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版問題簡答:是否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之期限?
問題:
本人位在社區大樓之一樓,於96年5、6、8 月,各發生一次因地下室幹管阻塞導致全棟之糞水及污水滿溢至屋內,結果都是自費通管及善後,木地板也因泡水更新,通管費用二萬餘元,木地板翻修六萬餘元。
。
960815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促處理
960825 去函建管處協助處理
960912 管委會決議委派專業廠商檢查管路
960917 建管處來函建議請專業單位鑑定責任
最後管委會以污水管以切換到衛生下水道,而延宕規避責任之釐清事宜。
請問我目前之狀況,是否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之期限?
是否可以先訴請管委會鑑定責任,再進而向管委會請求賠償?
請指點如何調解或起訴?
簡答:
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換言之,
1.本案,苟不知賠償義務人,自無從行使,難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案,縱認賠償義務人為管理委員會,苟也於二年間行使了,亦難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20003
,向鄉(區鎮)公所申請調解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