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問題】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

【行政法律問題】
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高雄市社會局在9月19日幫局裡的未婚女性員工,和高捷男性單身員工舉行聯誼活動,不過時間是在上班時間,包場餐飲費用1萬8000多元又全是由公費支出,事情曝光後,民眾紛紛批評,怎麼可以拿人民的納稅錢去辦私人活動。社會局舉辦的聯誼派對,是在高雄市五福路上一家飯店舉行,當時社會局包下自助餐廳,替局內30多位未婚的單身女性舉辦兩性交往聯誼,但是時間選在上班時間,包場費用大約1萬8000多元,而這些錢全都由納稅人買單。高雄市社會局長許傳盛說:「我們的同仁,幾乎每天的加班的情形,都非常的普遍,那他們現在連休假也休不完,這樣的情況之下,希望他們能有更多(聯誼交往)的時間。」。民眾陳小姐則表示:「替未婚男女辦聯誼是好事,但是如果用政府(人民)的納稅錢,這樣不太好。」。局長許傳盛特地出面澄清,表示活動立意良好,純粹以體恤員工長年貢獻為出發點,既然社會大眾對此抨擊不已,為了不讓活動的本意扭曲,他很樂意自掏腰包解決爭議。許傳盛說:「本來我是想說,用個人的錢支付,那後來同仁是說,特支費也能支付,不過我想避免誤解,還是由我個人來支付。」。活動舉辦前,社會局曾經發文高雄捷運公司,希望他們同樣能以公假的名義,讓單身的男性員工參加連誼活動,但高雄捷運擔心引起其他員工不滿,還是要求參加活動的員工必須照正常程序請假。許哲銘說:「我們是請個人自己的假,請自己的抵休假或是年假,就玩一些社交的活動,團康的活動。」。社會局湊合未婚單身男女,增進兩性認識,原本是樁美意,但挪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做私人的休閒娛樂,公器私用的做法恐怕難以讓民眾信服(註一)。請問,公務人員以公假參加聯誼,合法嗎?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妥適嗎?

【解析】
按「本規則以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分別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條、第4條第9款定有明文,是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以公假為之;故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本機關」舉辦之自強活動、慶生會等聯誼活動,機關長官非不得給予公假。而本案中的聯誼活動,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舉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內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參加該聯誼活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給予公假,尚屬合法。但因機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性質,尚有實報實銷說、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貼」說或「特別酬庸」說等不同見解之爭議(註二),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該聯誼活動之款項,除「不符社會期待」外,值此爭議之際,顯有不妥。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宗教公益>東森>憂員工嫁不掉 高市社會局公費公假聯誼 做法失當挨轟。

註二:請參閱陳清秀著,機關首長特別費法律問題之探討,刊於月旦法律雜誌,2007 May 144期,第200頁以下。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8月14日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為:「本院認為我國之特別費制度,立意即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之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此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遂自62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銷,首長無須記帳、決算而廣泛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故領據核銷半數特別費,確係在維繫特別費乃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屬性。」顯採內含費用補償之「實質補貼」說。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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