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房地產裁判選輯】違章建築(三)-失火之損害賠償、過失相抵及保護他人之法律

【榕樹學堂】【房地產裁判選輯】違章建築(三)-失火之損害賠償、過失相抵及保護他人之法律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摘要】
1.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旨在保障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該法第一條參照),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負有維護安全義務之行為人,除建築物所有權人外,尚包括使用人。倘受害之使用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加害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2. 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旨在保障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該法第一條參照),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負有維護安全義務之行為人,除建築物所有權人外,尚包括使用人。倘受害之使用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加害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規定,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查原審一方面認定系爭建物為上訴人出資興建,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雖所負一定安全維護義務之違反,本不會發生致人於死之結果,但因結合午○○之失火行為,對於未○○、卯○○之死亡,即具有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另方面認定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同負一定安全維護義務之使用人卯○○,明知系爭房屋為違章建築仍承租使用,縱有疏忽,究非予上訴人之過失行為予以助力,且此疏忽,
在通常狀態下,亦非當然發生失火之結果云云,卻未結合午○○之失火行為以論斷相當因果關係之有無,對於同樣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義務人即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竟為不同之認定,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況原審既謂被害人之行為須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以助力,且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卻僅以卯○○之行為對於「上訴人之過失行為」未予助力,即謂無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疏未論及卯○○之行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無予以助力部分,亦有未洽。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連帶債務人倘未給付所應允賠償之金額,他債務人無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主張免責之原因,此時連帶債務人應允賠償金額超過其依法應分擔額時,法院應判命他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所受損害範圍內之全部請求金額;如連帶債務人應允賠償金額低於其依法應分擔額時,其差額部分依前開說明,已因免除而消滅,此部分債權人對他債務人之請求即失所依據,法院僅得就其餘部分在債權人所受損害範圍內命他債務人給付。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與第一審共同被告癸○○○、子○○、丑○○、寅○○(下稱癸○○○等四人)、午○○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與癸○○○等四人於第一審進行中達成以二百萬元和解,被上訴人並撤回對癸○○○等四人之起訴(見一審卷(三)一八、一九、二二、五三頁),則該和解確實內容如何,有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對於上訴人分擔部分之影響如何,被上訴人有無取得和解之賠償金額等項,攸關上訴人應負之連帶責任範圍,即有詳加研求之必要。上訴人於原審已就此為抗辯,原審棄置不論,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自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一再辯稱:伊僅係委請營造商施工及建築師設計、監造之起造人,於開挖基地興建房屋之初,除事先不惜斥資委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合法取得建築(造)執照外,並委請專業技師為地基調查及結構簽證,建築材料、鋼筋均符合國家標準,無偷工減料之情,建物基礎施工更經彰化縣政府審核合格,殊難謂有何疏失。縱過程造成被上訴人系爭建物龜裂、傾斜,亦屬營造商(華茂營造公司)施工之過失或建築師未盡義務所造成,難謂伊為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等語(原審卷一二二頁、一七八頁、一九八頁、一九九頁)。並提出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收費明細表、建造執照及附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為證(一審卷第一宗一三○至一三五頁)。倘非子虛,揆諸上開說明,即攸關上訴人應否負「推定過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審未遑就上訴人於其所有系爭土地興築建物,是否確係交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監造及承攬施工?等事項詳為調查,並說明上訴人是否已證明其「無過失」?應否再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責?等法律上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殊嫌速斷,自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系爭九八五號土地是否確為上訴人所有?兩造似均未提出該土地謄本或其他所有權資料,案經發回,宜注意及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簡介】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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