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解析】準據法及補充法
文/楊春吉(故鄉)
【條款】
第 條(準據法及補充法)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民法相關規定之順序,補充之。
【解析】
本條規定,初看似乎不是很重要,但契約條款縱是上千條,也難免會發生掛萬漏一之情形;此時,若明定準據法及相關法令之優先補充順序,則有增進杜絕糾紛之效;機關在擬訂契約時,應特別注意。
惟從其規定可知,未約定時,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民法相關規定之順序,補充之;其補充優序,雖尚屬合理,惟民法相關規定之補充,依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其順序應為「民法規定者」、「習慣」、「法理」;而「民法規定者」,其順序則為「民法債編各債規定」、「民法債編通則規定」、「民法總則規定」。從而,本條應修正為「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民法相關規定之順序(順序為民法債編各債規定、民法債編通則規定、民法總則規定),補充之。」以使完善。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簡介】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