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地上權存續期限雖僅至116年止,得否在其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至128年?

【榕樹學堂】【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地上權存續期限雖僅至116年止,得否在其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至128年?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地上權有存續期限(至116年止),現我要以此地上權及建物所有權一併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請問,其確定期日,可以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嗎(例如128年)?
【解析】
按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參照),為用益物權,其存續期間,在民法或其他法律並未設有最短期間之限制,當事人之約定,不能不認為有效(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42號判例參照)。
而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1條參照),為擔保物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惟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則縮短為三十年,民法第881-4條參照);與地上權存續期間應屬兩事。又地上權亦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民法第882條參照)。從而本案,地上權存續期限雖僅至116年止,在其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至128年,除「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則縮短為三十年」外,並非不可;問題是「本案地上權存續期限僅至116年止」,抵押權人願意嗎?苟願意,其實際貸款額度是否有影響呢?
另本案尚值得注意的是,地上權設定係在抵押權設定前,法院尚不得依民法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之規定,除去該權利後拍賣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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