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版問題簡答:校長得否片面強制指定某人兼任行政職務?

問題:

這個判例有教師法第17條第9款撐腰,抗告人明顯站不住立場。

但是想請教的是,現在很多中學學校並沒有在校務會議通過教師兼行政的人選任用辦法,那麼被校長片面指定,但本身並無意願兼任行政的教師,可有拒絕接受的權利呢?法源依據何在?若校長片面強制指定某人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犯刑法第304條的疑慮呢?

【行政法裁判選輯】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理由),公立學校與所聘任之教師間關係,係因締結行政契約所形成之公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2009-06-26 at 15:41:56

 

簡答: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所以教師得否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應依法令之規定,
但法令多有牛毛,建議向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洽詢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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