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專業的審檢辯三方致敬!—民眾應理性看待阿扁無保釋放案—

 

 

台北地院再次作成無保釋放的裁定,看到媒體報導有人向特偵組砸玻璃瓶,再對照邱毅日前對周占春法官的檢舉,又想起之前有民眾對顧立雄律師吐口水,不知會否再在阿扁委任律師身上上演,不禁令人對這些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危憂心忡忡。

 

台北地院的裁定相信讓許多台灣的人民氣憤,其中可能不僅是藍營支持者。個人並非阿扁的支持者,但站在司法實務者的角度來看這次的裁定,深深覺得審檢辯三方均忠於職守,感受到司法在前陣子飽受政治干預的質疑之下,還是存有一些希望。

 

在此首要說明的是,許多人以為法官判無保釋放就等同於判決無罪,但是羈押裁定與有罪判決在法律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個被告縱使最後是有罪的,但未必代表他在判決前就應該被羈押。該不該被羈押,端視其有無「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有這樣的可能,才能羈押被告,否則被告於判決前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無罪的,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人權普世價值。

 

檢察官為打擊犯罪、維持社會法治,想要羈押被告,使偵查順利,站在制度或人性的觀點,實無可厚非,而且在制度上,我更認為檢察官對台北地院的裁定應該再提出抗告,才是真正盡到本分;不過在我們鼓勵檢察官勇往直前糾舉不法的時候,這時有兩個角色就非常重要了。一個是為被告辯護的律師,透過律師的實質辯護,可以避免檢察官濫權羈押;另一個更重要的角色就是法官,法官站在中立客觀的角色,秉持司法天平,必須精準地檢視有無羈押的要件,一方面要維護法治,另方面又要保障人權,不偏不倚,才能毋枉毋縱。

 

當高等法院廢棄台北地院無保釋放的裁定時,大概沒有人會想到台北地院第二次的裁定仍然會維持無保釋放,周法官能在外界干擾、內有高院廢棄原裁定的壓力之下作出維持的裁定,其勇氣著實令人感佩。這個案子,我們看到檢察官日以繼夜、不眠不休的偵辦、在法庭上提出攻擊,辯護律師也盡其職責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防禦,法官更能摒除外界壓力,審慎嚴謹地適用法律,可說每一個人都在他的崗位上盡足了本份,誠令人喝采!但看到他們承受部分名嘴、政客與民眾無情的抹黑與批判,實在感到心痛與不忍。

 

不過,相對於眾所矚目的阿扁前總統,現在仍在羈押中的葉盛茂及其他在押被告,當初有沒有踐行如此慎重的羈押審理,答案恐怕會是否定的。若真是如此的話,或許也只能慨嘆還是身為總統比較受人重視,一般人可能就沒辦法享受到真正的基本人權了!

 

(本文刊載於97.12.2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再經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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