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gs 十一月 13th, 2007


  • Comments(66)

66 Responses to “留言板”

  1. HUDIon 10 一月 2008 at 9:02 上午

    請教
    1.若要繼承的土地為農地是否我必須具備自耕農的身分
    2.若我不是自耕農該如何處理繼承事宜

  2. 故鄉on 10 一月 2008 at 10:54 上午

    現行法,農業發展條例,再也不以自耕農為限,而採農地農用來管制

  3. 故鄉on 10 一月 2008 at 11:07 上午

    原土地法第30條,雖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惟土地法第30條業刪除,是自此非自耕農,亦可繼承

  4. 故鄉on 11 一月 2008 at 2:06 上午

    請參【房地產法律問題】現在繼承農地,還要具備自耕農之身分嗎?

  5. 故鄉on 11 一月 2008 at 7:39 上午

    故鄉歡迎大家邀稿,使生活法律落實,
    減少糾紛之發生
    聯絡 qdd520@yahoo.com.tw

  6. 小笨on 12 一月 2008 at 7:33 上午

    你好.前陣子朋友不幸被詐騙騙了.有去過刑事局做筆錄了.如今人抓到了.也收到”檢察官起訴書”.想請問一下
    1.該在何時向對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於收到起訴書大約有一個月了.是否還來得及?
    2.該項哪個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該準備哪些資料?
    3.是否還有機會拿回一部分的金額?
    4.如沒有提起民事賠償.是否無法申請索賠?

    下面是我之前在植根法律網的留言連結.內容有雷同.
    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TID=2&PID=4043

    由於怕來不及提起民事賠償部分.所以只能雙方面留言還請見諒.還請協助回答.感謝…

  7. 故鄉on 12 一月 2008 at 12:20 下午

    本專欄【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如何再請求民事賠償?參照

  8. 故鄉on 12 一月 2008 at 12:55 下午

    .雖未附帶提起民事賠償.但苟能舉證侵權事實,仍得於時效消滅前,以民法第184條以下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9. 海明威on 18 一月 2008 at 6:05 上午

    故鄉兄
    您的部落格真是專業
    還有您們伉儷情深 令人稱羨

  10. 故鄉on 18 一月 2008 at 6:55 上午

    感謝您的嘉許,謝謝

  11. netmanon 24 一月 2008 at 4:50 上午

    感謝您加入貴站,本站會因為您的加入而更為成長,本站不知是否有榮興將您設定為『法律相關法規』 之版主,及將貴站一些有關法拍及一些法律條文資訊發文於本論壇【法拍綜合資訊網】,本站會將發文之文章註明轉載處。謝謝
    祝您於法律事業上能幫助更多需要幫助之人。
    感恩!

  12. 故鄉on 24 一月 2008 at 5:19 上午

    ok,祝大家健康快樂

  13. 故鄉on 24 一月 2008 at 7:58 上午

    故鄉的故鄉 燕巢之由來(轉貼自燕巢鄉公所網站)

    溯自西元1661年以前,燕巢鄉原屬在岡山一代活動的馬卡道族大傑巔社,原發源於茄萣白沙崙。燕巢鄉原為荊棘叢生,瘴癘遍野。五穀不生之蠻荒之地。明朝末年,鄭成功趕走荷蘭人後,于永曆十五年辛丑五月十八日,頒布了著名的『屯田令』,將部隊分南、北兩路,設天興與萬年二縣,把台灣建設成為反清復明的根據地。援剿就是鄭成功的預備部隊,該部隊分為中、前、左、右、後五汛;汛是軍隊駐紮的地方,也就是預備部隊分別駐紮在五個地方

    六月鄭成功駕駐承天府,遣發各鎮、營歸汛,左先鋒札北路,新港仔、竹塹,以援剿後鎮,後衝鎮、智武鎮、英兵鎮、虎衛右鎮續札屯墾。以中衝、義武、左衝、前衝、遊兵等鎮札南路鳳山、觀音山屯墾,頒發文武官照原給額各六個月俸銀付之開墾。〈摘自明鄭戶官楊英撰之從征實錄〉

    於是援剿中〈預備部隊有一汛駐紮在現今東、西、南燕村,居五汛之中,稱為援剿中鎮〉、援剿右〈位置在五汛的右邊,就在今安招村附近〉、角宿諸鎮〈以天上的二十八星宿命名編成的,角宿營鎮,至今一直沿用此名〉領了六個月的薪俸來到燕巢鄉,擇地屯田,插竹為社,斬茅為屋,開莊闢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所開闢之田地即以部隊番號為名,初鄭成功令各搬其家眷至東寧居住,令兵丁俱各屯墾。初至水土不服,流行病大作,病者十之七、八。死者甚多,鄭氏諸將皆不願前往,經數年之屯墾始有成效。此時,民眾百姓開始願意前來開墾,原『屯墾令』中有不得混圈土民土地,但後來移民日多,產生排擠作用,於是原『大傑巔社』越過烏山,遷移至溪州,後又被遷於至口隘、圓潭,而台南的『新港社』一支卻遷到尖山變成『尖山社』。

    永曆十八年,萬年縣改為萬年州,康熙二十三年清廷領有台灣,將萬年州分為台灣及鳳山二縣,鳳山縣治設在興隆莊〈今高市左營〉。燕巢鄉屬觀音上里,轄有瓊仔林、吊雞林、滾水仔、滾水坪、援剿右、援剿中、角宿庄、湖仔內、新厝仔、和尚莊、竹仔腳等庄。至宣統元年十月,觀音上里改為援剿,屬楠梓坑所轄。至民國九年改為燕巢庄,燕巢之由來係日人取其與援剿日文同音、同字,且較文雅,同時鄉下燕子多,頗符合當時環境。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改為燕巢鄉, 轄十一村,為東燕村、西燕村、南燕村、深水村、橫山村、鳳雄村、角宿村、安招村、瓊林村、金山村、尖山村等。尖山村本來為田寮鄉,後來才併入燕巢鄉。。

    『燕巢』一詞之由來,說法有二,據本所資料記載及訪問地方父老,均以清朝康熙末年,朱一貴抗清,官兵來剿時,多染厲疫,遂令「援剿」,「燕巢」乃「援剿」之同音異議,又因本鄉燕子甚多之故也。另一說法,係經就教於成功大學黃典權教授,認為乃出自鄭成功後備部隊「援剿」一詞而來,按史書記載,本鄉開發淵源甚早,鄭成功渡台之後,以其後備部隊之援剿中鎮,墾於今本鄉東、西、南燕村一代,援剿右鎮,墾於今本鄉安招村附近,故名也。

  14. 小董on 02 三月 2008 at 1:52 上午

    我終於找到一個專門法律咨詢的部落格了。故鄉,希望你能幫助我度過這次的事情。

  15. 故鄉on 02 三月 2008 at 2:16 上午

    1.小董,有關您所提問題,業於97年3月2日刊登於本專欄
    【房地產法律問題】共有人之一得否擅自換掉公寓的水塔、大門,再請求其所生之費用?
    請先看完本篇(尤其註解),若有疑義,故鄉再與您研商
    2.另故鄉即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之楊春吉,所以您在台灣法律網討論區討論提出相關問題,故鄉亦會看得到,亦可在下列地方看到故鄉回答之情形:.崔媽媽基金會討論區(公寓大廈.租賃).聯晟法網綜合討論區..植根法律網法律扶助區.2home 打造桃花源登錄 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區
    3.故鄉亦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服務諮詢網 法律專欄,列登法律文章,在該網,亦得問問題哦

  16. 小董on 08 四月 2008 at 6:39 上午

    我們公寓那個好心人,4/7號又開始行動了,我真的覺得這個人很討厭,甚至可以說,對我們的生活造成不便,這次說的是要洗水塔,這種事情本是好心的事,但是她卻從來沒有跟我們商量過,而且通知都沒有通知過,就是在牆上貼個告示4/13號要洗水塔,雖每戶只有115元錢,但是我覺得這個人的行為完全讓我無法認同。

  17. 故鄉on 08 四月 2008 at 11:20 上午

    1.洗水塔,有利飲水衛生,如果每半年一次,那算是正常,更甚者,亦請洗水塔的人,一併檢驗,大腸桿菌等,是否逾標準,如此,對自己的身體亦有益.
    2.建議您.不如反其道而行,有益者先其而行,如此,才能掌握其浪費,節制其行為

  18. 胡瑞山on 24 四月 2008 at 6:57 上午

    板主您好:
    我是從事房產仲介,想在自己的部落格引用貴站文章,以提供我的客戶法律小常識(引用之文章會註明出處),並申請與貴站友好連結。
    目前已經在我的部落格,左邊"好站連結"處放置貴網址連結,如有不妥請留言告知。
    以下為部落格文字連結碼:
    找好屋-阿山a部落格

  19. 胡瑞山on 24 四月 2008 at 6:58 上午

    板主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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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甲山林真乃建築界之省錢一哥on 26 四月 2008 at 7:53 上午

    甲山林在不景氣的年代中成長壯大的方法

    沒吃過豬肉,也看過豬走路;沒買過房子,也一定都聽過甲山林是賣房子的。

    在親身體驗了甲山林在台北市內湖(東湖)安泰街『綠之湖』建案(註一)的施工方式以及詳細瀏覽了甲山林的網站之後,終於領悟到了甲山林在不景氣的年代中成長壯大的方法。

    1.節流–又可宣揚企業做環保、愛地球的形象

    每天早上工人一到工地出入口,才剛在道路中間下車,就隨手將吃完、吃剩的早餐、垃圾往週邊住戶丟;還有工人每天必定會群聚在工地出入口對面住戶的週邊吃、喝東西,抽菸、吃檳榔,吃、喝完直接將垃圾丟在住戶的門前、週邊,菸蒂、檳榔汁、渣也是亂丟、亂吐,住戶週邊的環境比工地還髒亂。

    工地出入口大小工程車輛進出頻繁,車輛輪胎沾滿泥沙以及水泥,卻從未先清洗乾淨就駛離;工人出入或是工作完畢,腳下都是泥沙,水泥,不先清洗,就直接在道路上面跳,最惡劣的,竟然走到對面住戶週邊跳,將髒污全部印在住戶週邊和道路上,跳完不清理路面就直接離開,因此出入口週邊全部都是車輛駛離和工人踩踏所留下之輪胎印、腳印。

    出入口從未見到工地隨時注意保持整潔,派人清洗打掃,就連最基本的,下工之後將出入口週邊環境打掃清洗乾淨的最低要求也做不到,以致於出入口週邊新鋪的柏油路面黑的都污染到變成白的,終年髒亂不堪。

    台北市實行垃圾不落地清潔費隨袋徵收,甲山林要工人將垃圾、菸蒂、以及檳榔汁、渣,亂丟、亂吐在出入口對面的住戶週邊,還有出入口永遠不打掃清洗的種種做法,既省下垃圾袋費用和打掃人力,同時也節省了水費,而且更可以宣揚甲山林節省水資源,做環保、愛地球的形象。

    2.節流–既可敦親睦鄰又可宣揚中國與台灣,兩岸原是一家人,促進兩岸交流

    工地施工將廢棄的沙石、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未經任何防止空污處理,就直接從出入口週邊的高樓層直接丟下,導致出入口內部以及週邊兩側都冒出大量煙塵,天天丟、天天倒,比中國大陸的沙塵暴規模還大,跟工地反映多次是越反映沙塵暴規模越大,週邊住戶的屋內、屋外全部都積滿沙塵,吃沙吃到飽。

    甲山林將廢棄沙石、施工廢棄物,未經任何防止空污處理,就直接從高處天天倒、天天丟的行徑,既節省了清運廢棄沙石、施工廢棄物的費用,同時也讓週邊住戶不用花錢出國去中國大陸就可以體驗到比中國大陸規模還大的沙塵暴,甚至還可免費享用媲美日本溫泉懷石料理的台灣工地沙石料理,而且還是飽肥(buffet),提供的時間是早上七點到下午五點,不限用餐時間,無限量供應,想吃多少就有多少,每天週邊住戶吃沙都吃到撐死,因為太飽了,所以住戶就不會沒事「搖八岔」。

    在甲山林的工地週邊,甲山林都有提供敦親睦鄰的方案,住戶不用花錢就可以欣賞沙塵暴奇景還附帶飽肥餐點,有吃又有玩,真是超級棒。

    但是,請注意!要認明,在圍籬上面有貼『甲山林』三個大字的雷射防偽貼紙,才是真真正正的甲山林工地,也只有甲山林工地提供的才是正宗道地的台灣工地沙石料理。

    另外,甲山林雖然無法參加這次的博鰲論壇,但是也可藉著沙塵暴向對岸表明,大陸有的,台灣也有,正所謂『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恰恰可以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兩岸原是一家人,並可趁此機會促進兩岸交流,為祖國的和平統一大業貢獻一份心力。

    3.促進工地週邊商業繁榮並增加地方就業機會

    俗話說:『有健康的身體才有美麗的工地』,『氣力存飽飽,身體健壯免煩惱』。

    如何讓人的氣力飽滿,明代李時珍曾說:『氣力要顧好,三餐要吃飽』

    工地施工必定會引進大量人力,而工人們出門在外如何照顧到三餐呢?

    這個問體就交給工地週邊一些例如早餐店、小吃店以及雜貨店等等的商家來負責解決;如此一來,工人們的氣力一但飽滿,身體也就變得健壯,不管是拼工地,還是做粗重,氣力飽滿,人就不怕操勞,工作效率自然就高;而工人們在工地週邊的商家消費,也進而帶動當地的商業繁榮。

    現在工地週邊小吃興盛,其中最有名的一家是張君雅小妹妹他們家開的麵店;店裡面除了原本的手打麵以及乾麵之外,最近又增加一項創新作法的『沙魚煙』小菜。

    該店的沙魚煙,與傳統的做法不同,是利用工地產生的沙塵暴『煙』製而成,風味獨特,聞起來有一股水泥粉末的味道;吃進嘴裡,除了魚肉本身之外,還有沙沙的顆粒,咬下去還會有卡滋卡滋的聲音;吃過的人都說,言語無法形容,只有親自品嚐才知道,如果真要說的話,就只有一個字可以形容,” 讚!”

    另外,工人們把在雜貨店消費喝完之後的礦泉水瓶、祕魯瓶罐以及阿比玻璃瓶,隨意丟棄在工地出入口對面住戶週邊,讓週邊住戶在這不景氣的年代,可以回收變賣貼補家用,進而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而且亂丟的時候還得要隨意,不可只丟棄在同一家住戶前讓該住戶壟斷回收權,要不然,其它的住戶沒得回收變賣貼補家用,會抗議。

    工人們喝著阿比,週邊住戶等著撿拾阿比,兩者同樣都是為了台灣的經濟在奮鬥打拼的無名英雄,在這個不景氣的年代,有工作真的是:” 福氣啦!”

    甲山林蓋房子引進大量人力,促進工地週邊商業繁榮並增加地方就業機會,台灣的GDP因此上升了一滴滴;而工地週邊住戶也因為長期辛苦的撿拾瓶瓶罐罐,GOT和GPT更是大幅飆升。(註二)

    4.提升產品價值–打壓週邊,拉抬自身

    甲山林在安泰街『綠之湖』的建案,可能本身並沒有太大的賣點,為了提升產品價值,只好打壓週邊社區的生活環境,來突顯自己的產品價值。

    每天早上工人一到工地出入口,才剛在道路中間下車,就隨手將吃完、吃剩的早餐、垃圾往週邊住戶丟;還有工人每天必定會群聚在工地出入口對面的住戶前面,明的像是甲山林提供週邊住戶保全,暗地裡卻是吃、喝東西,抽菸、吃檳榔,吃完直接將垃圾丟在住戶的門前、週邊,菸蒂和檳榔汁、渣也是亂丟、亂吐,週邊住家的環境比工地還髒亂。

    甲山林要工人群聚在出入口對面住戶的門前及週邊,這樣做就是要讓人感覺像是討債集團上門要債在堵人,要不就像是一群難民等著領救濟品,住戶進出門還得拜託他們讓路,甲山林這樣做的目的,首先就是要破壞工地週邊住戶的門面。

    之後,讓出入口週邊全部都是車輛駛離和工人踩踏所留下之輪胎印、腳印,明明環境髒亂不堪,但是甲山林就是永遠不打掃清洗;廢棄沙石、施工廢棄物,未經任何防止空污處理,就直接從高處天天倒、天天丟,其最終目的就是要徹底破壞週邊社區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

    相對的,甲山林的『綠之湖』,在和工地週邊住戶比較之下,就可以突顯出它的乾淨清潔,高雅氣派,讓人有一種像是置身在綠色湖濱之中的感覺,就可以吸引想要購屋的消費者簽約購屋。

    等到甲山林的『綠之湖』完工後,到時候週邊社區可以搭個甲山林的文宣便車改個符合現況又類似的名稱,像是『白之沙』、『黃之土』,或是類似甲山林的其他建案,例如:『沙石苑』、『土世界』以及『風沙小城』等,這樣既可讓週邊社區保值抗跌,同時也可再次提升甲山林『綠之湖』的非凡價值,創造雙贏的局面。

    5.權力–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公務員依靠的是國家授權給他的公權力,而非公務員如果也想有權力,靠的是什麼,那就只有人脈和金錢了。

    什麼嘛,只不過是錢。

    錯!是要有很多很多的錢。

    有錢就有人脈,有人脈就會有錢;有錢又有人脈之後,自然就有權力;到那時不管是誰都會變得有嘎子(註三)。

    為什麼說甲山林非常有嘎子呢?

    曾經跟工地多次反映出入口及對面住戶的週邊環境髒亂以及廢棄砂石直接從高樓層直接丟下天天引發大量煙塵等污染問題,但是工地卻無人理會,反而是越反映環境越髒亂,污染的規模越大,擺明就是故意這樣做,看對面住戶『貓ㄚ無點』;工地這樣的行徑,更加證明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兩岸真的是同文同種的一家人,因為完全呼應了中國WHO代表沙祖康在面對媒體鏡頭時所充分流露出的大國霸權心態,與其回應媒體採訪時說的那句話:” 誰理你們!”

    香港昔有人稱『跛豪』的豪哥叱吒風雲,而北市今有北府幫,素有『豪氣干雲,一片丹心報黨國;龍騰虎躍,八面威風顯神通』封號,江湖上人稱『好龍』(註四)的好龍哥相互輝映,風采不遑多讓。

    難不成甲山林跟好龍哥是情義相挺的鐵桿兄弟,甲山林的工地是他罩的?

    要不然怎麼會反映給環保局,詢問甲山林『綠之湖』工地是否有依循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每項條文設置防污設施,而環保局居然回覆說目前僅有施工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換句話說,環保局的回覆應該是保證該工地對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每項條文所規範的,除了施工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之外,其他都有做到。

    除了施工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外,隨便放眼望去,就可輕易見到例如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與文中所述等等之違法缺失,環保局”小朋友坐火車『嘟嘟好』”在東湖就有一個下屬單位,『管區永遠不知道管區內的事』,不知道環保局人員到底是眼睛有毛病還是有其他原因?

    當然,面對甲山林這麼有嘎子,再加上如果有北府幫的好龍哥罩著,台北市政府的環保、建管、勞工、及警察等相關主管機關也只好乖乖的裝成小孬孬了。

    食神裡面有一段肥牛在電梯口前拉屎,大快樂壞蛋對眾人形容食神作為時說的話,說的真是不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喏!這就是權力!』

    另外,台灣有一家不自由、毋寧死,誓死捍衛自由的報紙,其網站內之爆料投訴–讀者留言的討論區裡在97.04.09早上有兩篇關於甲山林『綠之湖』製造環境污染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公開』留言,結果到了傍晚再去瀏覽,『公開』留言已經被下架了。

    如果說是有採訪價值,怕公開被其他競爭對手看到搶先一步,而把留言下架,這也無可厚非,可是到現在讀者留言的新聞區內以及報紙也沒看見相關報導。

    沒有人會跟錢過不去,尤其是要付錢刊登大量、大篇幅房地產廣告的大金主,這可是報社的衣食父母,絕對是不能得罪,管他報紙的標題寫『你敢爆,我敢報』,一但有牽涉到大金主的留言,就變成『你敢爆,我敢吃』,也不管吃了會變肥,先吃下去再說。

    不過,反過來說,如果不這樣做,萬一捍衛自由的報紙真的收攤,那樣的話,就少了一家為台灣的自由民主發聲的媒體。

    所以,為了台灣的前途,吃沙吃到飽算什麼,環境髒亂算什麼;為了咱台灣,要忍,要拿出咱台灣人認真打拼、不怕艱苦的精神;忍辱負重,萬里苦行;為台灣的自由民主,為台灣的未來前途,為了咱台灣兩千三百萬的人民可以加入聯合國,就算天頂破一個洞,沙石、垃圾通通掉下來咱也不怕;為了台灣,咱也是會繼續忍耐下去。

    6.自由–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有了權力,自然而然就無拘無束、自由自在。

    安泰街90號至98號該路段為消防通道,道路兩側接劃設紅線禁止停車。

    週邊住戶如真有需要停車,例如上下貨或是搬運東西等,都不敢久停,也都儘量靠邊停不敢阻擋交通。

    某日,週邊住戶已先靠邊停車卸貨,該工地車輛故意從出入口裡面駛出,然後將車頭突出道路之後停車走人;或是週邊住戶已先靠邊停車,工地的車輛又故意直接硬擠在道路另一邊停車,無視於如此做會阻礙交通,導致往來車輛無法通過,大排長龍。

    甲山林是故意要這樣做,因為以後週邊住戶怕阻礙交通就無人敢在工地出入口週邊短暫停車妨礙他們了。

    之後,整條道路就都變成他們的,大小工程車輛施工、卸貨,自由自在、無拘無束,不管該路段為消防通道兩側都劃設禁停紅線,想停就停,大喇喇的停在路中間阻礙交通也無所謂,愛停多久就停多久,甚至就直接停在週邊住戶的門口,也不管住戶能否進出,彷彿沙祖康的霸權心態又出現了。

    面對霸權的種種打壓,咱身為台灣人,要有勇氣,不管前方風雨有多大,也是要勇敢向前行。

    所以說,權力很重要,有權力才能自由自在、無拘無束;像甲山林這樣做,也看不到有警察機關出面處理。

    還有,工地也未遵循勞動工安法規,也曾發生過工安事故,工人從高樓層的建築本體外圍直接摔下,一動也不動,送醫後,生死未卜。如果說完工交屋入厝之時,發現有『人』已經住在裡面,恭喜!到那時候,人家是『先住民』,而你/妳就是給人家『侵門踏戶』了。

    另外,工地施工也是不依照空氣污染防治、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最嚴重的,甚至緊臨道路施工中的牆壁全部都是鋼筋突出,竟然不設圍籬與道路隔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萬一有路人在晚上視線不良時經過或者是醉漢還是小朋友嬉戲玩耍沒注意,撞了上去,真的會變成人肉串,要不然就是像棒球比賽–『滾地球大師、台灣之光王建民投出一記伸卡球,打擊者打擊出去,三壘方向滾地球,A-ROD接到後快傳一壘,” 刺殺 “出局』的下場一樣;不知道這是否已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嫌疑呢?

    正所謂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死,死工人,不死主管』,甲山林這樣做既方便施工又可以節省不少經費,甚至連『安全』也都一併省下了,不知道『品質』是否也有省?

    像圍籬、隨時注意出入口以及週邊環境整潔甚至連最基本的,下工後清理出入口及週邊環境髒亂等最低要求永遠都做不到;視法令空無一物以及不按照法令規範施工,甲山林這個『綠之湖』建案,品質有沒有省,由看倌們自行判斷。

    甲山林做為『建築界的省錢一哥』,真乃實至名歸,當之無愧。

    7.真誠的”Smile”

    為什麼甲山林的每位成員臉上都有”Smile”的標記呢?

    記得雍正王朝裡有一段劇情,李衛外放江蘇巡撫推行雍正皇帝新政–攤丁入畝,結果轄下大小官員無心推行,最後李衛整倒了一個大官,殺一隻雞給眾潑猴看,大小官員見狀紛紛表態願意推行。

    那時,李衛對眾官員說了一段話:『上頭(雍正皇帝)高興了,老子就高興了;老子高興了,你們也就跟著高興了,是吧?……….』

    甲山林在不景氣的年代中能夠成長壯大,憑藉的就是『節流』;員工替公司省錢,老闆看著財報就開心了;老闆只顧著看財報,自然就沒時間巡視公司和工地,就不會看員工不順眼,沒事找事釘員工,那員工也開心了;公司上下老闆、員工都開心了,當然每位成員的臉上都有”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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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說,每家公司企業都要向甲山林學習,要做就要做譬如:既省錢,又可以宣傳企業做環保、愛地球的形象,還有敦親睦鄰又可以促進兩岸交流以及促進工地週邊商業繁榮、增加地方就業機會…..等等利己利人、一舉數得的事,這樣企業才能永續經營下去;而上班族找工作也要找像類似甲山林這種幸福的公司,員工每天上班心情都很愉快,不會擺臭臉,每個公司成員臉上都有真誠的”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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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子年農曆三月十五日卯時信手隨筆

    後記:

    連南極號稱萬年永凍的冰山都融化了,但是工地出入口以及週邊住戶的環境髒亂卻是每天從不間斷,仍舊一直持續下去;咱家好比王寶釧,苦守寒窯十八年,期盼夫君薛平貴,從軍凱旋回中原;不知何年何月得償所望?

    像甲山林這種幸福洋溢,員工每天都有”Smile”的公司,應該從來沒有遭遇過門口和週邊每天被人家丟垃圾、吐檳榔汁、渣;每天門口和週邊總是站著一群人,進出門口還要拜託借過的狀況吧?

    《註一》:

    甲山林『綠之湖』建案座落於台北市內湖(東湖)安泰街90號至98號對面、110號對面以及125巷三者之間,94號對面為出入口。

    《註二》:

    GDP( 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OT和GPT( 爆肝指數 )。

    《註三》:

    嘎子,英吉利國語稱為”GUTS”。

    高僧大德之遺體經火化後仍然堅固不壞留下之遺骨稱為舍利子,火化後留有舍利子代表生前很有修為;而嘎子為舍利子之一種,如有嘎子,代表生前很有勇氣和膽識。

    《註四》:

    『好龍』這個稱號,乃好龍哥年少時與人聚賭玩十三支,結果竟拿到一條龍,旁人驚訝之餘,脫口說出:『好樣的!竟然拿到一條龍!』

    好龍哥為延續此一好運,往後行走江湖,皆以『好龍』名號自稱。

    所謂虎父無犬子,好龍哥父親年輕時從軍,打鬼子、打老毛,統帥三軍,真乃一員虎將;又因其戰功彪炳、英姿煥發,舉國上下仰慕其風采,皆曰:”好『帥』”;父子二人皆為『鐵真真』(註五)的漢子。好帥日後與上位者由原先的心心相印,演變至後來的心驚膽顫,史稱『好禮相爭』;最後迫於形勢去職,結束其多年之軍旅、官宦生涯。

    《註五》:

    『鐵真真』,好帥及好龍哥先祖,為元太祖、成吉思汗『鐵木真』之後裔,明滅元後,率族人避禍遷徙至淮安府鹽城縣(今江蘇鹽城)附近落腳定居。

  21. 小雅on 05 五月 2008 at 2:23 下午

    想請問一下,因為看到很多賣仿冒包包的報導,他們都因為是面交,出來的人是警察,所以才會被當作現行犯帶走!但我很好奇的是,如果說賣家不面交,他只提供郵寄或快遞方式交貨,那網路警察看到他在拍賣上賣仿冒包包,因為沒有直接面交而有證據抓他,那是不是說以賣家這樣的交貨方式就可以躲避警察呢?因為我看到拍賣上很多賣仿冒包包的都堅持不面交,那這樣警察就沒辦法抓他們了嗎? 請幫我解答,謝謝。

  22. 故鄉on 06 五月 2008 at 4:12 上午

    現行犯之差異而已,若有證據,檢察官亦得起訴

  23. 小董on 18 五月 2008 at 1:28 上午

    故鄉,就問上次我的問題你把它刪了嗎,我是小董,就是說好心人隨便修改公共鐵門的事情,不知道你是否有底,

  24. 故鄉on 18 五月 2008 at 2:04 上午

    1.因出電子書,所以把部分文章刪除,文章刪除時,系統會將其隨同之評論一併刪除,但在留言板,就不會.
    2.對於您的案子,當然,心中有底.

  25. 愛小蜜on 08 六月 2008 at 2:52 上午

    請問版主:
    如果已經簽定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設選定某路某巷某號的房子),但後來想要變更成別號的房子,這樣還可以變更嗎?適用哪一條法律規定呢?

  26. 故鄉on 08 六月 2008 at 10:04 上午

    除(有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4條.359條.第365條解除契約)或9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也只有合意解除契約,另訂不同買賣標的之買賣契約了
    當然,不想買此房屋及土地,依約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害,也是可以,但在無法合意解除契約下,依約買賣,再俟機賣出,較能減少損失.地點不錯的話,或能小賺,也是不一定

  27. 房地產登記問題on 23 六月 2008 at 2:58 下午

    請問版主:
    如現在要買房子,土地和建物可否各別登記在不同人的名下??

  28. 故鄉on 24 六月 2008 at 3:23 上午

    公寓大廈?

  29. johnchyi789on 08 七月 2008 at 7:29 上午

    故鄉大您好
    內政部營建署94.3.7營署建管字第0940009750號
    有關社區住戶欲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置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如該衛星接收設備係欲設置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時,則應依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又該衛星接收設備是否屬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之認定,係屬交通部權責,倘經認定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之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自有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請問營建署的解釋函准否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
    謝謝
    抱歉剛發表錯位置於”關於”處,請刪除,謝謝

  30. johnchyi789on 08 七月 2008 at 7:32 上午

    故鄉大您好
    請問社區游泳池
    1.收取費用
    2.用管理費換點數使用時扣除
    此二項做法是否合乎法令?

  31. 故鄉on 08 七月 2008 at 9:00 上午

    一.請問營建署的解釋函准否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
    答:
    前開營建署解釋函,並無准否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之意,只是再說明
    1.該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若為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若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2.該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若為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是否為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則由交通部認定),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之規定.
    二.請問社區游泳池收取費用.用管理費換點數使用時扣除此二項做法是否合乎法令?
    答:
    應從規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規定,所以應先查一下規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有無規定(含授權規定)?其規定又是如何?此2項有無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規定?等,如果規約.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未規定,則儘速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議決之

  32. johnchyi789on 09 七月 2008 at 8:53 上午

    故鄉大
    謝謝您詳細的回覆
    因從事公寓大廈管理
    有很多事務沒經驗
    幸好有您的指導
    真是萬分感謝

    尚有二事請教
    1.本社區的游泳池在建照圖上面顯示為草地,欲開放游泳池供戲水,會違反何項條例?

    2.經查游泳池管理法規係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游泳池管理規範”,本社區的面積為80.36平方公尺(超過第三條所述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屬游泳池),是否需依照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八條設置一員救生員?如不設置有何處罰??

    謝謝您

  33. johnchyi789on 09 七月 2008 at 9:16 上午

    故鄉大您好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三條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行業附設者均屬之。
    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之管理,準用本規範。

    “準用”意思為何?有強制性嗎?

  34. 故鄉on 09 七月 2008 at 9:22 上午

    1.游泳池可能是違建?應先查是否業經申請變更?擅自使用違建者,依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第2款之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應予注意。
    2,當然要依法設置足夠人數之救生員,
    3..除了民事求償外,嚴重的話,可能涉及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4.,提醒您,耍小心應審慎為之

  35. 故鄉on 10 七月 2008 at 3:18 上午

    準用?
    依性質而準用?

  36. 我可以自己寫狀子嗎on 20 七月 2008 at 4:27 下午

    我們遇到惡鄰,二樓的熱水管破裂,所以我家陽台和廚房都在漏水,他又把他家的浴缸自己拆除沒做好防水,所以我家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油漆剝落面積越來越大,(都拍照存證)溝通多次對方都不處理,國宅的委員會也無能為力,叫我們自己去告對方,我們寄掛號存證信函對方拒收所以又退回,請求區公所調解對方也不到場,所以區公所給一張調解不成立的證明,要我們去地院寫狀子告對方,但是地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人員又很沒耐心告訴我要去請律師主張權益,也不肯教我們怎麼寫狀子就把我們打發了, 自己寫狀子真的很難嗎

    我真的很生氣,難道我們不能自己寫狀子,我們只要求對方把他自己的家修復好,不要再漏水到我們家這樣真的很難嗎,要求公道就要付出代價嗎,我們住國宅安份守己,從沒和律師打過交道,也沒有那個錢可以花,好心人可以告訴我能不能自己寫狀子告對方,我們有拍照存證,這樣有沒有勝算呢,司法該有公平正義吧,有沒有可以參考的範例呢,幫幫忙 amy

  37. 故鄉on 21 七月 2008 at 6:22 上午

    1.建議請律師寫起訴狀(約8千至1萬8不等),再由自己出席攻防,可能較宜,因為起訴狀確實有點難,全部委請律師又很貴.
    2.當然您也可以參考妨間之範例,加以修改,以省下這筆錢,只要依據.理由及訴之聲明是否洽當而已

  38. 故鄉on 21 七月 2008 at 6:23 上午

    修正為
    只是依據.理由及訴之聲明是否洽當而已

  39. johnchyi789on 27 七月 2008 at 11:39 下午

    故鄉大您好

    請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者的法源依據為何?如不照規定實施罰則為何?

    謝謝

  40. johnchyi789on 27 七月 2008 at 11:55 下午

    故鄉大您好

    住戶於公寓大廈使用公共設施
    管理委員會欲收費或用繳交管理費當成點數使用(規約中未載明)
    是否有違法令?

    謝謝

  41. johnchyi789on 28 七月 2008 at 12:06 上午

    故鄉大您好

    使用公共設施的問題和游泳池的問題類似
    您已經回覆過了
    不用再次回覆
    謝謝您!

  42. 故鄉on 28 七月 2008 at 3:17 上午

    請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者的法源依據為何?如不照規定實施罰則為何?

    一為消防法第9條,一為建築法第77 條
    處罰為建築法第 91 條第1項 第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消防法第38條第2項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43. 故鄉on 28 七月 2008 at 3:36 上午

    更正處罰為建築法第 91 條第1項 第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44. 故鄉on 28 七月 2008 at 3:58 上午

    詳細規定,請參今日文章

  45. INWHATon 01 八月 2008 at 8:46 上午

    想要請問一下,若房屋因為自然因素毀損有修繕的必要,房客有要求屋主修繕,但是屋主一直拖延,那有什麼方法可行?

  46. 故鄉on 01 八月 2008 at 11:00 上午

    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約定嗎?

  47. INWHATon 03 八月 2008 at 12:15 下午

    有,房租契約上有這一條。

  48. 故鄉on 03 八月 2008 at 12:52 下午

    全文為何

  49. INWHATon 03 八月 2008 at 1:33 下午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50. 故鄉on 03 八月 2008 at 1:59 下午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即約定由出租人負責修理。
    本案苟有修繕之可能,本案中的承租人,自得依民法第430條之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51. INWHATon 03 八月 2008 at 2:13 下午

    謝謝你的解答。

  52. 故鄉on 04 八月 2008 at 2:46 上午

    不客氣

  53. juliaon 08 八月 2008 at 9:26 上午

    您好,
    我最近買了一間民國64年興建的1樓房子(整棟總共有4樓),因看左右鄰居都是將客廳面向外的那整片牆做成鐵捲門及四片型的鋁門,所以我也請人將原先的一般小門改為整片的鐵捲門…結果現在收到工務局來函說我被人檢舉未經申請擅自破壞外牆,要我改回或補辦手續。
    我想要請問,(1)房子是我的為什麼我要改門還要經過同意? (2)打電話去工務局問如何補辦手續,居然說要經過2~4樓的所有住戶答應蓋章才可以申請,是真的嗎?

  54. 故鄉on 08 八月 2008 at 9:54 上午

    1.您所說的房子,應該是一般4樓的舊公寓,應非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題意中的外牆,可能係共有,
    2.依民法第 820 條第1項之規定,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您所為之行為,非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亦非共有物之改良,所以須經所有住戶同意,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55. 故鄉on 08 八月 2008 at 9:55 上午

    當然,是否為共有物之改良?仍應視實際情形認定之

  56. juliaon 08 八月 2008 at 10:18 上午

    所以,若真須經共有人之同意,只要過半數(2戶)就行了,是嗎?

  57. 故鄉on 08 八月 2008 at 11:31 上午

    應視您所為之行為,是否為共有物之改良而定

  58. MELODYon 21 八月 2008 at 4:35 下午

    您好!最近我發現我的證件及印章被偷拿去當一間的公司負責人我該怎麼辦?如何取消,是獨資的企業社

  59. 故鄉on 22 八月 2008 at 7:23 上午

    1.行政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
    2.民事:依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 刑事:刑法217 條第2項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60. bingoon 03 九月 2008 at 2:45 下午

    您好,請問對於農委會97年7月29日解釋函,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以土地取得時點為最後合併分割時點。
    一、是否意味只有89年後辦理分割,即使所有權未變更,亦被定義為新農地。

    二、如果不服這個解釋函,有何救濟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 0971843810 號

    主旨: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者,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共有耕地,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得依該條例第18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7年 7 月29日邀集本會相關單位及內政部(含地政司、營建署)、縣(市)政府等,召開研商「土地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其取得時點計算基準、審查『維護農業生產』『不影響農村發展』及拍定取得 2 棟以上農舍移轉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93年 6 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函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61. 故鄉on 04 九月 2008 at 1:40 上午

    主管機關之解釋函,尚不得拘束法官,是也只能提出申請駁回後,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了

  62. 小瑜on 10 九月 2008 at 4:58 上午

    請問您, 我的車子停在家門口, 半夜被撞. 由社區管理員會同肇事者報案. 隔天肇事者當面向我承諾, 負責修好我的車. 於是, 我把車子送進我熟識的維修廠, 而對方連絡保險公司至車廠勘驗和鑑價. 之後由修車場和保險公司兩方進行連繫溝通. 一星期後, 修車場通知我車子即將修好, 請我準備取車時, 意外地, 代替保險公司向我提出, 我需自付20%修車費用的要求, 請問合理嗎?

  63. 故鄉on 10 九月 2008 at 9:36 上午

    其理由(是您有歸責之事由嗎)?及依據為何?如果不知道其理由,將無法判斷

  64. 故鄉on 16 九月 2008 at 11:01 上午

    請勿在此放交友訊息,請儘速自行搬移除,不然,將送請相關單位偵辦

  65. 小瑜on 23 九月 2008 at 7:20 上午

    謝謝您的回覆.
    事發之後, 含警察在內的所有人都告訴我, 我是受害者. 所以, 最後突然被要求付擔部份責任, 覺得很不合理. 不過, 事後想想, 也怪我自己太大意, 沒有留心, 修車場和保險公司針對這樣的事件處理的作業流程, 以致於等到要取車時, 才被告知必須自行付擔20%. 考慮到後續要耗費1-2個月的時間, 申請裁決, 我最後決定破財消災.
    小老百姓在生活上遇到有關法律上的問題, 常常不知道向誰咨詢. 很欽佩您的專業和熱心.

  66. 故鄉on 25 九月 2008 at 5:19 上午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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