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版問題簡答:2010年6月底前應開工,但開工不實,得否解除?

留言版問題簡答:20106月底前應開工,但開工不實,得否解除?

問題:

首先恭喜你們買到好房子。我住在八里的○○○○,於年初時在附近路段看了幾個建案想入手,也看過○○○○季,如果當初SALES成交價肯再降一點點點,那我們現在就是鄰居囉~回歸我的問題~後來我改買隔壁預售○○○,這是我第一次買預售屋,我們都不懂,只仗著它有給銀行信託而起造人也是銀行,直覺就比較安心了。上個月它舉辦了開工典禮,但至今仍未真的開工,也許只是為了應付合約上內容註明:20106月底前開工。而做做樣子吧?既然合約這麼寫,我老公說那可不可以要求已繳的金額全數退回,想改買成屋。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我們能怎麼做呢?

簡答:

(一)

除符合約定事由或法定事由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解除契約外,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可能僅構成給付遲延,出賣人僅負給付遲延責任;本案此時,縱開工非屬實,出賣人亦僅負給付遲延責任,尚不得解除契約,但隨著情節的加重,可能符合約定事由或法定事由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得解除,也不一定。

(二)

當然,合意解除也可。協議看看吧。

 

關於 gs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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