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違規張貼之廣告,既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之罰鍰處分,並無違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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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
違規張貼之廣告,既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之罰鍰處分,並無違誤。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一)按「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一、‧‧‧二、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2項及第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經被告95年3月2日府地權字第0950039138號函核准不動產經紀業許可登記,95年4月14日府地權字第0950072664號函准設立備查在案,屬依規設立之不動產經紀業,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經紀業查詢、備查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而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於95年8月22日及95年11月24日進行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時,查獲原告張貼銷售不動產之廣告上未載明經紀業名稱,該局乃向被告舉發,被告認原告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96年10月22日府地權字第0960239964號處分書處原告6萬元罰鍰,原告對之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97年3月31日台內訴字第0970050822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52號受理後,認原處分書事實欄並未載明違規日期及地點,遂於97年7月11日97年度簡字第52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嗣經被告重新查明事實後,以97年11月14日府地權字第0970272093號裁處書裁處原告6 萬元罰鍰,原告復提起訴願,亦經內政部98年2月26日台內訴字第0970216226號決定訴願駁回,亦有現場拍攝之照片影本、被告96年10月22日府地權字第0960239964號處分書、內政部97年3月31日台內訴字第0970050822號訴願決定書、本院97年度簡字第52號判決書、被告97年11月14日府地權字第0970272093號處分書及內政部98年2月26日台內訴字第097 0216226號訴願決定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誤。
(三)查系爭違規廣告,經台中市環保局於95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5分於台中市○○路口與忠明南路口查獲,廣告上面載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有被告所屬環保局之查證紀錄表附本院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而該電話為以原告名義登記為原告公司所使用,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98年5月26日調查程序筆錄)。原告雖主張系爭違規廣告係原告離職員工黃貞妮、程宗裕所為,非原告所為,被告應舉證原告有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云云,惟查原告離職員工黃貞妮、程宗裕係於95年10月31日及95年9月30日離職,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頁原告起訴狀),其二人既已離職,當無於離職後之95年11月24日為系爭違規廣告之理,原告主張與常理不合,有違經驗法則;且系爭廣告上有原告公司名下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該手機號碼原告亦自承為其所有,已如前述,應認系爭違規廣告為原告公司所為,原告上開主張,核無足採。而該違規張貼之廣告,既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從而被告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之罰鍰處分,並無違誤。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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