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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每月彙整:九月 2010
【新聞疑義】台北捷運公司是血汗公司嗎?
【新聞疑義】台北捷運公司是血汗公司嗎? 【新聞】 台北捷運公司是血汗公司嗎?才傳出捷運公司派遣工不能請婚喪假,現在又傳代表北市府參加全民運動會的捷運公司員工,依規定可以請公假,捷運公司卻不肯!……捷運公司說什麼都不給擔任比賽教練的員工請公假,不只讓體育處很為難,教育局也已經多次發函,只是捷運公司就是無動於衷,甚至連來到記者會上要坐下,還想坐得離這位員工遠遠的(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30/11/2e1s0.html)。 【疑義】 北市體育處、教育局已經多次發函?難道,只函文就好? 如果台北捷運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北市體育處、教育局就不能邀請 北市勞工局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解決北市府應該要解決的問題? (從歷次榕樹學堂陳情或檢舉看來,北市體育處、教育局就是如此處理問題,榕樹學堂一點也不意外) 另北市勞工局看到這新聞,應該要動起來了吧? 難道要等申訴後,再動?????????????
【花博採購疑義九】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分不清「勞務」與「財物」,還是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
【花博採購疑義九】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分不清「勞務」與「財物」,還是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 花博營運船被質疑引擎是「二手貨」,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今天強調,行駛藍色公路的「花博彩船」皆是屬「勞務採購」的「租船」(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 問題是財物之承租,應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所稱之「財物採購」,並非係「勞務採購」,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所言,恐有誤會。 又苟為路線經營之委外(設備由得標廠商提供),雖係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稱之「勞務採購」,但也非政府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所稱「財物之承租」,又何來「租」船之說?
【花博採購疑義九】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分不清「勞務」與「財物」?
【花博採購疑義九】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分不清「勞務」與「財物」,還是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 花博營運船被質疑引擎是「二手貨」,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今天強調,行駛藍色公路的「花博彩船」皆是屬「勞務採購」的「租船」(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 問題是財物之承租,應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7條第2項:「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所稱之「財物採購」,並非係「勞務採購」,聯合晚報99年9月28日A10所言,恐有誤會。 又苟為路線經營之委外(設備由得標廠商提供),雖係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稱之「勞務採購」,但也非政府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所稱「財物之承租」,又何來「租」船之說?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所以 臺北市的學校圍牆 才有…..現今不同的模樣 所以 錯了10年以至於更久 的錯誤及不法 才會改正 所以 …….. 現在 榕樹學堂 希望做真正公務員的 後盾 及 前茅 只要 真正公務員 需要 榕樹學堂 請告訴我們 榕樹學堂及其成員 共 萬人 支持您 大家揭弊 天則清 長官壓您 違法 請聯絡qdd520@yahoo.com.tw 榕樹學堂 願意為您 免費出力 或調查局電子檢舉信箱,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newuserpost/veiladd.html 或1999市民當家熱線服務網 http://1999.taipei.gov.tw/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一】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 不當指導圖利特定租借人?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一】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 不當指導圖利特定租借人? 【三】北投區體育會相關人員說,北市教育局長是北投區體育會榮譽會長,所以要無償使用?有天理嗎? 一般人租借場地要依法收費,但北投區體育會相關人員說: (一) 北市教育局長是北投區體育會榮譽會長,所以要無償使用? (二) 北投區體育會係推廣體育活動,所以要無償使用? (三) 法令是參考用的,所以可以叫承辦人員違法,他要享受無償使用? 您們說,有天理嗎? 【二】 【請續查】北市義芳國小,依貴局不當指導,而免收北投區體育會之租金?涉及違法失職部分,是否依法改正呢? 99.09.23 北市教體字第09935567200號函:「有關您來信反映校園場地開放問題,市長非常重視,特 交下由本局為您處理,謹說明如下:一、查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辦理校園場地開放事宜。有關場地使用相關收費依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若主辦單位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其餘本府所屬機關(構)免繳保證金。另依附表備註一之相關規定,有表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二、有關校園場地租借係依上揭辦法附表之收費基準表收費,學校可依場地用途屬性、場地規模等,對照辦法附表之收費項目據以認定適用之收費項目及計算標準。」所言,至為明確,惟 (一)北投區體育會並非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所辦亦非附表備註一表列情事之一,為何貴局體育處以局函轉發北投區體育會相關資料,不當指導各校及單位無償使用?是否涉及違法失職? (二)北市義芳國小,依貴局不當指導,而免收北投區體育會之租金?涉及違法失職部分,是否依法改正呢? 以上請查明。 【一】關說場租案又來了 最近,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又來函,協助或指導學校為某一單位,無償使用學校用地,核其事實,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是不得無償使用的,學校又會如何處理呢? 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是否又要違法指導或協助呢? 議員是否又要介入關說呢? 請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議員,留給公務員一份自尊,讓他(她)們,本於良知及法令,安心做事吧!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議長關說場租案 【一】 【給臺北市議會吳議長的一封信】 議長您好: 星期五(10月2日)有關新民國中場租陳情乙節,已獲榕樹學堂成員告知,爰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出租恐違反使用用途及有安全考量,實不宜出租。 二、縱出租,也應依活動中心計收。 理由為 (一)依臺北市政府98年6月30日府法三字第0983486810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之規定,係區分「活動中心、禮堂、演藝場所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游泳池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室外網球場收費金額〈以1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會議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及「電腦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等7種,而桌球活動之地方,係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且非游泳池、普通教室(雖稱教室,惟觀其收費,每間教室每單位僅收費220元,而電腦教室每間教室每單位則至少收費1,000元,顯然係指普通教室,才合理)、會議室、電腦教室、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等6種之一,自應以活動中心計收之,而非以普通教室計收。 (二)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酌減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實施;本校校務會議並未曾通過該項酌減事項,自不得據以酌減。 (三)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其法律效果,最多僅生酌減之效果,尚不得依「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情事」之由,而比照普通教室計收。 三、另此事,可能涉刑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併予敘明。 【二】 【議長辦公室98年10月2日會議結論】 本案係位於地下室,面積約89坪,且無冷氣空調之防空避難室兼作倉儲及桌球室使用,並非活動中心,不在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明確列舉之收費範圍,請新民國中專簽市府個案處理,並溯自98年10月1日起適用。 【三】 … 繼續閱讀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一】北市教育局長是北投區體育會榮譽會長,所以要無償使用?有天理嗎?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一】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 不當指導圖利特定租借人? 【三】北投區體育會相關人員說,北市教育局長是北投區體育會榮譽會長,所以要無償使用?有天理嗎? 一般人租借場地要依法收費,但北投區體育會相關人員說: (一) 北市教育局長是北投區體育會榮譽會長,所以要無償使用? (二) 北投區體育會係推廣體育活動,所以要無償使用? (三) 法令是參考用的,所以可以叫承辦人員違法,他要享受無償使用? 您們說,有天理嗎? 【二】 【請續查】北市義芳國小,依貴局不當指導,而免收北投區體育會之租金?涉及違法失職部分,是否依法改正呢? 99.09.23 北市教體字第09935567200號函:「有關您來信反映校園場地開放問題,市長非常重視,特 交下由本局為您處理,謹說明如下:一、查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辦理校園場地開放事宜。有關場地使用相關收費依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若主辦單位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其餘本府所屬機關(構)免繳保證金。另依附表備註一之相關規定,有表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二、有關校園場地租借係依上揭辦法附表之收費基準表收費,學校可依場地用途屬性、場地規模等,對照辦法附表之收費項目據以認定適用之收費項目及計算標準。」所言,至為明確,惟 (一)北投區體育會並非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所辦亦非附表備註一表列情事之一,為何貴局體育處以局函轉發北投區體育會相關資料,不當指導各校及單位無償使用?是否涉及違法失職? (二)北市義芳國小,依貴局不當指導,而免收北投區體育會之租金?涉及違法失職部分,是否依法改正呢? 以上請查明。 【一】關說場租案又來了 最近,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又來函,協助或指導學校為某一單位,無償使用學校用地,核其事實,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是不得無償使用的,學校又會如何處理呢? 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是否又要違法指導或協助呢? 議員是否又要介入關說呢? 請北市教育局等機關或單位、議員,留給公務員一份自尊,讓他(她)們,本於良知及法令,安心做事吧! 【公務員依法抗爭實錄】議長關說場租案 【一】 【給臺北市議會吳議長的一封信】 議長您好: 星期五(10月2日)有關新民國中場租陳情乙節,已獲榕樹學堂成員告知,爰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出租恐違反使用用途及有安全考量,實不宜出租。 二、縱出租,也應依活動中心計收。 理由為 (一)依臺北市政府98年6月30日府法三字第0983486810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之規定,係區分「活動中心、禮堂、演藝場所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游泳池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室外網球場收費金額〈以1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會議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及「電腦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等7種,而桌球活動之地方,係位於活動中心地下室(防空避難),且非游泳池、普通教室(雖稱教室,惟觀其收費,每間教室每單位僅收費220元,而電腦教室每間教室每單位則至少收費1,000元,顯然係指普通教室,才合理)、會議室、電腦教室、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等6種之一,自應以活動中心計收之,而非以普通教室計收。 (二)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酌減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且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實施;本校校務會議並未曾通過該項酌減事項,自不得據以酌減。 (三)附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備註四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雖規定「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惟其法律效果,最多僅生酌減之效果,尚不得依「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情事」之由,而比照普通教室計收。 三、另此事,可能涉刑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併予敘明。 【二】 【議長辦公室98年10月2日會議結論】 本案係位於地下室,面積約89坪,且無冷氣空調之防空避難室兼作倉儲及桌球室使用,並非活動中心,不在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明確列舉之收費範圍,請新民國中專簽市府個案處理,並溯自98年10月1日起適用。 【三】 … 繼續閱讀
大家揭弊 天則清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所以 臺北市的學校圍牆 才有…..現今不同的模樣 所以 錯了10年以至於更久 的錯誤及不法 才會改正 所以 …….. 現在 榕樹學堂 希望做真正公務員的 後盾 及 前茅 只要 真正公務員 需要 榕樹學堂 請告訴我們 榕樹學堂及其成員 共 萬人 支持您 大家揭弊 天則清 長官壓您 違法 請聯絡qdd520@yahoo.com.tw 榕樹學堂 願意為您 免費出力 或調查局電子檢舉信箱,http://www.mjib.gov.tw/cgi-bin/mojnbi?/newuserpost/veiladd.html 或1999市民當家熱線服務網 http://1999.taipei.gov.tw/
【留言版問題簡答】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有責任去查證建築師是否依法取得各類簽證?
【留言版問題簡答】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有責任去查證建築師是否依法取得各類簽證? 【問題】 請問 委由設計師設計,如契約裡已有規定,如需要,須依各項法規取得各類簽證,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有責任去查證建築師是否依法取得各類簽證? 【簡答】 問題在於「是否有需要,依各項法規取得各類簽證」?例如建築物經申請建照等 如果有,建築師依約有此義務,仍須履行 如果屬漏項,則依公平合理原則給付之。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榕樹學堂成立以來 早對所有不法 開戰 所以 臺北市的學校圍牆 才有…..現今不同的模樣 所以 錯了10年以至於更久 的錯誤及不法 才會改正 所以 …….. 現在 榕樹學堂 希望做真正公務員的 後盾 及 前茅 只要 真正公務員 需要 榕樹學堂 請告訴我們 榕樹學堂及其成員 共 萬人 支持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