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權時代來臨~法務部淪為政治打手?

    據日昨媒體報導,法務部已將陳前總統委任律師函請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查明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觀諸法務部新聞稿中對維護司法尊嚴及公共利益振振有詞,所羅列函送法辦的理由似是擲地有聲,但實際上卻似是而非、破綻百出,因此法務部新聞稿最後的結論也心虛地表示「究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不無疑義」,並將釋疑責任推給了地檢署和公會。法務部身為律師倫理事務的主管機關,過去律師公會遇到倫理規範疑義多半函請法務部解釋,結果這次法務部針對陳前總統委任律師傳話行為卻僅稱「不無疑義」,足徵其心虛,不禁令人聯想其是否僅在政治打壓放話或應付藍營立委,但這樣的舉措反而才是真正傷害司法尊嚴及形象的元凶。

 

 

       我們再來看法務部列舉的四項空泛貧乏的引證理由,上述的政治動機更不言而喻了。 

   

    首先第一項理由,法務部質疑陳前總統委任律師的行為「傳遞與該案有關或無關之訊息,即可能製造事端或干擾司法程序之公正進行」,但羈押中的被告並非沒有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僅僅是言論自由受到羈押目的之限制而已。法務部所列舉訊息的事實內容,均是與案情無關的訊息,此應為羈押中被告基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而僅僅幾句感性發言,難道就能「製造事端」嗎?群眾集結實際上應該是與該名被告的身分有關,且因「審前羈押」惹生非議。至於「干擾司法程序之公正進行」更不用說,司法公正竟然可以如此輕易地被干擾? 

 

     第二點,更是法務部論據的致命傷。法務部引用刑事訴訟法舉出羈押的目的為避免被告脫逃或串共滅證,此正說明羈押中被告言論自由僅受有此等目的性限制,而法務部自始至終均找不到近日該律師所傳遞的訊息,有何與案情相關而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的嫌疑 

 

    第三點,法務部援引律師的使命及情操規範,亦即所謂「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謹言慎行,端正社會風氣,作為社會之表率」等等。但陳前總統在被定罪之前,法律上應被推定是無罪的,因此法務部用這些字眼在影射律師傳遞的訊息時,實際上是先對被告做了「有罪確定」的預判,法務部所想像的「社會正義」或「公共利益」,實際上均未經過法院判決,甚至地檢署都還沒起訴。辯護制度先天上乃是與國家權力處於對抗,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原則特別宣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履行其職責能夠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之干涉,因此反觀法務部的干預行為,恐怕才是在危害「社會正義及民主法治」。

 

      最後一點,法務部援用美國律師專業行為準則第3.6條,但該規定法務部卻只引用了一半,實際上該條後段有規定為了確保被告公平受審權利,辯護律師仍可反制性地公開發表言論,因此該準則有被斷章取義之嫌。

 

 

    綜上,法務部旁徵博引並大動作地針對陳前總統委任律師採取懲戒查辦行動,但對於自己的部長在電視節目中頗具爭議的談話,或是近來飽受質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調單位,均未有任何具體的作為或說明。與「律師倫理規範」相較,部長和檢調人員涉犯的是更嚴重的「洩露公務秘密罪」,孰重孰輕,實不用多言,無怪乎律師公會及司改會發表的聲明寫道:「在刮別人的鬍子之前,應先將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本文為刊載於97.11.26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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