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行政法律問題】
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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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告: Brianna F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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