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保險法律問題】
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問題】
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15年? 5年?還是2年?
【解析】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為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是請求權,除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所謂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在民法則係指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等而言;至於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保險法第65條即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金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而非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長期消滅時效。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06月05日97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末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此所謂得為請求之日,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註一)。本件上訴人被保證員工不誠實行為發生且發現於保險期間內,屬於兩造保險契約所約定應理賠之保險事故,為原審所認定。而參酌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七、二○八八八號緩起訴處分書及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七號起訴書所載,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查帳發現其被保證員工有侵占上訴人金錢之不誠實行為,是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知悉其員工不誠實而發生損害時,即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並非於仲裁判斷確定損害額後始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甚明。」、臺灣高等法院97年08月05日97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系爭保險契約縱仍存在而可請求,然退而言之,被保險人甲於93年9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按『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為保險法第65條定有明文。另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32條(見原審卷第30頁之契約條文),亦有相同約定。而上訴人遲至96年8月2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4頁之起訴狀),顯逾 保險法第65條第1項所定之2年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併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可資參照。

【註解】

註一:「所謂得為請求之日,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之相同見解,請參最高法院96年11月15日96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07月16日96年度重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等。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本篇發表於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發表迴響

您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

您可以使用這些 HTML 標籤與屬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