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五月 2008
地方課稅立法權之研討
摘 要 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立法權,屬於地方自治權的一環,為確保地方財政自主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應受憲法的直接保障。 有關地方課稅立法權的行使,涉及國家整體利益及其他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也影響地方居民乃至於國民的生活負擔,因此,為維持國民生活條件的一致性,並確保經濟秩序及法律秩序的統一性,有必要由中央以法律規定統一進行立法,此一統一立法,仍應保留地方自治空間因此應採取大綱式或匡架式立法模式。
損失補償之課稅法理—-評釋字第607號解釋
一、問題之提出 有關人民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是否為所得,應否課徵所得稅?不無爭議。實務上對於個人與營利事業的課稅方式作不同處理。
中央對於地方財政調整制度之探討
一、財政收支劃分理論概說 各級政府間財政收支如何分配,較為公平合理?由於財政收支的劃分,影響各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與財政支出需要至鉅,因此,向來爭議頗多,值得注意關心。
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法上之實踐
一、概說 量能課稅原則是一般承認作為課稅的基礎原則,尤其對於以財政收入為目的之稅法規定,量能課稅原則可作為基本的衡量標準。量能課稅要求按照納稅人的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也可稱為負擔公平原則。稅法經由對於所得、財產及消費進行課稅,即是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表現。有關所得稅的課稅法規之解釋適用,如能儘量取向於量能課稅原則,則應可實現稅捐的公平與正義,而可避免偏袒國庫或納稅人一方。要之,量能課稅原則乃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並可作為檢驗稅法有無實現平等原則的衡量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