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問題】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法律問題】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公司的專利被他公司舉發後,遭受到智慧財產局的撤銷,我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智慧財產局有些程序沒有讓我公司走完,如果此次訴願未果,我公司可以訴願的程序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嗎?還是行政訴訟有規定必須是行政處分的實體瑕疵才得以請求呢?我的問題在於訴願被駁回或訴願敗訴後,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哪些呢?有哪些限制呢?專利法第73條第1項第2款所稱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在此,行政救濟包含訴願嗎(註一)?
【解析】
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二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三 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一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 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分別為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73條定有明文,是有「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或第49條第4項規定者」、「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等3項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之;又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註二)者」、「經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等2項情形之一者,即為撤銷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換言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權之撤銷,係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自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註三),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四)。
至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認為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規定「不服訴願決定」,即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訴願決定之相對人,自得以審理訴願之程序有瑕疵而提起行政訴訟;況訴願決定亦為行政處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訴願決定,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專利被舉發撤銷後的訴願。
註二:其中所謂「行政救濟」,乃指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後段參照)提起行政訴訟而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5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656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95年11月09日94年度訴字第3754號判決:「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經訴字第09406136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決如下:…」等參照。
註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參照。
註四:訴願法第9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31條參照。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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