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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四月 2009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五)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五)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1741號函 略述: 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及第22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96)年3月16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 (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 略述: … 繼續閱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四)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四)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4700號函 略述: 修正本會88年9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函釋例,詳如說明,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應依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底價;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或勘選。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本會旨揭函說明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與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釋例不一致,爰予刪除。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 略述: … 繼續閱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三)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三)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關於來函說明一,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 【註】本函說明3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之限制性招標。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3月1日(90)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 … 繼續閱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二)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略述: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11367號函 略述: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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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免費義務的法律顧問嗎? 請聯絡qdd520@yahoo.com.tw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12.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永然)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2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3-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09861號函 略述: 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註】前揭說明二之(三),本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九九號函已更正如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註】又因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本會業於97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並停止適用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 繼續閱讀
留言版問題簡答:測量登記錯誤,向誰請求賠償?
問題: 國有道路測量施做錯誤,致使道路南北兩側土地各須增減約一米,本人土地須外增一米,但開協調會時公所卻說需要本人以市價公告的價錢買回(約五坪需50萬元),而對面公所確需補助對方100萬元。可惡的是公所出面要外增一米的地主出錢以市價買回,再將價錢轉給內縮一米地主。請問要如何處理?是不是道路重畫時地政人員的錯?要如何尋求補助?又真的要花錢買回測量錯務的土地?(用市價?)可告地政賠償? 簡答: 1.若為地籍圖重測.有實際指界或參照舊地籍圖? 實際指界可申請鑑界,看界址是否與指界相符; 參照舊地籍圖,則須需求曾辦理過重測疑義處理之專業人士 處理,因須套舊地籍圖並參酌地形圖等相關資料,始得判斷, 參照舊地籍圖是否有誤或重測前是否有測量登記錯誤情事, 再研判是依土地法或國賠法或民法買賣.委任等相關規定 向誰請求賠償. 2.若為鑑界,得申請再鑑界,後再提起確認界址之訴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1條(二)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1條(二) 文/綺萱 【政府採購法】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相關函示】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18603號函 略述: 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者,其採購金額之認定,復如說明,前揭選擇性招標,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所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機關以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屬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採購之金額認定之。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8597號函 略述: 貴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完成資格審查之合格廠商,如亦符合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規定,得免重行審查。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8446號函 略述: 貴秘書長函詢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 義,復請 查照。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之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其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者,亦符合上開規定。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4845號函 略述: 貴公司為進口煤定期契約採購,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資格審查,擬預先訂定審查期限乙節,復如說明,前揭審查期限,如依當次審查結果,於下一次資格審查前僅辦理一次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則尚無不當,惟應於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中預為說明。如非僅辦理一次,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1條(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1條(一) 文/綺萱 【政府採購法】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542號函 略述: 貴院檢送八十九年度八九○一案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一案,請本於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處。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復如說明,關於規定投標之藥品須為業經各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 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衛材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208號函 略述: 關於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招標作業,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其有統一辦理資格審查之需要者,得依本法第四十條委託 貴局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其後續作業程序,詳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來函說明二所詢辦理方式及程序,未完全考量本法前揭規定,不宜採行。 【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574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前揭審核事項,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若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若達公告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 繼續閱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0條(三)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20條(三)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相關函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略述: 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如說明。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036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經常性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所述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13123號函 略述: 有關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之疑義,復如說明,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其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者,有關計費方式,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採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08636號函 略述: 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貴公司來函所述指定廠牌、型號公告招標乙節,非屬限制性招標,貴公司來函所述招標方式,建議採選擇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公告方式預先建立特定廠牌備品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亦即先透過第一階段公告程序,就符合提供 貴公司各項物料備品需求之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型號邀請上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毋需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