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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每月彙整:一月 2008
湘愁文學:黑熊與牙套妹(初識篇)
黑熊與牙套妹(初識篇) 文 / 湘愁 我與老公相識的第一天,見面時的一霎那,覺得對面的男生好黑好黑,尤其是穿著白西裝,更像黝黑的黑熊,裹著白色的棉被,至於臉上的五官是圓是扁,倒是完全沒有注意。而老公,也把我端詳了一陣子,視線一直停留在某一部位-牙齒;我趕忙解釋「這是牙套啦,沒有嚇著你吧!」,老公這時才寬心,露出會心的一笑。 之後,兩人交換禮物並列而坐,但我的視線因為羞澀始終看著地上。老公看著我的簡歷,首先打破沉默說道:「妳是獅子座的,而我是金牛座,以星座來看,絕非最佳拍檔,我倆怎會配在一起呢?再加上我肖雞,妳肖犬,那不是更加雞犬不寧嗎?」,我也覺得還滿有道理的,遂與當時的黑熊,一起猜測「不知主辦人員配對的道理,在那裡?」。打開話匣子後,既來之則安之,兩人天南地北的聊,林口體育館已繞了數十圈,仍繼續聊,也不管其他團員,兩人依然快樂的聊,直到遊覽車快開了,我倆始離情依依,匆匆道別。我的心,從此存留著老公這隻碩大的身影。 隔天,因工作忙到很晚才回到宿舍,聽到語音留言,是老公打來的,因時間已晚而作罷;第二天,再次聽到老公留言,我又錯過了寶貴的電話,找電話號碼時,竟然遺失了,心中好懊惱,只好再透過承辦小姐要電話號碼;要到後,我趕緊撥了電話,只聽到電話那一頭,傳來聽不懂的語言,原來是婆婆接的,因語言不通,老公又不在,只好匆匆說了幾句就掛了電話,心想這下可慘了。 第三天,早早回來,就收到老公的第一封情書,看了很感動;不久,電話就響起,趕忙接了電話,從此未再放下;聽到老公熟悉的聲音後,覺得好安心,雖然一波三折但並未影響兩人的好感,我倆快樂的聊著,直到深夜,每天皆如此。隔週,老公從高雄趕來,與我共度了第一個情人節,之後除了生病每週必到,從未間斷,加上每天一封的情書,每晚溫情的問候,深深令我動容;我倆足跡,也踏遍臺灣各景點,留下「淡水河見證我倆定情之約」、「旗津海灘我倆相依相偎的足印」、「走馬瀨農場的深情告白」、「西子灣夕陽映照儷人雙影」等,至今仍讓我回味無窮的情事。 綺萱(湘愁)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故鄉)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故鄉)多積德等
湘愁文學;兩隻猫的故事
兩隻猫的故事 文 / 湘愁 台北租屋的那段日子,除了繁忙的工作外,並沒有其他休閒活動,室友養了一隻波斯貓「圓圓」,帶給我們不少歡樂,也讓我對貓產生了興趣。有天,下班途中經過一個透明的櫥窗,發現有幾隻小貓嬉戲玩耍,非常討喜,這番情景吸引我駐足停駐。一星期後,突然心血來潮,走進店內,老闆熱情招呼,詢問店裹所有的猫之生活特性後,買了一隻特別乖巧安靜的,取名叫「波波」。 波波剛來時,不吵不鬧,很安靜地蹲在房間的角落;有一天,回到家,發現家中零亂不堪,查看籠子的門,發現是上鎖的,這時突然閃過一個身影,原來波波正大搖大擺地逛大街……我百思不得其解,牠是如何脫離桎梏的牢房,成為自由之身的,難道波波有通天的本領不成。接連幾天皆是如此,讓我對波波的超能力,愈來愈好奇,於是,特別請的一天假,一大早與波波打聲招呼後假裝去上班,過了不久後又馬上繞了回來,在無預警下立刻打開房門,驀然出現在眼前,是波波半身子卡在兩欄杆間無奈的模樣,直教我又氣又好笑。 波波與園園,一見如故,結伴一起在房間裹撒野,每當下班回來時,房間總是亂七八糟,猶如浩劫後的天殘地缺,總讓我氣了半死,但罪魁禍首的它倆,早已四腳朝天呼呼大睡,與周公下棋去了。波波與園園,感情雖深厚,但難免有相互鬥氣打架的時候;打架時,圓圓體形雖比波波大三倍,但波波打起來,可是不服輸,不僅耍狠,還會發出嘶吼,常把圓圓逼到角落,還不了手,室友只好將無辜的圓圓抱離,我則將盛怒如老虎的波波,關進籠子裹。 波波,每天一早起床,總在門邊等待,只要我一把門打開,總是以最快的速度衝到圓圓家門外蹲著,對著門內的圓圓,快樂地吟誦著寒暄之語,圓圓也跟著合唱起「相見歡」;這時,室友通常會立刻把圓圓的門也打開,門開後,一時之間,兩隻貓又撲在一起,一場天翻地覆的戲碼又重新上演。尤其是晚上睡覺之前,波波與圓圓更是難分難捨,有時玩的太過火,食物撒落一地,便盆的貓砂四處飛散,室友與我為之瘋狂,決定把它倆關緊閉一週。 隔天,波波竟向我報復,屎尿亂放,打翻食物,我氣的大罵,它老兄卻早已一溜煙不見,消失在房間裹;我地毯式的搜索,仍無所獲,決定拆了床,尋找它的踪跡;果然,發現它的身影,用棍子驅趕,波波打死就是不出來,反而愈向裡面躲藏;最後,我只好投降,以食物引誘波波,讓它自動現身,之前所堅持的處罰,當然也束之高閣。 假日,我常在窗外,觀察它們的互動,時而互相撕咬,時而搶著食物,有時一起擠在便盆內解放,推來擠去好不熱鬧,累了就蹲在窗台上打盹,可愛的模樣,完全忘記剛才的調皮,令人會心一笑,使我忘卻了很多煩惱。不久,室友搬家了,帶著圓圓離開了我們,而我也搬到宿舍,重新開始另一個生活,而圓圓搬走之後音訊全無,只留下幾許記憶,讓我至今仍回味。 綺萱(湘愁)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故鄉)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故鄉)多積德等
【刑事法律問題】女友早已婚,但答應要嫁給我,得否告她詐欺?
【問題】 認識一個女友已五年多,交往期間他住過我家也認識我父母,曾答應要嫁給我,五年來我盡一切所有滿足她,也時常跟我開口要錢,甚至還利用我替她跟我父母借錢。如今都沒還,人也失蹤,前陣子接到一個男的電話才知他失蹤就是跟他同居且有身孕。就避而不見,她失蹤哪陣子為ㄌ找她工作也沒ㄌ,女友也是跟他父母說要嫁給他。現在找到她ㄉ家也得知她早已婚ㄌ。請問這樣能告她詐欺嗎(註一)? 【解析】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分別為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699號、46年03月12日台上字第260號著有判例,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註二),且其未遂犯亦罰之。惟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始足,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註三);但其未遂犯,則以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之謂;亦即行為人僅須基於詐欺之故意,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或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註四)。從而,本案中的「女友」得否以刑法第252條第1項詐財罪論處,自應依此判斷。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1月1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誰能幫我解惑? 註二:以刑法第252條第1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註三:最高法院92年06月26日92年度台上字第3440號刑事判決:「又刑法之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成立要件。所謂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之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因之犯詐欺罪之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有無施用詐術及被害人是否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應於犯罪事實欄詳加記載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92年06月05日92年度台上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85年11月21日85年度台上字第5421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以行為人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為構成要件,故其前提,須行為人成立詐欺罪。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則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本件第一審判決理由一之(一)論述甲○○、丁○○無償收購病死雞用以屠宰分別出售予乙○○、丙○○加工製造貢丸販售予消費者食用等事實之依據,原判決加以引用,並於原判決理由二說明『縱認渠等(指甲○○、丁○○)有將部分病死雞肉絞碎用以餵魚,亦不能據此排除其有將另一部分病死雞肉販賣同案被告丙○○、乙○○加工製造貢丸食品之事實』云云,似認定甲○○、丁○○之販賣病死雞肉予丙○○、乙○○,亦屬其等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惟原判決所引用第一審判決,既另認定丙○○、乙○○二人均明知甲○○、丁○○出售之雞腿肉、雞胸肉皆取自病死雞,竟仍予買受,苟此項認定屬實,則甲○○、丁○○似未對丙○○、乙○○施使詐術,丙○○、乙○○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要難謂甲○○、丁○○二人係對丙○○、乙○○詐欺,原判決將甲○○、丁○○之販賣病死雞肉予丙○○、乙○○認定係屬犯罪事實之一部分,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原判決所引第一審判決事實欄記載『甲○○、丁○○取雞胸肉、雞腿肉,甲○○另取雞尾椎,……各售予彰化縣員林鎮之攤販油炸及彰化縣雞肉業者在市面販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食用,致使消費者誤以為係新鮮之活屠宰雞肉而予以購買食用』『乙○○、丙○○二人均明知甲○○、丁○○所出售之雞腿肉、雞胸肉皆取自病死雞,竟仍分別混合豬肉製成貢丸後,販售至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台北縣中和市等地供不知情之民眾食用,使該不知情之消費者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新鮮貢丸而予購買食用』等情,似認定上訴人等係向不知情之消費者詐欺,惟該第一審判決書已載明甲○○、丁○○係售予彰化縣之攤販及雞肉業者,而丙○○、乙○○於雲林縣調查站訊問時,亦供稱其等係將所製造之貢丸售予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等地之攤販等情,而未直接售予消費大眾食用,則如何能謂上訴人等對消費大眾詐欺﹖原判決理由內未加說明,遽謂上訴人等使不知情之消費者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新鮮活屠宰雞肉、貢丸而予購買食用云云,亦嫌理由不備。」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93年10月07日93年度台非字第232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但其未遂犯,則以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之謂;亦即行為人僅須基於詐欺之故意,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或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 (本院二十年上字第八二三號、上字第三九一二號判例、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二一九號解釋參照)。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鄭秀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三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合組詐騙集團,其等以設置陶瓷攤位,攤位上有籐圈可投擲,並以成堆低價遙控汽車吸引詐騙之對象,其中一男子扮演老闆,被告則與另二位男子扮演圍觀顧客;適被害人吳高美玉遇紅燈停車,被告見機不可失,即對之佯以三輛遙控汽車只賣新台幣 (下同)五千元,被害人即下車察看,被告見被害人有所動心,即由其中一男子提議,以丟籐圈到陶瓷獸頭上定輸贏方式以賭博錢財,被害人猶推辭中,被告即與另一男子假意與該男子下注,並各賭輸被告及另一男子一萬元及三千元,以引被害人上當,被害人尚不及反應,該男子已將籐圈丟進陶瓷獸頭,並對被害人稱其已輸錢,須給付賭注一萬五千元,被告則假意代被害人清償五千元,並要求另支付一萬九千元,被害人乃佯稱欲至銀行提錢,伺機向駐警姚清潔報案而查獲,因論被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原確定判決既認定被告有串通他人以丟籐圈賭輸贏之方式,誘使被害人上當與之對賭之詐欺犯意,客觀上亦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被害人雖知悉被告等人係一詐騙集團,未因被告之施詐而陷於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仍應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繼續閱讀
【行政法律問題】被強制扣薪,得否出國?
【問題】 我是一個薪水微薄的卡債族,而且負債比也很高,但是我朋友集資帶我出國,是否可以(註一)? 【解析】 按「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第1項)。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三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第2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分別為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2 條定有明文。是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人民申請入出境,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依稅捐稽徵法等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註二)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從而,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出國(出境),自應依此判斷。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1月1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若是被強制扣薪是否可以出國和購買基金? 註二:依稅捐稽徵法等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21日96年度裁字第03873號裁定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甲工廠排泄廢油汙染乙之九孔池,致乙九孔死亡,乙可否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 甲工廠排泄廢油汙染乙之九孔池,致乙九孔死亡,丙開設之海鮮餐廳因為乙無法供應九孔,而營業受有損害,請問乙丙可否對甲請求損害賠償(註一)? 【解析】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分別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041號、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是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則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另損害賠償之債,亦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者,自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始得為之。是本案中的乙,得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自應依此判斷(註二)。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分別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所明定及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8號著有判例,是本案之損害賠償方式,自應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例外;損害賠償之範圍,則為被害人之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至於被害人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及合理損害賠償之金額,自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是本案中的乙,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時,其損害賠償之範圍,固包含所失利益,惟是否有所失利益,本案中的乙自應負舉證責任。 至於本案中的丙之營業損失,或為民法第216條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稱之「所失利益」,惟本案係屬因可歸責於本案中的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本案中的丙雖得向本案中的乙請求損害賠償(註三),但除「此債權業由乙合法讓與予丙」外,基於債之相對性,本案中的丙仍不得據此向本案中的甲請求賠償損害。另第三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者,以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規定者為限,本案中的丙並非前開規定中的第三人,自不得以前開規定請求之,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30日聯晟法律>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甲工廠廢油汙染之侵權行為。 註二: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02月16日95年度台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註三: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參照。 (本篇亦於97年2月15日 刊於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法律諮詢服務網 法律專欄)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 繼續閱讀
【老公的情書】<第一封><第二封>
【老公的情書】<第一封><第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初識老公至今八年餘,回顧相處的點點滴滴,尤其是最初的眷戀,那264封滿懷愛意的情書,更讓我至今深受感動,或許情書有點老舊,但我想呈現給各位是一份夫妻間真摯的情感。 綺萱2008.01.01 —————————————————– <第一封> 綺萱: 「認識妳真好」這是我心中想向妳說的話,能與妳相識、遇到如此有緣的妳,是我一輩子的福份,我必以「真愛」的態度好好珍惜妳。 當妳有疑慮「距離」與「語言」是問題時,請相信我「距離」是可以克服的,「語言」是可以學習的,只要彼此相信心中的感覺,真心得愛者對方,再加上互相體諒彼此,那距離與語言只是小事情罷了。 對於2月7日的祝福大典倒是滿懷企盼,也選了一套搭配不錯的西裝服,希望能配上妳的風采;妳是否有個願望希望於1999年12月31日凌晨完成終身大事呢?最後祝妳幸福快樂。 永遠的存在 0202/1630 老婆的話:記得第一次見面時,我們彼此並未仔細看清對方的面貌,但卻相談甚歡,感覺好像很久不見的熟朋友,記得我們只是天南地北的聊…………,直到回到家中,仍依依不捨,對彼此皆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二封> 綺萱:「想妳的感覺真好」,想妳的時候,有一種滿足盈溢心中……… 也有一種激動,想飛去台北與妳相聚,不論片刻是否,只要注視妳那秀麗的臉龐,我的心中就充滿喜悅…………… 有時,也像妳一樣,懷疑是否如夢?但扭扭鼻頭,會痛就是真。 當妳再次懷疑時,扭扭鼻頭使其發痛,妳就會感覺如此真實,絕對不是夢。當然,想一想我待妳的真誠及對妳的愛,妳就會發覺,其實,夢也可能成真。 最後祝妳「每夜有個美夢」 「每晨有個歡樂」 永遠的存在 0208/2350 (附註※一張比較不黑的照片予妳,讓妳不要忘記我的長相,且永存妳腦中。) 老婆的話:距離也許是感情的阻力,但對我們而言距離是思念增長劑反而是助力,當初也就是老公每週從高雄—臺北來與我相聚,散發熱情及關愛,漸漸融化我心,也讓我感受到一片真誠。 老婆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