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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每月彙整:六月 2009
留言版問題簡答:校長得否片面強制指定某人兼任行政職務?
問題: 這個判例有教師法第17條第9款撐腰,抗告人明顯站不住立場。 但是想請教的是,現在很多中學學校並沒有在校務會議通過教師兼行政的人選任用辦法,那麼被校長片面指定,但本身並無意願兼任行政的教師,可有拒絕接受的權利呢?法源依據何在?若校長片面強制指定某人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犯刑法第304條的疑慮呢? 自 【行政法裁判選輯】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理由),公立學校與所聘任之教師間關係,係因締結行政契約所形成之公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2009-06-26 at 15:41:56 簡答: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所以教師得否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應依法令之規定, 但法令多有牛毛,建議向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洽詢
【老公的情書】<第十一封><第十二封>
【老公的情書】<第十一封><第十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萱: 想妳得渴望像種子,在妳豐沃的愛田裡,成長茁壯…… 成為什麼的樹,什麼樣的花花草草無關緊要 只因在擁抱妳時,任何渴望及思念均化為一股清涼 滋潤我心…..所以思念妳時,求求妳給妳可愛的老公 一個貼心的擁抱吧 有時覺得蒼鬱的生命在與妳相逢之後顯的光亮,不再是黃土。 不再是落葉,而是一株掛滿甜蜜的蜜桃。所以感謝妳 我的好老婆…….. 只要妳在我身邊「小卒也變英雄」 心疼妳的「絕對擁有」 0305/2130 <第十二封> 萱: 「萱,我的愛;在混沌初開之時,神ㄧ刀劈開天與地。而我,是地,是萱賴以支撐的支柱,生命的泉源........ 而萱是天,佈下愛的雨水,讓我遍種思念的種子,長滿一顆顆甜蜜及記憶的果實................ 萱,我的愛,愛妳,不需任何理由,只因在混沌初成時,本是ㄧ體;幾千年萬年的前世裏,妳我本是夫妻。」 萱,與妳在一起,任何小事都值得幸慰。在愛妳的前提下,身為老公的我,真的很高興很願意為妳做任何事,尤其是侍奉妳,愛護妳,珍惜妳,又是我最喜歡做的事。而對於「我對妳的愛,是否會因其他女人或時間的飛逝而有所變質」這個問題,倒不用擔心,因為又有那位女人能讓我如此心醉,如此心靈滿足呢?而妳我之間相識相知相許相愛的感情,又豈是任何野花所能代替的。且老公我,只愛與我「心靈契合」的家花,而非豔麗但無內涵的野花。 永遠愛妳的老公 0308/1955 老婆的話:記得剛與老公交往的時候,對自己沒有信心,因此常懷疑是否真愛能長存這個現實社會中?然而,經過老公不斷用愛來灌溉呵護下,讓我對彼此越來越有信心,隨著時間增加也印證了一切。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 繼續閱讀
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目錄
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目錄 【第一篇】裁判簡評 一、分別採購與補助監督—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78號判決 二、機關就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所定3種方式中,有無裁量之權?—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決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申訴及訴願—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017號判決 四、自然人或非法人,得否異議、申訴?—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39號判決 五、底價,行政法院得否審查?—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14號判決 六、契約變更,行政訴訟或民事?—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2號裁定及97年度裁字第4960號裁定 七、相同市場條件—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36號判決 八、砂石料標售,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簡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7號裁定 九、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36號判決 十、追繳押標金,行政訴訟?還是民事?—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549號判決 十一、註明或同等品,就合法?—簡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 十二、評選委員之組成—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678號判決 十三、訴之利益及不合格標?—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96號判決 十四、撤回報價與撤銷報價—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 十五、廠商報價高於預算金額—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20號判決 十六、標單文字與號碼不符,得更正嗎?—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075號判決 十七、簡報時間之縮短及延長—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023號判決 十八、驗收合格後,得否減價收受?—簡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第二篇】小論文 一、政府採購中停權處分,若干實務問題之辨析 二、政府採購中停權處分,若干實務問題之再辨析—停權處分,是否應受時效之限制等 【第三篇】裁判選輯(裁判要旨) 一、承攬人之給付內容為可分時,已完成部分於定作人及承攬人均有利益者,定作人對於已完成部分,不得主張契約等經終止承攬關係溯及的不存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二、衡平仲裁,係指仲裁庭如發現適用法律之嚴格規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者,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授權,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以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而言。若當事人間之契約內容或約定不明者,仲裁庭僅依民法第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法理、誠實信用原則或情事變更原則進一步探究、解釋而為判斷,並未將法律之嚴格規定加以摒棄,自仍屬法律仲裁判斷之範疇,不生須經當事人明示合意始得為衡平仲裁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 三、機關再行辦理驗收,係以機關通知廠商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者為前提,且驗收如應由廠商之行為而廠商未提出或拒絕提出時,參考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機關如已通知再行辦理驗收,自不能謂機關未辦理驗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四、任何人得未經政府機關之發包或追加等程序,任意為政府無因管理事務,並認係不違反政府機關可得推知之意思,而請求政府償付管理費用,則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有違公共秩序,並違背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政府採購制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五、系爭契約雖均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交貨,惟以同等品交貨,應於招標階段即將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送交審查,否則,應認其與被上訴人就採購標的係以交付特定廠商生產之特定物品達成合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民事判決】。 六、尚未決標前,以上訴人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情形,不予決標,並追繳上訴人押標金150萬元,上訴人不服,屬採購契約未成立前之公法爭議,並非履約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臺北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本件係屬私法糾紛,而為申訴不受理之審議判斷,依上開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自有未合【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62號判決】。 七、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負有應進用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者合計達2%之義務【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142號裁定】。 八、刑事責任係以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為論罰依據,與同法第50條第5款以之構成要件有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40號判決】。 九、兩造間關於決標(成立與否或存在與否)之爭議,屬於公法上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60號裁定】。 十、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其效果為於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非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09號裁定】。 十一、關於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得提出異議者,以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或是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該法或不實者為限,除此之外,縱然廠商以「異議」名稱提出不服之陳述,亦不發生政府採購法「異議」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54號裁定】。 十二、以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於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該法時,「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非待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為刊登等由,請求撤銷刊登,上訴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13號裁定】。 十三、所謂「差別待遇」係指機關不得設定不必要之條件以阻礙廠商之參與投標【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 十四、依民法第507條為之,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始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最高法院96度台上字第2167號判決】。 十五、法院就鑑定人之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係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十六、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 繼續閱讀
【老公的情書】<第九封><第十封>
【老公的情書】<第九封><第十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九封> 萱: 在美麗的群花之中,妳是那嫵媚嬌豔的玫瑰; 而我,是依偎在妳莖旁的雜草,雖渺小,但 不論時間久遠,永遠陪伴妳身旁………… 伴著妳,賞著落日的餘暉及朝陽下的晨露, 雖沒有華麗的玫瑰花園,也沒有新穎的空中閣樓; 但有一顆愛妳的心及 為妳改變的 真誠………………………… 妳那永遠愛妳的老公 0226/1830 <第十封> 萱: 如詩中的闡述我對於妳的愛,絕不會因”紅顏邊即白髮 或時光的飛逝而有所改變,當然,我愛妳對於妳的種種,亦會如我的保證般,一直包容到天地盡頭………………… 也不論以前或爾後,我的愛,依然永遠向著妳,一如向著太陽的向日葵。 所以,愛妳的心,想妳的意,及識妳的誠,均是我所能做的。而每於夢中想到妳就笑,因為愛妳及被妳愛,太幸福了。 愛妳的老公 0303/2405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 繼續閱讀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徵收完畢後,用地機關按照徵收計畫開始形塑標的物,在該過程進行中而尚未完成以前,因情事變更,使原來徵收計畫之標的物公用目的,變成不必要,此時徵收之必要性消失,則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內容之構成要件,人民具有撤銷徵收請求(申請)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71號判決】。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625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71號判決】 徵收完畢後,用地機關按照徵收計畫開始形塑標的物,在該過程進行中而尚未完成以前,因情事變更,使原來徵收計畫之標的物公用目的,變成不必要,此時徵收之必要性消失,則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內容之構成要件,人民具有撤銷徵收請求(申請)權。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按「(第1項)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第2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撤銷徵收其性質並非針對原徵收行政處分有瑕疵,由人民循正常訴願管道,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是在符合一定構成要件後,行政機關依人民申請或依職權,對合法之徵收處分所為向後效力之廢止。若徵收完畢後,用地機關按照徵收計畫開始形塑標的物,在該過程進行中而尚未完成以前,因情事變更,使原來徵收計畫之標的物公用目的,變成不必要,此時徵收之必要性消失,則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內容之構成要件,人民具有撤銷徵收請求(申請)權。至用地機關已就被徵收土地依徵收計畫完成形塑標的物,並就已形塑完成之標的物實際進行使用以後,用地機關放棄原來之用途,另行規劃新的用途,此等情形實與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撤銷徵收事由」之規範本旨無涉,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規範目的在於處理「被徵收標的物尚未完全按徵收計畫完整形塑其地形地貌,達到可供使用之狀態以前,徵收目標已不存在之情形」。是以,徵收完畢,並且已按徵收計畫完成徵收標的物的開發建設,實際開始使用以後,用地機關才變更其用途者,即屬所有權之一般行使,不涉及「情事變更,使原徵收土地已無使用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之徵收計畫係參加人為其環境清潔處設置車輛保養場需要之用,於61年6月30日將該車輛保養場工程,交由新協發營造廠興建,被徵收土地上建築物改良物於65年間陸續取得使用執照,建物面積合計8,342.79平方公尺,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建築物主要用途包含水肥三隊辦公廳舍、二級保養場、三級保養場、重機械修護場及儀器工場、儲藏室及停車棚、動力室及工作間,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並有車輛保養場建物使用照片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等影本附訴願卷可稽,可知參加人已依徵收計畫完成開發建設,則本件被徵收土地已完成與徵收計畫一致之使用目的,並已實際供用地機關使用,故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之構成要件。系爭土地嗣由參加人依都市計畫程序,於71年6月24日公告劃為信義計畫市地重劃區,土地重劃後車輛保養場自79年2月起陸續搬遷至南港新廠,此乃參加人事後使用或處分目的之更換、變化,並無礙於系爭土地於65年間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並不生撤銷徵收之問題。原判決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及法律意見,核屬有據,並無上訴人所稱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又執用地機關將車輛保養廠搬遷至南港時,再次徵收當地土地,其一再以低價徵收人民土地,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多次徵收手段與設置車輛保養廠之目的顯失平衡,有違比例原則云云,惟撤銷徵收並非針對原徵收處分有瑕疵而設之救濟,已如前述,原徵收處分或上訴人所稱多次徵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尚與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撤銷徵收無涉,上開主張,自不足為採。上訴人另以:車輛保養廠僅使用13年,尚可繼續使用30餘年,應屬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云云,系爭土地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業如上述,其後歷經期間若干,始變更為無使用必要,亦核與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撤銷徵收無關,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要非可採。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丁○○ 巳○○ 丑○○ 寅○○ 卯○○ 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廖了以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寅○○請求撤銷徵收其被繼承人陳日現所有臺北市松山區○○○段87-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上訴人卯○○請求撤銷徵收其被繼承人楊有塗所有同段89-2地號土地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繼續閱讀
【老公的情書】<第七封><第八封>
【老公的情書】<第七封><第八封> 文 / 故鄉、綺萱 【台灣法律網】 <第七封> 萱: 在浩瀚星河裏,妳是最美的一顆星…… 而我是最幸福的雲層,靠著妳最近。 那種依偎的感覺,是那麼滿足 那種彼此注目的心情是那麼深情… 而我不只是愛上妳罷了,真的 不只是愛上妳罷了。 永遠心疼永遠存在的老公 0216/1630 <第八封> 萱: 我親愛的老婆,與妳談話之後心中那份依依不捨的愛戀,在我心中久久不去……………。 不知為何,愛妳的那份心意,老是覺得筆、紙、電話等均不足言及。 只能以擁抱妳感覺妳的體溫才知妳是存在的,是恆久的。 對我而言,雖然有很大的失落感,但為了尊重我的好老婆,我的好萱萱,妳的老公還是會退一大步。因為愛妳如此深如此刻骨,尊重妳反而是最大的愛戀。 所以萱不要害怕,相信我,絕不會讓妳心愧的,因為”愛妳深入心坎………… 疼妳老公 0222/0025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 繼續閱讀
【老公的情書】<第五封><第六封>
【老公的情書】<第五封><第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五封> 萱: 在這閃亮快樂的日子裡 想妳不足以代表心中的愛戀 只能 凝視妳,專注千萬年 陪伴妳,生生世世永不變 ………………………………………… 永遠疼妳的 0214 <第六封> 萱: 擁抱妳的時候,一種相相惜的感覺由然而生。而當短暫離開妳的時候,一種失落感卻滿佈全身,而有一種想哭的感覺;就像昨晚,一個人躺在床上,看著你的照片,聽著妳送我的CD,想著妳我相處的甜蜜,真得恨不得生生世世永不分開,永永遠遠相依相偎在一起,不論天崩地裂,也不論太陽毀滅,只要妳我相依在一起就夠了。 而愛妳如此深,不知什麼原因?只知愛妳是如此瘋狂,想妳是如此深刻…………………………………… 永遠心疼妳,愛妳的老公 0216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