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樹學堂】【99年度政府採購裁判選輯】保固書之法律性質等
文/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編者按及裁判摘要】
本判決雖非99年度政府採購裁判選輯,但對於保固書性質,有重要的見解,爰選輯供參。其認「依該系爭保固書內容來看,被上訴人應負之保固書責任係在擴大及強化被上訴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延長被上訴人在保固期間內亦有維護系爭推土機具備通常效用之責任;其法律上性質仍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原審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之上揭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被上訴人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九三汎企字第九三○○六號函、購置履帶式推土機契約書、上訴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驗收紀錄、保固書及保固保證金收據、上訴人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竹市環六字第○九三○六○○二五○號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竹市環六字第○九三○○一○七五○號函、被上訴人維修紀錄、兩造之各次函件、現場會勘紀錄、系爭推土機之照片及被上訴人之維修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實。依公開招標及契約書之內容,足認兩造間係買賣法律關係,各自所負之主給付義務為:被上訴人交付履帶式推土機一台,上訴人交付買賣價金五百九十五萬元。被上訴人並已履行交付系爭推土機相關規格、出廠證明等文件之從給付義務。又依保固書記載:一貴局購置履帶式推土機壹台,本公司保證自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在正常操作使用情形下對推土機本身之結構、零組件負責保固一年,在保固期間如有故障,本公司負責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但故障或損壞如係因貴局人為操作不當或未依原廠規格進行維修所致、或未使用原廠零配件致推土機功能減損者,本公司將不負保固責任;二保固期間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止等內容、系爭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之約定及上訴人發函中一再提及:被上訴人未善盡履行保固責任,其將逕行動用保固金另請第三人修復等情。足認被上訴人出具保固書,承諾所負之無償修復系爭推土機在正常操作下有關結構、零組件之瑕疵責任,性質上應屬於:為使上訴人之給付利益獲得最大滿足或維護上訴人對系爭推土機使用利益之附隨義務。亦即被上訴人應負之保固書責任係在擴大及強化被上訴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延長被上訴人在保固期間內亦有維護系爭推土機具備通常效用之責任。其法律上性質仍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又兩造同意將被上訴人應負之保固責任期限延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而依系爭推土機之現況已嚴重毀損,無法修復,亦無法送鑑定判斷瑕疵原因,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參酌被上訴人之維修紀錄、被上訴人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所發函件中及於第一審審理中之陳述,應認至被上訴人應負之保固期間屆滿日止,系爭推土機確有結構、零組件之故障所致之瑕疵。且被上訴人迄今仍未予修復,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依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約定,上訴人得以上揭保固保證金取代被上訴人修繕之用。然因系爭契約並未進一步明文約定在被上訴人未盡保固書責任時,上訴人有約定解除權。而上開保固書責任究其法律性質仍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應回歸民法中債編總則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即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未盡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惟解除權或請求權須於上訴人發見並通知被上訴人負擔保責任之六個月間行使。惟查系爭推土機首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發生零件故障情事,終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再發生無法重新標定行進控制桿感測器之情,上訴人雖通知被上訴人在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前修復,並延長保固期間至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然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始以準備書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顯逾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六個月期間,則上訴人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不合法。又兩造依買賣契約各盡其交付買賣標的物及交付價金之主給付義務,被上訴人並無就主給付義務有給付不能之情形。雖在兩造約定之保固期間內,被上訴人就系爭推土機有結構上瑕疵迄今無法補正之情事,被上訴人除應負前述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在被上訴人有可歸責事由時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即上訴人尚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就該瑕疵所生損害請求賠償。因上訴人並未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尚無從僅以被上訴人未盡附隨義務(保固書責任)據以解除契約。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已解除系爭契約,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受領之價金五百九十五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心證所由得。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 楊春吉(故鄉)
【簡介】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