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遇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程序】
文/楊春吉(故鄉)
一、機關先查明是否底價偏高情形?
(一)底價之訂定及核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所以,底價是否偏高?也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所定:「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二)綜合判斷後底價有偏高情形,則應重新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認定底價為何?並據以判斷「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是否有偏低」情形?
(三)綜合判斷後底價無偏高情形,則續行下列程序。
二、查明有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一)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請從下列規定。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
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0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
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
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無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形,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
(三)有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形,續行下列程序。
三、有無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一)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個案判斷之。
(二)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
(三)有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續行下列程序。
四、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一)期間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二)說明與擔保,性質不同,應該要有合理之差別待遇。
(三)廠商期限內提出足額擔保,機關不得拒絕。
(四)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五)廠商期間內提出說明認為合理,則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
(六)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
(七)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
(八)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九)其他請參【附錄】「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附錄】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一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三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四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三、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四、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附註:
本程序之執行原則:
一、 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二、 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不得拒絕。
三、 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簡介】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通告: Lavinia Seabro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