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 十月 31st, 2008
【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生育給付,得否依國民年金法請領?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得否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是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其給付則有老年年金給付(註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註二)、喪葬給付(註三)及遺屬年金給付(註四)等4種。至於勞工保險之分類,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等2種分類,其給付則依其分類,分為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註五)、傷病(註六)、失能(註七)、老年(註八)及死亡(註九)五種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醫療(註十)、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又依國民年金法第7 條之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十一)」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十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十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而所謂「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係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註十四)。從而,有關生育給付,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給付。從而,有關生育給付,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至於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並非國民年金法強制納保之對象,當得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註十五)。
【註解】
註一:國民年金法第29條至第32條。
註二:國民年金法第33條至第38條。
註三:國民年金法第39條。
註四:國民年金法第40條至第44條。
註五: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至第32條。
註六: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至第38條。
註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至第57條。
註八: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至第61條。
註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至第65條。
註十: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至第52條。
註十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8條參照)。
註十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十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
註十四: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註十五:另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726),亦應注意。
<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1″><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2″><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3″><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4″><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5″><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font></a>: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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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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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十月 30th, 2008
【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那些國民,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問題】
那些國民,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與全民健康保險,又何不同?
【解析】
按「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死亡者,於死亡之當日終止。」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8條定有明文,是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又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前開保險效力,除「死亡者,於死亡之當日終止」外,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換言之,國民年金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與全民健康保險第15條:「保險效力之開始或終止,自合於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之日起算。」、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38-1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前項規定於保險對象復保、停保時,準用之。」之規定大致相同。另國民年金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均為社會保險法之一環,研究社會保險法者,實有必要加以綜合研之;另除現行法條外,其理論基礎,亦有必要研之,以兼具理論與實務,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8條參照)。
註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又所稱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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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十月 29th, 2008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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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十月 29th, 2008
【保險法律問題】
員工滿幾人以上才需要加入健保?
【解析】
按「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均為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被保險人,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1條之規定,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所定情形(註一)外,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註二)則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註二)。其並無如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所稱「僱用五人以上」始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規定,不可不予以區別。
【註解】
註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參照。
註二: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第1款參照)。
註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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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十月 29th, 2008
【保險法律問題】
加入職業工會的勞保,但是健保不加入或健保入市公所,可嗎?
【解析】
按「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1條、第12條、第13條定有明文,是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規定之保險對象,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惟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則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且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註一)或仍在學就讀(註二)且無職業者。」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至於加入勞保之資格,與健保被保險人之資格仍有差異,不得等同視之,本案當事人得否以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或第六類: (一)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被保險人之資格投保(註三),自應依前揭說明辦理。
【註解】
註一: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照)。
註二:所稱在學就讀,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參照)。
註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之規定,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為投保單位者,為第五類及第六類。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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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十月 28th, 2008
【保險法律問題】
媽媽無工作,嬰兒健保,怎麼辦?
【問題】
媽媽無工作,嬰兒健保要加入爸爸這邊?還是跟區公所投保?
【解析】
按「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除有下列無法隨同投保之特殊情形外,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同為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第13條、第1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及「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均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其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惟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又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從而,本案媽媽,雖無工作,但苟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自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但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也只能以眷屬身分投保。至於本案嬰兒,應屬「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者,本案父親或媽媽,苟均屬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自得擇一隨同本案父親或媽媽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本案媽媽,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當然只能與本案媽媽隨同本案父親辦理投保及退保。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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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gs 十月 28th, 2008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該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定之?
【問題】
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該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定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該訴訟標的價額,又是如何?另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同時請求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以及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標的相互間存有利益共通關係,該訴訟標的價額,又如何定之?
【解析】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亦有明定。此乃因對原告而言,其主張之數項標的間存有利益相通之關係,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倘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同時請求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以及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標的相互間存有利益共通關係,參照首揭之說明,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7年03月13日97年度台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參照),是有關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或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區分如下:
(一) 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 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三) 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同時請求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以及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標的相互間存有利益共通關係,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實務上,前揭民事裁定:「本件相對人係以:伊祖父賴齡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下稱系爭祭祀公業)唯一派下員,賴齡有子三人,即賴春英、賴春義及賴春習。其中賴春英共有四子(含相對人甲○○在內),賴春義有八子(含相對人乙○○在內),賴朝正已死亡並絕嗣,再抗告人丁○○、丙○○及賴安正、賴三喜、賴寬仁、賴寬裕、賴紘彥、賴勝彥、賴勝昌等九人(下稱再抗告人等九人)非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員,竟自稱其曾祖父賴青雲創立系爭祭祀公業,再抗告人等九人始為派下員為原因事實,訴請: 確認相對人甲○○、乙○○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 確認再抗告人等九人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茲相對人主張賴春英、賴春義之派下權,占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之比例各為三分之一,則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甲○○之派下權所占比例為十二分之一,乙○○之派下權所占比例二十一分之一,合計占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比例八十四分之十一。惟相對人係否認再抗告人等九人向中壢市公所申報清理,稱其曾祖父賴青雲創立系爭祭祀公業,再抗告人等九人始為派下全部,占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之全部,而訴請確認再抗告人等九人就系爭祭祀公業主張之派下全部不存在。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較高者,即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全部定之。而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全部合計為新台幣二億九千一百五十萬六千五百四十二元,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清冊可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核定本件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並無違誤。原法院誤以相對人之派下權,占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之比例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廢棄,自屬可議。」可資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gs 十月 27th, 2008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應如何管理、處分其財產?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應如何管理、處分其財產?其與祭祀公業,有何不同?
【解析】
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法人得設監察人,由派下現員中選任,監察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之執行。」「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十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十二、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定有明文。
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則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25條第1項:「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二、沿革。三、章程。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七、派下全員證明書。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之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又祭祀公業法人得選任1人以上之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另祭祀公業法人亦得設監察人,由派下現員中選任,監察祭祀公業法人事務之執行(註一)。至於「祭祀公業法人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及「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均應記載於章程,從而,有關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章程有規定者,應從章程之規定,章程未規定者,則依章程所規定章程變更程序變更之,以為依循,其與祭祀公業應從規約,有所不同。
【註解】
註一: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在臺北市,申請人應備「1.申請書1份2.選任證明文件(會議記錄【派下現員1/2以上出席】或同意書【派下現員1/2以上】)3份3.管理人(監察人)名冊3份4.管理人(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5.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3份(監察人變更免附)6.民政機關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核符後發還)7.法人章程影本1份8.繳回原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9.繳回原核發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監察人變更免附)」等證件,送區公所轉民政局辦理,經民政局審查符合本祭祀公業規定者,核發變更後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式(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07153)。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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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gs 十月 27th, 2008
【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的投保薪資是不是可以扣除加班費?
【問題】
健保的投保薪資是不是可以扣除加班費? 有看到這個衛署健保字第84046762 號函:「勞工之加班費可不計入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基於公平原則,其適用對象,不宜排除投保金額低於 36,300 元者,另依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具勞保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其勞保之投保薪資。至其實施日期得追溯至 84年 3 月 1 日」。可是有一段不太懂,就是『不宜排除投保金額低於 36,300 元者』,那是什麼意思,我想要再問,如果一個人他底薪是17280,可是他加班費20000,那健保可以只投17280嗎?
【解析】
按「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二、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本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2條定有明文,是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惟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而前開所謂薪資所得,從最高行政法院95年09月07日95年度判字第01472號判決:「又『全民健保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衛生署84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釋示在案,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從而,勞工實質上因提供勞務,而由僱主所獲得之對價,即為工資,不問其給付項目之名義,究為工資、薪金、獎金、津貼或其他名目而有不同,至於該條款後段所稱『經常性給與』,係因通常情形,工資係由僱主於特定期間,按特定之標準發給,在時間或制度上,具有經常發給之特性,然為防止僱主巧立名目,將應屬於勞務對價性質之給付,改用他種名義發給,藉以規避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等之支付,乃特別明定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亦屬工資,並非在限制工資範圍,業經原審於判決內詳為論述。上訴人主張原審上該見解核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揭工資必須具備『經常性給與』之要件有違云云,尚有誤會。又查,原審參酌上訴人所訂定之公司業務制度(Ⅲ)及契約範本所載,系爭上訴人業務員係專屬於上訴人,按其規定之保險種類及內容而招攬客戶,上訴人對系爭各該業務人員之工作之內容、行使方法有指揮監督權,對工作成果有考核權,各業務人員須服從上訴人考核之結果等情,認上訴人與系爭各業務人員間成立之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經核尚無不合。上訴人之系爭業務員所取得之承攬報酬、承攬獎金及代數獎金,名目上雖為承攬,惟實際上係上訴人依前開契約以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達一定金額以上而計算給與之報酬或獎金,核屬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之對價,依前所述,其性質應屬工資(薪資所得)性質,上訴人主張系爭業務員所支領之承攬報酬、承攬獎金、代數獎金均屬於臨時性、斷續性之給付,均非經常性給與,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薪資之範疇云云,尚不足採。從而,上訴人之系爭業務員領取之承攬報酬、承攬獎金及代數獎金屬於全民健保核計投保金額之薪資所得範疇,被上訴人將該金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無不合,原審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92年10月23日92年度判字第1415號判決:「本院經核原判決固非無見。惟依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三一一三四號函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所稱『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且雇主之給付如係因勞工方面有特定情事發生,勞工所受之勉勵,恩惠性之給付,即不屬經常性之給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工資,尚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薪資之範疇。而本件上訴人主張員工所支領之承攬報酬係視各該員工於當月份所招攬之業務,依上訴人所定之『各險種初年度招攬及續年度服務之承攬報酬表』計算所得,為雇主因員工有特定之事由發生及特定之表現,所核發臨時性、斷續性之給付;另其核發之承攬獎金,乃是對業務主管級之員工所設計,以各該員工當月份產生之承攬報酬乘上百分之四十計算於次月份給予,性質上並非為勞務之對價;至於上訴人之員工所領得之代數獎金,係上訴人每月依各該員工所直轄之行銷專員之承攬報酬計算所得,並非每位員工均有該特別績效獎金,亦非同一員工每期或每月都能獲得等情,如果屬實,是否為雇主因員工有特定之事由發生及特定之表現,所核發臨時性、斷續性之給付,而非屬經常性之給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之範疇,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判決不以經常性給與作為薪資所得之判斷,即認承攬報酬、承攬獎金及代數獎金既係因業務員提供勞務而自雇主處所獲得之對價,性質上為因工作而獲得之『所得』,即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與其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係屬二事,亦不因其名目或名稱非『工資』或『薪資』而異其性質,是被上訴人將之列入投保金額,即非無據。卻對上訴人所為前開金額並非員工勞務所獲得對價之主張,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載明不予採信之法律意見而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求為廢棄,為有理由。」觀之,係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從而,健保的投保薪資得否扣除加班費?自視該加班費是否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而定,而不得逕以其名目或名稱而率斷之。本案,亦同。
故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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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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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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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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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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