女優大浦安娜、身材火辣、皮膚白皙吹彈可破」等字眼,立即引起他的興趣。業者甚至強調「私處電動調整、緊縮十段變速」等最新科技,每次都有欲仙欲死的感受,保證「一娃在手,妙趣無窮」,諸多撩人字眼讓王先生愈看愈心動,一時興起,花了3,600元購買。

好不容易盼到這號稱「宅男第二春」的情趣商品寄到,王先生猶如初戀般,興奮地一層層拆封。沒想到打開後大失所望,充氣娃娃外貌普通,一點也不像AV女優的「童顏巨乳」,矽膠皮膚觸感很粗糙,聲音也很假。王先生自我安慰說,既然外貌不行,那就試試看充氣娃娃的「內在」;沒想到使用10分鐘後,王先生覺得「進出間」有點「卡卡的」,完全感覺不到「電動緊縮」的妙處;他愈看愈不滿意,打電話要求退貨。廠商以「拆封使用」為由拒絕退貨;王先生則以廣告不實,且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一怒投訴臺北縣政府消保官,希望消保官出面協助解決這起「消費糾紛」。

經過男女消保官激烈辯論後,北縣消保官以兩票對一票,認定除非廠商可以證明消費者「使用過」,否則必須無條件退貨,為台灣第一起情趣用品的消費爭議畫下句點。

 

【解析】老婆有二種,一種是「真人真事」;另一種則是拜現代科技之賜,雖是「假人」,但「煞有其事」──前者就是貨真價實的女人,後者就是所謂「充氣娃娃」 (當然如果你要「道學」點,稱『她』是『淫具』也可以)。充氣娃娃確實是「宅男第二春」(在臺灣,稱那些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鎮日坐在電腦桌前的男子叫『宅男』,女的就叫『腐女』),──她不會一天到晚跟男人要這要那,偶爾還鬧彆扭;更不會鬧罷工地說老娘今天心情不好、不爽或什麼大姨媽來了…而拒絕正在興頭上的男人,所以配合度100%。因此對宅男而言,「娶個」充氣娃娃,讓你有大丈夫享受駕馭「小女子」的快感;所以充氣娃娃是「情趣商店」(臺灣專賣成人性用品之商場) NO. 1之人氣商品,不是無因!但充氣娃娃是否有物美價廉的產品?按「一分錢一分貨」的經濟學原理,應該是沒有的。我曾看過一個日本的充氣娃娃廣告,身高在160公分左右,長相當然是某個日本當紅的「玉女明星」,最妙的是還穿著俏皮暴露的護士服,完全可以滿足有「制服癖」的男人之性心理;這個「女人」身體用矽膠做成,故身體的觸感完全雷同於真人,我想用矽膠隆乳、豐臀、隆鼻的女人之裝飾部位觸感,不外乎也是如此!最重要的是這個「女人」也有「體溫」,你看A片該有的鬼吼鬼叫的「叫功」她也有;至於重點部位,據廣告說,會適時收緊並分泌應有的液體,反正弄得跟真人一樣!這樣一個與真人雷同度達95% (5%大概是沒有真人的靈魂吧!) 的美女,價格多少呢?──答案是新臺幣40萬元!所以這位老兄以3,600元想買個「大浦安娜、身材火辣、皮膚白皙吹彈可破」,又要「物超所值」,這種事在經濟學的領域是不會發生的!所以這位老兄用起所買的「大浦安娜」,雖廣告號稱「緊縮十段變速」,但只感到「進出間有點卡卡的」,自屬必然。所謂「便宜沒好貨」,幸好這位「大浦安娜」的重要部位電線沒有破皮致發生漏電現象,不然這位老兄可能要改行「賣烤香腸」了!

網購充氣娃娃是否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該法第2條第一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第三款:「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之立法精神來看,應屬肯定。由於網購與郵購原理相同,消費者無從接觸實物,只能看到照片及廣告詞;所以對於網購、郵購,消費者於收貨後有7天的「鑑賞期」,如果覺得不合用,當然可「打槍退貨」,即使是類「大浦安娜」的充氣娃娃也不例外,自不待言。

 

【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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