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彙整
- 2012 年 二月
- 2012 年 一月
- 2011 年 十二月
- 2011 年 十一月
- 2011 年 十月
- 2011 年 九月
- 2011 年 八月
- 2011 年 七月
- 2011 年 六月
- 2011 年 五月
- 2011 年 四月
- 2011 年 三月
- 2011 年 二月
- 2011 年 一月
- 2010 年 十二月
- 2010 年 十一月
- 2010 年 十月
- 2010 年 九月
- 2010 年 八月
- 2010 年 七月
- 2010 年 六月
- 2010 年 五月
- 2010 年 四月
- 2010 年 三月
- 2010 年 二月
- 2010 年 一月
- 2009 年 十二月
- 2009 年 十一月
- 2009 年 十月
- 2009 年 九月
- 2009 年 八月
- 2009 年 七月
- 2009 年 六月
- 2009 年 五月
- 2009 年 四月
- 2009 年 三月
- 2009 年 二月
- 2009 年 一月
- 2008 年 十二月
- 2008 年 十一月
- 2008 年 十月
- 2008 年 九月
- 2008 年 八月
- 2008 年 七月
- 2008 年 六月
- 2008 年 五月
- 2008 年 四月
- 2008 年 三月
- 2008 年 二月
- 2008 年 一月
- 2007 年 十二月
- 2007 年 十一月
- 2007 年 十月
- 2007 年 九月
- 2007 年 八月
- 2007 年 七月
- 2007 年 六月
-
其他
每月彙整:四月 2008
簡答題:警察的法律問題(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問: 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於法有據 可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可以對哪些對象查證身分?那查證身分時應遵守哪些原則?? 故鄉答: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業明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2.須遵守比例原則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等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簡答題:租了30年的房客是否有優先購屋權(問題來源:聯晟法網)
問: 家中長輩留下一老舊透天厝, 許久前1樓即租給現在房客作銀樓店面, 迄今已逾30年。現因房屋已老舊多處漏水失修, 於是趁租約到期, 欲收回重新整修, 亦同時評估是否直接出售。現房客提出, 我方如欲出售, 其有優先議價及購買權, 不知是否有此法規規定? 故鄉答: 房屋之承租人,並無優先購買該出賣房屋之權,僅生民法第425條移轉不破租賃之情事。 相關文章,請參專欄.
簡答題:毀謗名譽(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問: 我罵別人髒話一句,如果不罰易科罰金,那要關多久 故鄉答: 視罪名而定,以下法條供參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簡答題: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之地上物處理?(問題來源:聯晟法網)
問: 1.20幾年前繼承一筆共有耕地 近一年 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登記完畢 , 可是地上仍有樹木等農作物 對方經告知後仍不遷移 我要如何主張 ?? 他有構成侵占嗎 ??可以將地上物當廢棄物處理嗎?? 2.因為有告知種樹的人 請他遷走可是他不移走 我現在要如何處理需要上法院嗎 ?? 故鄉答: 1.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處理. 2.訴請法院排除侵害或返還所有物,或向鄉區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簡答題:如何對未婚子女遺產監督(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問: 目前針對一個問題很苦惱… 就是賠償金與勞保等都是由未婚生子女為第一受益人…但是他的母親與我們一點往來都沒有,對於她來管理的部份,家人(尤其是母親)非常不能接受,試問,我們可以什麼方式間接來監督未婚生子女的母親有效管理…. 以上謝謝你的回答!!感恩不盡 故鄉答: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9條規定,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所以,發現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得列舉事實及證據請主管機關處理
簡答題:賠償問題(問題來源:台灣法律網)
問: 某客戶跟敝公司買了台蒸氣機,敝技師已去現場放置,但還未做交給客人的動作。 過程:設計師找了人做打掃,結果有人將水潑水在機器上,造成機子自動運轉,而沒人知道下運轉了3天…結果客戶木板因溼氣而毀損 目前:經估價後,設計師告知整修金額為6萬多,試問,如果對方採取法律訴訟,這賠償問題,真的是敝司的嗎? 故鄉答: 敝公司尚未將該台蒸氣機交付予該客戶,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買受人尚不須承受負擔(民法第373條參照),惟該客戶得依民法第184條前段.第188條之規定,向加害人(有人?業查明是誰的嗎?如果查出來,其應為加害人,但設計師是否亦有過失,亦須查明)及僱用人(敝公司)請求損 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