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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六月 2011
榕樹學堂 徵法律課程合作
榕樹學堂 徵法律課程合作 1.徵法律課程合作之目的:推廣法學教育 2.由本網提供師資及相關講課內容 3.課程時間1-3小時或1日以上不計 4.以大台北為優先 5.奢侈稅.房地產.勞資.人權.婚姻等均可 6.其他可洽談 qdd520@yahoo.com.tw 0916077009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 繼續閱讀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100年秋季班」 歡迎報名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 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00年秋季班」 歡迎報名 課程內容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法律是活的, 您呢? 歡迎來「閒話家常」! 奢侈稅、房地產、勞資、婚姻等內容 ,值得您來【細細品嚐】。 在這裹,除了【笑臉】, 還是【笑臉】。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111/newshow.asp?news_id=113007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二) 不動產法拍 即將出版 如何與政府作生意 即將出版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100年7月出版)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四)(100年7月出版)
【新聞疑義465】政府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新聞疑義465】政府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新聞】 立委賴○○日前出訪日本沖繩縣「先島群島」,倡議打造黑潮生活經濟共同圈,運用剛通過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所挹注資源,強化與先島往來,讓花東以鄰近優勢成為先島經貿門戶,並運銷優質農產品,他希望推動於今年九月進行貨物直航。賴○○於廿三至廿六日赴先島群島,拜會多位政府官員,就台日之間的貨物輸送議題進行意見交換。賴○○表示,日本八重山列島與宮古列島合稱「先島」,是日本國境之最南也是最西,距東京有三千公里之遙,民生物資均需由那霸或日本本島轉運,因轉運路途遙遠,運輸成本提高,直接造成先島物價偏高。他說,先島與花東最近距離只有一百一十公里,未來貨船直航後,將有助於減低航運成本,並促進雙邊物流往來。與鄰近地區接軌,加強區域整合,提升競爭力,是花東地區轉變的契機。花東與先島都是台日兩國的邊陲,有著地理的接近與歷史上的密切往來,像花蓮市與與那國町、成功鎮與竹富町都有姐妹市情誼,兩地僅隔著黑潮遙相對望,必能形成西太平洋島鍊上亮麗的「黑潮生活經濟共同圈」,花蓮更能順理成章扮演出入的大門。賴○○表示,政黨輪替後,台灣與沖繩間的貿易量急速萎縮,未來貨運直航班次增加,可望將東部地區更多廉價且優質的農產品,大量出口至先島群島(自由時報100年6月29日報導:打造黑潮生活圈 立委促與沖繩交流)。 【疑義】 一、基於工作權,政府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註二)亦云:「1.工作權利是一項受若干國際法律文書承認的基本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作出的規定比其他文書更全面論述了這項權利。工作權利是實現其他人權的根本所在,並構成人的尊嚴的不可分割和固有的一部分。每一個人均有工作的權利,使其生活的有尊嚴。工作權利同時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從能夠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角度出發,這一權利有助於個人的發展和獲得所在社區的承認。…6.工作權利是一項屬於每一個人的單獨權利,同時也是一項集體權利。它包含所有形式的工作,無論是獨立工作還是依賴性的領薪工作。工作權利不應當理解爲一項獲得就業的絕對和無條件權利。…10.失業率高和缺乏有保障的就業是引發工人到經濟中的非正規部門謀求就業的原因。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無論是立法或其他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正規經濟以外的工人人數,因爲這些工人在這種狀況下沒有受到保護。…」。 是工作權利,雖不應當理解爲一項獲得就業的絕對和無條件權利,但(一)工作權利是實現其他人權的根本所在,並構成人的尊嚴的不可分割和固有的一部分,每一個人均有工作的權利,使其生活的有尊嚴,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二)失業率高和缺乏有保障的就業,為引發工人到經濟中的非正規部門謀求就業的原因,亦是造成社會問題及不安之重要原因,我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無論是立法或其他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正規經濟以外的工人人數。從而,為使每一個人均有工作的權利,使其生活的有尊嚴,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降低失業率以及降低缺乏有保障的就業(政府最近以短暫擴大就業方式,提高就業率,與「我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無論是立法或其他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正規經濟以外的工人人數」之義務不符,應再檢討),避免因失業率高及缺乏有保障的就業太多,造成社會問題及不安,我國政府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二、為實現「相當生活水準」之權利,政府也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註三)亦云:「1. 取得足夠食物這項人權在國際法之下的一些文書中得到承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這項權利的涉及比任何其他文書都要全面。依照《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爲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締約國確認需要採取更爲直接和緊迫的步驟,以確保“免於饑餓和營養不良的基本權利”。取得足夠食物這項人權對各項權利的享受至關重要。這項權利適用於每個人。因此,第十一條第一款中“他自己和家庭”一語,並不意味著對這項權利對個人或女性爲一家之主的家庭的適用有任何限制。」。 是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即人人有權爲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而我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從而,為實現「相當生活水準」之權利,使人民有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我國政府也應積極打造「黑潮生活圈」!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 /Attachment/15261422125.pdf。 註三: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 /Attachment/1526920496.pdf。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 繼續閱讀
榕樹學堂 徵法律課程合作
榕樹學堂 徵法律課程合作 1.徵法律課程合作之目的:推廣法學教育 2.由本網提供師資及相關講課內容 3.課程時間1-3小時或1日以上不計 4.以大台北為優先 5.奢侈稅.房地產.勞資.人權.婚姻等均可 6.其他可洽談 qdd520@yahoo.com.tw 0916077009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 繼續閱讀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100年秋季班」 歡迎報名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 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00年秋季班」 歡迎報名 課程內容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 法律是活的, 您呢? 歡迎來「閒話家常」! 奢侈稅、房地產、勞資、婚姻等內容 ,值得您來【細細品嚐】。 在這裹,除了【笑臉】, 還是【笑臉】。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111/newshow.asp?news_id=113007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二) 不動產法拍 即將出版 如何與政府作生意 即將出版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100年7月出版)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四)(100年7月出版)
【新聞疑義464】護白海豚砲擊避開,環境教育良好示範,值得贊同。
【新聞疑義464】護白海豚砲擊避開,環境教育良好示範,值得贊同。 【新聞】 陸軍10軍團砲兵第58指揮部昨在台中市清水區番仔寮陣地進行年度重砲射擊訓練,除2門預備砲,另有16門自走砲展開單門射擊與群射,共擊發54發8吋榴彈,隆隆砲聲令人震懾。為保護海洋生態,今年演習縮短天數、縮小彈著範圍、避開人工魚礁,也根據中華白海豚相關資料,避開牠們洄游的25到30公尺深水域,將射程拉遠到9600公尺外的40公尺深水域(蘋果日報100年6月29日報導:護白海豚 砲擊避開)。 【疑義】 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2)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3)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4)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5)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製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亦云:「1.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也是實現其他人權不可或缺的手段。作爲一項增長才能的權利,教育是一個基本工具,在經濟上和在社會上處於邊緣地位的成人和兒童受了教育以後,就能夠脫離貧困,取得充分參與社區生活的手段。教育具有重大的作用,能使婦女增長才能,保護兒童使他們不致從事剝削性的危險工作或者受到性剝削、能夠增進人權與民主、『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增長。人們日益確認,教育是各國所能作的最佳投資。但是,教育的重要性並不只是限於實用的層面:有一顆受過良好教育、能夠自由廣博思考的開悟而且活躍的心靈,是人生在世的賞心樂事。…5.委員會指出,自從大會在1966年通過本《公約》以來,另一些國際文書已經進一步擬訂了教育應該致力實現的目標。因此,委員會認爲,締約國必須確保其教育致力實現《公約》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宗旨和目標,其含義的解釋應參照《人人受教育世界宣言》(泰國宗甸,1990年)(第1條) 、《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第1款)、《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一部分,第33段和第二部分第80段)以及《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第2段)。雖然上述所有案文都與《公約》第十三條第一款密切對應,卻也包括了第十三條第一款中沒有明文規定的一些內容,例如,具體提到性別平等和尊重環境的部分。這些新內容蘊含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體現了當前人們對這一條款的解釋。來自世界各地的意見普遍贊同上述案文,可見委員會的這個觀點得到支援。」。 是尊重環境的一些內容,也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所定「受教育權」之內涵;而為保護海洋生態,實施縮短演習天數、縮小彈著範圍、避開人工魚礁等措施,對於環境教育而言,自是良好示範,值得贊同;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以及老師,不妨將此資訊,做為環境教育之內容。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 繼續閱讀
【新聞疑義463】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台,和法官一起審案?
【新聞疑義463】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台,和法官一起審案? 【新聞】 最快明年,就會有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台,和法官一起審案。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最重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將由五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可以就被告有罪、無罪和刑期等陳述意見;法官如果不接受,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今年六月初,司法院委託政大選舉研究中心作電話民調,九成受訪者贊成讓人民參與審判。院長賴○○於是指示刑事廳,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希望儘速完成立法,明年一月在士林及嘉義地院試行,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電影「危險機密」(The Juror)描述黛咪摩爾飾演的單親媽媽安妮,被法院遴選為陪審員,審判黑幫老大被控謀殺案。黑幫老大為求無罪開釋,派殺手恐嚇安妮,還要她影響其他陪審員,否則就要殺害她的兒子。由於適用觀審制度的案件,都是這類重大刑案;但觀審員的生命財產有受到危害之虞,法官可裁定不觀審。觀審員並非案件一開始就坐在法庭上,三位法官會先調查證據、整理事實爭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觀審員才加入,此時會連續開庭密集審理。案件辯論終結,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則另行討論,確認與觀審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應再和觀審員討論被告應判多久。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若有不同,判決應記載法官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據指出,司法院擬推動的觀審制,適用案件為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運送販賣槍砲等重罪。如果試行成效不錯,必要時,還可以擴大適用其他案件(聯合新聞網100年6月29日報導:最快明年 民眾與法官一同審案)。 【疑義】 按為落實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之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註二)固亦云:「19.第十四條第1款關於合格的、獨立的和不偏倚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 獨立性的要求尤其是指程式和委任法官的條件,以及任用直至法定退休年齡或在有規定的情況下任期屆滿的保障,晉升、調職、停職和中止職務的條件,以及不受行政部門和立法機構的政治干預。各國應採取具體措施,保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制訂或通過法律,規定司法人員的任命、薪酬、任期、晉升、停職和中止職務和對他們採取紀律制裁的明確程式和客觀的標準,保護他們在裁決中不受政治干擾。司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職能和許可權如混淆不清或行政機構能控制或指揮司法機構,這種情況是不符合獨立法庭的概念的。31 有必要保護法官不受利益衝突和恐嚇之影響。爲了保障他們的獨立性,法官的地位,包括其任期、獨立性、安全、適足薪酬、任職條件、養恤金和退休年齡均應根據法律適當作出規定。」,惟係指「保護他們在裁決中不受政治干擾」及「保護法官不受利益衝突和恐嚇之影響」,但司法院現今所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僅允許「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得不受觀審員意見之拘束(觀審員並非案件一開始就坐在法庭上,三位法官會先調查證據、整理事實爭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觀審員才加入,此時會連續開庭密集審理。案件辯論終結,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則另行討論,確認與觀審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應再和觀審員討論被告應判多久。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若有不同,判決應記載法官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是尚不因此「人民觀審」制度,而使法官受政治干擾、利益衝突和恐嚇之影響。 又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21.所指出:「不偏倚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爲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庭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偏倚的。例如,根據國內法規,本應被取消資格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爲無偏倚的審判。」者,乃指「法官作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爲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而言,也與司法院現今所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尚無涉;反而推動「人民觀審」制度,較符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23.:「有些國家在反恐活動的範圍內,採用“匿名法官”特別法庭,這種法庭由不具名的法官組成的特別法庭。這種法庭的匿名法官的身份和地位即使能由獨立機構加以核實,往往因被告無法知道法官的身份和地位而漏洞百出,而且也因爲下列情況而有偏差:公衆,甚或被告或其代表無法出庭;聘請自己選擇的律師權利受到限制;嚴格限制或剝奪與其律師接觸的權利,尤其是在單獨監禁的情況下;律師遭到威脅;準備案件的時間不夠;或嚴格限制或剝奪傳喚和對質證人的權利,包括禁止詰問某類證人,如負責逮捕的警察和詰問被告。法庭不論是或不是由匿名法官組成,在上述情況下,都無法滿足公正審判的基本標準,尤其是關於法庭必須是獨立和不偏不倚的規定。」所指出「使公衆或被告或其代表出庭,較能無偏差」之內涵。 至於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是否與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有違?因司法院現今所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僅允許「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得不受觀審員意見之拘束(觀審員並非案件一開始就坐在法庭上,三位法官會先調查證據、整理事實爭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觀審員才加入,此時會連續開庭密集審理。案件辯論終結,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則另行討論,確認與觀審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應再和觀審員討論被告應判多久。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若有不同,判決應記載法官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仍得依釋字第38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等意旨為裁判,所以尚不謂「人民觀審,就使法官受到干涉」。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public/Attachment/15269155092.doc),應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 繼續閱讀
【新聞疑義462】社會救助法下修「貧窮線」標準,新制七月一日上路!
【新聞疑義462】社會救助法下修「貧窮線」標準,新制七月一日上路! 【新聞】 社會救助法新制七月一日上路,下修「貧窮線」標準,在台北市只要每月平均生活費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五元以下、動產每人不超過十五萬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六百五十萬元,將可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初估北市將新增一萬五千戶「近貧戶」,七月起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申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新修訂的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擴大社會福利照顧對象。修法後家庭應計算人口、工作能力認定、工作收入計算等條件皆放寬,中低收入戶可獲中央補助健保費自付額的五十%、家中有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可減免學雜費卅%。根據社會局統計,至今年五月底,北市低收入戶共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戶,主要為每月平均生活費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以下、動產每人不超過十五萬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五百五十萬元者。社會救助科長林○○說,依北市訂定的中低收入戶資格標準,只要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費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五元以下、動產每人不超過十五萬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六百五十萬元,即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初估北市將新增約一萬五千戶的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局長江○○表示,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需要協助者,七月起可至居住地所在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補助;社會局明年也將增編預算,對市府相關福利措施未來也計畫一併納入中低收入戶,讓弱勢照顧更全面。各項社福補助諮詢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自由時報100年6月29日報導:貧窮線下修 社會救助法新制週五上路)。 【疑義】 按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註一)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是我國執法、立法和司法等各級政府機關自應適用兩公約(註二);更甚者,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主管之政府機關,更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三)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而所謂「適當生活水準」,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序文及逐條釋義)(註四)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適當生活水準』一詞,…從純物質角度來看,『適當生活水準意味著高於有關社會的貧困線以上的生活』。根據世界銀行的標準,它包括『購買最低限度標準的營養及其他基本必需品的開銷』和『因國家而異的其他開銷』等兩個要素,後者反映參與社會每日生活的成本,不應考慮相關個人或家庭生產的用於自己消費的必需品…」。 是縱使社會救助法新制七月一日上路,下修「貧窮線」標準,而使得更多人較能獲得「適當生活水準」,惟適當生活水準意味著高於有關社會的貧困線以上的生活,所以,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不應就此為滿足,而應更積極地從「購買最低限度標準的營養及其他基本必需品的開銷」和「因國家而異的其他開銷」等兩個要素加以思考,使我國人民獲得「適當生活水準」。 【註解】 註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asp?ctNode=26511&CtUnit=8390&BaseDSD=7&mp=200。 註二:另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 註三: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四:http://www.fyes.tcc.edu.tw/news02.asp?Id=952。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 繼續閱讀
課程名稱: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 課程編號: 113007
課程名稱: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 課程編號: 113007 課程簡稱: 新聞法律分析 優惠類別: ◎ 授課校區: 內湖 是否新課程: Y 授課日期: 週六 特殊時間: n 使用冷氣: 是 特殊的時間: 學程歸屬: 自我成長 類別: 學術 授課講師: 楊春吉 次分類: 社會科學 講師簡歷: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相關聯結: 課程理念: 以法律的角度,分析新聞報時事之適法性及妥適性;學員得藉由此課程,學習法律基本概念,並增進對時事之瞭解,並充實「個案事實認定、條款構成要件及效果之解構以及涵攝」之能力。 課程目標: 使學習者能單獨操作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並能了解公寓大廈與房地產之各種法律常識。 教學方式: 教學者會將每日的新聞時事,擇重要者予以法律分析,以【新聞疑義】專欄,呈現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或植根法律網之故鄉法律專欄(http://blog.rootlaw.com.tw/gs/),學習者上課前,得先行閱讀及學習;上課時,教學者以由淺入深的方式講解新聞時事及其法律分析,再透過實務裁判講解的相佐,以及其間的問答及討論,釐清不惑之處。 成績評量: 課程結束前,由學習者擇一新聞時事,進行法律分析後,寫成報告,交由教學者評量。 … 繼續閱讀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100年秋季班」 歡迎屆時報名
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於 內湖社大 開課了 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00年秋季班」 歡迎報名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111/newshow.asp?news_id=113007 法律是活的, 您呢? 歡迎來「閒話家常」! 奢侈稅、房地產、勞資、婚姻等內容 ,值得您來【細細品嚐】。 在這裹,除了【笑臉】, 還是【笑臉】。 課程內容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111/newshow.asp?news_id=113007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二) 不動產法拍 即將出版 如何與政府作生意 即將出版 政府採購案例實務(十三)電子書 出版 政府採購案例實務(十四)電子書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