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一月 2008

住宅短命,管理之過

筆者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拜讀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林憲德教授之大作「台灣的住宅為何如此短命?」,心中亦有所感,筆者承辦多件九二一、三三一地震倒塌建築的求償案,亦深感到「台灣人對於不動產的賭性堅強」,也對於高潮迭起的建築景氣造成的搶建風潮深感憂心。不過筆者本文將從建築管理的角度切入談起。   建築與一般商品的生產相去甚遠,一棟建築的製造時間漫長,生產造價龐大,少量生產,每一工程均具有其獨特性。由於營造業分工精細,每一個工案是與不同的數個專業小包簽約,很有可能每一次工案的專業小包都不一樣,技術與經驗難以累積,品質管理不易,而且產品的瑕疵通常要經年累月之後才會發現,房子又常常是許多小老百姓辛苦一生打拼積蓄而來的,且房屋安全事涉生命,所以一般國家也都會注意到建築生產的特殊性,而制定一套與管制一般商品製造不同的管理制度。   建築管理法制嚴格區分了三種人:起造人、設計與監造人、承造人;起造人是投資蓋房子的人,設計與監造人是建築師,負責管控整件產品的生成過程,承造人是蓋房子的。原本制度設計是要這三種人彼此監督制衡,起造人是出錢的業主,委託專業的建築師設計,並由建築師代理其監造房子的施工。但是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起造人業主往往就是承造人,這叫建築師如何監造呢?我們也知道,誰出錢誰就是老大,而且建築師目前在市場上嚴重供過於求,如此要他監督及糾正發薪水給自己的人,實際上不過是個夢幻罷了。   而為了防止民間市場自由經濟運作下產生的弊端,還有一個國家把關的機制,而得以保障民眾身家性命的安全。但是在台灣的建築管理,卻全然是空的管理制度。建築法在民國七十三年修改之後,政府將原本審查設計及施工勘驗的大權,全部推由民間自行管理。設計由設計人自己簽證就算,好像設計完全是不會出錯,好像每個設計人都有足夠的本錢可以賠償因為設計錯誤而造成人財的上億損害;施工也是讓拿業主錢的建築師及可能本身就是業主的營造廠自己簽證就算,把業主付費請的建築師及營造廠主任技師當成神,以為他們每一個人都能糾舉出業主的違法。如果真的每一個專家都是神,建築市場上也不會有那麼多「借牌」了。   在外國,即使不是政府親自審查勘驗,基本上政府都會設立一個民間第三者審查勘驗的制度。在美國,有強大的保險制度為後盾;在日本,可選擇由政府或民間確認檢查機構審查及勘驗;即使在中國大陸,也有審圖及監理單位。   在台灣,則是全然沒有把關機制,而且台灣大多又都是中小企業,一旦房子倒了,建商早就跑了,民眾根本求償無門。且建築的瑕疵又不是立即顯現的,在景氣好的時候,沒有品質的把關機制,沒有品質的立即回饋反應,賭性很強的台灣建商,當然是要放手一搏,台灣的住宅,能不短命嗎?   同樣謹以本文,為短命的台灣住宅,向建築管理機關及立法者請命。 (本文曾發表於中國時報九十三年一月十日A15版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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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為什麼我的案件是被分到「行政法院」?

「行政法」,公務人員高普考的考試幾乎必考的一科。法律研究所念公法組的研究生,應該常會有的一項共同經驗: 「我主修行政法!」 「啥米係行政法?」 ……….. 沒有念過政治、法律、行政、社會類科的人,大多都會有這樣的疑問。一般人比較能理解什麼是「民法」、什麼是「商法」、什麼是「刑法」,但講到「行政法」,畫面上可能就會出現幾個問號了! 許多人權利受損,想循求法院救濟途徑,不明白為什麼他不是去普通法院?看到通知單上寫的是「高等行政法院」,怪怪?我「地方」行政法院都還沒去咧?而大部分的行政爭訟程序都還要經過「訴願」這一關,什麼是「訴願」?為什麼還有這一道程序?為什麼我不用像別人一樣出庭答辯,「訴願決定書」就下來了?還有,我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為什麼不用去「行政法院」?這些都是採行「公私法二元訴訟」制度國家,一般人都可能會碰到的問題。就待我們一一分析給看官知曉吧! 什麼是「行政法」? 翻開大本六法全書,會發現有一章叫「行政法規」,我們可以看到裡面的法令多如牛毛,加起來幾乎就是整本六法全書的一半。看看其中有關國家內政、軍政、地政、財政、教育、經濟、人事等等的法規;我們會發現,裡面一定會牽涉到國家的作用、國家對於人民的管理與規範。 例如我們去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是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戶籍法」;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必須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姓名條例」去辦更名登記;我們要蓋一棟房子,必須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建築法」去申請建造及使用執照;開車闖紅燈被交通警察抓包,就要被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每到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一個令人抓狂的日子,就是要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所得稅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而國家在管理人民,也是要依據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比如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才能科處闖紅燈的人罰鍰;依據「建築法」核發建造及使用執照;依據「所得稅法」課徵綜所稅;依「大學法」管理大學;依「公路法」管理人民可使用之公路的養護、維修、運輸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管理大家平常所吃的食物品質及安全;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公務員…也就是要「依法行政」! 所以總和上述,簡單得說,「行政法」就是一部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與一般人民與人民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民法」、一般人民與人民間發生的商業上的法律關係—「商法」,有很大的不同。至於「刑法」,由於它具有某種道德層面、應報上的非難性,對於一個犯罪人的處罰,與純屬政策上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一般都不把它納入「行政法」的範疇。 進入了二十世紀,「福利國家」的理念在世界各國有長足的發展,「行政法」也從傳統的「管制行政」,擴展至「福利行政」,各種有關社會民生福利的法案如雨後春筍,例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老人福利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等。所以在現代福利國家的意義下,行政法不僅是一部國家管理人民的法規,也是國家提供人民福利及服務的法規。 無所不包的行政法 在對「行政法」比較有了一些概念後,我們可以想像:國家管理人民、提供人民福利及服務,必須有一個有系統、有效率的行政組織存在,才不會多頭馬車、雜亂無章,也才有相當的力量去做管理、提供福利及服務的工作,所以「行政法」會規範行政的組織。再者,國家管理、提供福利及服務予人民,必須去做管理、或提供福利及服務的行為,這些行為的形式,在特定的情況下必須用特定的形式,才不會亂無章法,人民也才能在可預期到的情況下去規劃自己的生活、活動,所以「行政法」會規範行政的行為、作用。最後,一個管理的行為,倘若被管理的人不服,理當應有救濟的權利,所以「行政法」會規範對國家管理行為的爭訟方法。(本文曾發表於司法改革雜誌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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