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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1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1 【最高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復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明定。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給付義務,且為其最主要之義務,倘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裁判要旨】 末查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復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明定。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給付義務,且為其最主要之義務,倘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目的,係供經營咖啡商店之用,為被上訴人所知悉,乃原審所認定,而系爭房屋經拆除騎樓違建之部分後,已無法繼續作商店使用,似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有無違反上開給付義務,尤須進一步加以研求審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0七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承租坐落花蓮市○○路五四七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供伊所設立之美世帝有限公司(下稱美世帝公司)經營85°C咖啡之用。系爭租賃契約簽訂後,伊即斥資新台幣(下同)三百餘萬元裝潢系爭房屋,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開始營運。惟伊嗣接獲花蓮縣政府違章建築通知書,指出系爭房屋泰半為占用騎樓之違章建築,該騎樓違建部分經拆除後,可合法使用部分面寬僅有一.五公尺左右,已無利用價值,被上訴人顯已無法繼續提供合於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供伊使用,租賃目的無法達成,爰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營業淨利、裝潢設備費及搬運重新裝潢費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本息之判決(上訴人其餘之請求,業經第一審判決其勝訴確定)。 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上訴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已就建物標的,坐落地點、可使用坪數、租金等,詳為約定,上訴人已明知系爭房屋之情況,且上訴人裝潢商店時,設計師亦應依使用執照與地籍謄本而為設計裝潢,上訴人絕不可能誤認占用地非騎樓。本件實係上訴人自行違規使用系爭房屋之騎樓地,致遭檢舉而被拆除,並非伊之責任,上訴人無權向伊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目的,係為其所設立之美世帝公司經營85°C咖啡之用,被上訴人亦知悉上情。惟依兩造所簽訂之租約已明確約定租賃地點,且上訴人於訂約時已取得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土地之使用執照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憑以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其指稱不知承租地之騎樓及其範圍何在云云,顯不可採。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訂約時就系爭土地騎樓面積位置有何欺瞞之事實,又參以系爭房屋未出租前之照片,系爭房屋騎樓仍保有其騎樓之外觀,任何人一望即知,並無導致誤認該部分空間並非騎樓之可能,雖該騎樓空間有裝上可垂直上下之鐵捲門,但衡諸花蓮地區騎樓使用之狀況,亦不致造成該空間並非騎樓之誤認。上訴人主張因不知合法坪數致陷於錯誤而訂約云云,尚非可採。則上訴人於承租後,將櫃台設計占用騎樓而遭檢舉拆除,此項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淨利、裝潢設備費用及搬運重新裝潢費用,為無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而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不備理由(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四二號判例參照)。又基於民事訴訟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法院應以原告所表明之訴訟標的作為審判之對象。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係表明根據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見原審卷二二頁),原審於判決理由中就上訴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是否該當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並未說明其法律上之意見,即僅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訂約時就系爭土地騎樓面積位置有何欺瞞之事實及上訴人主張因不知合法坪數致陷於錯誤而訂約云云,尚非可採,而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於法已未合。次查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事實之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時,即屬違背證據法則。依美世帝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變更資料顯示,被上訴人於出租系爭房屋時,並未提出測量成果圖供上訴人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見第一審卷二一五至二五一頁),原審竟認上訴人於訂約時已取得被上訴人提供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憑以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認定事實,亦屬違背法令。末查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復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明定。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給付義務,且為其最主要之義務,倘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目的,係供經營咖啡商店之用,為被上訴人所知悉,乃原審所認定,而系爭房屋經拆除騎樓違建之部分後,已無法繼續作商店使用,似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有無違反上開給付義務,尤須進一步加以研求審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淑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 繼續閱讀
故鄉書目: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永然)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文化 書泉)
故鄉書目: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永然)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文化 書泉) 故鄉的法律見解 點下去 有勞資及公寓大廈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契約法律問題】寄貨寄到不見,貨運公司有什麼法律責任?
【契約法律問題】 寄貨寄到不見,貨運公司有什麼法律責任? 【問題】 朋友寄宅配請人蓋章,結果宅配公司把東西弄丟了,裡面是保証書,請問在法律上宅配公司有什麼責任呢?因為他們採取托延方法,只是無謂的道歉但這對我朋友來說根本就亳無意義,因為這樣擔誤到了他的工作? 【解析】 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分別為民法第634條、第623條第1項、第638條定有明文,是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註一)。又運送物有遲到者,託運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註二)。本案運送物即喪失,本案託運人,除「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或「另有約定」(註三)外,自得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向運送人請求「依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9年04月21日台上字第713號判例:「關於運送人之責任,只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之責任。」 可資參照。 註二:惟託運人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最高法院71年05月20日台上字第2275號判例:「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參照。 註三:另有約定者,例如黑貓宅急便託運條款第4條:「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依貨物性質區分:…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第10條第1款:「一 、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繼續閱讀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0 【最高法院97年11月20日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查封之效力僅禁止物之所有權人處分系爭被查封物,查封前已存在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營業行為並不因查封而受影響,承租人拋棄其租賃權利,並無法解免其占有之事實。 【裁判要旨】 查封之效力僅禁止物之所有權人處分系爭被查封物,查封前已存在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營業行為並不因查封而受影響,承租人拋棄其租賃權利,並無法解免其占有之事實。準此,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六個月租金及自原租賃契約屆滿翌日(即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五萬元,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上訴 人 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園公司)邀同上訴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向伊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一○五巷十四之二號有樂大廈一樓全部、二樓B、C、D 室及地下停車場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作為餐廳使用,而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利園公司並於訂約時交付伊一百十五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詎利園公司自九十二年六月間起即藉故拒交租金,經伊於同年十月十七日以律師函之送達催告其於三日內繳清欠租,仍未履行,茲雙方租賃關係已因租期之屆滿而消滅,依約上訴人應給付欠租及違約金等情,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四十九萬元租金,及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五萬元違約金,暨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上訴人利園公司則以:伊自六十一年初起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經營餐飲業,租期一年,每年一月一日更換新約。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蔡火欽已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亡故,訴外人佐藤哲男非被上訴人公司之股東、董事,無權授權訴外人溫上樑處理簽約事宜。溫上樑以被上訴人代理人之身分為被上訴人處理租賃事務,與伊簽訂之系爭租約應溯及自八十年一月起不生效力。況被上訴人已拒絕承認溫上樑之無權代理行為,嗣後不能再予追認而使之有效,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應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伊因SARS疫情暫停營業並請求減免租金,經與溫上樑協議同意降低租金,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一日簽訂新租約,租金每月三萬元,雙方並約定以伊交付被上訴人之押租金利息每月一萬元抵付租金。伊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七日按月給付溫上樑租金二萬元,溫上樑業將該款匯入被上訴人帳戶,被上訴人並寄送載有押金利息字樣之發票與伊,伊並未積欠租金。系爭房屋內仍放置伊所有之餐桌,係因被上訴人威脅伊必須停業,將系爭房屋上鎖所致,伊既未使用系爭房屋,自無需支付租金等語,資為抗辯。並以被上訴人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止,妨礙伊使用系爭房屋,經扣除租金後,應返還伊一百零一萬元押租金等情,反訴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甲○○則以:伊為利園公司之前任負責人,系爭租約簽立時,伊係以利園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蓋章其上,並非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因系爭租約上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之間隔過小,致有所誤會,被上訴人請求伊連帶給付租金,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為蔡火欽,已於七十九年間去世,迄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始改選丙○○為負責人,系爭房屋出租事宜雖向由訴外人溫上林處理,然溫上林亦於九十一年七月間亡故。系爭租約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由溫上樑與上訴人所簽訂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縱認溫上樑係無權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租約屬實,然依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提出之董事會議事錄,足證被上訴人已於同年十月六日選任丙○○為董事長,而被上訴人於丙○○擔任董事長後承認溫上樑與上訴人簽訂租約之無權代理行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對被上訴人發生效力。證人溫上樑否認有與利園公司提及降低租金乙事,且上訴人所謂之租金發票明載七、八月份地下室停車費保證字樣,並未記載為租金,況兩造歷來均以書面訂定租約,若兩造間已達成調降租金之協議,且大幅調降,理應以書面為之。系爭房屋九十二年度之房屋稅金額即高達二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七元,加上地價稅或土地租金,被上訴人若調降租金為每月三萬元將無利潤可言。是上訴人所提開二紙收據(發票),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利園公司業已協議調降租金為三萬元之事實。又證人翁錦和僅表明其與上訴人間有減租協議,亦無法推知本件兩造間確有減租之協議。證人萬勳為甲○○之父,與上訴人關係密切,依上訴人與萬勳所陳證物資料,亦無法得出其間確有洽談減租之心證。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三○號、第九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上訴人利園公司係因系爭房屋遭溫上樑以鐵鍊上鎖致其「翌日」無法營業而提出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嫌之告訴,上訴人主張餐廳因而一個月無法營業,難信為真正。再上訴人自承因暴發SARS風暴,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停止營業。且利園公司之餐廳雖已停止營業,但卻仍拒不返還系爭房屋一樓與被上訴人,系爭房屋一樓始終仍在利園公司占有中,利園公司拒絕給付租金,亦非正當。此外,上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以各種不法手段妨害阻止其餐廳之營業活動,系爭租約之租金自仍應以原約定之每月二十四萬元計算。查上訴人自九十二年六月起未付租金,算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賃期滿為止,總計租金為一百六十八萬元。扣除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被上訴人收取地下室停車位費用四萬元,及以押租金一百一十五萬元抵充後,尚不足四十九萬元。綜觀上訴人陳稱因SARS疫情於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停止營業,及證人溫上樑證稱,系爭大樓現無人居住,一樓餐廳部分做到九十三年三月六日各等語,並參以系爭大樓之情況及系爭租約原約定使用範圍包括系爭房屋一、二樓,暨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僅占有使用一樓各情,被上訴人請求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依租金三倍計算違約金即七十二萬元尚屬過高,應減為每月五萬元為適當。又甲○○係於系爭租約乙方即承租人連帶保證人欄下蓋章,自應認係利園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甲○○所為其非系爭租約連帶保證人之辯解,尚無可取。利園公司反訴部分,依上所述,利園公司繳交之押租金尚不足完全抵充其積欠被上訴人之租金,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一百零一萬元押租金本息,即屬無據等詞,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不利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不因其任董事長之代表人死亡而影響公司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自無公司代表人欠缺之問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董事長蔡火欽已於七十九年間過世,被上訴人公司董事未依公司法之規定重新選任董事長,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被上訴人公司為法律行為。而公司法人之法律行為不以代表人親自踐行為必要,委任代理人為之並非法所不許。故本件被上訴人公司之全體董事於蔡火欽身故後,全權委託在台之董事蔡火清負責公司事務,蔡火清轉委任其子佐藤哲男處理公司事務,佐藤哲男再委任溫上樑代為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即非無權代理,縱經利園公司定期催告被上訴人是否承認系爭租約,亦不生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之法律效果,原審認系爭租約為有效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又查封之效力僅禁止物之所有權人處分系爭被查封物,查封前已存在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營業行為並不因查封而受影響,承租人拋棄其租賃權利,並無法解免其占有之事實。準此,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六個月租金及自原租賃契約屆滿翌日(即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五萬元,於法自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 繼續閱讀
【契約法律問題】宅急便延誤時間,得否拒付運費?
【契約法律問題】 宅急便延誤時間,得否拒付運費? 【問題】 昨天因該要寄給我的,結果我打電話話問他9.30分,他說時間來不及了,明天早上就會送達,(這之前他還打電話問我家怎麼走~7.40分) ,我等了1個都小時,結果今天我又打電話去問,結果他又說下午5點才會到,而且我選擇的時間都是上午,是怎樣阿,我為了收貨,要出遠門,也都一直延後,可以要求他們怎麼賠償嗎?例如免運費? 【解析】 按「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分別為民法第632條、第634條、第623條第1項、第638條第1項、第640條、第645條、第647條定有明文。 是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註一)。又運送物有遲到者,託運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註二)。更甚者,除「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外,託運人亦不得拒付運費;託運人苟拒付運費,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亦得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本案,雖有運送物遲到情形,但運送物並未喪失,本案託運人自不得拒付運費,惟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得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向運送人請求「依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但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賠償額」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9年04月21日台上字第713號判例:「關於運送人之責任,只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之責任。」 可資參照。 註二:惟託運人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最高法院71年05月20日台上字第2275號判例:「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參照。 <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繼續閱讀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971211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971211 【最高法院97年10月02日97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買賣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為要件。本件上訴人係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並未向其買受土地,而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及附件系爭預估表,已分就價金三百三十三萬元及房屋各部名稱及面積詳為約定,其中包括「雨遮」及「增建」等情,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兩造間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已然成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 張兆恬律師 被 上訴 人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分別與被上訴人及第一審共同被告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由伊以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三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十六號五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以七百七十七萬元向乙○○購買系爭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即台北縣新店市○○段一二一六、一二一七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下稱系爭土地),並指定登記為伊之配偶黃彭阿鳳名下。依兩造所簽訂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系爭房屋總面積應為一五八點六五平方公尺(含主附建物一二六點○三平方公尺及共同使用部分三二點六二平方公尺),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房屋登記面積僅一四○點九二平方公尺(含主附建物九三點三四平方公尺及共同使用部分四七點五八六二平方公尺),短少三二點六九平方公尺。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八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九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七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雖曾提起附帶上訴,但經更審前原審判決駁回,不得聲明不服。另第一審共同被告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於此均不贅載。故本件之審判範圍,乃經本院發回更審之一百七十三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本息部分。) 被上訴人則以:為因應實際需要,系爭房屋業經變更設計,伊即係以變更後之配置及面積作為本件買賣之標的。系爭房屋經變更設計後之面積即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所附建物面積預估表(下稱系爭預估表)所示,依該預估表所載,系爭房屋預估面積合計為一五八點六五平方公尺,而伊交付之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一五五點八五平方公尺,實際僅短少二點八平方公尺,此等差距於預售屋買賣實務中應屬合理誤差,自不構成瑕疵或不完全給付。又上訴人於簽約時即已知悉系爭房屋經過變更設計而有增建部分,且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交屋時簽立收據,確認所受交付之系爭房屋與契約約定相符,而系爭房屋登記面積有無短少,上訴人依房屋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所載可立即計算得知,然其於完成交屋手續後,並未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系爭房屋有登記面積短少之瑕疵,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視為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又系爭房屋縱有面積短少之情事,亦屬是否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要無侵權行為可言,是上訴人所為此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依附於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系爭預估表所載,系爭房屋之主附建物面積為一二六點○三平方公尺(含樓地板八五點四九平方公尺、陽台五點八三平方公尺、雨遮○點八二平方公尺、空調室九點三九平方公尺、停車位一○點三九平方公尺、一樓增建部分一點五六平方公尺、二至五樓增建部分一二點五五平方公尺),公共持分面積為三二點六二平方公尺,合計一五八點六五平方公尺。而依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所示,系爭房屋之登記面積合計為一四○點九二平方公尺(含樓地板即室內面積八三點八二平方公尺、陽台九點五二平方公尺、停車位一○點三三平方公尺、空調室五點三七平方公尺及公共使用部分面積三一點八八平方公尺)。上訴人雖不爭執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房屋,包括未經登記於權狀之雨遮○點八二平方公尺、一樓增建一點五六平方公尺、二樓至五樓增建一二點五五平方公尺,但主張計算被上訴人所交付系爭房屋之面積,應以合法登記者為基礎,雨遮及增建部分既因無法辦理登記,自不得列入計算該房屋面積等語。經查系爭預估表就系爭房屋「主附建物」項下已分別就「樓地板」、「陽台」、「雨遮」、「空調室」、「停車位」、「一樓增建」及「2-5樓增建」各項逐一記載其預估面積;且上訴人另簽訂「住戶共同增建分管協議書」,其上亦載明:「……立書人已充分認知所購買之房地貳樓露台、頂樓、後院……等共同增建部份均歸屬於當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本不動產買賣標的物含編號拾號車位乙位,以上該所述種種承諾於產權轉讓、繼承或出租時,應確實轉知承受人、受讓人,依約共同遵守之」,是被上訴人據以抗辯上訴人於簽約時即已知悉系爭房屋之雨遮及增建部分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應屬可取,上開雨遮及增建部分面積,應列入被上訴人所應交付系爭房屋「主附建物」面積之計算範圍。又依系爭預估表所載,扣除無法登記之雨遮及增建部分,上訴人所受領系爭房屋之面積應為一四三點七二平方公尺,惟實際登記面積為一四○點九二平方公尺,較系爭預估表所示應交付面積短少二點八平方公尺,故上訴人據以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可登記部分具有面積短少之瑕疵,應屬可取,且非可認係合理誤差,更難認上訴人於交屋時,已確認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房屋與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約定相符。是上訴人雖不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惟系爭房屋登記面積短少,應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仍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請求賠償損害。惟上訴人係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土地則與乙○○簽約買受,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之締約對象不同,且係就各該買賣標的分別簽約、分別計價,是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因系爭房屋面積短少所受之損害,自僅須依據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約定負責。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雖係分開締約,然其締約對象均為被上訴人,實際上應為同一契約,故應以房地總價作為計算其因系爭房屋面積短少所受損害之基準云云,自屬無據。茲因系爭房屋實際交付面積較約定面積短少二點八平方公尺,其中主附建物部分短少二點○六平方公尺、公共持分部分短少○點七四平方公尺,依上訴人所主張按主附建物部分價值與公共持分部分價值比例三點五比一計算,上訴人就系爭房屋面積短少二點八平方公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元。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就系爭房屋面積短少部分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開金額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且無須再就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審酌、論述。第一審既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七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本息,已逾上開應准許金額,則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法洵無違誤。 按買賣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為要件。本件上訴人係向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屋,並未向其買受土地,而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及附件系爭預估表,已分就價金三百三十三萬元及房屋各部名稱及面積詳為約定,其中包括「雨遮」及「增建」等情,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兩造間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已然成立。而該契約並未約定買受房屋之面積,須以得合法登記為要件,則原審審酌卷內資料,並參酌「住戶共同增建分管協議書」之記載,認定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簽約時即已知悉系爭房屋之雨遮及增建部分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一節為可取,該雨遮及增建部分面積,應列入被上訴人所應交付系爭房屋「主附建物」面積之計算範圍,並說明計算房屋面積短少之賠償金額時,不須計入非同一契約主體之土地部分價金等語,核與上訴人未曾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及確已取得該名為雨遮、增建之室內使用面積之實情相符,即無可議。上訴論旨,猶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未論述事項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 繼續閱讀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1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10 【最高法院97年11月20日 97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又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實務上見解,除有特別約定外,應推斷土地受讓人默許房屋受讓人繼續使用土地,但應支付相當代價,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足見出讓人將土地及房屋單獨出讓或出讓與相異之人時,該房屋所有權人即得於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繼續「合法使用」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除別有約定外,縱該房屋所有權人須支付相當之對價,非可當然「無償使用」該土地,然仍不影響其對於房屋坐落土地之「有權使用」,即無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可言。此項規定,於房屋所有權人原有合法使用坐落土地之所有權及地上權,而僅將房屋所有權或僅將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及房屋所有權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亦可類推適用。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七號 上 訴 人 壬 ○ ○ 7號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 ○ 號 乙 ○ ○ 丙 ○ ○ 7號 丁 ○ ○ 戊 ○ ○ 己 ○ ○ 庚 ○ … 繼續閱讀
【寵物法律問題】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寵物法律問題】 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問題】 寵物業者在販售保育類動物時為何都沒有標示為”保育類”呢?每次去水族館都只會看到名稱和售價,前陣子我在水族館買了一隻陸龜,在缺錢轉賣時遭警察逮捕,當時他們問我有沒有證書?(我心裡的OS:證書是什麼東西啊?)然後又問我:知道這是保育類的嗎?不知道還亂買亂賣?(他可以公開的賣為何我就不能買呢?而且他也沒有告知啊!)其實我想說的是,買東西是一種衝動,總不能要我每次買東西都隨時準備一台電腦上網查詢吧!雖然我的確有觸法(未經許可販賣這條罪我沒話說,其它的讓我覺得莫名其妙),但法律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呢?任憑業者來欺負無知的社會大眾? 【解析】 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分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條、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本來就不得買賣,本案提問人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擅自出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即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所以,勸告各位,要買特殊動物當做寵物養,記得要先查明【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http://www.tesri.gov.tw/content/information/in_wild.asp)是否將其列入,以免被罰,那就後悔莫及了。 <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1″><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a … 繼續閱讀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解析】 按「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分別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9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其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但無需公告。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則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從而,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自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再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 <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1″><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2″><font … 繼續閱讀
【寵物法律問題】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問題】 常看到寵物明星去從事拍戲等工作,有時候是在深夜,請問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算不算虐待動物? 【解析】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所謂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且動物之作息,亦非全部為白晝,晝伏夜出者,有之。從而,寵物在深夜工作,是否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自應依寵物習性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另縱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但苟未傷害動物,或未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也不得謂虐待動物,亦應注意。<strong>故鄉簡介:</strong>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a href="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 color="#05b303″>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font></a>)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strong>作品:</strong>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a href="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sp?pid=221402&pf_id=000482079″><font color="#05b303″>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font></a>: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a href="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964,&job_id=106775&article_category_id=1037&article_id=46753″><font color="#05b303″>老公的情書</font></a>: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38″><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0″><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1″><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font></a>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a href="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detail&book_id=42″><font color="#05b30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font></a>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