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問題】長官違法指示,須服從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甲是A學校事務組之公務人員,辦理校園開放、場地出租等事宜,今乙向A學校申請場地租用,甲依A學校自行核定之計算標準核算結果,其費用為4萬餘元,惟乙認為太貴,乃透過關係向A學校丙校長反應,丙校長遂透過丁主任口頭指示甲,違規減收3萬餘元,甲認為違規事件實在不可違,以免成為「余××第二」,遭遇牢獄之災,甲乃尋問,此時,他該怎麼辦?
【解析】
按「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公務人員(註一)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雖有服從義務,但如認為該命令違法,即應向該管長官報告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除「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外,公務人員即應服從,惟因此所生之責任,則由該長官負之。另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是本案中的甲,得先向該管長官請求其以書面下達命令(註二),再依該管長官之書面命令是否違反刑事法律(註三),而決定是否須服從。
【註解】
註一: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參照)。
註二:此項請求,為舉證計,以簽陳核示,並歸檔為宜。
註三:本案可能涉及之刑事法律為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請參陳東誥著,公務員圖利罪關於違背『法令』之意義,刊於台灣法學雜誌,2007.8月號第97期,第128頁),並非僅止於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而已,亦應注意。
(一天一情話)
長官違法指示,不應服從;
但老婆愛的關懷,打死也應該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