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gs 十月 1st, 2007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熟睡的妳,雖是大張旗鼓,
但永遠是我的 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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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的故鄉 燕巢之由來(轉貼自燕巢鄉公所網站)
溯自西元1661年以前,燕巢鄉原屬在岡山一代活動的馬卡道族大傑巔社,原發源於茄萣白沙崙。燕巢鄉原為荊棘叢生,瘴癘遍野。五穀不生之蠻荒之地。明朝末年,鄭成功趕走荷蘭人後,于永曆十五年辛丑五月十八日,頒布了著名的『屯田令』,將部隊分南、北兩路,設天興與萬年二縣,把台灣建設成為反清復明的根據地。援剿就是鄭成功的預備部隊,該部隊分為中、前、左、右、後五汛;汛是軍隊駐紮的地方,也就是預備部隊分別駐紮在五個地方
六月鄭成功駕駐承天府,遣發各鎮、營歸汛,左先鋒札北路,新港仔、竹塹,以援剿後鎮,後衝鎮、智武鎮、英兵鎮、虎衛右鎮續札屯墾。以中衝、義武、左衝、前衝、遊兵等鎮札南路鳳山、觀音山屯墾,頒發文武官照原給額各六個月俸銀付之開墾。〈摘自明鄭戶官楊英撰之從征實錄〉
於是援剿中〈預備部隊有一汛駐紮在現今東、西、南燕村,居五汛之中,稱為援剿中鎮〉、援剿右〈位置在五汛的右邊,就在今安招村附近〉、角宿諸鎮〈以天上的二十八星宿命名編成的,角宿營鎮,至今一直沿用此名〉領了六個月的薪俸來到燕巢鄉,擇地屯田,插竹為社,斬茅為屋,開莊闢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所開闢之田地即以部隊番號為名,初鄭成功令各搬其家眷至東寧居住,令兵丁俱各屯墾。初至水土不服,流行病大作,病者十之七、八。死者甚多,鄭氏諸將皆不願前往,經數年之屯墾始有成效。此時,民眾百姓開始願意前來開墾,原『屯墾令』中有不得混圈土民土地,但後來移民日多,產生排擠作用,於是原『大傑巔社』越過烏山,遷移至溪州,後又被遷於至口隘、圓潭,而台南的『新港社』一支卻遷到尖山變成『尖山社』。
永曆十八年,萬年縣改為萬年州,康熙二十三年清廷領有台灣,將萬年州分為台灣及鳳山二縣,鳳山縣治設在興隆莊〈今高市左營〉。燕巢鄉屬觀音上里,轄有瓊仔林、吊雞林、滾水仔、滾水坪、援剿右、援剿中、角宿庄、湖仔內、新厝仔、和尚莊、竹仔腳等庄。至宣統元年十月,觀音上里改為援剿,屬楠梓坑所轄。至民國九年改為燕巢庄,燕巢之由來係日人取其與援剿日文同音、同字,且較文雅,同時鄉下燕子多,頗符合當時環境。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改為燕巢鄉, 轄十一村,為東燕村、西燕村、南燕村、深水村、橫山村、鳳雄村、角宿村、安招村、瓊林村、金山村、尖山村等。尖山村本來為田寮鄉,後來才併入燕巢鄉。。
『燕巢』一詞之由來,說法有二,據本所資料記載及訪問地方父老,均以清朝康熙末年,朱一貴抗清,官兵來剿時,多染厲疫,遂令「援剿」,「燕巢」乃「援剿」之同音異議,又因本鄉燕子甚多之故也。另一說法,係經就教於成功大學黃典權教授,認為乃出自鄭成功後備部隊「援剿」一詞而來,按史書記載,本鄉開發淵源甚早,鄭成功渡台之後,以其後備部隊之援剿中鎮,墾於今本鄉東、西、南燕村一代,援剿右鎮,墾於今本鄉安招村附近,故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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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與劉孟錦律師賢伉儷至三四味聚餐,
相談甚歡,食物也很美味
7.97年1月24日
至法拍資訊綜合網登錄為會員並成為『法律相關法規』 之版主
8.97年1月24日
參加植根尾牙,與黃教授.吳董賢伉儷.程教授.陳教授.王教授.徐司長賢伉儷.盧先生.吳副總相談甚歡,食物也很美味
感謝植根的邀請,
也感謝上天的恩賜
,願大家都有福
大家可以在下列地方看到故鄉回答之情形及查看相關法律文章:
1.崔媽媽基金會討論區(公寓大廈.租賃).
2.聯晟法網綜合討論區
3.台灣法律網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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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法律教育網 留言求助區
8.優仕網故鄉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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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1月25日
陪綺萱回八德娘家,與岳父岳母相聚甚歡,.心情愉快
12.97年1月27日
參與劉孟錦律師事務所喬遷茶會,認識很多朋友,上天待故鄉不簿,感謝
13.97年1月28日
始接獲公務人員10年服務獎章(晚了2年)
14.97年2月12日
(一)開始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服務網
法律諮詢網 法律專欄 列登法律文章
(二)經搜尋結果,本專欄業列入,未來事件交易所(萬寶投顧談到之網站)房地產標籤之部落格搜尋文章
15.97年2月16日
開始在 奇摩房地產首頁>法律稅務 回答問題
16.97年4月
開始協助
台灣法律網
解答
線上諮詢
房地產.公寓大廈.政府採購.勞資權益
等法律問題
17.97年4月30日
祝勞工,勞工節快樂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想請問您…如果要對簿公堂的話…
要如何請律師呢??
故鄉為公務人員,本職非律師,您可洽較具專業.價格合理且合法之律師為之
18.9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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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大您好
內政部營建署94.3.7營署建管字第0940009750號
有關社區住戶欲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置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如該衛星接收設備係欲設置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時,則應依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又該衛星接收設備是否屬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之認定,係屬交通部權責,倘經認定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之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自有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請問營建署的解釋函准否衛星接收設備(小耳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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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編著) 出版 永然文化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8/07/01 類別 勞資權益雙贏系列 作者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定價 NT$310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八)—–(劉孟錦.楊春 著) 出版日期:2008-07-10 定價:1000元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24.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劉孟錦.楊春吉 著) 出版日期:2008-01-01定價:350元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作者╱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五南文化事業 書泉出版社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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