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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謝謝你的解答。
不客氣
您好,
我最近買了一間民國64年興建的1樓房子(整棟總共有4樓),因看左右鄰居都是將客廳面向外的那整片牆做成鐵捲門及四片型的鋁門,所以我也請人將原先的一般小門改為整片的鐵捲門…結果現在收到工務局來函說我被人檢舉未經申請擅自破壞外牆,要我改回或補辦手續。
我想要請問,(1)房子是我的為什麼我要改門還要經過同意? (2)打電話去工務局問如何補辦手續,居然說要經過2~4樓的所有住戶答應蓋章才可以申請,是真的嗎?
1.您所說的房子,應該是一般4樓的舊公寓,應非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題意中的外牆,可能係共有,
2.依民法第 820 條第1項之規定,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您所為之行為,非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亦非共有物之改良,所以須經所有住戶同意,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當然,是否為共有物之改良?仍應視實際情形認定之
所以,若真須經共有人之同意,只要過半數(2戶)就行了,是嗎?
應視您所為之行為,是否為共有物之改良而定
您好!最近我發現我的證件及印章被偷拿去當一間的公司負責人我該怎麼辦?如何取消,是獨資的企業社
1.行政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2.民事:依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 刑事:刑法217 條第2項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您好,請問對於農委會97年7月29日解釋函,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以土地取得時點為最後合併分割時點。
一、是否意味只有89年後辦理分割,即使所有權未變更,亦被定義為新農地。
二、如果不服這個解釋函,有何救濟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 0971843810 號
主旨: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者,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共有耕地,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得依該條例第18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7年 7 月29日邀集本會相關單位及內政部(含地政司、營建署)、縣(市)政府等,召開研商「土地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其取得時點計算基準、審查『維護農業生產』『不影響農村發展』及拍定取得 2 棟以上農舍移轉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93年 6 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函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之解釋函,尚不得拘束法官,是也只能提出申請駁回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了
請問您, 我的車子停在家門口, 半夜被撞. 由社區管理員會同肇事者報案. 隔天肇事者當面向我承諾, 負責修好我的車. 於是, 我把車子送進我熟識的維修廠, 而對方連絡保險公司至車廠勘驗和鑑價. 之後由修車場和保險公司兩方進行連繫溝通. 一星期後, 修車場通知我車子即將修好, 請我準備取車時, 意外地, 代替保險公司向我提出, 我需自付20%修車費用的要求, 請問合理嗎?
其理由(是您有歸責之事由嗎)?及依據為何?如果不知道其理由,將無法判斷
請勿在此放交友訊息,請儘速自行搬移除,不然,將送請相關單位偵辦
謝謝您的回覆.
事發之後, 含警察在內的所有人都告訴我, 我是受害者. 所以, 最後突然被要求付擔部份責任, 覺得很不合理. 不過, 事後想想, 也怪我自己太大意, 沒有留心, 修車場和保險公司針對這樣的事件處理的作業流程, 以致於等到要取車時, 才被告知必須自行付擔20%. 考慮到後續要耗費1-2個月的時間, 申請裁決, 我最後決定破財消災.
小老百姓在生活上遇到有關法律上的問題, 常常不知道向誰咨詢. 很欽佩您的專業和熱心.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政府採購法第58條低於底價80%疑問
一、依照新的「…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三「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二、本機關上星期開標,6家投標(標價均在低價以下),其中最低標低於70%、次低標介於70%-80%時,如最低標說明不合理,不予決標,這時次低標就變成最低標,所以要請「現在的最低標,也就是原來的次低標」說明,而我們也覺得他的說明不合理,不予決標,所以:
(一)原來的「次次低標」就變成「最低標」,且無標價不合理…,就要決標給他?
(二)廢標,因為原來的最低標、次低標都已經不合格,已經沒有可決標對象。
(三)不過,我們認為上述「…亦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的對象是指原來的最低標及次低標而已?還是可以一直延續至次次低標?
有無評選或評審? 其涉優勝廠商之家數
如果 依招標規定 僅選2家
則第3家 就不是可議價之廠商
就應廢標
承上,這個案子不是評選或評審案,而只是最低標決標案件而已,所以應該沒有受限於優勝廠商家數的問題,所以還可以決標予原來的次次低標嗎?
感謝您的指正
招標規定,若無相反之規定;從附註三:「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之意旨來看,應是如此
您好
我有看到您轉載法拍屋車位的判例
因本人有類似的困擾,最近才找到原來
在產權名下的2個機械車位
因本社區是興建於民國86後完工
我於民國94標下該棟法拍屋,
後因權狀坪數太高才驚覺有異
竟然有些住戶趁建設公司倒閉混亂時
侵占車位自用或買賣謀利
且無須依照實際使用坪數繳納管理費…
請問我該如何取回自己的財產呢?
謝謝
1.先確認有無分管契約之存在?若有,您的使用範圍在那裡?
2.若您的使用範圍被無權占有,得依民法767條請求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及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
1.楊老師您好我是台灣法律網、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的讀者,非常喜歡及敬佩您的
文章.
2.想請問目前榕樹學堂是否還有辦理上課及講座等活動,可以報名參加或是加入會員.
1.榕樹學堂 暫時休課
2.但仍可向 故鄉 以e-mail 尋問
qdd520@yahoo.com.tw
楊老師您好:
法律扶助區有一個問題,能否勞駕您解答呢?
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x?TID=2&PID=4284
謝謝
1.密碼及帳號 太久沒用 忘了 所以 只能在此簡答
2.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要件.本案當事人得在有無此意圖?有無以詐術為之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等方面,加以思考
3.題意中:目前有眾多銀行已經收到我的資料,但是申請資料皆無核卡,銀行沒有損失任何金額,這樣若詐欺成立,可能有誤解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未遂犯亦罰之(第3項),所以縱使本人或第三人尚未將物交付,亦可能犯詐欺罪未遂
4.至於是否犯偽造文書罪?從題意來看,苟無其他情事,應無涉偽造文書罪.
楊老師您好:
討論區有另一個問題想請您解答
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x?TID=5&PID=4286
討論區回覆不需要帳號密碼,按下文章右側的quote即可。
會員名稱部分可以任填。
謝謝老師。
我的意思是 進入植根法律網之帳號密碼
尚 未 登 入時 似乎沒有 quote
那請老師您在這裡回覆,我會幫忙以老師名義轉貼過去。
1. 所有人即為阿公,其間縱有使用借貸等合法權源,亦得依約(未約定者以相關規定補充之)終止契約關係,而以民法767條之規定,訴請返還。在未終止契約關係前,「把她跟三表妹2人的東西丟出去不讓她們進來,自是不可」。
2. 一個80幾歲的老人手被打到淤青了,則可能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並以刑法第280條加重其刑,惟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所以須阿公在法定期間內提告才行。
想拜讀大作"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請問如何可得?(購買亦可,謝謝!)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係以正當法律程序來檢討現行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程序及做法,而且係地籍圖重測後之疑義處理,並非地籍圖重測,所以偏向法律面,與地籍圖重測無關,重點則在重測錯誤更正及疑義之釐清
2.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並未出書,亦未刊出,故鄉也未留電子欄或書面資料(因是初作,不是寫的很好,所以未留),若要查看,可能要向臺北市政府研考會問看看
3.或與故鄉討論 亦可 qdd520@yahoo.com.tw
楊老師早:
您之前回覆的文章,發問者有進一步的問題
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x?TID=5&PID=4286
有勞您一樣在這裡解答,我會幫您轉過去。
1. 能否用家暴或其他方式?
得試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第12條以下之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由法院核發「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通常保護令。
2.如何把大二表妹還有小表弟的監護權移轉到阿公或二舅名下?
得試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3.終止契約,要怎麼做?
其間,若有使用借貸等合法權源,亦得依約(未約定者以相關規定補充之)終止契約關係,而以民法767條之規定,訴請返還。
所以,其間,若有使用借貸等合法權源,須構成終止事由,始得終止;苟構成終止事由,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以利舉證,縱使住在一起,也是如此。
楊老師你好:
有關小弟關於勞資問題煩請解惑
公司目前打轉型,所以進行公司內部組織變動及職務及職務變動,
小弟本身一進公司就擔任職務為倉庫管理人員.公司高層計畫將維修工程師職務新增至小弟職務內容,
因本人並無電子背景,連電路圖都看不懂,對於電子維修方面根本一竅不通,
所以有發信給主管說明並不適任維修工程師一職,但是主管還是堅持己見,主管說因為公司要轉型所以我必須配合公司政策,
小弟對於這此項職務已表示無興趣且能力不足以勝任維修工程師一職,
公司高層還有說明公司或繼續精簡人力,(感覺就是要我自己趕快走,不要領資遣費最好)
請問楊老師小弟要如何因應公司這樣強人所難的做法?公司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呢?
煩請老師請小弟解惑,確保自己本身的權益。
楊老師ㄋ好:
請問若是遺產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共五 人, 後來發現簽名都是代書一人之筆跡, 但五人印章皆被其中一繼承人拿去, 且附有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 过戶房屋居然通過, 這樣是違法的嗎?
我可以主張協議書內容並未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ㄇ
1.苟能舉證,先訴願,再打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先位)
2.備位為課予義務之訴
楊老師ㄋ好:
很感恩 謝謝ㄋ的回答 請問有時效的問題ㄇ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ㄋ好:
我是說我主張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時效性
視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而定
律師 ㄋ好
請問之前ㄋ說要舉證 請問我要如何舉證印鑑證明
是父親撕自拿了我和我姐姐去蓋的
人證及物證(含書證)
另外要說明的 故鄉不是律師
關於『短期婚姻』契約一文!!
晚輩以為,依我國民法,婚姻須有『永久』生活的意思!
故,倘若雙方於婚前協議於特定期間經過後,婚姻關係即解除,則可知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當時』即無『永久』生活的意思,該婚姻應屬無效。
民法關於離婚後夫妻財產及子女之規定,應係為雙方『合法』結婚後,始生『無法共同生活』之情況時,所為之處理。
1.民法第988條即明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是否另增結婚無效之事由,值得思考
2.結婚須有『永久』生活的意思,乃解釋而來,問題是為何又允許兩願離婚以及判離呢?
如果一定須賦予短期婚姻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是否過於干涉人民私法自治下的契約自由呢?
均值得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