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留言板 有 11 則回應

  1. 王任昌 說道:

    蔡律師您好

    您與蔡榮根理事長於九月二一日於聯合報發表的「九二一不遠 公權力仍害命」卓文,同感也同憂。敝人也於同日發表於中國時報「九二一滿九年 台灣學到什麼」有類似看法。拙文如後,請指教。

    因為本人是九二一災區的幸運者,很感謝各界對災區的幫助,但能回報的不多,現只盼其他地區不要再有大量屋倒人亡情事,但政府,似乎只會勘災、救災,不知要防災。很難令人放心。

    如果在地震或保險相關議題上,有敝人可笑勞之處,當樂意為之,請隨時連絡。

    王任昌 敬上
    97.9.24

    九二一滿九年 台灣學到什麼
    • 2008-09-21
    • 中國時報
    • 【?王任昌】
     九二一大地震已屆九周年了!在那之前我們未能吸取日本阪神大地震的經驗,而使九二一震前不防備,震後一團亂。中國也未能參考九二一校園建築倒塌的案例,在四個月前的汶川地震,不幸重演了教室大量倒塌的慘況。
     不要批評中國不懂借鏡,請回頭自省,如果這幾年在台灣南北發生七級地震,我們是否會因有九二一的經驗而更安全嗎?身為九二一災區倖存者,我們會回駁「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的慰問詞,而沉重的回應「大家對地震都是無知,也無預防,沒有誰高明多少,那些傷亡者是替代我們受難的菩薩」。但這些菩薩的慘痛付出,至今得到的代價似乎不高。
     政府這些年對地震防護,除學術研究以及新建築防震等級提高尚有效果外,還做了什麼?僅知兩項,一是對公共建築檢測與逐年編列改建預算,二是住宅火險強制附加地震保險。第一項會有很好成效,但緩不濟急,如同日前后豐橋斷人亡事件,政府明知橋樑危險,但改建發包延誤,封橋也慢一步,終致不幸。洪水危害有預警期,我們都做不到安全,地震至今尚無前兆可尋,那樣逐批、逐年措施,就像拿人命與地震發生時間賽跑。且這政策只針對公共建築,而人民每天要睡覺的住宅,是否危險只有天曉得。至於第二項強制住宅地震保險,對防震毫無幫助,甚至是有害。在該政策前,保險市場有自由競爭的地震險,保險公司的費率可依建築結構良莠而有高低,間接鼓勵民眾注重安全,但實施強制後,在基本保額內全國不分原因統一價,扼殺了保險促進安全的機制。
     在汶川地震消息中,有報導說某老舊學校的學生全部安然無恙,係因震前學校有補強柱子強度。這樣的結果不令人意外,因為九二一災區也有類似情況;在霧峰鄉有條斜坡的巷子,其中有一住戶在震前翻修房子,聽從工頭建議,加了根工字樑以承受改建重量。地震時,該斜坡就是斷層帶,該住戶房屋位於斷層的破裂處,房屋嚴重扯裂,但未立即倒塌,就是那工字樑救了好幾條人命之故。由以上兩例可知:簡單的加強樑柱結構可避免人命重大傷亡。所以在霧峰鄉有不少民宅以工字樑補強結構,災後重建屋也常見僅是三、四樓高度,就以高樓用的鋼骨結構作建造。
     政府要立即、全面改建危險建物,實際上有困難,但若無其他良策,謹建議如下:可先對舊建築做大規模的檢測,包括結構與地質安全。若發現有問題,先簡單補強,至少讓建築物不會一震即垮,讓人有個幾分鐘的逃命時間。此法所費不多,施行時程也遠比改建快速。政府可責令一機構,研究九二一地震毀損房屋之因素,例如地質強度、是否加蓋、不當改修、樑柱密度、樑柱大小、斷層距離、補強情況……而做成建物倒塌風險係數,該機構進而輔導高風險建物作檢測與補強,如此應可迅速、確實的進行地震災害預防。
     另外,有了這風險係數,地震保險才能發揮積極功能;讓低風險者繳低保費,鼓勵注意結構、重補強者可享受低保費,而頂樓加蓋、任意修改結構者須付高額保費,將可督促民眾注重實質安全。期盼九二一災難中的捨身菩薩,其犧牲能換到官、民落實震災預防,否則,也不知是你、我或周遭的什麼人,會再度白白犧牲。
     (作者為保險經紀人)

  2. 蔡志揚 律師 說道:

    王兄,感謝回應,就我國地震相關保險,弟也曾撰文發表過以下淺見,謹請參考,尚祈不吝指教斧正。

    早在民國72年「改進建築管理方案」中,建立保險制度就已經被視為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責任制之配套。建立完善之保險制度幾乎是所有研究政府建築管理問題者之共識,按保險制度的功能,可以令不同層次的專業者或廠商支付不同的保險費率;紀錄不好的專業者或廠商,保險費率很高,甚至遭到拒保;愈是盡責、品質瑕疵紀錄愈少者,則費率就愈低。在美國,沒有保險作為後盾的公司或個人,是無法在工商界生存的。如此的社會機制利用民間自然的市場淘汰、資源分配運作模式,對廠商的好壞做了獎懲及過濾。在這樣的市場運作環境下,不僅政府不必對營造廠類如我國營造業的管理制定分級制度,政府更可自然而然退出其在民間風險管理上的管制角色。而保險公司面對可能發生的龐大理賠金額,亦會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自行聘僱專業人員建立強而有力的事前預防控管機制;實者,美國第一本建築規範就是由保險業整合制定者。但是這樣的保險觀念及環境,卻是台灣所難望其項背,按我國欲建立相關保險配套制度,不論是地震保險或是建築行為人之責任險,都先會面臨如下所述的前提問題。

    1.保險業者規模有限,承保能力不足

      以國內保險市場規模,實不足以承擔建立監督整體建築工程的專業團隊體制,如此若勉強承保,恐有喪失清償能力之虞。

    2.地震危險之特殊性

      地震危險係屬「損失頻率低」、但「損失幅度高」之巨災損失。「損失頻率低」,使得風險評估不易,導致在保險費率之精算上,比一般危險事故要困難許多;實則保險制度運作之理論基礎—大數法則,於地震危險並不適用。「損失幅度高」,乃因地震危險的發生係同時性者,且一場火災可能焚毀的僅是一幢建物,而地震所造成之損害範圍卻可能涵蓋一整個市鎮或地區。因此保險公司承保量越大,不代表可以預測得更精準,反而意謂潛在可能損失越大,保險公司對於承保此種風險自然是戒慎恐懼。

    3.再保險安排不易

      全球近幾十年來天災人禍不斷,例如美國安德魯颶風、加州北嶺大地震、911恐怖攻擊事件等,造成許多國際知名的再保險公司經營困難而致破產、倒閉,產生保險業者買不到再保險之窘境。市場上再保公司不堪虧損,紛紛要求提高再保保費,我國保險仰賴再保甚深,若要承保此類保險,恐怕還是得看國際再保險公司的臉色。

    以下,再就台灣現行相關保險來檢討其實效性:

    1.地震保險

      88年921地震後,為因應各方要求建立地震保險制度之需求,政府乃於90年7月9日修正保險法,增訂第138條之1之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機制為之。」,成為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法源依據。新制地震保險仍沿用過去與住宅火災保險結合之方式,與過往較為不同的特色在於自動附加的半強制方式,以及地震危險承擔機制之健全。由於承保地震保險,就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而言仍有前述之問題存在,為避免對於保險體系之衝擊過鉅,對被保險人而言,新制地震保險內容乃訂有下列諸項嚴苛的條件,以減輕保險業者承保風險。

    1.1保險金額

      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20萬元為上限(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47條),對照現今住宅建築每戶造價動輒數百萬元,120萬元之理賠顯然就最基本的保障而言都尚嫌不足。

    1.2保險標的物

      住宅地震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不包括其內之不動產,此點相較於與其結合之火災保險即有所限縮(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3條第3款)。

    1.3承保範圍

      住宅地震保險僅保障保險標的物為全損之情形,若建物毀損非「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情形(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45條),則不在賠付之範圍。

    1.4貸款銀行之優先受償權

      依照住宅地震保險之抵押權附加條款第2條之規定:「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換言之,被保險人若有房貸,僅能獲得四成之保險金,其餘之六成將優先償還尚未繳清之銀行貸款,無怪乎遭保險究竟是保障保戶抑係保障銀行之責難。

    1.5保險金支付總額限制

      一次地震事故倘住宅地震保險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政府主管機關所定危險承擔機制總額度新台幣500億元時,賠付金額按該總額度於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比例削減之(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亦即保險賠償總額上限為新台幣500億元,超過部分之風險則須由保戶自己吸收。

      由於地震危險損失頻率低,使得社會大眾危機意識不夠而疏於防範,不僅是一般民眾,銀行業者於以往舊制火險附加地震險時期,對抵押物也往往僅要求投保普通火險,連專業的銀行業都欠缺危險管理之意識,實難以期待一般國人有此危機意識願意主動選擇地震保險規避風險。88年雖經歷921地震,惟截至93年10月31日,地震險整體投保率僅達15.63%,其中多數可能係依房屋貸款銀行之要求投保者。再者,由於現行地震險囿於保險公司承保能力,所提供之保險保障不足,費率與國外相較亦不低,也因此降低民眾主動投保之意願。復因承保能力不足之問題,921地震後財政部一度考量推行強制地震險,但因風險太大,保險業者大力反彈而作罷。

    2.責任保險

      我國現有建築師或技師專業責任保險,多係因公共工程個案要求投保,而我專業責任險之難題在於保險金額難以提高,因風險過高之故。若欲提高保額勢必需增加保費,而高額之保費往往非獨立開業之建築師或技師個人所能負擔者,尤其許多建築師或技師之年營業收入均不豐厚。因此,實難以期待由建築師或技師之專業責任保險金額,填補一建築公安所可能造成之巨大損害。至於營造綜合險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乃承保建築物施工過程因施工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之損失,並不涵蓋完工驗收啟用後之責任。就建築完工品質之責任而言,迄無適當之責任險可資承保,國外雖現已有將之視為專業而以專業責任險承保,或以產品品質保證險承保者,但限於工程品管良好之國家地區,我國目前恐難獲再保市場支持;蓋台灣位處歐亞大陸板塊交界、地震頻傳,再加上工程品質欠佳,欠缺第三者監督機制,921地震又震出這麼多怵目驚心偷工減料的建築缺陷問題,國際再保險市場承保台灣建築強制責任保險之可能性恐怕不高。

    小結—保險制度的基石,仍植基在於可以信賴的工程品質

      為擺脫國際再保險的依賴與制肘,日本地震保險由政府提供34891.3億日圓之再保能量,亦即總賠償限額之85%危險由政府承擔,其餘的15%則分至民間再保市場,可見就地震所引發建築結構安全之危害,縱有保險制度填補,政府仍難脫免責任承擔,故而損害防阻──事前預防機制的建立仍是一切問題之根源。倘若沒有可以信賴的工程品質,實沒有保險公司願意且有資力承保此種危險,此由保險業者對於現行地震險與責任險所設之重重限制可見一斑;而國內保險觀念與市場環境與歐美差距甚遠,保險公司規模及能力難以與彼邦業者同等看待,目前事前預防—監控工程品質、降低風險之工作很難由保險公司擔負,最後把關任務仍然是落在國家身上。

    (以上摘錄自2007拙著"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元照出版)

  3. 王任昌 說道:

    蔡律師您好

    很難得有法律界人士關心地震保險,更難得有如此卓見。

    敝人對地震保險感觸很多,也有幾篇拙著,敬請不吝指教,謝謝

    弟 王任昌

    產險真面目 地震保險是劫民保財團 96.5.2
    政府公然違反自由國家最基本的價值—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自由,竟要人民在辦住宅貸款時,強迫嘉買地震保險,這保險名義上保障人民,但他的真面目是強奪人民的財產,去保障財團。

    九二一大地震後,國內有自由競爭的地震險。
    但91年四月後,凡住宅貸款的人都被"自動附加"統一費率,且全倒才賠,也不一定賠得夠的地震險。需要貸款的小老百姓,在強制搭售地震險之後,權益差別是:每年多繳1459元,可獲得的權益是:房屋全倒後,有可能領倒18萬的"臨時住宿費用"(可能領到的意思是:活人才需要住宿,全倒房屋致死率高,不見得領得到),以及少欠債權銀行120萬元(大地震損害嚴重時,此金額會減少)。

    若是強制附加地震險之前,自由競爭的地震保險市場,民眾每年1459元的保費可買到的地震險,不用全倒就有理賠,也可能買到保額超過120萬元的保障,且理賠時,會先進自己口袋,不是銀行先拿走。

    您說,政府主導這款的強制地震險,要人民出錢,目的是保護財團,還是人民?

    住宅地震保險強制搭售 美意盡失 (90.11.5中國時報 P.15,最後一段未刊出)
    —– 防災遠比災後補償重重要 未強化建築安全反牆銷「不適宜」保險 傷財害民
    王任昌
    近日報載財政部預於明年元旦,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其方式為:將住宅火險與地震險強制相互搭售(美其名:自動附加),每戶保額最高為138萬元,全倒才賠,總承保金額五百億元,損失超過此數,保戶就無法全額理賠,年保費一律為1459元。此承保方式將生不當,試設以普遍性二例作說明:

    例某甲居埔里,以未受九二一地震損害之房屋擔保借款,對於銀行要求先辦地震與火災保險方核貸,深感委屈。因該屋在7.3級地震中無損,除非近年內當地有更大的地震,其屋才可能全倒,然以科學與歷史紀錄論,無此可能,故該保險無用。又若外地有超級大地震,雖遠來的強震波可能震倒該屋,而當遠來的震波可使耐震7.3級的房屋全到,那全國房屋倖存者應不多,其五百億元總承保額必不夠分,該保險仍無大用。又一般家庭火災無法燒毀鋼筋混凝土建築,火災保險對銀行保全債權之意義不大,所以再強制搭售火險更是無理。另例台北市居民某乙,為擔心地震風險而買地震險,保險公司不問其屋之屋齡、結構、地質、是否加蓋、是否不當整修等即承保,乙雖也被強制搭售火險,但認為花錢可消災而一切心安,當有強震來襲,乙或能得保險金,但可能已身陷瓦礫中。

    住宅地震之風險管理,可加強結構讓房子不倒,或認為保費太高、保額太低,而自留風險,都不一定要保險。住宅之毀損僅屬個人財產管理問題,不似勞健保之傷病扶持問題有涉社會連帶性,而有強制投保之合理性。該地震險強制搭售之規定,不僅侵害人民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也滅絕消費者最基本的選擇權利(在美國加州是政府強制保險公司賣住宅地震保險以保障其州民)。另九二一大地震後,暴露出公寓大樓、學校建築之普遍偷工減料,安全堪慮,但至已逾兩年,仍未見全面加強建築安全之實際措施,甚至連宣導也不足。當下次大地震來襲,除九二一災區外,誰能確信自家公寓不會倒?孩子的學校不會垮?

    防範地震災害首重建築實質安全,而保險制度亦可促進防災,就像防火措施愈安全,其火險保費愈低,以鼓勵民眾積極防災。目前競爭市場上的住宅地震保險,已有保險公司作危險分級取價,相信在持續競爭下,會有保險公司鼓勵甚至是協助保戶,作安全檢驗或補強結構。但這積極功能,在該住宅地震保險施以全國統一條件、各保險公司無競爭下,完全喪失。防災遠比災後補償重要,政府未能積極加強建築安全,又僅以強制搭售民眾不見得需要的保險為因應,如此不僅使人民傷財,也恐將誤導民眾防範地震危害之方向,可能有民眾因保險而疏於實質危險而害命。

    九二一地震後數日,筆者從災區領了土司、礦泉水等救濟品舉家避難去,當時是以極冒險的態度選擇到台北,因為台北的地質、建築密度、建築結構,都沒比中部好,很怕離狼入虎。在至今仍感念各界援助之時,知悉政府處理地震風險仍無積極有效之作為,甚為惶恐,但也無奈,只能祈禱地震不要再降臨,也請大家多保重。

    不可思議的強制地震險(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91.3.20,p.15)
    王任昌
    四月一日起所有的住宅火災保險將自動附加地震保險。此「自動附加」其實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強制搭售」。又該險之費率與理賠條件,並不比目前市場競爭下的地震險為佳。

    若要強制人民買保險,須具備社會倫理互助性,並由法律定之。例如勞、健保是社會大眾傷殘病故之相扶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協助車禍無辜傷亡者取得基本經濟保障,都有相關法律作規範。但住宅地震受損僅是個人財產管理問題,無社會倫理之關聯性,而無必要強制投保。就如颱風洪水災害,有人買保險,有人加強防災,都是可行的因應方法,不能全面強迫買保險。此可驗證於新修訂的保險法與財政部所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皆無強制地震險之規定。但現況卻將之設計成強制搭售,令人不可思議。

    因該保險只對房屋全倒才有理賠,且保額才一百多萬,又總保額有設限,對於房屋結構、地質安全者效用極小,尤其對九二一重建區之居民更是無用。因重建區的住宅,會震倒的已倒,而新建或整修補強的房屋結構,會比震災中未受損的房子好,即使近年再有同規模的大地震,頂多只是半倒,那只賠全倒的保險,一無所用。災區重建的房子近來陸續完工,重建戶大都需要向銀行辦房貸,而在被要求房屋投火災保險,又在強制搭售無用的地震險之下,等於強迫重建戶每年繳一千多元買幾張廢紙。天災令屋倒已屬不幸,如今又面臨人為的強取豪奪,災民何辜?

    對於強制搭售住宅地震險的主要理由,一說是為擴大承保營運基礎與政策性照顧民眾保障,降低社會風險。但商業火險總額超過住宅火險的二倍,且政府正標榜「拚經濟」,故該理由果真成立,應是嚴密強制財大氣勢也大的商業機構投保,一則營運基金可更快擴大,二來廠商被政府好好照顧,社會風險將全面大幅下降,而不應是只向小老百姓作「照顧」。況且政府若為人民防患震災,應是加強建物結構的檢測與補強,不是向人民強收一筆錢,辦個保險就了事,否則受益於該地震全倒保險金的人,必是家破,且可能人已亡。

    在各民主共和國的憲法中,人民的財產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除有法律依據,不然就如某廣告詞「保險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在美國加州,住宅地震險是強制保險公司賣,但不強制人民買,但本國竟然是相反。就連政商關係飽受詬病、金融保險政策弊病叢生的日本,被保險人都還有說不的權利。總的來說,住宅地震險,依理,不宜;依法,無據;依情,何堪?只挑為辦房貸而不得不低頭的小老百姓下手。如此「官商合作」,誰能忍受?

    《咱的社會》政府未「震」到教訓 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2006/12/28
    王任昌
      恆春大地震可以看出,政府與多數民眾並未從九二一大地震中學到教訓。政府對既有住宅並無任何具體的防震措施,只有在網頁上見到防護宣導,但不實用。觀察九二一地震屋倒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房屋結構或地質不佳。結構與地質檢測工程,對個別住戶而言或許耗資過大而不可行,但若政府能做普遍性的地質檢驗,社區住戶共同分擔結構檢測費則簡單可行。如此可讓民眾在地震前就知房屋的安全性,必要時做補強,將可實際防範地震災害。
      五年前政府對現有住宅的地震災害因應,只以強制搭售住宅地震保險為之,這情況至今未變,政府連消極的防護宣導也不切實際,可能陷民入險。至於該地震保險之功效,因對龜裂、半倒都不賠,全倒者才有賠,又其中有一百二十萬元優先支付給債權銀行,民眾通常只能另得十八萬元,況且當地震損失超過保險公司的預定額時,理賠會再打折。故此保險之目的主要為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而非民眾。  
     合理的做法應是恢復強銷地震險前的市場機制,讓各保險公司提供有競爭性的地震險商品,民眾才有選擇的機會,保險公司也才會因競爭而開發出較多較好的商品

  4. chihyang 說道:

    看完王兄所發表的文章,您對台灣地震保險「無用論」分析鞭辟入裡,實感欽佩,並深有同感。

    不過王兄文章中有一段文句:「住宅之毀損僅屬個人財產管理問題,不似勞健保之傷病扶持問題有涉社會連帶性,而有強制投保之合理性。」,似可再加斟酌。

    我在《建築結構安全與國家管制義務》(元照出版,2007年9月)曾耗費近500頁分析國家對於住宅的結構安全負有管制義務,國家若囿於組織精簡及人力不足而有未逮,應將此依法委託民間專業第三者監督,或建立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我認為強制保險在住宅結構安全上是有其合理性的。不過我在該書中悲觀地認為台灣的保險環境似乎並沒有建立相關強制保險的條件,其結果就成為現今實施「無用」的地震保險。

    以上,弟思慮如有未週之處,謹請不吝斧正指教。

  5. 王任昌 說道:

    蔡律師您好

    關於是否實施強制保險,要考慮「保險」與「強制」的特性與必要性。

    保險的基本意義,是集合眾人的錢,發給其中發生不幸的人。這是自助人助的架構,也就是互助,基本上應該是自願參加的。如果有人自認自身能力可應付將來可能的不幸事故,他當然可以不須依靠他人幫助,也就不須加入互助團體。若是強迫性的助人,便成「義務」,而離「互助」較遠。又整體而言,保險制度在收錢、發錢的過程,整體金錢數額並不會增加,反而是有行政成本而使總金額減少,這保險成本,必須由參加者分攤,這對不須受人幫助者而言,既不公平也是無效率的制度。這也就是美國部分州的汽車傷害事故賠償,有採用加入保險或以保證金制度並行的原因。(本國採全部強制加入保險)

    基於身體、生命的社會連帶性,敝人贊成勞、健保採強制投保,另基於處理效率,贊成基本額度(不應超過100萬)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不認為地震保險有何強制投保之必要性。

    九二一大地震之後,大部分的重建屋,其結構都特別加強,甚至有二樓房用六樓結構做興建。這樣的房子,受地震損失的風險非常低,屋主若能承擔這樣的可能損失,是不應該被強迫加入保險。另一個角度是:屋主把花錢強化房屋安全,遠比花錢買保險,預備屋倒領理賠還要好。尤其是台灣不做危險分類,原始型的保險經營技術,結構強的房子要和危樓繳一樣的保費,是很荒謬。

    又從憲法保障財產自由的角度而言,應該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強迫人民,要出錢幫助別人房子做災後補償,當然也就無任何理由要強制人民加入房屋的地震保險。

    再以整體公平與效率而言,政府要幫助人民防範地震對房屋損害,應該是對地質、結構等實質安全做檢測、補強,其效果絕對是比辦地震保險強太多了。很遺憾的,現行的強制搭售地震保險政策,在設計上就以保護財團為出發;120萬的保險金額加上18萬的臨時住宿費用,理賠時,銀行可先拿72萬,被保險人最多拿48+18=66萬。況且又有全國理賠最高總額限制,超限則保險公司可不賠。這明顯是保障銀行與保險公司。又受災者萬一家破人亡,不須住宿,該「住宿費用」不見得領得到。簡單解析,就是九二一地震後,辦理房貸的民眾,被迫多付出1,459元買地震險,其中超過一半的費用是去保護銀行債權。再以宏觀論,不論銀行拿72萬或受災戶拿66萬,這數目對銀行與對受災戶而言,幫助其實都不大,但每年耗費相當大的社會成本。

    **很多人認為,銀行要確保債權,要求被保險人對質押品作保險本就天經地義,而對上段不認同。但請比較九二一地震前後;震前的房屋受震損的風險由銀行承擔,但地震後,災民變得更困苦,反而還要承擔風險費用。道理何在?
    **也請思考,銀行經營放貸業務,不是所有的風險成本都由債務人負擔,例如信用貸款,債權人死亡,銀行債權可能不保,但極少銀行要求債權人先投保人壽保險才願意放貸。亦即信用貸款中的債權人死亡風險,通常就是由銀行承擔。況且,房屋債權受損的風險很多,除了火災、地震外,洪水、冰雹、竊盜、兇案、戰爭、金融危機、房地產泡沫化、銀行內部舞弊……等,都可能損害房屋債權,難不成這些風險成本都要由弱勢的貸款戶承擔?自古以來,銀行本非無風險經營者,在此譴責該強制搭售地震保險的設計者,趁災打劫;趁大地震之災,將原本屬銀行承擔的地震風險成本,以違法方式強加在弱勢的貸款戶身上。

    弟 王任昌 上
    97.11.20

  6. 沛妤 說道:

    學長您好:
    我是輔大維容學姐的學妹,不知您對我還有印象嗎?在網路上參訪到您的網頁,進來打聲招呼,學長在法界耕耘成果豐碩,學妹與有榮焉,加油哦!

    談到921震災的案件就想到您。學妹現在在台中的事務所,剛好我們事務所也是承辦一些921受災戶的案件,只是中部的案子請求國賠幾乎都全軍覆沒。想事情都發生快十年了,對建商的一些訴訟卻還在進行中,訴訟有時真是一條漫長的道路。

    如果工作上遇到一些疑問請教,還希望學長不吝賜教囉!

  7. chihyang 說道:

    學妹您好,當然記得啊,可是長相僅依稀有些印象,要見了面才能完全連結起來吧~><

    在建築法73年修法後才蓋的建築物要請求國賠,
    確實很不容易成功,
    我也有一個案件失敗了(94台上2116)
    目前正朝向從制度面來改善我們建築安全品質的方式在努力…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喔~
    事務所電話:(02)2391-3808

  8. Eric Liao 說道: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住在投保地震險方面的問題,我在2009/12月跟國泰世華&國泰產險公司貸款及投保火險及地震險的項目.

    由於我的物件是華廈公寓,坪數為55.9 為雙門牌住戶,再申請投保時產險公司的人員要求火險筆須投保足夠貸款金額,因為我是雙門牌,投保公司要求地震險筆須以兩戶最低投保限額120萬.因此地震險保費必須投保1350×2.

    但是因為我的住宅實質上,不是改建後打通,是一開始建設公司在蓋的時候就規畫兩戶的格局,但因為建設公司是以2個建建物建第編號,因此我在向地政單位申請自用住宅時,地政單位也發函確認可以一戶面積涵蓋範圍方式將,我的所有的使用坪數規那道自用住宅的使用範圍.

    我想詢問一下,關於地震險的投保方式是否必須以投保公司說法必須依照門牌戶投保2戶個以最低保額120萬.還是可以依照火險評估的方式.以一戶的申請涵蓋足夠面及額度即可.

    不然以台中七期超級豪區來說設定面積都超過100坪了,卻只有投保最低限額條件120萬.關於產險公司與撥款單位國泰世華銀行的行員說法.是否屬實.

    那在貸款這方面我可以做怎樣的抉擇來省些錢呢?

  9. chihyang 說道:

    Eric Liao 您好:

    抱歉,因為最近比較忙,沒有上來看留言版。

    您的問題我簡單答覆如下:
    保險公司以門牌數來判斷保險標的,
    實過於粗糙,
    因為實務上為了公司會計作業統一、區隔戶口、遷戶籍、分戶出租等原因,
    都有可能會辦理房屋分戶作業「增編門牌」,
    因此明明是一間房子,
    卻可能有好幾張門牌。
    所以保險公司應該還是要以房屋的實質情況來判斷保險標的的數量,
    否則難道房子倒塌,
    因為投保數個門牌,
    保險公司就會賠償數倍嗎?
    應該不是吧!?

  10. 通告: Rocky Pfander

  11. 通告: Tijuana Sale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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