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漫畫店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Posted by admin on 十二月 0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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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問題

分類:稅務法律問題

2006/03/29 18:31

關於開立漫畫店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可參考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之網站http://ooca.dortp.gov.tw/index/new_ooca/new-qa.asp

以下節錄相關問題之回答

1、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詳情請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分局〉。

何律師註解: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之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六萬元。)
1.可以請會計師、律師或記帳業者代為申請。
2.可以親至經濟部查詢各區域工商登記辦理機關之所在地。
3.可以直接在經濟部網站查詢與登記辦理。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或上本事務所網站http://myweb.hinet.net/home4/a2632433/留言

何志揚律師

敬啟

私立補習班是否適用勞基法

Posted by admin on 十二月 0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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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是否適用勞基法

分類:民事法律問題

2006/05/31 18:52

受雇於私立補習班是否適用勞基法?

1. 受雇於私立補習班並非私立學校故仍有勞基法適用

因為補習班當然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它不是學校教育單位

2. 因此,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依第15條規定處理

參考以下函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7) 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公告藝文業等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3. 但如無上述情形,由於您簽的是定期勞動契約,則除非契約有明定您得二個月前預告即得片面終止契約外,否則逕行離職,雇主仍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契約約定之違約金

4. 如有其他問題可上本律師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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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揚律師

在網路拍賣1萬元以下商品是否要報稅

Posted by admin on 十二月 0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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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報稅問題(二)

分類:稅務法律問題

2006/04/06 08:36

各位大大及信眾:

在網路拍賣1萬元以下商品是否要報稅之問題?

財政部已初步決定,在網路銷售貨物者,因為稅法並無經常性或非經常性交易的定義,只要是有販售貨物就要辦理營業登記,否則會被處3,000元到3萬元不等罰金。不過,如果個人利用網路銷售家庭日常自行使用的衣物、家具,可以不必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沒有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問題。

至於已經構成商業營利行為的網路交易,只要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下者,因為未達營業稅課稅的起徵點,可以免課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6萬元未達20萬元者,可以免用統一發票,但要按1%稅率繳交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者,需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繳稅。 所得稅部分,依照現行稅法年所得不超過5萬元者,也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逾5萬元以上者,就要比照一般營利事業繳稅。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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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dmin on 十二月 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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