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
設立廣告租賃之出租人,不在同意書上認章,合理嗎?
【問題】
我公司最近跟一地主簽了一份廣告合約,上面有明確列出租用土地(有地號)是用做〔廣告用途〕並用〔竹架〕搭立。當打算依法規申請樹立廣告許可時,有一份需要土地所有權人簽名的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當初簽約時沒提到要簽這個,地主也不曉得),地主卻因可能衍生的稅金問題而拒絕簽名,甚至還要我的公司吸收他們的稅金才肯簽名,請問:1、合約上沒有提到要公司付這部分的錢,稅金應是出租方要付的吧?2、該土地有登記多個人的名字,但當初簽約時卻只有一個人簽名,合約上也沒提到另幾個人的名字,他也沒拿代理同意書出來,不知這樣合約是否算是合法的?
【解析】
按租賃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一),不以有所有權及訂立書面為其必要(註二)。又義務,亦得基於誠信原則而來。至於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除有相反之約定外,由出租人負擔(註三)。從而,本案中的租賃契約,仍有效,出租人應盡基於誠信原則而來,在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上認章之義務,且因未有相反之約定,出租人自應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出租人苟有違反前開義務,自屬債務不履行,承租人自得依約請求違約金,並催告其履行,進而解除契約(註四)。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427條、最高法院65年05月06日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參照。
註四:民法第250條、第254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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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