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問題】
業經共有人之一同意「在其協議分管之範圍內為合法使用」,觸犯侵占罪或竊佔罪嗎?
【問題】
住家斜對面的空地,土地為3個兄弟持有,我母親在土地上有種植蔬菜,但是他們私下有請律師公証簽署劃分每個表兄弟該有的土地權力,我媽種植蔬菜有徵求目前這塊土地權利人的同意,請問我母親在這土地種植蔬菜是否有構成侵占罪或竊佔罪(註一)?
【解析】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分別為刑法第335條、第320條定有明定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673號著有判例,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兩者之間,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盜罪,係以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成立要件,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成立要件,苟他人之物非自己持有,自不得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論處(註二)。又兩者之間,均以「不法」為要件,苟非「不法」,亦無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論處之餘地。本案,從題意觀之,住家斜對面的空地,即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各共有人自得於協議分管之範圍內為合法使用、收益(註三),提問人的母親「苟業經」共有人之一同意「在其協議分管之範圍內為合法使用」,自難謂「不法」,自不得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論處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5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這樣算侵占罪嗎?改寫而成。
註二: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3350號判例:「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耕作地之承租人於租賃之租息未支付以前,不過對於出租人負有支付之義務,不能認其耕作地之孳息為他人之物,即不生侵占問題。」參照。
註三:實務上,最高法院96年08月10日96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巳○○所提出之日治時代昭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作成之書,巳○○之祖父李金永芳對於系爭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第八○及八一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之共有權,而李金永芳之遺產由巳○○繼承,是以巳○○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已繼承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之共有權利;再依戶籍登記情形及證人許天能之證言,堪認巳○○基於其祖父李金永芳與其他共有人之協議分管範圍,占有使用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斜線所示八○之A○○二(貨櫃)、八一之A○○三(貨櫃)、八一之A○○四(鐵皮屋)部分土地,已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自非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被上訴人午○○基於其與巳○○間之租賃關係,占有使用附圖斜線所示八一之A○○四部分面積○.○○六二二五公頃之鐵皮屋,亦屬有權占有使用,非屬侵奪上訴人之所有權。」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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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