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四月, 2008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及 其他書目公告

gs 四月 20th, 2008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9002

其他: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簡答題:房子ㄉ名下問題~急急急(問題來源:奇摩房地產)

gs 四月 19th, 2008

問:

請問一間房子,它ㄉ名下只能登記一ㄍ人ㄉ名子嗎,
如果能登記2ㄍ人名子,那有分主權跟副權嗎?

故鄉答:

得登記為1人單獨所有或2人以上分別共有
登記為2人以上分別共有者,均為所有權人,無所謂主權及副權之分

簡答題:有關宗族土地分割的問題(問題來源:聯晟法網)

gs 四月 19th, 2008

問:

在93年請一土地代書代辦宗族的土地分割,當初言明分3次收費,已收2次費用,但因仍有人對代書繪製的分割圖有意見(先前已繪製2張未達協議)卻在去年96年中後一直拖延至今,也曾兩度說好來對大家說明作最後決議送法院公告,但都食言放了大家鴿子,電話一直不接,今年初僅書面信函及第3張圖寄給相關土地所有人,原本希望能分割好自建,拖至今建屋成本都飆高,實在氣結!因所有人均為年長長輩,也都為老實人,真不知有甚辦法解決?真誠請教大家,謝謝!!

故鄉答:

對於分割方案有共識嗎?若沒有共識基礎,劃多張分割略圖,亦是徒勞無功。建議若仍沒有共識基礎,不妨思考訴請裁判分割了(故鄉家裹的土地,亦是訴請裁判分割,才有共識,進而撤銷訴訟協議分割完成的)

簡答題: 如何與政府機關中止契約?(問題來源: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簡答題:請問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gs 四月 13th, 2008

問:

  本人是一小公司的負責人
95年間因本公司職員(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於下班後,借用公司所有之小貨車幫人搬家
後載有搬運之家具……等物品
不幸當晚在國一高速公路發生車禍
自己開車撞上護欄而失控翻車
當時旁邊載有朋友一人(以下稱原告)
二人皆受嚴重之傷害
事隔一年
原告即向甲提起過失傷害訴訟
並經簡易庭依一般過失傷害判決4個月
不料96.10原告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稱判決過輕,應依業務過失傷害判決並附帶民事求償120萬元之訴訟
公司也因此被列為民事賠償之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理由:
依民法第184、191-2條被告甲方付損害賠償責任。
又甲方受僱於本公司,所駕駛之車輛又為本公司所有,
其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力,自與執行職務有關,
依民法第188條本公司應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97.1甲方與原告以100萬元於地方法院達成和解。

現在想請教以下問題:
1.請問像以上情況,甲方是於下班時間私下向公司借車,處理私人事務使用,如原告所言這與執行公司職務有關之理由能成立嗎?
2.本公司是否應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3.本人將如何維護公司權益?其抗辯重點為何?
4.既已達成和解,原告還可再向本公司請求剩餘20萬元之賠償請求嗎?
還是甲方給付不足100萬元和解賠償費的部分,才由公司來連帶賠償?

本人深感困惑,煩請律師給予指點迷津,不勝感激,謝謝!

故鄉答:

1.    從最高法院88年03月12日88年度台上字第516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百八十
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
,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
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
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查甲○○於本件肇事時所駕駛之小客車,係屬其任職之公
司所有,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受傷後,000公司法定代理人000拿二萬元給伊,並稱甲○○係其公司員工,當天開車至南部遠程工作,很晚還未回來,
想是否出事了,結果真的出事,並拿一張名片,說有事可找他云云(見原審訴字卷二○頁
背面、二一頁正面),且有000公司000之名片附卷可稽(見原審交附民字卷一
三頁),而該公司亦承稱,當初曾稱願意賠償云云(見原審訴字卷五五頁正面)。此均與
判斷本件車禍肇事時,甲○○是否執行該公司職務,相關頗切,原審悉未詳查究明,遽以
前揭理由駁回上訴人請求該公司連帶給付三十五萬零五十三元及其利息部分,殊嫌率斷。
上訴論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95年12月27日95年度
台上字第2941號民事判決:「查上訴人抗辯000於凌晨一時許之非上班時間,與友人
聚會飲酒,因接獲其妻來電要求回家探視生病之女兒,未經上訴人同意擅自取用上訴人公
司小客車,駕車返家處理私事途中肇事,與其職務並無直接、密切關係,即非職務行為
等語(原審卷第一宗五五至五七頁、九五頁、第二宗八七頁至八八頁),此觀000於
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自陳其上班時間為上午十時至晚上十時,肇事當時係下班時間,
前晚十一時許與同事同往卡拉OK飲酒,臨時接獲妻子來電告知孩子生病,乃至停車場
開車回家途中肇事等語,與證人丙○○(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000(事發前與000共同飲酒之同事)、000(停車場管理員)等人於該程序所為之證言尚屬相符(
附民卷二九至四○頁、原審卷第一宗一四七至一五一頁),上訴人之抗辯,似非全然無
據。『參以上訴人公司小客車車身之外觀,並無公司名稱』,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原審
卷第二宗八四頁),則000於下班時間,擅自駕駛外觀上無公司名稱之上訴人公司小
客車肇事,究與其職務有何關連性?其行為外觀如何憑認與其執行上訴人公司職務相關
?殊非無疑。原審未加任何調查審認,說明上訴人抗辯之取捨意見,徒以000為上訴
人僱用,負責駕駛上述小客車,於駕駛該小客車途中肇事,即謂與其職務有關,逕為不
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嫌速斷,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尚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上訴人係以000駕車肇事非屬職務行為,其無
庸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上訴,核屬上訴人個人之抗辯事由,其上訴效力
即不及於連帶債務人000,自不必併列000為上訴人。附此敘明。」觀之,最高法
院似認「雖非上班時間,但公司小客車車身之外觀有公司名稱者,應得認在客觀上足認
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2.    此和解,乃甲方與原告所為之和解,但身為被告的公司,尚未與原告和解,苟原告
亦未撤銷此部分之訴訟,法院亦只能再依法裁判了。

簡答題:土地買賣問題(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gs 四月 6th, 2008

問:

故鄉大大,目前情況是這樣的,明天代書說要簽約,而土地也還未測量(訂金合約上有註明要測量),既然還未測量,那土地面積不就還未真正確定,既然還未真正確定,那為何明天就要簽約?能請教故鄉大大,土地買賣代書方面流程是如何呢`?謝謝

故鄉答:

您所謂的測量,應該是鑑界,而鑑界,乃將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為各點坐標)放樣至土地上,由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等)埋設界標之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參照),其主要是要瞭解土地之四至位置,並確認有無占有或被占用情形;至於土地面積,除有測量錯誤或抄錄,或登記錯誤或遺漏,須辦理更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參照)
外,係以登記之面積為準.

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第232條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簡答題:房屋仲介使用的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可視為房屋買賣契約(問題來源:聯晟法網)

gs 四月 5th, 2008

問:

您好 請問

a房仲斡旋時簽訂的【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 可以視為(或就是) 【房屋買賣契約同意書】 嗎
b【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屬於何種性質的契約 是[預約]嗎
c倘若,【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屬於[預約]那麼 它代表的是何種契約的預約呢
d[預約]可以規範[本約]嗎
e房屋賣方簽定願意依約賣屋給買方時於【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時 能否依預約
 因此箝制『斡旋金』部分直接轉成『本約』的訂金部分嗎
f如果買方無法履行買屋時,賣方有權沒收斡旋金是不是一種以『預約限定本約』的手法
 這種手段有法律效應嗎
g[預約]可以事先擬訂不動產標的物的價金範疇麼 於法生效麼
我是個吃虧才知道律法重要的人 斡旋金會不會被拿走 我不知道 
最後想問:斡旋金制度是否有"一定的效力"但絕非無效;它是否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請幫我˙感謝您ㄌ

故鄉答:

 您所說的【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各家並非完全相同,您的,全部條文,又是如何?

問:

您好! 謝謝您的回應!
您所說的【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各家並非完全相同,您的,全部條文,又是如何? 
內容如下:
買方x為購買下列不動產,特委託受託人居間貸利向賣方傳達購屋意願
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如記載未有詳盡者一地政機關登記謄本所在為準)
1門牌
2基地座落
3車位
第二條˙承購條件
1承購總價及支付方式:
 承購總價為新台幣____________
 第一期 簽約備證____________買方應支付賣方15%
 第二期 簽約備證隔日算起七個工作天類或土地增值稅單核下三日內買方應支付總款之15%
 第三期 尾款,買方應支付總款70%
*上述各期價款買方同意以現金或當日期支票一次支付,尾款則配合代快核撥支付,若貸款額度不足時買方應於完稅前以現金補足。
2本委託書有限時效
 字簽訂本委託書時算起,期限內賣方位簽認出售者,期滿本委託書自動失效。有效期限為(簽約起五日內) 
*附停止條件定金及其效力: 
 簽署本委託書同時,買方願支付上述承購總價之百分之二支付條件定金____壹拾玖萬元______
 (不另開收據),作為委託人居間向賣方洽談承購條件之用。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
 支付方式:現金
★附停止條件定金於賣方同意依本委託書條件出售並於本委託書簽認時,急發生定金效力,買賣契約已成立
 若買方不買,則不得請求返還。若賣方不賣,則所收”定金”?應雙倍返還買方(是否為預約箝制本約)& etc..
不詳盡的地方我再補充 感激不盡

另外請問您
若斡旋金全數返買方,我要簽屬什麼文件呢?交易不成我要付仲介費用嗎?付多少?
仲介說要為我爭取斡旋金全數返還,但要我私下給他報酬這樣合理嗎?
那這樣簽屬文件時在金額方面要證明我確實收到斡旋金全數返還,並放棄交易是不?
請一並幫我解說 感恩!

故鄉答:

1.您與仲介間之契約,係屬民法所稱居間契約
2.至於買賣雙方間之債權契約,非對話方式亦能成立,從而,本案買方苟以同一條件為之承諾,買賣雙方間之債權契約,即屬成立,雙方即須依債之本旨為之給付

簡答題:請問公然污辱跟侵犯肖像權 定義在哪?(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gs 四月 5th, 2008

問:

我的照片被任意放在奇摩家族裡~!!
還說了一些笑我的語言在上面
請問這有構成以上二條罪名了嗎?
如果我要去告他?要怎麼去循法律途徑告?
麻煩請解說 謝謝

故鄉答:

1.應視內容而定
2.笑我的語言?內容為何?
3.照片被任意放在奇摩家族裡.加害人侵害肖像權是否情節重大?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簡答題:交通事件裁決書之處理期限(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gs 四月 4th, 2008

問:

小弟想請問:為什麼93年7月份在國道十號的交通違規罰單(交通警察開的),現在才收到監理站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都已經快3年9個月了,這其中有沒有政府機構失職之處,可供小弟作為抗告的理由?

故鄉答:

應抗告的是
交通違規罰單
所列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是否有誤?
執法工具是否未經檢驗,影響正確性?

簡答題:路霸的定義?(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gs 四月 4th, 2008

問:

再馬路上常看到一些違規停車的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就是所謂的路霸嗎
那路霸的定義在哪?
停在私人的土地上 也是路霸的行為嗎?

故鄉答:

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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