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
媽媽無工作,嬰兒健保,怎麼辦?
【問題】
媽媽無工作,嬰兒健保要加入爸爸這邊?還是跟區公所投保?
【解析】
按「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除有下列無法隨同投保之特殊情形外,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同為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第13條、第1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及「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均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其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惟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又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從而,本案媽媽,雖無工作,但苟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自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但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也只能以眷屬身分投保。至於本案嬰兒,應屬「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者,本案父親或媽媽,苟均屬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自得擇一隨同本案父親或媽媽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本案媽媽,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當然只能與本案媽媽隨同本案父親辦理投保及退保。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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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