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辦理值勤宿舍建物搬遷,用統包比較好,還是用最有利標比較好?勞務採購案於契約變更時可否更改付款條件?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gs 三月 9th, 2010
【榕樹學堂】【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辦理值勤宿舍建物搬遷,用統包比較好,還是用最有利標比較好?勞務採購案於契約變更時可否更改付款條件?
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問題】
【問題一】
本處辦理值勤宿舍建物搬遷:施工費約1500萬,勞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經費約為95萬;但小弟詢問技師的結構物詳評一整套就要65萬,使照跑件費用加建築線指示費用約25萬,剩下5萬元給設計監造費,這樣子小弟的案子一輩子也別想標出去了,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把這案子順利的標出去?又問本案是否用統包比較好(但本案金額又不大約2000萬)?還是用最有利標比較好?
【問題二】
甲方於98年12月30日會同本所依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本監造案變更簽認程序,本所在當時已對甲方所製作的變更簽認單內容提出異議,為免影響本工程之執行率,甲方同意本所於簽認單上記明:「原則同意,其餘有爭議部分,請列入會議紀錄,將另函通知,作為法律追訴之依據。」先完成簽認程序。之後本所發函而得到的回應如文章內容:「本事務所承辦公共工程之監造工作,於98年6月因施工廠商被解約,致使暫停監造數月,後隨工程重新發包而復工。進而甲方通知本所辦理契約變更,本所依契約第11條契約變更及轉讓規定,擬要求甲方同意將每6個月計價乙次變更為每1個月計價乙次,以符合現況需求,可否?若甲方以過去付款期程都很順利,現在同意變更則可能招人非議為由,不同意本所要求,合理嗎?」所述,拒絕本所請求!這樣的結果,我們只能默默接受嗎?契約第11條:「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服務費用、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服務費用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要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經雙方正式蓋章者,無效。」,是否意謂在簽了契約變更簽認單後,不論本所依書面紀錄而提出任何的主張,只要與甲方的見解不同,都必須單向接受,是嗎?
【解析】
【解析一】
按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參照);又最有利標乃決標原則之一(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參照),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且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第56條第3項參照),兩者性質不同,應分別判斷。從而,本案問題1似得以統包為之;得否以最有利標決標,應從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第56條第3項之規定;至於預算可能不足之處理方式?本文建議如下(一)先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監造(費用為決標金額之7%以下)(二)設計規劃之預算為「原核准之預算」扣除「 設計規劃監造費」扣除「規費」(三)圖說完成後,上網招標(四)低標搶標機率很大,若果標不去,再減項招標。
【解析二】
從契約第11條:「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服務費用、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服務費用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要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經雙方正式蓋章者,無效。」觀之,契約變更 程序之發動為甲方 ,乙方不得依之為契約變更,乙方苟欲主動向甲方提出契約變更,則須另循其他約定條款為之。
又價金或報酬給付方式之變更,係屬契約內容之變更,自應以合意為之;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自是未完成契約變更,仍依原約定內容為之。另對原要約有所變更或擴張或限制,視為新要約(民法第160條第2項參照),應經另一方承諾,新要約始為合意後之內容,有拘束雙方之效力。本案問題2,甲方先提出之變更內容為a+b+c+d+e(假設),惟乙方雖同意(a+b+c+d+e),但擴張變更給付期間或方式(即f),則此時 ,a+b+c+d+e+f 為乙方提出之新要約,須經甲方承諾,始有拘束雙方之效力,惟甲方不同意,則原要約a+b+c+d+e及新要約a+b+c+d+e+f,均雙方未合意,無拘束雙方之效力;本案問題2之雙方當事人仍應再協議解決該爭瑞,於協議不成時,再依政府採購法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之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當然,此時,也得逕依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之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蓋此時業未能達成協議之故也)。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問題解析】、【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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