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得否請求保險給付?

【保險法律問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得否請求保險給付?
【問題】
我公公騎機車連人帶車摔落水溝、送醫不治,驗屍報告只寫「窒息~生前落水!」,都沒有提到他有酒精成份!後來有一家保險已理賠下來ㄌ!但是2家產險卻拒賠,拒賠原因是因為他們說我公公有酒測值,我該怎麼反駁,爭取權益ㄋ?
【解析】
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定有明文,惟乃指保險人給付予請求權人而言,而所稱請求權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或「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註一),苟非受害人或受害人之遺屬,而係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加害人,自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又「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所明定,從而,本案中的公公,是否為加害人?本案是否係故意行為所致(註二)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自有釐清之必要。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185條之3所明定。易言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即屬犯罪行為,當不得請求保險給付。
【註解】
註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參照。
註二:保險事故以具有偶發性為要件,是以危險非直接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保險人即應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03月27日97年度台上字第617號民事判決:「保險事故以具有偶發性為要件,是以危險非直接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保險人即應負賠償責任。本件被保險人雖係酒後開車,但並未故意開車與聯結車相撞,發生保險事故之直接原因,係其遭聯絡車撞擊所致。從而,被上訴人縱有酒後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行為,但並非直接發生保險事故之原因,核與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構成要件有間,上訴人免責之抗辯,尚非可取。」可資參照。
註三:臺灣高等法院96年12月18日96年度保險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次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復為刑法第185條之3所明定。易言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即屬犯罪行為。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害人於車禍事故發生時,經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234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17mg/l,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駕車之規定。被上訴人因其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仍騎乘機車,並跨越雙黃線,侵入對向車道,致撞及對向之訴外人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羅東簡易庭認定其酒醉騎乘機車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判處被上訴人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1頁)。…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傷害醫療費用及殘廢保險金1,554,27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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