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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十月 2008
【保險法律問題】不在國內生產,回國後如何申請健保給付?
【保險法律問題】 不在國內生產,回國後如何申請健保給付? 【解析】 按「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核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醫療費用之核退,應於治療結束或分娩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三、本保險施行區域外 (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 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核退。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款、第5條定有明文。是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保險對象在本保險施行區域外 (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 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7條:「保險對象於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據由投保單位向其所在地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申請:一、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四、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五、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所定書據由投保單位向其所在地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從而,不在國內生產,回國後自應依前揭說明,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惟仍須注意下列數點,併予敘明。 1. 逾期不予核退。 2. 計算核退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之醫療費用時,有關外幣兌換匯率基準日,以申請日之該外幣平均兌換匯率計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8條參照)。 3. 保險對象合於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規定之醫療費用,依下列標準予以核退:(1)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內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2)發生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由保險人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 分不予給付。屬保險人所訂論病例計酬或定額給付案件,申請費用高於本保險支付特約醫學中心之費用標準者,亦同。前開有關核退費用之標準,由保險人定期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6條參照)。 4.保險人為辦理醫療費用核退業務,對各項證件得向有關機關查證,如發現有不實情形,除不予給付外,並得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10條參照)。 5.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9條參照)。 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6年09月13日96年度裁字第02057號裁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以:(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照顧我國民眾因傷病在我國施行醫療,至於國人出國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其給付屬補助性質,故對醫療給付之內容予以審查,屬合理且必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之授權而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93年4月14日健保醫字第0930059761號及同年7月15日健保醫字 第0930060146號分別公告93年4、5、6月份及7、8、9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區域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住院案件每日核退上限費用各為6,301元及6,707元、門診案件每次上限分別為1,493元1,559元。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1年10月2日衛署健保字第0910060027號函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核實給付,僅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故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區域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之計算方式,門診依每次計算,住院案件係依審定之合理住院日數乘每日核退上限金額,是以,上訴人主張之費用,顯係誤解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自不足採。(二)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住院應提供保險憑證(即全民健康保險卡)供特約醫院核對身分,特約醫院並得收繳其保險憑證,於其出院時發還,若無該憑證則無法出院就診,且經住院後,亦不得擅自離院。再者,依一般醫療常理,原住院之院所無法治療其病症,應先辦理出院,再予轉院治療,而非同時橫跨二院所,徒增病患勞頓之苦,影響病情,此無論在國內或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區域外均同。上訴人之子蘇○○於93年6月28日起至同年8月11日止,在○○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及○○市兒童醫院門診就醫15次,被上訴人經審核後刪除93年7月2日及同年月9日之門診醫療費,實際給付門診醫療費用13次,係因蘇○○於93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16日仍在○○市兒童醫院住院,故該2日之門診費用應予刪除,是上訴人之子蘇○○於○○兒童醫院住院期間至他院就診,應屬重複就醫,其醫療費用自不應予給付。(三)被上訴人辦理上訴人之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時,3次送請2位小兒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依其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認為:住院時間太長,且無須做電腦斷層造影,出院給藥太多,出院後隔天立刻就診,認合理住院日數為7日。而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亦分別送請2位小兒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依其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則以:依有限之○○市兒童醫院出院小結,其診斷為支氣管肺炎及中耳乳突炎,一般檢查並無特殊異常,不需住院19天,以住院7天及門診13次,應屬合理;依住院當日所施行電腦斷層造影檢查及處置並無其他併發症發生,住院7日應屬合理且足夠。咸認13次門診及7日住院費用為合理。(四)另按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審議程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審酌是否必要通知訴願人等陳述意見;其經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如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審酌認現有資料法律關係已臻明確者,即非必要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本件訴願機關以相關病歷記載及事證已甚明確,且經多位專科醫師審查,認無通知上訴人到場說明之必要,經核訴願審議程序於法無違,故上訴人主張未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亦非可採。四、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之子蘇○○於大陸之就診記錄業經大陸地區○○市徐匯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後,經大陸公證協會轉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其子確有就醫之必要,符合前揭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核實給付,縱對上開證明存有疑義,當另為調查或請海峽交流基金會再為查明,詎原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自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誤等語。五、本院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僅規定: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驗証者推定為真正。上訴人之就診記錄雖經大陸地區上海市徐匯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並經大陸公證協會轉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惟此僅能証明該文書推定為真正,至於該文書之証明力,例如有無就醫之必要、費用是否合理等等,自仍應由主管機關加以審認,非謂文書真正即具有証明力,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云云,自無足採。經核上訴意旨均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須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值得參照。行政法院88年12月30日88年度判字第431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09月30日96年度簡字第00825號判決等,亦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 繼續閱讀
【保險法律問題】只有雇主一人的健保戶,雇主是否可以改投保公會?
【保險法律問題】 只有雇主一人的健保戶,雇主是否可以改投保公會? 【問題】 我是雇主曾經有一名員工,因此被要求必須健保開戶,員工不久離職,健保戶只剩雇主一人,雇主可否改投保相關工會? 【解析】 按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其中雇主或自營業主(註一),屬於第一類(註二),至於無一定雇主(註三)或自營作業(註四)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屬第二類(註五);此二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所定情形外,均應一律參加本保險(註六),惟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註七)。 從而,本案的雇主,在仍為雇主時,自不得改以第二類加保,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1年09月27日91年度判字第1773號判決(註八)可資參照。至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乃指「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而言,苟非同一類,自無適用該規定之餘地(註九),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雇主,係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而自營業主,則為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 註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參照。 註三:所稱無一定雇主者,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註四: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參照)。 註五: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參照。 註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1-1條參照。 註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參照。 註八:最高行政法院91年09月27日91年度判字第1773號判決:「原審(編按:原判決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05月25日8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依為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雇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又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身分參加本保險。』查上訴人公司設立登記於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迄今負責人皆為甲○○。甲○○即屬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全民健康保險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辦後,上訴人本應依該規定,申辦甲○○以雇主身分(第一類被保險人)加保。但上訴人未予申辦,而由甲○○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加保,自有未合。次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謂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保險者,係以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為前提。上訴人之負責人甲○○為上訴人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即雇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其另有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身分,係屬第二類被保險人,兩者類別不同,無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主張甲○○之主要工作為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會員,以該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於法並無不合一節,殊無可取。再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之加保、繳納保費皆屬法定強制保險事項,自無違憲可言。是被上訴人函知上訴人應儘速將公司負責人改以雇主身分投保,因未見上訴人申辦,乃逕予辦理甲○○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改以雇主身分投保,核定其投保金額為五五、四○○元,揆之前開法條規定,洵無違誤,審議審定未予變更,原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等情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經核尚無違誤。查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公司負責人甲○○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應以該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其雖另具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不得捨第一類而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之情由甚詳。既無選擇之餘地,自無從斟酌由甲○○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對其損害較小等情狀。上訴人指原判決未予審酌,違反比例原則等等,並不可採。又原判決附帶說明被上訴人所屬台北分局以甲○○不得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函請其逕洽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辦理追溯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轉出,以免重複計費;負責人如欲辦理投保金額調整,請檢附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盈餘分配扣繳憑單影本,連同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一併寄回憑辦等語。足見於甲○○實際經營上訴人公司事業之所得,與其加保金額之配合,非無調整之道,難認原判決未予斟酌,適用上引全民健康保險法違背其立法目的。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九:同前。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 繼續閱讀
【保險法律問題】健保中斷投保的錢,能不能夠緩衝啊?
【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中斷投保的錢,能不能夠緩衝啊? 【問題】 之前因為某些因素欠了約25個月的健保費,約15100元,現在要追討徵收,我知道可以寬限15日,但有沒有可以分期或是再寬限的方法呢? 【解析】 按「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二、被保險人欠費:(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定有明文。是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之規定;而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前開之規定,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得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仍應注意下列數點。 1.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雖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3.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4.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5. 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本案,被保險人欠費總額為新臺幣15100元,屬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但未滿新臺幣50000元者,被保險人自得依前揭說明辦理。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 繼續閱讀
【保險法律問題】外籍勞工來台,雇主是否須為其保健保?
【保險法律問題】 外籍勞工來台,雇主是否須為其保健保? 【問題】 外籍勞工來台,雇主是否須為其保健保?苟為是,雇主應如何辦理? 【解析】 按「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第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6條、第69條定有明文。是「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均屬第一類被保險人,該等被保險人雖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惟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除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則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註一),以免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 條處罰之。從而,外籍勞工來台,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除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所定情形外,投保單位(註二)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以免被處罰;至於如何辦理?請依外籍勞工來台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註三)為之。 【註解】 註一:惟保險效力之開始或終止,自合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之日起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參照)。 註二:第一類被保險人,除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外,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參照)。 註三:外籍勞工來台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外籍勞工來台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台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投保生效日:(1)到職時,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以到職日為投保生效日。(2)到職時,尚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以外僑居留證之核發日為投保生效日。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符合投保之日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雇主必須為所僱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王先生僱用外籍看護工阿琍(假名),但未為其辦理健保投保手續,致阿琍無法以健保身分看病,事後經健保局查獲,除了須追溯阿琍自符合加保之日起投保外,並須向王先生追溯補收健保費。 外籍勞工參加健保法令,雇主不可不知: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第11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雇主對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勞工,應自其符合投保之日起,為其辦理參加健保。請雇主於外籍勞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罰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雇主未於外籍勞工符合投保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 繼續閱讀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祭祀公業,可以接受贈與嗎? 如何避免被徵贈與稅?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可以接受贈與嗎? 如何避免被徵贈與稅? 【問題】 本公司(本公司為民營公司,非國營企業)於光復初期於本地祭祀公業之所有土地上建有房屋圍牆等建物,為避免日後產權問題,擬將建物全數贈與該祭祀公業。想請問該祭祀公業可以接受贈與嗎? 如果可以,又如何避免被徵贈與稅? 【解析】 按「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者。但依規定免辦申報者,不受本款之限制。前項第六款前段所定財團法人,其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尚未完成登記設立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對之捐贈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中者,該款之所得,係以其設立當年度之所得為準。」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第1條第1項第3款、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是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祭祀公業之財產,並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所定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從而,本案公司,苟要以贈與財產予祭祀公業之方式,達到「避免日後產權問題及被課予贈與稅」之目的,自應依前規定為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保險法律問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特約所發生之履約爭議,是否須經審議,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保險法律問題】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特約所發生之履約爭議,是否須經審議,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按「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法學、醫藥及保險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定有明文,是為審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設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其掌理「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及「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其中即包含「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及「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即得就該等爭議事項,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聲審議。惟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審議不服時,得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就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 年 11 月 16 日釋字第533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認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特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第1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其中此解釋,認為應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第1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始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值得注意。實務上,亦是如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09日97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97年09月30日97年度簡字第116號判決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 繼續閱讀
【保險法律問題】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否拒絕?
【保險法律問題】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否拒絕? 【解析】 按「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一、保險憑證。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保險對象至前項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除應繳驗前項文件外,並應繳交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處方。」「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準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定有明文,是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保險憑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除應繳驗前開文件外,並應繳交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處方。而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至於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開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核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醫療費用之核退,應於治療結束或分娩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從而,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拒絕,只能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俾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申請退費,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核算保險醫療費用。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保險法律問題】失業補助中,有幫我們付健保嗎?
【保險法律問題】 失業補助中,有幫我們付健保嗎? 【問題】 我有去申請失業給付,我想請問那他們(就業服務站),有幫我們付健保錢嗎?還是我們一樣要自已去健保局付呢? 【解析】 按「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一、失業之被保險人。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分別為就業保險法第10條、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定有明文。 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註一)之失業被保險人,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則依前開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從而,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自不須主動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此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而係由就業保險之保險人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開規定處理之。 【註解】 註一: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請參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第13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14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15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第19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第20條:「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第23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24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規定。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保險法律問題】出國留學前停保,暑假回台度假可以復保再停保嗎?
【保險法律問題】 出國留學前停保,暑假回台度假可以復保再停保嗎? 【問題】 我是去年暑假離職後到美國唸書的,出國之前有到健保局辦理停保,來美國一年暑假終於要回台灣玩一個月,想請問我在回台灣的一個月期間可以先去辦復保,然後要回美國的時候再停保嗎?下次回台灣應該也是一年之後的事了,想說在這一個月裡看醫生之類的。 【解析】 按「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保險對象於停保原因消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月起終止保險,辦理退保手續。二、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前項保險對象辦理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38條定有明文(註一),是保險對象,除係遠洋漁船船員外,有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又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從而,出國留學前停保,暑假回台度假,當得於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並於出國前時,再停保,惟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註二),則應注意。 【註解】 註一:此2條規定並未違憲,自得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3年12月16日93年度裁字第1613號裁定:「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並無停保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衡酌保險對象於長期出國達六個月以上者,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疾病、傷害、生育)時,實際上無法享受保險給付,乃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得』辦理停保」與復保事項,並先後以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四八五一五號函及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六○三一九八一號函補充前揭停保、復保規定,該等規定並未限制及剝奪保險對象依法享有之權利,且增加保險對象得選擇辦理停保及復保之權利,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目的,自得適用。上訴意旨指摘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六○三一九八一號函違憲,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四五四號關於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權所為解釋,據以推論前揭細則與函釋違反人民遷徙自由權,使其受到法律上的不利益,而課予上訴人雙重之加保義務,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各等語,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二:請參http://n.yam.com/cna/healthy/200805/20080507220506.html、http://www.nhikb.gov.tw/Big5/Main.asp?LNo=34&PNo=5、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0507/313587.html、http://www.hrgini.com/Viewer.8sn?v=2&t=6&i=1817、http://www.euroburg.com/report/healthinsurance/report_health.htm)。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保險法律問題】健保追繳保費最多追溯幾年?
【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追繳保費最多追溯幾年? 【問題】 我家人從健保開辦以來,因為經濟的關係只加入約不到一年的時間,就沒再入保了,算一算至今也10幾20年沒有加入健保,之前有提過問題,有人說健保費最多只追繳5年,是真的嗎?像我家人的情形,也是繳5年的健保費加上滯納金嗎? 【解析】 按「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而有關積欠健保費之處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固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保險費及滯納金,自投保單位應繳納之日起,屆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被保險人屆一百五十日仍未繳納者,亦同。無力一次繳納前二項保險費及滯納金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得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或經依前項規定分期繳納者,不在此限。各級政府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者,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對屆期未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得追溯幾年並未規定,則此公法上之請求權(註一),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之規定,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係自90年1月1日起始開始施行 (同法第175條參照 ),苟返還請求權,早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成立,則前揭五年之請求權時效,尚無適用之餘地,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註二),亦應注意。 【註解】 註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90年04月20日釋字第524號解釋:「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90年11月16日釋字第533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參照。 註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08月11日92年度訴字第2889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10月27日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0號判決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