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彙整
- 2012 年 五月
- 2012 年 四月
- 2012 年 三月
- 2012 年 二月
- 2012 年 一月
- 2011 年 十二月
- 2011 年 十一月
- 2011 年 十月
- 2011 年 九月
- 2011 年 八月
- 2011 年 七月
- 2011 年 六月
- 2011 年 五月
- 2011 年 四月
- 2011 年 三月
- 2011 年 二月
- 2011 年 一月
- 2010 年 十二月
- 2010 年 十一月
- 2010 年 十月
- 2010 年 九月
- 2010 年 八月
- 2010 年 七月
- 2010 年 六月
- 2010 年 五月
- 2010 年 四月
- 2010 年 三月
- 2010 年 二月
- 2010 年 一月
- 2009 年 十二月
- 2009 年 十一月
- 2009 年 十月
- 2009 年 九月
- 2009 年 八月
- 2009 年 七月
- 2009 年 六月
- 2009 年 五月
- 2009 年 四月
- 2009 年 三月
- 2009 年 二月
- 2009 年 一月
- 2008 年 十二月
- 2008 年 十一月
- 2008 年 十月
- 2008 年 九月
- 2008 年 八月
- 2008 年 七月
- 2008 年 六月
- 2008 年 五月
- 2008 年 四月
- 2008 年 三月
- 2008 年 二月
- 2008 年 一月
- 2007 年 十二月
- 2007 年 十一月
- 2007 年 十月
- 2007 年 九月
- 2007 年 八月
- 2007 年 七月
- 2007 年 六月
-
其他
每月彙整:七月 2009
【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故解釋該款末句所稱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不當解僱行為之法規範,杜絕雇主解僱權濫用之流弊,自可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他法人,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併予考慮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故解釋該款末句所稱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不當解僱行為之法規範,杜絕雇主解僱權濫用之流弊,自可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他法人,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併予考慮在內。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逾五十九萬三千六百元本息部分之判決廢棄,改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無非以:本件依被上訴人考績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考核員工考績丙等乃表示其工作表現平均水準為中等,以被上訴人經理羅志鴻對上訴人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度考績複評均為六十九分,堪認其表現猶屬中等偏上者,況上訴人組長王麗齡於初評時尚給予乙等之七十二分及七十一分,顯見上訴人長官間對其考績應否列丙等尚有歧見,自非得以其符合該考績辦法所定連續考績丙等之資遣規定,遽認其就擔任工作確已不能勝任,參諸上訴人九十四年度考績評分,直屬組長王麗齡初評「知識技能」等項目,均在中等以上,羅志鴻於複評時各減其總分三分、二分,成為六十九分,因其未註記各項評分,難以知悉究為何項低劣,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已達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況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九十五年度考績列丙等後即逕予解僱,並無考慮或詢問其他部門有無適合上訴人之工作,尤難認上訴人已該當於勞基法所指不能勝任之情形。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智識、品行等工作能力不足,或有何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之情形,逕以上訴人連續二年考績丙等無法勝任工作,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固屬無據。惟按雇主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其所營業務項目已大幅變更、減少,內容迥異,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組織規程、營業登記證及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而上訴人原從事文書工作,被上訴人變更組織後,整體員工員額縮減為十四人,處理文書事務者僅有行政組中一人,亦有人員組織表及員工工作職掌說明可參,堪認被上訴人確有因業務性質變更,業務部門減少,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被上訴人為因應業務性質變更,轉投資成立世曦公司,該公司並無承諾必然全部接收被上訴人人員,被上訴人既是財團法人,與世曦公司各具獨立人格,為不同之法人,世曦公司如何聘僱員工、擬聘僱何人,均得自行為之。縱被上訴人文書組除留任一人外,其餘皆轉至世曦公司,該公司復自行聘僱一人,仍不得即謂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安置於該公司,被上訴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以答辯狀繕本向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自屬有據,兩造間僱傭契約自是日即告終止。從而,上訴人據以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命被上訴人給付除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月以七萬九千五百元計付五十九萬三千六百元本息外之其餘薪資本息,即非正當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原審固認定被上訴人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以答辯狀繕本向上訴人表示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惟核閱被上訴人是日之答辯狀係載曰:「被告茲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原告為三十日後終止兩造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以本答辯狀送達原告之時,作為上開終止僱傭契約之資遣預告」云云(見一審卷七三頁),該終止兩造僱傭契約,顯係對上訴人資遣之預告,並於三十日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終止契約之表示。原審逕認該僱傭契約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終止,已有認定事實不依卷內所存資料之違法。次按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因該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故解釋該款末句所稱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不當解僱行為之法規範,杜絕雇主解僱權濫用之流弊,自可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他法人,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併予考慮在內,即「原雇主」法人與另成立之他法人,縱在法律上之型態,名義上之主體形式未盡相同,但該他法人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如為「原雇主」法人所操控,該他法人之人格已「形骸化」而無自主權,並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二法人間之構成關係顯具有「實體同一性」者,均應包括在內,始不失該條款規範之真諦,庶幾與誠信原則無悖。查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因受限於法令規定,而將其部分部門業務轉移至新成立之世曦公司,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即主張:被上訴人雖成立世曦公司,然對原所屬員工均以全部轉移至新公司任職,並確保年資併計為最高指導原則,除非個別員工不願移轉,被上訴人除未盡事前徵詢伊是否有意至新公司任職之安置義務外,亦與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不同等語,並提出原證二三被上訴人公司化問答資料集節本為證,該節本復載明被上訴人是世曦公司唯一股東,擁有百分之百股權,董事由被上訴人指派,自被上訴人移轉至世曦公司之所有員工薪資、年資、福利等權益均予保障,延續銜接等情屬實(分見一審卷一一三、一一四、一三六、一三七頁)。苟非虛妄,世曦公司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是否均為被上訴人所操控,其法人之人格已否「形骸化」而無自主權?該二法人在實質上是否具有上揭「實體同一性」關係?此與被上訴人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上訴人所關頗切,亦與被上訴人可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終止本件僱傭契約相涉。原審未遑深究,徒以該二法人在形式上各具獨立人格等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嫌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無理由。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二)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二)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 略述: 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9690號函 略述: 有關 貴院函詢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復如說明,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來函說明二,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二)來函說明三,請依原契約及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6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91026754號函 略述: 因應國際再保險業者之承保能量急遽萎縮,導致國內保險市場行情緊俏,各機關辦理涉及保險費用之採購,其底價訂定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擴充再保險能量及機關辦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其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另重申「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3月3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8494號函 略述: 關於 貴府所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底價之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分別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昇採購效率。前開核定事項,貴府如對所屬機關巨額採購案件,認有必要提升其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另亦得依本法第一百條「上級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一百零八條「直轄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機制,加強監督所屬辦理採購事宜。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63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63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 98年7月12日 創辦人 楊春吉(故鄉) 執行長 胡綺萱 98年07月13日 內湖向小姐 內湖李先生 汐止黃小姐 內湖 廖小姐 內湖邱小組 內湖林小姐 中和徐先生 98年7月14日 永和潘小姐 永和郭小組 羅斯福路詹小姐 羅斯福路陳先生 內湖劉小姐 羅斯福路劉先生 新莊汪小姐 羅斯福路王先生 板橋吳先生 南昌路楊先生 羅斯福路盧小姐 羅斯福路林小姐 羅斯福路張先生 98年7月15日 汐止簡小姐 林口林先生 林口黃小姐 內湖蕭先生 98年7月16日 北市東新街 陳先生 內湖陳小姐 松山區陳小姐 … 繼續閱讀
【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
【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 【裁判要旨】 按格子店法律關係之主體,有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格子出租人(受任人)及買受人,格子承租人與格子出租人間成立了租賃、委任兩種契約關係,即格子承租人向格子出租人承租格子(租賃物)作為買賣之用,但因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無法管理買賣事宜,而委由格子出租人代為管理,惟格子承租人仍為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處理格子趣相關法律問題時,自應依契約性質適用之。 本案問題為「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其所涉問題,為民法買賣;所以民法第227條但書:「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有其適用,從而,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時,得向出賣人(格子承租人)請求賠償;其範圍,則從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之規定。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52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52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 98年7月12日 創辦人 楊春吉(故鄉) 執行長 胡綺萱 98年07月13日 內湖向小姐 內湖李先生 汐止黃小姐 內湖 廖小姐 內湖邱小組 內湖林小姐 中和徐先生 98年7月14日 永和潘小姐 永和郭小組 羅斯福路詹小姐 羅斯福路陳先生 內湖劉小姐 羅斯福路劉先生 新莊汪小姐 羅斯福路王先生 板橋吳先生 南昌路楊先生 羅斯福路盧小姐 羅斯福路林小姐 羅斯福路張先生 98年7月15日 汐止簡小姐 林口林先生 林口黃小姐 內湖蕭先生 98年7月16日 北市東新街 陳先生 內湖陳小姐 松山區陳小姐 … 繼續閱讀
【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裁判要旨】 按格子趣法律關係之主體,有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格子出租人(受任人)及買受人,格子承租人與格子出租人間成立了租賃、委任兩種契約關係,即格子承租人向格子出租人承租格子(租賃物)作為買賣之用,但因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無法管理買賣事宜,而委由格子出租人代為管理,惟格子承租人仍為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處理格子趣相關法律問題時,自應依契約性質適用之。 本案問題為「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其所涉問題,為民法租賃;又租賃物雖為格子,但與房屋類似,所以民法第433條但書:「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有類推適用之餘地,從而,無反對之約定時(最高法院上字第213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者,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但以無反對之約定為限」參照),格子承租人仍得將格子之一部轉租,格子出租人自不得終止契約;但如有反對之約定,格子承租人而仍行轉租者,格子出租人終止契約,自屬有理(最高法院上 字第1196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如有反對之約定而仍行轉租者,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留言版問題簡答: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其不變法定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問題: 1. 行政處分瀆職之追訴期有否受限20年之限制? 2.不知之第三者受該行政處分侵權,其時效是否是從知道受害日起算起?還是行政處分期算起?若如此是否有違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之法理原則? 3.上開依據如何?請惠覆。 簡答: 1. 何謂行政處分瀆職?有關瀆職罪,請參刑法第120 條以下之規定. 2. 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其不變法定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3. … 繼續閱讀
【老公的情書】 <第四十三封><第四十四封>
【老公的情書】 <第四十三封><第四十四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四十三封> 萱: 若有空時,不想妳,真的好難過! 若有愛時,不愛妳,真的好奇怪! 所以,愛妳想妳,不是沒有理由,只因愛妳想妳的同時,生活就更有意義了。 至於外遇問題,萱可以與我討論,但請妳,不要把我當作是一般的男人,因為愛妳,我須以十二萬分全新的心情去好好愛妳,才能與妳直到永遠,以完整的我去愛妳都嫌不夠,又有何種心情去愛別人呢?當然,性有時不需要有愛,但對於我而言,沒有愛的性是令人乏味且不真實的;因此在性方面,我絕對要求要有真愛,才會去做。所以,請妳不要問我,真愛的婚姻是否會有外遇?因為那絕對是不可能的,只有與萱做喜歡做的事,才是真愛的表現。 萱,記得嗎?我曾對妳承諾,愛妳就須好好愛妳,絕不要有任何雜質。所以,自從前世與妳離別,今生與妳相聚後,全心愛妳,絕對是老公生存下來的唯一理由。 有情、有意、有愛的老公0422/1300 <第四十四封> 萱: 因為愛妳,負荷就是甜蜜, 因為想妳,每一封信每一季節都寫滿妳。 萱,真的好想妳,此時此刻,思念比海還要深,妳知道嗎? 在每一天每一秒的日子裡,萱,妳的名字及笑容,總會不經意隨著筆觸刻在心底。而一想起「土地公廟長椅上吹著涼風, 聽著蛙鳴」的我倆,及旗津沙灘夕陽下「撒滿金黃色足跡」的萱與吉,心中就充滿歡愉。不知為什麼?與妳在一起的日子,總是快速飛逝,而等待的日子,過的好慢且分秒難挨, 真希望,我是一隻老鷹,能以最快的速度與妳相聚。 愛妳直到內心深處,想妳還是想妳的老公 0426/1825 老婆的話:「回想那段南北相隔的日子,雖苦澀但感情更加彌堅;那段日子,老公,您辛苦了!」。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 繼續閱讀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一)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一)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 略述: 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 略述: 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有關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得參考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採購契約保險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7400號函 略述: 修正本會88年9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函釋例,詳如說明,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應依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底價;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或勘選。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本會旨揭函說明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與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釋例不一致,爰予刪除。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函 略述: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3】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該怎辦?
【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3】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該怎辦? 文/楊春吉(故鄉) 代理同事產假後,因同事再請育嬰假留職停薪6月~1年,公司為了符合法令及公司聲譽而同意,但是,公司因不景氣而人員凍結不得增加,讓我一個人要做兩個人的工作,請問:我能申張權益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如果有違反雙方間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該勞工自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及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向該雇主請求資遣費。 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而「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之爭議,應屬前開所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以,您也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