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結婚是否要由男生支付生活費?沒錢支付贍養費,可以不用付嗎?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gs 三月 8th, 2010

【榕樹學堂】【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結婚是否要由男生支付生活費?沒錢支付贍養費,可以不用付嗎?

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問題】
和妻子結婚前有欠他250萬有簽一份借據,目前結婚3年每天吵我要還錢,我已經快受不了了,問題我結婚後每月有給他1萬元,3年也有36萬,不過他說那是生活費,這樣我是不是直接跟她離婚就好,按月還他一萬元,不然還給他的錢,他都說是生活費,請教我可以訴請離婚嗎?還有我沒錢支付贍養費可以不用付嗎?另外假如他用借據叫我還錢?之前每月的一萬元是否可以扣除,結婚是否要由男生支付生活費?
【解析】
一、結婚是否要由男生支付生活費?
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為民法第1003-1條定有明文,是結婚是否要由男生支付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二、可以訴請離婚嗎?
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1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2項)。」固為民法第1052條定有明文,惟夫妻間亦得存有契約關係;且契約成立後,除「附有條件,條件尚未成就」外,債務人即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苟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債權人自得依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規定,向債務人請求之,且追討債務,尚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也非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自不得僅以追討債務之由,訴請離婚。本案,亦同。
三、沒錢支付贍養費,可以不用付嗎?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固分別為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所明定,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判決離婚之原因如果由夫構成,則夫應就其妻所受損害予以賠償,或並給與贍養費,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其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其夫之財力如何而定。」亦分別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19年上字第36號著有判例,是夫妻兩願離婚者,除「另有約定應給付,而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外,自不得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又判決離婚之原因如果由夫構成,則夫應就其妻所受損害予以賠償,或並給與贍養費,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其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其夫之財力如何而定。所以,本案如係判離,且判決離婚之原因係由夫構成,則判贍養費之給與額數,仍應斟酌「夫之財力」及「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等因素定之,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一)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056條定有明文。又判決離婚之原因如果由夫構成,則夫應就其妻所受損害予以賠償,或並給與贍養費,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其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其夫之財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3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甲○○主張其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訴請離婚為有理由,已如上述,則甲○○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精神上損害,固非無據,惟查乙○○43年9月20 日出生,甲○○41年12月1日出生,均50餘歲,有戶籍謄本可稽,且兩造分別自承甲○○小學畢業,目前擔任洗碗工,月薪24,000元,乙○○小學畢業,以前擔任司機,目前失業中,兩造除已出售之系爭房屋外,並無其他財產,經審酌兩造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暨乙○○之財力,認甲○○請求精神上損害1,600,000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200,000萬元,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之。」可資參照。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問題解析】、【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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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問題解析】、【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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