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 九月 30th, 2009
給臺北市議會吳議長的一封信
議長您好:
星期五(10月2日)有關新民國中場租陳情乙節,已獲榕樹學堂成員告知,爰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出租恐違反使用用途及有安全考量,實不宜出租。
二、縱出租,也應依活動中心計收。
理由為
(一)依臺北市政府98年6月30日府法三字第0983486810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之規定,係區分「活動中心、禮堂、演藝場所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游泳池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室外網球場收費金額〈以1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會議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及「電腦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等7種,而桌球活動之地方,係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且非游泳池、普通教室(雖稱教室,惟觀其收費,每間教室每單位僅收費220元,而電腦教室每間教室每單位則至少收費1,000元,顯然係指普通教室,才合理)、會議室、電腦教室、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等6種之一,自應以活動中心計收之,而非以普通教室計收。
(二)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酌減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實施;本校校務會議並未曾通過該項酌減事項,自不得據以酌減。
(三)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其法律效果,最多僅生酌減之效果,尚不得依「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情事」之由,而比照普通教室計收。
三、另此事,可能涉刑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併予敘明。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簡介】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gs 九月 30th, 2009
【榕樹學堂】第2堂課:公寓大廈規約之制約機制
【時間】98年10月24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介紹公寓大廈規約的性質、範圍及制約機制。
(二) 相關案例之介紹。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5
gs 九月 30th, 2009
【榕樹學堂】第1堂課:債務不履行與政府採購
【時間】98年10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 介紹債務不履行的4種類型(或3種類型)及其定義。
(二) 政府採購實務上,相關債務不履行案例之介紹。
【座談內容】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採購人員如何處理,較適法?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4
gs 九月 30th, 2009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承攬&政府採購&附隨義務(二)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摘要】
1. 附隨義務雖非債之關係所固有及必備之基本義務,惟其如係為達一定附從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所為之約定,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訂定系爭工程契約,上訴人依約所負之主給付義務雖為承攬報酬之給付,然被上訴人於施作系爭工程時所需之設計圖係由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非有正確無誤之施工設計圖面,無從據以完成系爭工程而實現契約目的及利益,是提供正確無誤之施工設計圖予被上訴人俾其按圖施作完成承攬工作,實為上訴人依本件承攬合約所負之附隨義務(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2.未辦理工程檢討及修正預定進度網,除亦須雙全公司之協力外,上開各項,核屬附隨義務,被上訴人並無先為給付之義務,亦與其主張逾期罰款請求權,非立於對待給付之地位,是雙全公司謂被上訴人未辦理工程檢討及修正進度網,其得為同時履行抗辯云云,殊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1、系爭工程之停工,是否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
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隨義務雖非債之關係所固有及必備之基本義務,惟其如係為達一定附從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所為之約定,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有關系爭工程因環太公司設計之地形高程與現場實際情形不符乙節,業據證人即上訴人新竹工務段段長張建益於原審審理時到場證稱:「...本件委託的公司是環太工程顧問公司,他們測量設計的時候有疏失,就導致施工時除掉雜草時,發現它原來的設計圖地面線與實際上的地面線不符,沒有辦法照圖施工,所以必須辦理變更設計,後來辦理變更設計,原本應該要環太負責解決,但後來環太倒閉,我們經過主管指示,由工務段自行處理,我們也有對環太公司扣款求償,後來我們自行辦理變更設計...。」、「環太公司在測量的時候有疏失,因為山區有長草,測量時需要把雜草砍除,但他們偷懶沒有這樣作,以致測量結果不正確,如果當初他們有仔細,有把雜草砍除,就可以量出正確的地面線。」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五五至二五六頁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知,環太公司應注意於測量時將雜草移除,俾利實地測量,並能注意,竟未注意先清除地面雜草即逕為測量,致測量結果產生誤差,其有過失甚明。
兩造訂定系爭工程契約,上訴人依約所負之主給付義務雖為承攬報酬之給付,然被上訴人於施作系爭工程時所需之設計圖係由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非有正確無誤之施工設計圖面,無從據以完成系爭工程而實現契約目的及利益,是提供正確無誤之施工設計圖予被上訴人俾其按圖施作完成承攬工作,實為上訴人依本件承攬合約所負之附隨義務,如提供之設計圖面,因設計錯誤不堪使用,自屬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本件設計圖係上訴人委由環太公司測量,俾承包廠商得據以施作,有工程測量工作委託合約在卷可憑(原審卷第一二二至一二五頁),是環太公司應為上訴人履行系爭工程合約之使用人無訛,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一九五頁之言詞辯論筆錄),而如上所述,環太公司於測量時,怠於清除地面雜草逕為測量,致測量結果與實際狀況不符,顯有過失,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即應就環太公司之過失,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是上訴人就系爭工程為等候辦理變更設計停工之二百十六日,自有可歸責之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五)又台北市政府營繕工程統一施工說明書總則,既屬總則,如契約另有約定,基於契約自治原則,即應以契約為據,雙全公司執此認得請求變更設計展延日數之工程管理費,與系爭合約附件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十、十三條規定即有不符,至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規定(見本院卷(一)第一二九至一三0頁),既明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即表示如契約已有約定,即應依約辦理驗收,而非依該規定驗收,雙全公司執此主張被上訴人遲延驗收云云,謂被上訴人應負賠償之責,要屬無據。(六)至於被上訴人未辦理工程檢討及修正預定進度網,除亦須雙全公司之協力外,上開各項,核屬附隨義務,被上訴人並無先為給付之義務,亦與其主張逾期罰款請求權,非立於對待給付之地位,是雙全公司謂被上訴人未辦理工程檢討及修正進度網,其得為同時履行抗辯云云,殊無理由。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gs 九月 29th, 2009
【榕樹學堂】第2堂課:公寓大廈規約之制約機制
【時間】98年10月24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介紹公寓大廈規約的性質、範圍及制約機制。
(二) 相關案例之介紹。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5
gs 九月 29th, 2009
【榕樹學堂】第1堂課:債務不履行與政府採購
【時間】98年10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 介紹債務不履行的4種類型(或3種類型)及其定義。
(二) 政府採購實務上,相關債務不履行案例之介紹。
【座談內容】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採購人員如何處理,較適法?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4
gs 九月 29th, 2009
【榕樹學堂】【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承攬&政府採購&附隨義務(一)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摘要】
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於不可歸責於廠商,而有超出契約約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廠商得請求機關於原約定之服務費用外,另行加付服務費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2. 上訴人得標後,除簽立設計契約外,另簽訂系爭契約,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而觀諸設計契約第二條第三款約定「工程經發包後乙方(即上訴人)並負有監造責任,其酬庸服務費另議」等情(一審卷八三頁),似見監造乃上訴人承辦設計之附隨義務,系爭契約即係兩造據此而簽立。則解釋上,是否應認監造仍屬設計招標之工程內容,系爭契約應同受設計招標公告內容之拘束,方無悖於設計招標之真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3.空警隊未善盡其「充份說明」之附隨義務,且以資訊不完全之Log Card為唯一說明依據,未如實提供相關資訊,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系爭合約,而系爭兩具主傳動箱經唯一翻修廠歐直公司拆檢後提出檢測報告,指出系爭主傳動箱內部主件有異常磨損、鏽蝕等情形而須更換新品,已超出標準翻修工作範圍,致增加上訴人之成本,上訴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說明,此係可歸責於空警隊之事由,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計費辦法第一條明定該辦法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而同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二項已分別規定: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該辦法之規定,計算服務費用(第二條);就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日或時)計酬法、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計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第十三條)。如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者,於有設計核准後須變更、或超出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而不可歸責於廠商時,得予另加服務費用,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可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於不可歸責於廠商,而有超出契約約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廠商得請求機關於原約定之服務費用外,另行加付服務費用,始符上開規定之原意。查本件被上訴人於設計招標公告已載明依政府採購法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徵求廠商,上訴人得標後,除簽立設計契約外,另簽訂系爭契約,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而觀諸設計契約第二條第三款約定「工程經發包後乙方(即上訴人)並負有監造責任,其酬庸服務費另議」等情(一審卷八三頁),似見監造乃上訴人承辦設計之附隨義務,系爭契約即係兩造據此而簽立。則解釋上,是否應認監造仍屬設計招標之工程內容,系爭契約應同受設計招標公告內容之拘束,方無悖於設計招標之真意?原審未遑詳加研求,逕認設計招標公告僅適用於設計契約,不及於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又未將計費辦法相關規定訂為內容,上訴人尚無從依計費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監造服務費,殊嫌速斷,於法難謂無違。次查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施工所負之監造責任,於系爭契約內雖未明確約定其監造期間,然監造服務既係以施工內容為標的,衡以系爭契約第六條第二款所為監造服務費付款配合系爭工程施工進度核付之約定,上訴人主張其監造期間係配合施工期限,該監造期間應限於建造契約原訂之工期一千零八十個日曆天,是否全然無據?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核准延展工期七百八十二日屬實,以系爭工程原訂工期與延展期日相較,延展期日數已逾原訂工期之百分之七二,其比例是否屬兩造締結系爭契約之初可預見之延展期日合理期間?洵非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二)關於空警隊是否有未告知確實之訊息,致上訴人因不知確實之資訊而締約並受有損害?
經查: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主張空警隊明知系爭主傳動箱已鏽蝕嚴重,卻提出「無瑕疵記載」Log card,致誤導上訴人公司以為系爭兩具主傳動箱狀況良好(僅有正常之耗損),而低報投標價等語。查,本院命被上訴人提出並說明系爭序號896、904兩具主傳動箱曾安裝於何航空器、航空器製造人編號、中華民國國籍登記號碼,及系爭兩具主傳動箱之相關檢查、維修記錄(見本院卷(一)第65頁之筆錄、第60頁之書狀)。觀之被上訴人所提出維修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91頁之書狀、第193、194頁、本院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第55頁至第71頁)顯示,其維修紀錄,包括檢查及保修工作單(2404表)、飛機資料及勤務紀錄表(2408-13A表)、飛機檢查及飛行紀錄表(2408-13B表)、飛機缺點及修護紀錄表(2408-13C表)均大致逐月、完整保存,何以同樣為依維護手冊規定執行之航空器檢查紀錄,足以反應主傳動箱鏽蝕狀況之滑油分析報告卻大量脫漏?(NA-104(AP021)號飛機16次全無,NA-103 (AP- 019)號飛機45次中只有3次保存)。而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3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見原審卷(一)第189頁所附之該條文),依維護手冊規定執行之航空器檢查紀錄,航空器使用人應加以保存。而空警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滑油分析報告,經上訴人催討仍不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認上訴人公司主張「空警隊隱瞞主傳動箱鏽蝕情形,違反告知義務」為真實。 系爭主傳動箱依原廠維修手冊之建議每100飛行小時應進行一次油測檢修(選擇性非強制性),每200小時亦有各項鏽蝕檢查,有原廠說明及中譯文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20頁至第155頁)。而由被上訴人提出之維修資料顯示,NA-104(AP021)號飛機於2399飛行小時間有16次滑油化驗送檢紀錄,NA-103 (AP-019)號飛機則於2418飛行小時間多達45次(見本院卷(二)第45頁至第53頁所附之表1、表2)。而NA-104(AP021)送檢頻率與製造廠維修手冊之建議所距尚稱不遠,而NA-103(AP-019)號飛機,竟超出建議頻率2倍,每約50小時即有一次滑油光譜分析檢查之紀錄(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53頁所附之表2、第114頁至第119頁所附之飛機維修記錄摘要),由空警隊頻繁施作滑油抽樣,可見空警隊極重視此項檢驗,始作原廠建議頻率範圍外之送驗。又「滑油光譜」分析乃藉由使油類流經受測區,帶出金屬懸離物之方式,檢驗有無鏽蝕等之異常情形(見本院卷(二)第120至第155頁所附之傳輸系統100飛行小時檢測程序原廠說明及中譯文),其判斷有無鏽蝕結果可供當事人評估報價。若上開資料可信,依上開頻繁之檢驗維修程序後,就系爭傳動箱銹蝕嚴重乙事,必有所知悉。再參酌證人薛國航證稱:「(提示本院卷(一)87頁所附之照片,並問:系爭機器主傳動箱功能及位置,一般修繕是否需要先拆檢才可報價?是否是一般慣例?系爭機器Log Card登載內容是否與現況相同?)答:我是航空工程師,我曾參與美國CESSNA飛機設計,是1950年到1960年間的事,我也擔任美國海軍第一代空中指揮那案子總工程師。…如本院卷(一)87頁所載兩個發動機箱是兩台直昇機拆下來所照的,主傳動箱下面裝兩個發動機,發動機帶動葉片,發動機的轉數一分鐘2萬5000轉,葉片旋轉一分鐘才幾百轉,所以主傳動箱內有負責變速的儀器,所以需要非常精密的儀器,且一部分馬力要傳到尾翼去,尾翼也是一分鐘幾百轉,需要主傳動箱負責變速,直昇機內機身及裡面人員都掛在主傳動箱內,所以主傳動箱是非常重要的,且旋翼轉動方向需要主傳動箱承受葉片旋轉陀螺的現象,主傳動箱有非常大的責任,要重量很輕,直昇機的震動很大,不停的搖擺,整個力量都靠主傳動箱保持,所以主傳動箱價格是整個直昇機的百分之十,比兩個發動機還高。直昇機的修繕一定要拆開主傳動箱才能估價,大修時,並不是所有東西都換新,不然價錢會比一架新的還要貴,這是百分之百的慣例,且是絕對必要的,不然不知道哪裡該修繕,且修理費是論千萬台幣的費用。Log Card是一架飛機所有修繕的紀錄,每一個組件從出廠就一直到報廢截止,都有記載。系爭飛機 的Log Card與現況有天壤之別,Log Card記載這架飛機一點損壞都沒有,但是拆開來看,損害非常大。(原審卷一27到30頁的原證五)是系爭飛機Log Card拆開的紀錄如原證23,我有看過是損壞嚴重。原廠公司歐直公司不願意不拆開而報價,我們多次通知空警隊沒有拆開不能報價,但是空警隊對監察院陳情說邁新公司故意不報價,邁新公司是唯一修繕的公司。空警隊自從有直昇機以來都是先拆開再報價,是因為空警隊換新隊長之後就取消規則,要先證明有資格才能投標,規定不拆檢就要報價,邁新公司再三解釋,也找華航、民航局等解釋一定要拆檢,還是不聽,結果就是產生糾紛。調查局查出弊端,才會發生修繕不完全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3、114頁之筆錄)。足見空警隊未將其維修狀況揭露予上訴人,而以資訊不完全之Log Card為唯一說明依據,未如實提供相關資訊甚明。 又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維修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第55頁至第71頁)觀之,將其中與本件有關鏽蝕徵兆之維修紀錄列表,做成飛機維修紀錄摘要(見本院卷(二)第114頁至第119頁之維修記錄摘要),是依上開記錄可知系爭兩具主傳動箱已存在諸多產生鏽蝕徵兆現象(滑油光譜分析測出金屬微粒、漏油現象、主傳動箱拆下未做防腐防鏽處理等等),如: 滑油光譜分析檢查紀錄第1頁(見本院卷(二)第65頁):有關NA-103(AP-019)號飛機,於83年8月26日記載「液壓油」、「不合格」等語,惟空警隊卻未提供滑油化驗申請單及滑油分析報告,致無法得知此「不合格」之真正意義。而空警隊曾知悉該主傳動箱有異狀,卻未提供上訴人公司此資訊,更於904號主傳動箱Log Card中看不出相關之記載。 滑油光譜分析檢查紀錄第6頁(見本院卷(二)第66頁):NA-103號於86年11月18日記載「AP-1306 MIG鎂63不合格」,此即表示裝置於NA-103號之904號主傳動箱出現金屬磨損,如未加處理即會導致鏽蝕。惟空警隊亦未提供滑油化驗申請單及滑油分析報告,且於904號主傳動箱Log Card中完全看不到相關記載。 滑油光譜分析檢查紀錄第8頁(見本院卷(二)第67頁):NA- 104號於91年4月23日記載「上述油樣,屏東機場於91.4.24通知主動箱油樣含鐵40,不合格。預定週檢後試車時再複驗。」可見當時裝置於該飛機之主傳動箱亦出現金屬磨損現象,NA-104號可能有嚴重之機件問題,空警隊亦未提供上訴人公司此資訊。 再由空警隊於本院提出之維修資料顯示,兩架飛機皆有多次漏油紀錄,NA- 103(AP- 019)號飛機自87年至91年送修前曾有13次漏油之紀錄,NA-103 (AP-019)號飛機則有2次(見本院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之表3、表4)。尤其NA-103(AP-019)號飛機於91年2、3、4、5月頻繁漏油(MGB左輸入軸滲油、MGB煞車盤位置滲油),該漏油現象,顯示傳動箱與外連接處或墊圈已出現隙縫,空氣極可能循此管道進入主傳動箱,與空氣接觸之結果易造成主傳動箱內部鏽蝕,上開記錄顯示於91年7月上訴人公司與空警隊簽訂維修契約前,空警隊已明知裝置於NA-103號飛機之904號MGB發生嚴重漏油故障,卻僅提出一張無異狀記載之Log Card(見原 審卷(一)第27頁至第30頁)予上訴人公司,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主張而空警隊以資訊不完全之Log Card為唯一說明依據,未如實提供相關資訊,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系爭傳動箱僅須一般維修即可,如空警隊於投標前揭露此等訊息,上訴人公司自會加以評量系爭主傳動箱是否具有鏽蝕情形,而提出合理之報價等語,自屬可信。足見空警隊未善盡其「充份說明」之附隨義務,且以資訊不完全之Log Card為唯一說明依據,未如實提供相關資訊,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系爭合約,而系爭兩具主傳動箱經唯一翻修廠歐直公司拆檢後提出檢測報告,指出系爭主傳動箱內部主件有異常磨損、鏽蝕等情形而須更換新品,已超出標準翻修工作範圍,致增加上訴人之成本,上訴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說明,此係可歸責於空警隊之事由,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gs 九月 25th, 2009
【榕樹學堂】第2堂課:公寓大廈規約之制約機制
【時間】98年10月24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介紹公寓大廈規約的性質、範圍及制約機制。
(二) 相關案例之介紹。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5
gs 九月 25th, 2009
【榕樹學堂】第1堂課:債務不履行與政府採購
【時間】98年10月17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7時
【地點】淡水分部:淡水的家
【主講人】楊春吉(故鄉)
【題目大綱】
(一) 介紹債務不履行的4種類型(或3種類型)及其定義。
(二) 政府採購實務上,相關債務不履行案例之介紹。
【座談內容】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採購人員如何處理,較適法?
【人員限制】限10人。
【報名傳真】26956141 故鄉收
【報名表】
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發佈人】執行長 綺萱 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