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重大刑案因為被害人被埋起來了,發現的時候雖都已經過了20,30年,被害人的家屬之請求權,是否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gs 三月 10th, 2010

【榕樹學堂】【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重大刑案因為被害人被埋起來了,發現的時候雖都已經過了20,30年,被害人的家屬之請求權,是否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文/副執行長兼講師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有時後在新聞可以看到,重大刑案因為被害人被埋起來了,發現的時候都已經過了20,30年,那這樣被害人的家屬有辦法跟兇手請求民事的賠償嗎?因為如果是用民法第192條的損害賠償,會受到民法第197條的時效限制,都超過規定的十年了?
【解析】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請求權人如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猶不知有損害或雖知有損害而不知賠償義務人,即使其後知之,其消滅時效亦因逾十年而消滅,此十年期間,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之期限,雖與除斥期間類似,但仍為消滅時效期間。」「又該條項前段所定二年之時效期間,係自請求權人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後段規定十年之期間,則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是侵權行為發生已逾十年者,縱請求權人不知受有損害或何人為賠償義務人,亦不影響時效之完成。」固分別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98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所揭示。
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民事判決亦謂:「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後段既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自須以侵權行為成立為必要。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八○號判例參照)。因此,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除加害行為外,尚須有損害之發生始能起算;否則,雖有加害行為,但損害尚未發生,其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尚未具備,時效自不得開始進行。」,且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制度,乃對於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之人,因權利已無保護之必要,爰由法律使該請求權因時效經過而消滅,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性,避免遲遲未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民事判決:「參考消滅時效制度存在之立法理由,約有四點,即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因難,致遭受不利益;及尊重現存制序,維護法律平和;權利上之睡眠,不值得保護;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等。」參照),但權利無從行使之人,與前開消滅時效制度之立法理由不同,自應與區別,爰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例謂:「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從而,重大刑案因為被害人被埋起來了,發現的時候雖都已經過了20,30年,被害人的家屬依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生之請求權,自應依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問題解析】、【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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