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三月 2011

【買預售屋看這裡109】轉戰海外,小心,被坑殺?

【買預售屋看這裡109】轉戰海外,小心,被坑殺?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未來不論民眾是向公民營銀行辦房貸,都要有被退件的心理準備,除非房子坐落位置好,借款人又完全沒有人頭戶或投機客的疑慮,銀行才比較願意借款,但利率恐怕還是沒辦法像先前再殺至2%以下。換言之,自住購屋者,在等待奢侈稅發酵之同時,仍應慎選好物件及精算利率負擔(請參【買預售屋看這裡105】升息了,該精算房貸了),以利房貸順利,購得好屋,享受有房階級的快樂。 至於抗震的房屋,在「基督城、日本地震、越南地震等接二連三的影響(100年3月28日日本本州東部沿岸,當地時間早上7點23分、台灣時間早上6點23分,又發生了一起規模6.5的餘震,震央距離福島大約163公里,距離仙台才109公里,地震深度5.9公里)」以及「台灣確屬多震的事實」下,固為首選,但自己的可負擔狀態,畢竟還是有限,「抗震」與「可負擔狀態」,有時甚難兼得,加上,「台北市房價」畢竟比「新北市房價」,貴很多,「捨門牌,就房價」或「捨抗震,就房價」,似乎也是不得不面臨的購屋抉擇。 另外,在奢侈稅的影響下,投資客轉戰海外,似乎也是不錯的選擇,問題在於對於「當地房地產市場」及「相關法令」是否熟悉,如果不熟悉,小心,被不良人士坑殺,血本無歸。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楊春吉(故鄉) 簡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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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看這裡108】欣見發行300億元公債,但是否亦能「提高人民之公債獲利」?

【買預售屋看這裡108】欣見發行300億元公債,但是否亦能「提高人民之公債獲利」?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說,將於4月11日委託中央銀行標售增額「100甲2期」公債300億元,年期為20年期,發行日期為4月14日,到期日為120年1月13日。 官員表示,這次公債標售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參加投標;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請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公債標售採競標方式,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聯合新聞網100年3月25日報導:財政部將發行300億元公債)。 就此,本文樂於欣見,其目的雖主在於「吸收游資」,不見得是「提高人民之公債獲利」,但對於「游資」過多,且充斥於房市、股市,影響房市、股市健全的台灣,自是有助於房市、股市的健全;但如果,亦能「提高人民之公債獲利」,抑制房地產泡沫及高房價之效果,自是更佳,蓋「目前政府打房手段、輕重、時間上,本文認為尚屬適中,對於房市,確有抑制房地產泡沫的效果,惟房市為何還是如此熱絡?筆者觀察,主要在於「投資致富」的天性使然,房地產投資進入門檻,雖然較股票、期貨等投資管道較高,但好的房地產物件,獲利亦較股票、期貨等來得可觀,投資風險亦較股票、期貨等來得低,民眾有足夠資金時,自是以投資房地產為首要選項,如果將存款年利率提高至7%或健全股市或提高公債獲利,將使得部分投資者,在衡量「存款利息」、「公債獲利」、「股市利益」、「貸款壓力」以及「資金不足」等因素下,而不再投資房地產,改以定期或投資股市、公債而累積財富,對於抑制房地產泡沫,自是助益不少(請參【買預售屋看這裡80】打房僅是「治標」,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治本」!)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 169965&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95412」之故也。 至於新莊副都心兩塊土地標售,由遠雄得標,地政局官員私下表示,此一價位為合理價位,顯示新莊副都心土地即使遭逢奢侈稅衝擊,抗跌性依舊十足(聯合新聞網100年3月25日報導:新莊副都心兩塊土地標售遠雄得標)。本文認為「重大公共設施充足」的新莊副都心土地,抗跌性較高,自是無疑,但「此時土地價位,縱使是合理價位,也難保多年後,人民買到的房子,房價是合理」?若要使新北市市民買到合理價位的房子,以「空地稅」防止囤地、壟斷情事,進而使地盡其利(例如促使廠商比預期提早興建房屋,提高區域供給量,則房價自會依供需原則而下修,使其接近合理),或許是各縣市府應該要思考的。 千萬不要,將「打房效果」錯置為「立法目的」,逕以「奢侈稅已經達到抑制效果」為由,而「不徵空地稅」啊(請參【買預售屋看這裡106】北市不課空地稅,說理,仍須釐清!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 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 170941&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96101)! 另外,也不要以為「釋出土地,等於增加住宅供給量」,蓋「建商在「供給量大、房價低」時,再蓋房子之意願,應該不高;此時,縱釋出土地,也不見得能增加住宅供給量」(請參【買預售屋看這裡91】釋出土地,等於增加住宅供給量?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 170376&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95694)之故也。如果,政府釋出土地,再加上,政府以興建公屋或獎勵建商或課徵「空地稅」之方式,增加住宅供給量,應更能效抑制房價炒作,值得各縣市府去思考。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楊春吉(故鄉) 簡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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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340】晚了四天兌獎,統一發票特獎二百萬飛了!

【新聞疑義340】晚了四天兌獎,統一發票特獎二百萬飛了! 【新聞】 晚了四天兌獎,統一發票特獎二百萬飛了!高雄李太太去年二月的一張千元加油統一發票LF08155556,三月廿五日開獎,七月五日兌獎期限止,她唸國二的小孩,七月八日不經意發現中了當期特獎二百萬元,七月九日要兌領,郵局認為已經逾期當場拒絕。李太太說,因忙於事業,沒注意三個月的兌獎期限,那天孩子放暑假,在家閒來無事對發票,竟發現八個數字與特獎相同,興奮得不敢置信,但卻已過了兌獎期限。她先生常到這家加油站加油,加油站貼公告開出特獎,他還跟朋友鬧說:「不知哪個白痴,還不趕快去兌領!」結果竟是自己。發票擺了幾個月後,李太太前天特地申請台南郵局簽發「不符統一發票給獎規定拒絕發獎證明書」,決定委託朋友張○○向財政部尋求行政救濟。張○○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不是法令,只是行政命令,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定。張○○並指,應要有公法五年請求權,或一般社會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的二年請求權時限,如今只有三個月兌獎時限,既違反行政程序法,亦不符比例原則。張○○說,過去曾有中獎二百元、差二個小時兌獎逾限案例,財政部卻不受理該件訴願,理由是統一發票獎金發給是單純事務,不屬行政處分,可是拒絕發獎證明書備註「依法提起訴願」,根本是「莊孝維」。台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認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法源依據來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財政部得訂定給獎辦法,若站在百姓權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是否為法令,確有討論空間。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統一發票二百萬元獎金逾期無法兌領而申訴的案件,應是史上首見,與二百萬元獎金擦身而過,民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就是三個月,若逾期還受理兌獎,就失去法律秩序,民眾引用「請求權」概念也不合理,但尊重民眾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賦稅署官員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法規命令,屬於法律授權,以往也有二百元、一千元獎金逾期無法兌領而申訴的案件,都被財政部訴願會駁回,從未有申訴成功案件,如果統一發票沒有兌獎期限,將衍生很多後遺症,「樂透要花錢去買,領獎期限也是三個月,如果發票逾期可以領獎,樂透是不是也可以領?」(自由時報100年3月25日報導:發票中特獎…逾期四天兌獎落空)。 【疑義】 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規定而訂定(第1條參照)。其中,第8條、第11條第9款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則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是統一發票,晚了四天兌獎,不予給獎,尚屬有據。 問題是「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是職權命令,還是法規命令?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第11條第9款規定,不予給獎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9款規定,是否與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有違?茲分敘如下。 一、「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是職權命令,還是法規命令? 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規定而訂定,而且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其自屬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參照),與未經法律授權,僅依據職權所為之「職權命令」,自屬不同。 惟亦有將「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合稱「行政命令」者,是報導中或裁判中所言「行政命令」,原則上或無不妥,只是精準的說法,應該是「法規命令」。 二、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第11條第9款規定,不予給獎之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雖規定,有三種行政處分類型,惟與本案有關者,應為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稱行政處分,自應就此為審酌。 就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80號判決(以下簡稱A判決),係僅因「關於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前揭條文雖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所設專責單位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惟此種獎金之發給僅係單純事務之處理,性質上非公權力之行使,該受託金融機構自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是並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條之問題」之由,而否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所辯「本件應以受託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之見解,但仍肯認「職是,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乃財政部為執行防止逃漏營業稅、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等行政任務所訂定之行政命令,而以懸賞之方式鼓勵社會大眾養成索取統一發票之習慣,具有公益之性質,則人民因統一發票中獎,而依此辦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關係」及「給付訴訟之被告,以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之人為被告,至於被告是否確負給付義務,為原告之訴有無理由之問題,不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而間接認為「原告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於法並無不合」(但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於法就不合了,請參註一)。 換言之,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第11條第9款規定,不予給獎之決定,雖可能基於「此種獎金之發給僅係單純事務之處理,性質上非公權力之行使」之由,而被認為非行政處分,不得依訴願法第3條之規定提起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註二),但因係「公法法律關係」,非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8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之規定提起給付訴訟。 所以,A判決才以「如前所述,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係由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故財政部始為發給統一發票獎金之主管機關。被告非辦理統一發票獎金發給之權責機關,並無給付系爭獎金予原告之義務,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統一發票獎金200元,即無理由。再者,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統一發票收執聯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及第11條第9款所明定,亦如前述。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95年11月至12月份統一發票、票號:RN00000000,其領獎期間係自96年2月6日起至96年5月7日止,有原告起訴狀所附統一發票影本及95年11月至12月份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影本附卷可稽。原告自陳渠逾規定期限,遲至96年5月16日始請求兌領,是其所執統一發票收執聯已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自不構成所稱第六獎規定應獲獎200元之要件,則原告請求給付系爭獎金暨遲延利息亦屬無據。」之由,駁回原告之訴。 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9款規定,是否與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有違? 按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固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法定失權,尚屬有間,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9款係規定,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則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應屬「法定失權」之情形(註三),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註解】 註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號簡易判決(以下簡稱B判決),亦以「按「本辦法規定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組設置專責單位(以下稱專責單位)負責執行。」「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金融機構轉委託。」分別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2條及第7條第1項所明定。是本件原告乙○○主張其持有之統一發票有中獎之事實,自應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向發給獎金之單位(財政部),依規定請求領取,而非向非辦理統一發票獎金發給之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為理由之一,駁回原告之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47號判決(以下簡稱C判決),亦同。 註二:另B判決、C判決均指出:「財政部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訂定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稽徵主管機關為上開目的之達成,所訂定之獎勵制度,並非就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所為之規定,自與租稅法律主義之原則無涉;至統一發票給獎係稽徵機關對於合其獎勵規定者,所為之給付,對於獎金之發給予以限制,自非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不生法律保留之問題。」,似認其為給付行政情事,與「租稅法律主義」無涉,也不生「法律保留之問題」(但本文仍提醒有平等原則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78號判決(D判決):「惟行政機關為順利執行徵收而取得用地,以行政命令規定,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獎勵、補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為給付行政之性質,如無違平等原則,尚非不許。」、99年度判字第1350號判決(E判決):「司法院釋字第542號解釋固釋明給付行政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惟該解釋並未否定行政機關得就執行給付行 政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行政命令。」等參照)。換言之,即認其為給付行政情事,應非「公權力之行使」,難謂「行政處分」。 註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90號判決(F判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所謂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稽其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生失權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92號判決(即G判決;99年度判字第478號判決【即H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上述申請退費之機制,並非「法律」所賦予人民之權利;其請求權之基礎反而係主管機關被上訴人基於整治法第22條第3項之授權,於訂定收費辦法時,為鼓勵業者加強其危險發生後之清除污染及賠償能力,投保相關責任保險所規定之鼓勵措施。主管機關為整體基金之運用、管理,自容許有較大之制度形成空間。除要求應檢具一定之資料,且其退費之金額以前1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20%為上限外,更規定退費申請有一定期間之限制,俾被上訴人得於該期間屆滿時,確認究竟有多少繳費義務人申請退還整治費,進一步得知悉整治基金可能被申請退還之數額,以確實掌握整治基金之餘額,而得作最有效之運用,故該限制之期間應解為申請之條件,逾期申請者,即生失權效果。原判決雖未就此細論,然已述及此項措施係為鼓勵業者投資,以強化其賠償或清除污染能力所設計,故逾期即不得再行申請,尚難認其判決理由不備。」等可資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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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看這裡107】人頭戶,要小心了!房價是否會下修到97年飆漲前水準?

【買預售屋看這裡107】人頭戶,要小心了!房價是否會下修到97年飆漲前水準?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不查不知道,查出來不得了!日前台北市議員鍾○○向台北市國稅局檢舉大咖投資客「勇哥」黃○○,北市國稅局在詳查後,從三十六名疑似人頭資料中,查出九四○筆財產交易,平均每名人頭四年來買賣近三十戶。若以每戶成交價一千萬、每戶獲利一百萬來保守計算,「勇哥」至少要補稅八.四六億元,如加上罰款,連補帶罰最高要繳三十九億元。 問題是什麼是人頭戶?按人頭戶與實際買受人間的法律關係,應為「借名登記」;而所謂「借名登記」,乃因法律上的客觀不能、某種意圖等原因,實際買受人將買賣標的,登記予「他人(即人頭戶)」,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謂;其間應屬類似委任之法律關係,苟未違反公序良俗、強行規定等因而無效,就有民法委任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99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惟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而出名者既非該借名登記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該登記財產原不構成出名人自己債務之總擔保,第三人與出名人成立法律關係時,如已知悉該財產為借名登記者所有,自不能主張該財產為其債權之總擔保範圍,亦不得援引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債權人代位權規定,代位出名人行使權利。」等可資參照。 但如果,將人頭戶,用在逃漏稅,那凡有「房貸借戶將資金交由他人,由他人代為還款繳息,且其所得、還款能力與借款金額不相符,甚或有不明來源之所得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此人頭戶表徵者,現在就要小心了,以免被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罪嫌,移送法辦。 至於房價是否會下修到97年飆漲前水準?仍應視區域之供需情形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想購屋者,仍應每週或每二週,實際至該區域「查訪價格」為是。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楊春吉(故鄉) 簡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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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338】將頂樓通道封死,小心吃上官司!

【新聞疑義338】將頂樓通道封死,小心吃上官司! 【新聞】 將頂樓通道封死的住戶要小心吃上官司,台北市一名男子,為了方便個人使用,將公寓頂樓平台的通道上鎖,影響同建築住戶的逃生路線,被人控告公共危險罪,檢方調查認定,男子確實將頂樓陽台上鎖,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通往頂樓陽台的門上了鎖,被遭到起訴的男子就住在這棟公寓頂樓加蓋,從制高點看,頂樓通道的門進去就是住家,對照其他大樓,通往頂樓的門沒上鎖,還有逃生平台可利用,檢方認定男子圖利個人使用便利,已經影響同建築住戶逃生,將他起訴。遭起訴男子不在家,鄰居覺得不可思議,但台灣有不少頂樓加蓋公寓,通道都上了鎖,要是男子最後判刑確定成為判例,恐怕將頂樓通道上鎖的住戶,都得挫勒等(民視新聞100年3月25日報導:頂樓門上鎖 公共危險罪起訴)。 【疑義】 按刑法第189-2條係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至於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本案所指本罪之構成要件,必係以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而有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始足當之;因此,若行為人所阻塞者並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縱然其設置圍籬之行為有妨礙鄰近住戶生活便利之虞,仍不能以本罪相繩(註一)。 又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罪,性質上乃屬即成犯,該罪主觀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之認定,係以行為時是否具有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逃生通道之故意為斷,故行為人經舉發後有無拆除該隔間或有無處理公寓頂樓平台通道上鎖事實,僅關乎犯後態度,並未影響其有前開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犯行之成立(註二)。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該男子,為了方便個人使用,將公寓頂樓平台的通道上鎖,影響同建築住戶的逃生路線(即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非不得以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惟在以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公共危險罪論處前,該男子行為時是否有此故意?則須釐清;蓋報導中所言「為了方便個人使用,將公寓頂樓平台的通道上鎖」,尚不得逕認係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稱故意之故也。 【註解】 註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刑事判決:「按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    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公訴意旨所指本罪之構成要件,必係以阻塞集合住宅之逃生通道,而有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始足當之。因此,若行為人所阻塞者並非集合住宅之逃生通道,縱然其設置圍籬之行為有妨礙鄰近住戶生活便利之虞,仍不能以本罪相繩,合先敘明。…以上開十六戶住宅於發生災變時,均可由其大門向主要道路逃生;若經由大門無法逃生時,則可由後門向防火巷逃生,而至前揭法定空地上等待救援,又前揭法定空地上既無建物,於火災時當無火流延燒之虞,從而,本件各該16戶建物之前門及後門,暨後門所通往之防火巷固可視為上開集合建築之逃生通道,惟前揭法定空地則屬逃生通道所通往之地點,本身應非屬逃生通道無疑,本院因認前揭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回函稱依上開法定空地之功能而言,非屬提供前揭基地住戶防火避難之必要逃生通道等情,尚稱允當,堪予採信。…可知上揭地點之16戶房屋若發生火災,主要仍係由該16戶房屋大門所面向之前方、後方道路救災及疏散,如有阻止火勢延燒之消防需要,或前後方之道路疏散路線均無法通行時,始需由消防人員強制破壞圍籬進入救災或作配套之疏散措施。是以本件被告於前揭法定空地上施建圍籬,固於特定情形下恐不利於消防救災之時效,惟核其情狀與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所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之構成要作顯然有別,自不能等同視之,而令被告負此罪責。」參照。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臺北縣板橋市○○○街10巷16號、18號公共樓梯通往地下一樓,靠18號側為水泥牆,靠16號側有一門扇,無法開啟,然前開地下室內,仍設有樓梯與18號1樓建物內部相通,業據上開原審勘驗筆錄記載甚明,並有前揭現場照片可參。是上址20號、22號住戶於該端出口處發生災害時,自可利用前開樓梯,經由18號1樓逃生。被告係具有一般常識之成年人,就此自應知之甚明。故被告在其地下室18號與20號間築牆阻隔,使該址20號、22號住戶無從利用該處逃生,即屬阻塞逃生通道,足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危險,此與該地下室其他逃生通道是否經他人阻塞,或平時有無他人利用該地下室通行無涉,是被告辯稱:前址16號、18號公共樓梯通往地下室之逃生通道,早經不詳人士封閉,且伊購屋時,上址18號與20號間就已築了一道牆,20號住戶已無法從其地下室通往18 號地下室,況該棟房屋地下室都築有磚牆,所有住戶均無從自地下室通往其他樓層云云,自無可採。又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罪,性質上乃屬即成犯,該罪主觀構成要件該當與否之認定,係以施作上開隔間時是否具有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之故意為斷,故被告經舉發後有無拆除該隔間,僅關乎被告之犯後態度,並未影響其有前開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犯行之成立。是被告辯稱伊經告訴人向臺北縣工務局舉發後,即將上址18號地下室與20號地下室之牆開一個門,且現已完全拆除恢復原狀,可徵伊無上開犯罪之故意云云,亦無足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築牆阻塞逃生通道,為間接正犯。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對其他住戶生命、身體安全所肇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係因前開地下室與其住宅室內直接相連,復與20號、22號公共樓梯相通,而有居家安全之疑慮,始築牆阻隔,其行為雖無足取,惡性究非重大,且事後亦已拆除部分隔牆,回復通行,有現場照片供參,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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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339】勘驗爭議玉石,請專家鑑價?

【新聞疑義339】勘驗爭議玉石,請專家鑑價? 【新聞】 中國觀光客到花蓮旅遊購買貓眼石,引發消費糾紛,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以文昨天下午會同法務部花蓮縣調查站人員前往勘驗,搜索後要求留置有爭議玉石,日後請專人鑑價,調查是否有低買高賣的詐欺取財行為。花蓮地檢署指出,這次只是前往勘驗有爭議的產品,了解業者是否有詐欺行為,不是搜索也不是調查,當場已請業者代為保管中國觀光客選購的同類型貓眼石三顆,不得販賣,檢調將找專業鑑定機構前往鑑價,至於是否有牽扯到詐欺取財及其他部分,仍需視鑑定結果而定。花檢強調,找專人鑑定不是要打壓業者,而是希望釐清相關問題,協助玉石產業發展,也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自由時報100年3月25日報導:「檢調查真相」勘驗爭議玉石請專家鑑價)。 【疑義】 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也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是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詳加調查,方足發現真實(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2477號判例參照);而且刑事訴訟法所謂應調查之證據,並不限於具有認定犯罪事實能力之證據,其用以證明證據憑信性之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6444判例參照)。 從而,法院為發現真實,勘驗爭議玉石,請專家鑑價,以確認是否有牽扯到詐欺取財及其他部分,並無不妥。 縱檢察官,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203條第1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第208條第1項:「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等相關規定,請專家就爭議玉石鑑價,以確認是否有牽扯到詐欺取財及其他部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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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看這裡106】北市不課空地稅,說理,仍須釐清!

【買預售屋看這裡106】北市不課空地稅,說理,仍須釐清!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為了抑制養地炒作,財政部1月才宣佈復徵空地稅,沒想到立即被台北市政府倒打一把,因為北市府率先公告台北市不徵空地稅,理由是奢侈稅已經達到抑制效果(中時電子報100年3月23日報導:北市不課空地稅)。 問題是空地稅之課徵標的,為「限期強制使用,逾期未使用」之私有空地(註一),與「奢侈稅」房屋部分,原則上,係以「非自用住宅短期買賣者」為課徵標的,「豁免條款所定者」為其例外,尚屬有間。 而「奢侈稅」房屋部分之立法目的,應為「就不動產課奢侈稅之原因,乃因現行法規,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計算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為計算基礎,而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與市價相差甚遠,以至於非因所有人投入勞力及資本『所漲價者』,無法全部『漲價歸公』,實現『租稅公平』之故也」,與課徵空地稅之立法目的,乃為「促進地盡其利(即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註二)也是不同。 「空地稅」與「奢侈稅」之課徵標的及目的,即均不同,則以「奢侈稅已經達到抑制效果」為由,而「不徵空地稅」,自是值得商榷。縱使廢止財政部74年9月25日台財稅第22638號函、內政部74年9月25日台內地字第345816號函關於暫停徵空地稅有關之執行事宜,恢復課徵空地稅之舉,確實達到與課徵奢侈稅同一「抑制房地產泡沬及房價」之效果,也不得將「效果」錯置為「立法目的」,逕以「奢侈稅已經達到抑制效果」為由,而「不徵空地稅」,而應審思「土地是否有壟斷,以至於未盡其利之情形」為是。 就此,財政部係為防止建商或私人炒地皮,而恢復課徵空地稅(註三),顯見土地確實有囤地、壟斷情事(筆者,實際觀察大台北地區結果,也發現大台北地區土地,確實有囤地、壟斷情事);至於是否「未盡其利」?報導中,臺北市政府並未就此有所說明,僅言「再加上綜合考量全市建設發展情形後,北市無開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的規劃」,自是無法讓人信服,而遭受質疑,臺北市政府自有其必要,就此,再予以釐清。 【註解】 註一:土地法第173條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則有限縮「限期強制使用」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情形。 註二:行政院60年1月13台(60)財字第1117號令:「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不建築使用者加徵空地稅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參照。 註三:旺報100年1月27日報導 財部打囤地 復徵空地稅:「兩岸打房,台灣再下重手!財政部昨天與內政部共同宣布,廢止民國74訂定停徵空地稅的解釋令,即日起,各地方政府可本於職權,自行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財政部並不會介入。財政部強調,現今時空背景已不同,恢復空地稅課徵,外界有共識。財政部指出,所謂空地稅,指的是針對可以利用,但逾期未利用,或是低度利用的私有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進而加重空地地主的持有成本,迫使土地開發利用,減少囤地、養地,進而炒地皮的情況發生。官員說,地方政府應先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對區域內違反限期開發的空地,依空地原本的地價稅加課空地稅;稅額是地價稅的2到5倍,同樣由地方政府訂定。」、中央社100年1月26日報導 空地稅 即起恢復課徵:「財政部今天公告,即日起恢復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外界質疑財團與建商根本不怕空地稅復徵,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還有照申報地價收買終極手段,宣示政府打房決心不變。 財政部與內政部公告,今天起廢止民國七十四年行政院頒布的停徵空地稅。地方政府可課徵高於地價稅二到五倍的空地稅或是照價收買,防止建商或私人炒地皮。 面對外界質疑,空地稅對財力雄厚的建商及財團來說是「空包彈」,官員表示,政府復徵後,給了地方政府課稅工具,而且空地稅可連續課徵;必要時,地方政府還有「照價收買」的終極手段,有意炒地皮的人「難到還可以很瀟灑的說沒有影響嗎?」 官員說,申報地價平均是市價的二到三成,持有土地卻不依規定限期開發的,地方政府可依申報地價買回。以前台北市及高雄市都曾執行過。 根據財政部統計,民國六十五年至七十四年間,政府依平均地權第二十六條規定,共照價收買一百一十八筆土地,除一筆位於高雄市,其他都集中於台北市,總面積達一點九三公頃。」等參照。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楊春吉(故鄉) 簡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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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看這裡105】升息了,該精算房貸了

【買預售屋看這裡105】升息了,該精算房貸了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央行第1季理監事會將於31日召開,房價問題轉由金管會接手後,相關人士認為,央行本次會議重點將擺在控制通膨,可望維持半碼(0.125個百分點)的升息幅度,並持續發行長天期定存單收縮游資。 如此,因應通膨,升息下去,天下雜誌3月份所言「物價飆、利率衝,四%以上的利率,就快來了」,就不是不可能。 影響之下,以房貸為購買款主要來源的自住者或投資者,均不能脫離「升息以至於房貸負擔加重」之困境;所以,不論是自住或投資,購買者對於「升息訊息」的掌握,以及「房貸升息後,可能負擔」的精算,就要更注意了。 有關「升息訊息」的掌握,多研讀媒體報導,就可以掌握;至於「房貸升息後,可能負擔」的精算,則以各機構之試算服務為之,但試算前,記得「貸款金額」要依「是否為信用管制區」、「是否為第2屋」、「自備款能準備多少」、「總價是多少」以及「自己的信用狀況」來做調整,而且「利率」亦應以「最保守的量」為之(請參附錄一),以免未能「精算」,屆時房貸升息,而繳不出房貸,房子遭到查封拍賣之命運。 【附錄一】試算範例 一、板信房屋貸款 試算http://www.bop.com.tw/%A9%D0%B6U%B8%D5%BA%E2%AAA%B0%C8.asp   板信房屋貸款 試算結果:各年度每月應繳金額如下 (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試算結果以本行營業單位計算數字為準!)   還款方式: 本息攤還 貸款金額: 450 萬元 貸款期數: 240 期 貸款利率: 第一年 3.00 % ;第二年 3.50 %; 第三年 3.75 %; 第四年起 4.00 % 第一年每月應繳金額: 24,957 第二年每月應繳金額: 26,047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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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看這裡104】東京市房價上漲,與大台北地區,實為同一緣由

【買預售屋看這裡104】東京市房價上漲,與大台北地區,實為同一緣由 文/ 胡綺萱、楊春吉 根據報導,日本不動產經濟研究所指出,由於受到大地震的影響,東京都內新屋的銷售量和二手屋的交易量都將會上升,並帶動房價上漲;大批來自災區的災民,可能會移居東京以及周邊地區,帶動首都圈房價的上升;另外,受到海嘯的侵蝕,東京灣沿岸土地出現了液化問題,有些房子出現地陷,因此也會導致一部分人離開沿海居住區,向東京市中心轉移。 這種房價上漲現象,深層的緣由,實為大台北地區房價上漲的翻版。 東京市此次地震,除「受輻射影響及限電」外,其整體上,並無多大的影響;反而是房屋抗震的成效,受到注目,也使得人們對於抗震房屋的需求,更迫切;加上,東京灣沿岸土地液化以及災區土地的不安全性,使得東京市可供居住的土地,相對於「原東京市人口」加上「原災區、東京灣沿岸人口」,更顯得「地小人稠」,房價不上漲,才是奇怪。 而且「人口通常向就業機會較多之地區」移動,東京市身為日本首都,就業機會多,自不在話下。原災區、東京灣沿岸人口之工作及產業,早已破壞怠盡,縱使重建,也是漫漫長路,而活著的人總要生活、總要工作、總要居住,也只能向「就業機會較多而且大體上無損傷的東京市」移動並居住了;此時,房屋需求量急增,房屋也因興建非一時可及之因,而無法相對地供給,房屋供給量自無法及時增加,則此時供需差值(△Q)相對地降低很多,房價自因「房少人多(供小於需)」而上漲。 此與大台北地區房價,因地小人稠、就業機會較多等原因,而居高不下,實屬同一緣由,而台灣以信用管制、奢侈稅等方式打房,縱使有抑制房地產效果,但效果總是有限,長期來看,仍應以「提高存款年利率至7%」、「提高公債獲利」、「調高基本工資」、「健全股市」、「政府提供3成以上公屋」以及「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為是(請參100年2月25日所刊【買預售屋看這裡80】打房僅是「治標」,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治本」!;100年3月8日所刊【買預售屋看這裡86】奢侈稅後的房價(大台北房價及天花板效應))。 作者簡介 胡綺萱 簡介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淡水TEA TIME 社服團團長 作品: 1.老公的情書:與老公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2.台灣法律網【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買預售屋看這裡】及【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專欄。 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楊春吉合編著,100年2月) 。 楊春吉(故鄉) 簡介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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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335】「追千億欠稅期限,擬延至106年」之適法性

【新聞疑義335】「追千億欠稅期限,擬延至106年」之適法性 【新聞】 立法院財政部委員會昨(21)日審查行政院版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草案,擬將明年3月4日到期的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的欠稅追欠期,再延長五年至106年3月4日止。 根據財政部統計,全國目前累積前五年的欠稅總額達2,777億元,其中屬於已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追稅令,但即將在101年3月4日屆滿最後五年追稅期的欠稅總額共計1,263億元,總件數則有8萬756件,平均每件欠稅額約156萬元。 多數立委支持財政部繼續追討欠稅,但對行政部門追欠稅的績效並不滿意,加上立委認為立法延長追稅時期,違反人民權利,在無法取得共識下,保留全案送院會協商。由於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在民國96年3月修法時規定,欠稅清理期最長不得逾15年,在修法前已經移送執行多年,卻仍未徵起的欠稅,則給予自修法後最長五年的末日清欠期。當時財政統計,總計約有21.1萬件舊欠稅,總額達1,835億元,若未在101年3月4日前成功追回欠稅,就會面臨一筆勾銷的命運,政府無權再向欠稅人追稅。這批欠稅中,也包含部分欠稅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個人,以及欠稅額達5,000萬元的營利事業。依據財政部去(99)年5月1日公布的欠稅大戶名單,總計有1,558件達到公告條件,欠稅總額是1,308億元。在政府公告欠稅大戶後的七個月內,國庫辦結79件,收回13.6億元欠稅,徵起率只有1%。 立委盧秀燕指出,政府追欠稅大戶的稅款,回收情形不佳,時間長短若是政府追回欠稅最主要的訴求,就要保證延長追稅時間,可以追回更多欠稅。盧秀燕提案要求財政部,應在未來五年內自欠稅大戶口袋裡收回至少700億元欠稅,且每年不得少於100億元。這項提案也獲得立法院通過。 不過,對於再延長政府追欠稅時限,抱持質疑立場的立委賴士葆與許添財則認為,追欠稅是政府的天職,立委當然支持,不過這些欠稅有些已經欠了長達20年,政府在法律的授權下,只有五年可以追欠,如今五年將屆,政府仍有千億稅收未收回,若再延五年,違反法律從新從輕原則,必須審慎思考(聯合新聞網100年3月22日報導:追千億欠稅期限 擬延至106年)。 【疑義】 按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係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且最高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253號判例也云,欠徵稅款,係人民對於國家所負公法上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是有關欠徵稅款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而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但書、第4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即屬之;而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法規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修正之,是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使已移送執行的欠稅追欠期,再延長五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與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無違。 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所明定「從新從輕原則」,乃係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而言,行政機關對於欠徵稅款之請求及執行,並非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之案件,自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而且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事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62年判字第507號判例參照),是相對人縱就行政機關對於欠徵稅款之請求及執行而提起訴願或訴訟,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也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763號判決等參照)。 是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時,考量「從新從輕原則」,似屬多虞,但「法秩序安定性」亦為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存在之理由(釋字第474號解釋理由書:「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釋字第164號解釋大法官姚瑞光不同意見書一:「而消滅時效之立法理由,則為不保護有請求權而經久不行使,所謂睡眠於權利上之人,而維持社會現存之秩序」等參照),維繫「法秩序安定性」亦是法律之重要功能;所以,總不能老是「以修法方式,再延長請求權之請求期間」,而使「法秩序安定性」之維繫,功虧一簣,是從「法秩序安定性」來看,是否有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必要?又苟基於「租稅公平」、「國家稅收」等公共利益,有必要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其與「法秩序安定性」間,是否應做適當地調和?是否僅延長二至三年,較宜?值得思考。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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