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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一月 2008
【法律人的哲思】法律人?平凡人?以及眾生
【法律人的哲思】法律人?平凡人?以及眾生 文/楊春吉(故鄉) 【之一】 法律,有一種理想,為眾生建構良善狀態的夢想; 而平凡,卻是法律的真、良善的實。 【之二】 在高山霧裹,悟的道,或許是真理; 但混沌,卻是有、無與空之源。 【之三】 公平與正義,寧願相信其存在; 只因其是唯一的 喘息。
【行政法律問題】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一再陳情,怎麼辦?
【行政法律問題】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一再陳情,怎麼辦? 【問題】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使相對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滿足,於是不斷的就同一案件陳情,並表示要告該公務員瀆職,若該公務員不想再對陳情書回覆,請問行政程序法是否有相關條文可不再去理會該相對人(例如一事不再理),或直接回覆該相對人尋求行政救濟即可呢(註一)? 【解析】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註二),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註三)外,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又人民陳情案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從而,本案中的行政機關,苟認定人民所為書函,係屬「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之陳情(註四),該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之規定,不予處理;至於教示條款,應於書面行政處分上載明之(註五),而非在行政機關所為函復中敘明,以免讓受文者誤為「又是一行政處分」,而以其為標的,再提起訴願,徙費行政資源。是本案,自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為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1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行政處分相關問題。改寫而成。 註二:所稱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訴願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可資參照。另相關文章,請參拙文,【行政法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或拙等合著, 【行政法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96年8月10日刊於台灣法律網。 註三: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等。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參照。 註五: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當應記載「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事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行政處分並非當然無效,僅發生延長救濟期間為一年而已。此種「不服行政處分等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之載明,通稱「教示條款」(最高行政法院95年11月08日95年度判字第01805號判決、95年07月31日95年度判字第01206號判決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繼續閱讀
【行政法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
【行政法法律問題】 何謂「行政處分」? 【問題】 可以回答我何謂「行政處分嗎?還有該如何去判別?可以用比較生活或釋白話一點解釋~因為行政法裡面的文字太文言文了?例如: 1.農產品行情報導 2.節育宣導 3.准許新藥上市 4.租用辦公大樓上面哪個是行政處分呢??適用什麼樣的原則去判別的呢(註一)? 【解析】 按所謂行政處分,乃指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1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2項)。」規定下之行政處分(註二),其大致上區分為第1項之行政處分,第2項前段之一般處分及第2項後段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等3者,其要件亦有不同,甚難僅以少許篇幅予以詳盡,但從提問人所舉例「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導」、「准許新藥上市」「租用辦公大樓」等4個例子來看,其涉及者為第1項之行政處分,其要件為「須為行政機關(註三)所為」、「須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註四)或其他公權力措施」、「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註五)」、「須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等4項要件。換言之,實務上之個案須同時符合前揭4項要件,始謂行政處分(註六),始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果欠其一,即非行政處分,亦難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註七)及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前揭「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導」、「准許新藥上市」「租用辦公大樓」等4個例子中,「農產品行情報導」與「節育宣導」,雖可能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但並非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亦無直接發生法律之效果,當非行政處分,僅為資訊之公開或可能為行政指導(註八)而已;至於「准許新藥上市」,符合前揭要件應為行政處分;但「租用辦公大樓」,係行政機關基於私人之地位所為之私經濟行為,原則上應屬民法租賃,非行政處分,惟因政府採購法採兩階段理論之關係,在契約成立前所為之招標、審標及決標,非無成為行政處分之可能(註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20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請詳細說明何謂”行政處分”~跟列舉許多生活例子。 註二:訴願法第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亦同義。 註三:此稱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至第3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參照。例如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一級局處固為行政機關,但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則非行政機關,是其欲為行政處分時,應以臺北縣政府之名義行之,始符合「須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要件。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44年12月13日判字第70號判例:「臺灣省各縣耕地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依其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係以縣政府之名義行之,其對外發表之文書,如含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自應視為縣政府之處分。人民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自得提起訴願。」可資參照。 註四:就此,最高行政法院60年12月09日判字第819號判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所謂之處分,係指行政官署本於行政權作用,就特定事件對於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處分而言。如官署為貫徹某種行政上之設施,本於其職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實施一種辦法,限制不特定人為某種行為。此項命令,不得認為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參照 註五:就此,最高行政法院44年08月23日判字第34號判例:「訴願法第一條所謂官署之處分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係指該項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損害該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本件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 之該項命令,係就其與原告間關於私權爭執之事項,命令所屬機關為某種處置,其命令之對象,為台南市政府,雖曾將此項命令之副本送達與原告,但此並非本於行政權對原告為何處分。此項命令,僅係指示台南市政府對於原告為行政處分。必待台南市政府遵令為塗銷登記,變更為國有之登記後,始有損害於原告之權益。原告如認台南市政府依該項命令所為塗銷登記等處分行為為違法或不當,有損害其權利,則依司法院院字第六一七號及第一一六五號解釋,應以台南市政府為原處分官署,而向被告官署提起訴願。」、61年04月04日裁字第61號判例:被告官署受民事法院囑託丈量系爭界址,係屬鑑定性質,其鑑定結果之取捨,權在法院,與行政機關本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行為迥然不同,而該官署對原告複丈之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其向管轄法院請求依法處理,此項通知,於系爭界址並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亦難認為行政處分,原告對此通知遽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自為法所不許。」可資參照。仍須注意的是,所謂法律效果不以公法上的法律效果為限,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亦屬之。 註六:其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6年03月21日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僅係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詮釋,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 註七:最高行政法院44年06月14日判字第18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參照。 註八: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參照)。 註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 繼續閱讀
事物手扎(一):拾人心?
事物手扎(一):拾人心? 文 / 楊春吉(故鄉) 故鄉到學校服務雖僅15天,但感觸良深,從學校家長不贊成學生掃廁所,到老師無理的好笑,都讓我覺得社會真的變了,變得功利了,大家只看到某某老師帶領學生參加比賽得獎,卻忽略了將真實學習落入平實的重要。其實,教育在故鄉的心目中,是簡單的,「力行」兩個字罷了,如果家長或老師或學校行政人員做給學生看,長久下來,雖不能改變全部人的想法及作為,但大部分還是會跟著做的。 以故鄉為例,初到學校,校園垃圾滿地,真的慘不忍睹,早上來運動的民眾也視若無睹,更甚者,早到的學生只顧著打球,對於責任區的打掃,根本不在乎,大多數的老師也很晚到,更說不上指導學生打掃了;第3天之後,故鄉覺得如此糟蹋美麗校園,真的不是辦法,乃每天提早半小時至學校,做起環保志工的工作,將人為垃圾撿起來,並於撿畢實施垃圾分類。剛開始,運動的民眾、老師及家長都冷眼旁觀,直至12天以後,部分的運動民眾及主任也撿起垃圾來了,部分的老師也開始要求學生認真打掃了,校園環境雖不能說一成不染,但乾淨多了,倒是事實,也讓校園恢復幾許美麗。 這件事,雖是小事一件,但您們看得出來,我撿的每一個垃圾,都是一顆人心嗎?人心就隨著垃圾的減量,校園的更美麗,顯得更好了,教化的目的也隨力行而實踐了。所以說,教育很簡單,「力行吧,大家一起來拾人心」。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民法第188條之責任,應由人力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負擔?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 民法第188條之責任,應由人力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負擔? 【問題】 A為人力派遣公司,B為要派公司,C為A之派遣員工,今B與A之間成立合約,由A派遣員工一名至B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由B給付薪資報酬給A,A於是派遣C員工至B公司服勞務,C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造成第三人D受傷住院,後D欲請求損害賠償:一、民法第188條的責任應誰負擔?A或是B?二、若AB於契約中訂明民法第188條責任全由B負擔,A不負擔。A若受第三人請求並賠償後,A得向B請求償還已賠償之數額。該約款是否為一無效約款?民法第188條的責任得否以契約自由原則將該義務轉嫁他方(註一)? 【解析】 一、民法第188條的責任應誰負擔?A或是B?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而言。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故「有關勞動契約、解雇、工資及工作規則等事項皆只由派遣公司雇主負擔法律上之主體責任」。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我國民法第484 條規定旨趣,僱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利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臺灣高等法院94年11月01日94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先予敘明。至於最高法院45年11月10日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之受僱人,係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已否成立書面契約,在所不問。」乃指「不以成立書面契約」為限,雖「非成立書面契約但有事實上之僱用關係」,亦有民法第188條之適用。所提民法第188條的責任應誰負擔?A或是B?從最高法院56年06月14日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任。」及前揭判決觀之,應為A及C同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另此種法律關係,無法以勞動契約等僱傭契約之民法有限條文(勞動契約法尚未通過,僅屬法理之位階),加以涵蓋,爰有提議以專法規定者,併予敘明。 二、若AB於契約中訂明民法第188條責任全由B負擔,A不負擔。A若受第三人請求並賠償後,A得向B請求償還已賠償之數額。該約款是否為一無效約款?民法第188條的責任得否以契約自由原則將該義務轉嫁他方?此種約定,雖並未違反強行規定,也與公序良俗無關(註二),但人力派遣公司將其應負之連帶賠償,以約定之方式,轉嫁於要派公司,顯然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可能違反民法第247-1條之規定(註三),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情形;另本文亦認為,此種約定,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註四),亦值得深思。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1月24日植根法律網討論區 >民事問題討論區>民法第188條的責任。 註二: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年08月21日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參照。 註四:誠實信用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房地產法律問題】何謂誠實信用原則?在不動產買賣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效果,為何?參照。 (本篇亦於97年2月12日 刊於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法律諮詢服務網 法律專欄)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繼續閱讀
【票據法律問題】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
【票據法律問題】 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問題】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的本票,持票人去告,我需如何自救(註一)? 【解析】 按「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分別為民法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是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之本票,自得於發見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4年04月26日94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更謂:「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無論脅迫是相對人或第三人所為,均得撤銷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既係遭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不論此一脅迫係上訴人、許琴文或許琴文友人所為,均無礙被上訴人撤銷權之行使。被上訴人既已向上訴人夫妻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則其所為發票行為即溯及失其效力(民法第114條第1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自屬不存在。」,值得參照(註二)。 【註解】 註一:問源來源:96年10月15日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本票問題。另本票亦為擔保之一種,是仍將本問題,暫置於【保證法律問題】中。 註二:其他實務上的見解,可參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90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等。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湘愁文學:Lisa
Lisa 文 / 湘愁 在銀行上班的那段時光,因一位退休阿姨介紹我ㄧ套產品,試用後效果還不錯,就這樣,一頭栽進了直銷生涯。當時,倒是不在意能擴展多大的事業,只是想多交些朋友,看看不同的領域,培養第二個專長;就這樣,白天是銀行員,晚上則是直銷走單邦,幾個月下來,下線達6、7個;其中,老外Lisa,是透過朋友間接認識的,來自菲律賓,剛開始只是純介紹產品,Lisa覺得不錯,建議我可參加她們的聚會,有許多姐妹應該會喜歡,就這樣與她相約,參與了當週他們教會舉辦的活動。 那天,一大早與Lisa約在車站,相會後一同搭上往目的地的公車,閒聊中車子經過幾條小巷,在偏僻的地方下了車,Lisa帶著我進入一個廢棄已久的工廠,走上二樓,遠遠聽到人聲,來到一房間門口,停下腳步敲了三下,只聽到門的另一邊傳來通關密語的詢問,Lisa道了名字,講了暗語,對方才開門,開心地歡迎我倆的到來;一到屋內,每一位皆著正式服裝,男仕穿著襯衫西褲,有的還打著領結,女仕們皆盛妝打扮並著裙裝,讓我非常驚訝,每個看起來都是俊男美女。 禮拜開始,首先,臺上主講人以英語講解聖經內容,而台下專心聆聽;接著開始帶唱聖歌,臺上歌唱者音質清脆,歌聲悅耳,令人陶醉;接下來自由活動,大家開始閒話家常,Lisa一一向我介紹她的同伴們,有的是母女檔,有的是姐妹檔,熱情的與我寒喧;這時,有人拿出血拼的成果與眾人分享,只見有的姐妹拿著鏡子化著彩妝,有的拿著衣服試穿,這時Lisa幫我推薦產品給她的姐妹,我趕緊拿出吃飯的傢伙,一個很大的展示箱,展示所有產品的試用品,眾人踴躍試用,好不熱鬧,我忙著向大家解說使用的方式,下訂單的人數在熱鬧的氣氛下,也因此愈來愈多,此行,出乎我意料之外的豐碩。 活動結束後,與Lisa走出會場,談論著今天所遇到的人事物以及各自的近況。對Lisa,有了更深的瞭解,Lisa有一位美籍男友,兩人共同努力存錢,準備共組幸福的家庭,為了將來,兩人相隔千里之遙,生活比我辛苦多了,但她喜交朋友、樂觀開朗的心態以及無畏的勇氣,深深影響了我,也讓我體會到「生活的美滿在於追求」。 終於,兩人到了車站,各自分道揚鑣;此時,天色漸暗,接近傍晚時分,看著夕陽,感觸良多。隔年,Lisa因約到期,回到菲律賓,而我也因調職離開台北,與Lisa失去聯絡,每當我在路上遇到菲律賓人,總會想到Lisa,以及與她共度那段美好的歲月。 綺萱(湘愁)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故鄉)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故鄉)多積德等
【老公的情書】<第五封><第六封>
【老公的情書】<第五封><第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五封> 萱: 在這閃亮快樂的日子裡 想妳不足以代表心中的愛戀 只能 凝視妳,專注千萬年 陪伴妳,生生世世永不變 ………………………………………… 永遠疼妳的 0214 <第六封> 萱: 擁抱妳的時候,一種相相惜的感覺由然而生。而當短暫離開妳的時候,一種失落感卻滿佈全身,而有一種想哭的感覺;就像昨晚,一個人躺在床上,看著你的照片,聽著妳送我的CD,想著妳我相處的甜蜜,真得恨不得生生世世永不分開,永永遠遠相依相偎在一起,不論天崩地裂,也不論太陽毀滅,只要妳我相依在一起就夠了。 而愛妳如此深,不知什麼原因?只知愛妳是如此瘋狂,想妳是如此深刻…………………………………… 永遠心疼妳,愛妳的老公 0216
湘愁文學:真心換真金
真心換真金 文 / 湘愁 終於考完大學及三專聯考了,桎梏已久的心,頓時解放,心中期待著能有一段美好的大專生涯。開學後,班上聯誼活動不斷,每星期皆滿檔,內容包羅萬象,有迎新露營、機車郊遊、烤肉活動、舞會等,剛開始時,因為好奇心的驅使,參加了幾項活動,但均僅是互相爭奇鬥艷徒具形式而已,並不能從中結交知心好友,覺得興趣缺缺,就不再參加了,轉而走向結交筆友之路,因而結識了筆友-火。 剛開始,我們每週ㄧ封信,從閒聊生活周遭事物到評論國家大事,天馬行空,暢所欲言,完全沒有壓力;而讀者就是彼此,透過筆觸表達情感,讓人既熟悉卻很陌生,這種感覺真的很微妙,不是身在其中的人,所能瞭解。此時,我每天的生活重心,除了上課外,就是寫信,以及等待信息的到來,信件如果晚來幾天,就感到很落寞,這種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不安,逐漸在心裹加深。 轉眼間,通信已一年;忽然,有一天,收到一封沉甸甸的信,原來是夾著一張照片;看完照片後,對於「是否也該寄照片予他」,感到很徬徨,最後因為怕受傷害,還是維持原樣。一個月後,心中的不安與日俱增,心想總要面對現實,決定寄照片給他,挑了張普通的照片隨信寄去,剛投入郵筒,就後悔了,一星期過了、二星期過了,一個月仍沒有消息,有如消失般,就此斷了線,我並未死心,再寄了信,但依然未回應,沈沒在歲月如梭裹。當時,我真的很不解,爲何當初的真心,竟抵不過一張容顏?直到認識老公後,我才知道,原來真心,真的可以換得真金。 綺萱(湘愁)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故鄉)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故鄉)多積德等
【老公的情書】<第三封><第四封>
【老公的情書】<第三封><第四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封> 綺萱: 凌晨五點突然清醒,對妳的思念又開始運轉。 雖然四小時前,才結束談話,我依然渴望與妳相知相惜的談話直到永遠。 或許「永遠」有點困難,但任何事情在彼此認知下,共同努力力行,相信還是會實現的。 所以妳我感情絕不會因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因「真情恆永遠」。 非常愛妳想妳的大犀牛 0211/0515 老婆的話:從前我也一直在懷疑真情是否能恆久,但自從遇到老公以後,我相信我們會長長久久。 <第四封> 萱: 在今夜的星空下,妳我就像 靜默的紫色鬱金香和莖葉般 雖寂靜,但相依偎 雖平凡,但相珍惜。 情人的妳,情人的我及情人的日子裡 感謝有萱的陪伴及主的祝福。 永遠的存在 0212/ 2000 綺萱(湘愁)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故鄉)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故鄉)多積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