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七月 2011

【新聞疑義490】遊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

【新聞疑義490】遊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 【新聞】 當代漂泊協會代表郭○靖表示,社會整體就業情況不穩定,導致結構型失業人數增加,這些人都成為遊民的高風險群,「對遊民服務團體而言,首先希望改善的就是驅趕遊民」。馬英九的執政團隊卻反駁:「政府並沒有驅趕遊民。」民間團體覺得政府根本不瞭解現況。而遊民生活照顧方面,郭○靖表示,目前與遊民相關的照顧法令,就屬社會救助法第17條,不過法令僅要求地方政府自定照顧內容,結果財政條件不一,照顧政策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只照顧「戶籍在本地」遊民,其他地區的遊民無法受到照顧。郭○靖指出,這樣的法令忽視遊民的漂泊性質,要求遊民回到戶籍地接受補助,根本不可能,希望透過修法,制定一套基礎照顧的標準,由中央地方協調照顧機制成本如何分攤,否則各地方政府面對遊民,只會互踢皮球。馬英九團隊對於聯盟訴求,僅表示將加強安置輔導方案(台灣自立報100年7月13日報導:搶首投族選票 先解決青年貧窮)。 【疑義】 按遊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第2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是遊民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第2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等兩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又社會救助法第17條:「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第2項固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惟其授權內容僅為「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對於遊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公民與政治權利之尊重、保護及實現,自是有所欠缺,而且難謂積極,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修正、改進之。 而做為總統候選人的蔡英文,於100年7月28日提出「遊民服務法」(詳見100年7月28日聯合晚報),用以尊重、保護及實現遊民所享有兩公約所明定之生存權、相當生活水準(協助脫貧)以及平等權(遊民服務不得有戶籍限制),本文自是非常贊同。 惟兩公約之相關權利,不止於「生存權、相當生活水準以及平等權」,在訂定「遊民服務法」時,是否也應將遊民之其他權利及自由,考量進去? 尊重、保護及實現遊民的權利及自由之同時,是否也應注意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兒童、婦女、勞工等其他身份之權利及自由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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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9】高捷抽菸,罰款竟「打8折」?

【新聞疑義489】高捷抽菸,罰款竟「打8折」? 【新聞】 在高雄捷運抽菸罰款竟可「打八折」,比《菸害防制法》規定處罰兩千元至一萬元的下限還低。高雄捷運公司與高市交通局昨解釋,抽菸罰款原依《大眾捷運法》規範,現今告發標準已與《菸防法》同步,近日將修正車廂內的公告。民眾爆料,依二○○九年公布的《菸防法》,在禁菸區吸菸罰金為兩千元至一萬元,但「高雄捷運吸菸罰金卻打八折,只要一千五百元,和吃東西罰一樣的錢,癮君子在高捷吸菸真是賺到了!」不料,當民眾將疑問貼華文戒菸網後,竟有署名衛生局人員的留言說,高捷是依《大眾捷運法》處分,「衛生局有收捷運處分後,會轉給衛生局再罰二千元以上罰鍰。」網友質疑,等於會被罰兩次,違反「一罪不兩罰」的精神。高捷二○○八年通車,隔年《菸防法》才修正。高捷公共事務處處長張○齊說,《菸防法》修正前,高捷依《大眾捷運法》規範,對違規抽菸者開罰一千五百元;《菸防法》修正後則依此為告發標準,車內舊告示會儘速修正。台北捷運也有類似問題。北捷昨表示,已因應《菸害防制法》,將《大眾捷運法》捷運內吸菸開罰最低金額由一千五百元修法成兩千元,但車廂內標示最高可罰七千五百元,也是舊法、未修正。癮君子徐○棟說,開罰依據應一致。高市交通局運輸監理科科長邱○龍說,高捷開罰標準已與《菸防法》同步,並交由衛生局處分,不會「一罪兩罰」,至今共告發九件違規抽菸,其中八件在捷運站區,另一件是醉漢在車廂點菸抽。衛生局健康管理科股長蕭○香說,《菸防法》罰款為兩千元至一萬元,交通局移交裁定的高捷違規抽菸告發單,均依《菸防法》開罰兩千元。律師林○輝說,《大眾捷運法》是舊法,《菸防法》是新法,裁罰標準以新法為主;車廂罰款告示雖未更新,但民眾不能以此作為抗辯及免除行政責任的事由,「若要提行政訴願或申訴,勝算不大!」(蘋果日報100年7月28日報導:高捷抽菸 罰款竟「打8折」)。 【疑義】 按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又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1條第1項也規定,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也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是此時,在捷運站抽菸之一行為,顯然同時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即此時,只能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苟僅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就與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違,自是不可。 當然「一罪兩罰」,更是不可以,而且行為人究是一行為或數行為,實務上也常生爭議,加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係以刑事法律處罰之,所以裁罰時,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以及相關實務見解,均有注意及瞭解之必要。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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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8】量刑資訊系統,僅能參考,抓恐龍判決,很難?

【新聞疑義488】量刑資訊系統,僅能參考,抓恐龍判決,很難? 【新聞】 為回應社會對性侵案普遍輕判的不滿,司法院昨推出「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系統蒐集過去四年來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的五千多件性侵害案,未來法官只要輸入年齡、是否攜帶凶器等關鍵字,便可得知相似案件的處刑範圍,校正法官量刑上的盲點。司法院指出,去年九月間高雄地院一件性侵幼童案引發要求修法重懲的白玫瑰運動,總統還破天荒就刑事問題開會研商。該案不僅引發適用法條質疑,量刑是否過輕也成為焦點,司法院因而在二月間成立研究小組,分析近年來各地院性侵案件量刑分布。研究發現,從九十六年一月起到去年底的全台五千餘件性侵害案件有罪判決中,強制性交罪平均刑期約在四十二點五一月,宣告刑在法定刑下限以下者占了五分之一,顯示法官普遍從法定刑下限為量刑基準,如有減輕事由便會常常出現低於下限的刑度。研究小組同時將五千多件案例,逐案輸入兩百廿七個量刑因子,包括被告年齡、人數、是否攜帶凶器、有無偽裝、性侵手法等關鍵字。未來法官只要在資訊系統中鍵入量刑因子或個案特徵,系統便會以曲線圖呈現過去類似案件的刑度,並顯示平均、最重、最輕的判刑刑度等。司法院指出,「量刑資訊系統」提供法官量刑參考,希望能成為「法官有用的僕人,而非決定個案量刑的主人」,以降低量刑歧異的發生,減少無謂上訴。未來還會針對酒駕、毒品案件做出量刑資訊系統,並設專責量刑研究部門,建置完整量刑資訊系統(中時電子報100年7月27日報導:司法院推出 性侵量刑系統專抓恐龍判決)。 【疑義】 按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釋字第38、137、216解釋也分云「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 而「量刑資訊系統」並非法律,是對法官並無拘束力,僅為參考之用。 況,刑法第57條又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131號判例也謂「科刑時必須審酌犯人本身之犯罪情狀,至於社會一般事項,雖亦堪作參考,要不得據為科刑輕重之唯一標準。」。是「量刑資訊系統」中,考量事項縱很完備,也無法審酌一切情狀,所抓恐龍判決是否就是「恐龍判決」,值得商榷。 還是再修正「法官法」及「憲法」,加入實際過半之外審制度及「真正的人民參審制」,才能有效評議「恐龍判決」及杜絕真正的「恐龍判決」,淘汰「不適任法官」。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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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7】喝令不許動,不算強盜?

【新聞疑義487】喝令不許動,不算強盜? 【新聞】 新北市男子蔡○瑋,在去年9月的凌晨,見駕駛在車上熟睡,直接開啟後車門意圖行竊,駕駛被驚動後醒來,蔡男旋即喝令駕駛不准動,然後將車上電腦、財物搜刮一空,檢方依強盜罪起訴蔡男,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男只說了「不許動」,並沒有達到強盜罪中「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改依刑度較輕的搶奪罪,判處蔡男4年8月徒刑。刑法中的強盜罪,最輕法定本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搶奪罪,則是最高只能判到5年,兩者刑度差異非常高,而這2項罪名除了刑度的差別外,最重要的,就是強盜罪裡,被告必須實施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但是搶奪罪則是加害人趁被害人不注意、無法防備時而下手,沒有達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判決指出,有竊盜、賭博等多項前科的42歲男子蔡○瑋,去年9月凌晨2點多時,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上,看見一部小客車停在路邊,駕駛坐在車上熟覺,沒有動靜,由於轎車的中控鎖故障,駕駛沒有鎖上後車門,結果蔡男直接拉開小客車後車門,見駕駛醒來,隨即喝令不許動。正當駕駛還沒搞清楚狀況時,蔡男就將車上的手提電腦、皮包,全都拿走,逃離現場,經被害人報警將蔡逮捕,檢方認定蔡男當著被害人面拿走財物,已經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依強盜重罪將他提起公訴。不過,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蔡男鑽進車子裡時,被害人嚇了一跳,來不及反應,所以才被搶走財物,認為蔡男的行為沒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構成搶奪罪,但審酌蔡男犯後態度不佳、又是累犯,因此判他4年8月徒刑,全案還可以再上訴(聯合晚報100年7月25日報導:喝令不許動 不算強盜)。 【疑義】 按刑法第326條第1項固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023號判例固亦云「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06號、27年上字第1722號判例也分別謂「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施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倘其取物手段雖屬不法,而尚未使人至於不能抗拒者,縱觸犯他種罪名,尚難以強盜論擬。」「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在客觀上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侵害行為為必要,若犯人並未實施此項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而抵抗,任其取物以去者,尚不能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案報導「判決指出,有竊盜、賭博等多項前科的42歲男子蔡○瑋,去年9月凌晨2點多時,在台北市新生北路上,看見一部小客車停在路邊,駕駛坐在車上熟覺,沒有動靜,由於轎車的中控鎖故障,駕駛沒有鎖上後車門,結果蔡男直接拉開小客車後車門,見駕駛醒來,隨即喝令不許動。正當駕駛還沒搞清楚狀況時,蔡男就將車上的手提電腦、皮包,全都拿走,逃離現場…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蔡男鑽進車子裡時,被害人嚇了一跳,來不及反應,所以才被搶走財物」若為事實,本案男子蔡○瑋並未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為之,僅因本案被害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而抵抗,任其取物以去,自尚不能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而以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強盜罪論處,而應依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搶奪罪及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181號判例:「搶奪罪以乘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雖掠奪之際或不免於暴行,然與強盜罪之暴行,必須至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迥然有別。」、29年上字第124號判例:「刑法上之搶奪罪,除客觀上須有奪取行為外,並以主觀上明知其無取得之權利,而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如果誤認為有權取得,縱為排除他人妨害具有類似奪取之情形,仍難論以該項罪名。」之意旨論處為是。 惟本案男子蔡○瑋雖犯後態度不佳,又是累犯,惟其犯罪手段,論其情節尚屬輕微,違反義務之程度也尚屬不嚴重,本案法院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科其刑,或尚屬有據,但是否已經審酌一切情狀,則值得思考。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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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6】種電蠶食農地,農委會僅能無奈?

【新聞疑義486】種電蠶食農地,農委會僅能無奈? 【新聞】 南部日照多,致矽能電力業者常以小於2公頃面積逐步承租蠶食農地。農委會強調,特定農業區的良田絕對不行,但對2公頃以下農地無須農委會同意即可變更深感無奈。學習大自然取用太陽光照轉換成能源的再生能源發電業,看好南部日照充足,有意在南部設置發電,並已有業者以租用小面積農地設置發電設備,並出現5案合計10公頃農地種電開發案例出現,還有2甲、6甲案例也要動工了。由於農地徵用作為開發用地,引發農地減少爭議已受矚目;如今又出現再生能源搶用農地。農委會強調,特定農業區絕對不可以!但是眼見目前多數是一般農業區被看中。農委會說,若是大於2公頃農地,除送縣市政府審查,要變更成特定專用區也要送中央政府內政部召開區委會,農委會會與會,地目變更須經農委會同意。農委會並說,但若是小於2公頃農地,則只要縣市政府同意,就能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不需送內政部召開區委會審查,對於有的業者以這類小面積案例進行農地變更使用,「實在不便說什麼。」但農委會表示,「農地的價值很多元,調節氣候、涵養水源、生產攸關國家糧食安全的作物等,並不是只有算成錢才有價值!」農委會強調,不論是小於或大於2公頃的農地種電,都必須要通過不影響耕作環境的評估,例如灌溉排水、農路等不能受影響,還要做隔離設施,以免光照影響到其他作物生長(中央社100年7月22日報導:種電蠶食農地 農委會無奈)。 【疑義】 按基於「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工作權」、「受教育權」中的「尊重環境」等人權,而廢核及保護農地被蠶食,是各級政府機關應該要走的路(註一),而且發展「替代能源」也是「廢核,唯一可行之路」;惟在發展「替代能源」的同時,反而,因而「違害了環境」,影響了「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之永續性,以及人民之「身心健康」,那就須好好依法,進行審查,千萬不能馬虎;如果法律有不週全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修正或廢止之,以調和「各種人權」。 就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5款雖規定「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惟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第3項也規定「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第1項)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國家重要濕地。…(第3項)第一項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如果不是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內,縱使面積逾二公頃以上,裝置容量也達五百瓩以上,已經嚴重蠶食了農地,對環境也有不良影響之虞,也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如此規定,縱使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1項第7款:「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規定,進行「變更特定專用區」之審查(此審查,也僅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審查之),但對於「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水權」、「受教育權」中的「尊重環境」等人權之尊重及實現,難謂積極以及週全,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檢討、修正之。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460】台灣,應走廢核之路;「環境教育」也應加緊實施(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6/27/%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460%e3%80%91%e5%8f%b0%e7%81%a3%ef%bc%8c%e6%87%89%e8%b5%b0%e5%bb%a2%e6%a0%b8%e4%b9%8b%e8%b7%af%ef%bc%9b%e3%80%8c%e7%92%b0%e5%a2%83%e6%95%99%e8%82%b2/)、【新聞疑義429】台灣,廢核嗎?(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6/0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429%e3%80%91%e5%8f%b0%e7%81%a3%ef%bc%8c%e5%bb%a2%e6%a0%b8%e5%97%8e%ef%bc%9f/)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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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5】罵人小白癡,小心!主任位子或校長位子,沒了!

【新聞疑義485】罵人小白癡,小心!主任位子或校長位子,沒了! 【新聞】 台北市興雅國小老師楊○堅今年通過校長遴選,並將在下個月就任明道國小校長,上任前一週卻遭踢爆,三年前曾在網路上辱罵同校校警的兒子是「小白癡」,經法院依妨害名譽判刑確定。教育局昨天緊急開會決議,撤銷其遴選資格,也創北市校長當選人還沒上任就被撤銷資格的首例。楊○堅昨天受訪時,對於過去妨害名譽的案子不願多提,並稱參加校長遴選時不清楚相關規定,因此沒有主動告知判刑一事。他昨天才得知因案必須取消候用校長資格,同時遴選失效,心情低落;他也說︰「尊重法令規定、會坦然面對,但仍然不會放棄對教育的熱忱。」。教育局調查,二○○八年八月間,楊○堅在擔任興雅國小總務主任期間,負責管理校警,與同校某校警發生爭執,並在其部落格上留有辱罵字眼,指校警患有學習及情緒管理障礙的兒子是「小白癡」;雖然他事後認錯,但校警堅持提告,二○○九年經判刑確定,楊0堅被處以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教育局主任秘書馮○皇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依照法令,由於楊○堅根本不具備校長遴選資格,教育局也會撤銷他新任校長資格,並決定在八月一日前重新遴選明道國小校長(自由時報100年7月22日報導:曾罵人小白癡 校長遴選失效)。 【疑義】 按行政機關,依照法令行事,本是依法行政原則之基本要求;未依照法令行事,除「該法令,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仍須加以慎酌是否適用」外,即屬違法,行政機關自不得為之。 本案所援用,教育部99年7月13日台參字第0990110961C號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訂定)第8條、第11條即分別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而且該等規定,初看也難謂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是教育局廢止其新任校長資格,尚無不妥。 惟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似乎不夠具體明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值得再思考。 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係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但所謂「廢止」,乃合法廢止,違法者則應「撤銷」為是;而且綜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第11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所定之情況,應指「當事人先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之規定,仍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以至於取得新任校長、主任資格後,被發現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而應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之規定處理」而言,所以應謂「撤銷」為是,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卻謂「廢止」,亦應檢討。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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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4】索取陸客團消費佣金被拒,導遊勝訴?

【新聞疑義484】索取陸客團消費佣金被拒,導遊勝訴? 【新聞】 陸客來台旅遊消費力驚人,由於團費低廉無利可圖,旅行社和導遊著眼的是旅客購物背後的佣金利潤。一名陳姓導遊去年五月帶領一個陸客團,整團遊客在台7天的消費金額高達六百多萬,陳姓導遊事後向旅行社請領一成佣金遭拒絕,憤而提告。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確實有約定,也是業界習慣,因此判決旅行社敗訴,必需支付60多萬元(中廣新聞網100年7月21日報導:索取陸客團消費佣金被拒 導遊勝訴)。 【疑義】 按契約成立後,除「條件尚未成就(註一)」或「得依情事變更原則或誠信原則等為調整」或「另有約定」外,基於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二)為給付;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債務不履行,債權人自得債務不履行之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註三)請求之。 本案,陳姓導遊即能舉證實其說,法院也認「雙方確實有一成佣金之約定」,是除「條件尚未成就」或「得依情事變更原則或誠信原則等為調整」或「另有約定」外,陳姓導遊於完成自己的對待給付後,自得依約向旅行社請領一成佣金,旅行社自不得再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並拒絕給付。 【註解】 註一: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二: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三: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拒絕給付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而言。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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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3】農會米糧量斗,竟然出現縮水版?所有量測儀器,該定期送檢及校正了。

【新聞疑義483】農會米糧量斗,竟然出現縮水版?所有量測儀器,該定期送檢及校正了。 【新聞】 農會米糧量斗竟然出現縮水版,引爆農民憤怒!雲林縣北港鎮草湖里稻農郭仁儀從六月二十四日就帶著三萬多公斤稻穀要繳交給北港鎮農會,卻遭北港農會以「乾燥度不足」、「成熟度不足」、「重量不足」為由,四度拒收,很不服氣的郭仁儀,昨天自備量斗再度前往北港鎮農會送驗稻穀,打算與農會總幹事蔡錦棟當面對質,結果發現竟然是農會量測稻穀標準打斗用的量斗不合標準,陪同前往聲援的二十多位農民頓時群情激憤,高喊「總幹事下台」!農糧署中區分署副分署長陳新立當場向農民道歉,並將全面檢討量斗標準問題(自由時報100年7月21日報導:量斗縮水欺農民 北港農會被抓包)。 【疑義】 有關公糧收購措施之檢討及改進,業於【新聞疑義472】政府,該檢討及改進公糧收購措施了!「【新聞】糧價反彈一成五,雲林縣政府六日串聯各縣市政府農業處向農糧署五大建議,包括提高每公頃公糧收購量、增加補助稻農繳交公糧運費、公糧收購無限量等,縣府農業處表示,如此才是穩定糧價、提高農民收益治標又治本的辦法。半個月前米雷颱風從台灣東邊掃過,農民搶割稻子,造成穀價大跌,一度跌到每百台斤八百三十元,農業處長呂政璋昨天表示,糧價近日回穩,維持每百台斤九百四十元到九百七十元,昨天農業處串聯各縣市政府,發文農委會提出五大建議。縣府農業處建議,提高每公頃公糧收購量,一期作收購量從每公頃六千二百公斤提高到七千五百公斤,二期作則由四千七百公斤提高到六千公斤;增加補助稻農繳交公糧運費,現補助由各縣市政府編列,建議由農委會全數補助且隨公糧收購一併發放給農民。建議無限量收購公糧,減少農民因天候對收成的影響,輔導繳交公糧,以確保農民穩定收益;補助農會設立稻米烘乾衛星中心及設立超大型稻米烘貯調節園區,輔導農會成立與增加稻米烘乾中心,強化當地農民收割後的處理能力,且亦能增加貯藏能力。建議建立優質品牌產銷體系與稻米出口機制,台灣米出口到日本及中國等地區,數量仍不多,應輔導建立差異化的品牌與出口機制,以調控安全存糧與稻米產量,藉由供需量能平衡,穩定稻米價格(自由時報100年7月7日報導:提高公糧收購縣府串聯 向中央建言)。【疑義】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款、第12條第1款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我國各級政府機關,除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並確保「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外,也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而稻農之主要經濟來源,在於「糧的收成,轉化為實際」的收入,而公糧的收購,又是大部分稻農消化稻糧之主要管道,所以,公糧的收購實與稻農之「相當生活水準及合理生活水平」息息相關,公糧收購措施如果已經影響了稻農之「相當生活水準及合理生活水平」,我國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檢討及改進該公糧收購措施。而今現公糧收購措施,確實影響了稻農之「相當生活水準及合理生活水平」,雲林縣府農業處:「(一)提高每公頃公糧收購量,一期作收購量從每公頃六千二百公斤提高到七千五百公斤,二期作則由四千七百公斤提高到六千公斤;(二)增加補助稻農繳交公糧運費,現補助由各縣市政府編列,建議由農委會全數補助且隨公糧收購一併發放給農民(三)無限量收購公糧,減少農民因天候對收成的影響,輔導繳交公糧,以確保農民穩定收益;(四)補助農會設立稻米烘乾衛星中心及設立超大型稻米烘貯調節園區,輔導農會成立與增加稻米烘乾中心,強化當地農民收割後的處理能力,且亦能增加貯藏能力(五)建立優質品牌產銷體系與稻米出口機制,台灣米出口到日本及中國等地區,數量仍不多,應輔導建立差異化的品牌與出口機制,以調控安全存糧與稻米產量,藉由供需量能平衡,穩定稻米價格」之五項建議中,收購公糧「無限量」之建議,雖不是很實際,但其他建議,確實很實際而且得以實現稻農「相當生活水準及合理生活水平」之權利,我國中央主管機關自有「參酌其建議,檢討及改進現今公糧收購措施」之必要。」敘明在案,不再另為說明。 至於農會米糧量斗,竟然出現縮水版,讓筆者想起酒精濃度測試,也常因酒測儀器不合標準,而使得民眾「多繳不該繳的;走不該走的路」(註一);更甚者,土地面積計算,也常因求積儀的未定期校正,使得計算錯誤之面積成為登記面積,嗣後複丈發現面積計算錯誤而須更正,而發生影響受讓人權益之情事。此等因為量測儀器未定期送檢及校正,所生錯誤及不公平情事,預防解決它,是很簡易容易的情,只要定期送檢及校正即可,為何還是讓它發生呢? 而且量測儀器定期送檢及校正,實與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息息相關,各級政府機關自應加以重視及落實。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357】掉4顆牙,酒測吹嘸風,不罰!(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4/1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357%e3%80%91%e6%8e%894%e9%a1%86%e7%89%99%ef%bc%8c%e9%85%92%e6%b8%ac%e5%90%b9%e5%98%b8%e9%a2%a8%ef%bc%8c%e4%b8%8d%e7%bd%b0%ef%bc%81/)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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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2】讓步,即無死所?想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無理嗎?

【新聞疑義482】讓步,即無死所?想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無理嗎?  【新聞】 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因為推動組織再造成為被精簡對象,明年將與花蓮榮家合併,現住的一百二十餘位榮民,將面臨被迫搬離而惶恐不安,在座談會中個個激動發言,老榮民們強調退此一步即無死所,安養中心則期待溝通化解僵局。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十五日傳出八十餘歲顧姓老榮民,疑似服食過量安眠藥跌倒被送醫,目前在加護病房治療,生命跡象尚穩定。由於顧近來頻對中心將遭精簡可能被迫搬遷一事憂心,同袍懷疑他是否因此鑽牛角尖想不開。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現住的一百二十餘位榮民當中,最年輕的是十三歲就被拉去當兵、今年已七十六歲且重聽的升○○。最年長的,則是高齡九十六歲同樣重聽又有肢體疾患的魏○○。以現住榮民平均年齡都已八十多歲,九成以上孑然一身,而且認知功能退化、生活障礙者就占了七成。因此,老榮民們吐露心聲,都說他們早已把長年居住最熟悉的志學安養中心視為此生最後的棲身之地,只求生活於此、終老於此。九十高齡的何○○曾經打紅軍、參加太行山抗日、東北戰役等,遭共軍俘虜送往朝鮮參加「抗美援朝」又被美軍俘虜,是當年一萬四千個反共義士之一。來到台灣退役後參與橫貫公路修建,後來與老戰友一起在台東池上靠著打工買下一間違建棲身,直到年紀大了,才搬進志學安養中心。老戰友已去世,自己別無所求,只想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無意搬到陌生的地方重新適應。八十八歲的李○○和胡○○也都是參與緬甸、抗日等各項戰役,吃過各種苦頭才存活下來的,他們強調,自己如今都已是八、九十歲的老兵,風燭殘年的老人在此地安養,「何苦為難我們,非要我們搬遷?」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主任游○○表示,中心幹部「從未訂下期程」逼迫現住榮民搬遷,現正籌畫安排住民前往北、中、南、東各榮家參訪試住,然後再尊重榮民個人意願做最適當的安排(中時電子報100年7月16日報導:花蓮安養中心迫遷 老榮民:讓步即無死所)。 【疑義】 按60歲或60歲以上老年人(或有謂65歲或65歲以上者,始謂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以下簡稱社經文權利),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是老年人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除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註一)外,在適足住房權部分,也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10.婦女、兒童、青年、老人、土著人民、族裔和其他少數人、以及其他易受衝擊的個人和群體都不成比例地經常成爲強迫驅逐的物件。這種群體裏的婦女特別首當其衝,因爲法律和其他方面對她們有各式各樣的歧視,而這種歧視在財産權利(包括住房擁有權)、或取得財産或住房的權利的問題上體現的更加露骨。一旦她們失去了住所,她們也就更加容易受到暴力和性污辱的侵犯。《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條的反歧視規定對國家政府加上了另一重義務,要求它們在發生驅逐的時候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不出現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爲。」、第4號一般性意見:「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 是基於老年人的適足住房權,對老年人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而且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從而,花蓮安養中心迫遷,老榮民移居縱係「合理驅逐」,老榮民「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之住房需要,縱係「特殊」,各級政府機關亦應「積極實現之」,而非僅止於「籌畫安排住民前往北、中、南、東各榮家參訪試住,然後再尊重榮民個人意願做最適當的安排」而已。 再看看聯合報100年7月18日「我想在長大的房子裡走完人生」:「九十二歲的芭博洛‧曼納紅每天起床,總愛在童年就住過的臥房窗前駐足,看著窗外那株「金雨樹」,成串黃花在夏天開得極為燦爛;「以前,這棵樹還不到窗台高呢。」現在早高過二樓窗台,往天外去了。「我想要在我長大的房子裡走完人生。」芭博洛說著,女兒瑪麗亞‧曼納紅點點頭:「我知道。」她說,媽媽已是社區裡最老的老人了,老來獨居,也不願和獨生女一家同住。瑞典文化裡有著「獨立」的強烈基因,和東方文化不同;瑞典老人寧願「在家老去」,這個「家」是自己的家,而非子女的家。在瑞典,「獨居老人」是主流,獨居卻沒有孤立感。「我喜歡一個人;而且,家人都會來看我。」即使去年肺炎,她也不住院,而是請醫師到宅看診,「許多瑞典老人都這樣」。病癒後,向斯德哥爾摩市政府申請居家服務。經評估後,每天有居服員來料理三餐及協助沐浴。市政府先是派人到百年老宅修繕,構築適合老人的無障礙環境。包括:去除門檻、拓寬門的寬度以適合輪椅、可升降的床、拆除浴缸改成蓮蓬頭及淋浴椅、馬桶加裝扶手等等,「裝修費用無上限」;給她室內與室外兩種助行器,甚至一年還有兩次派人來幫老人清理窗戶哩。生活眾多修理瑣事,換燈泡、修馬桶,七十五歲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免費申請「水電工」。政府照顧老人是「協助」家庭,而非「取代」家庭;是將照顧工作由社會共同承擔,好協助家庭照顧者能將「愛(love)」與「勞務(labor)」分開,不會讓照顧重擔將親情消磨殆盡。在瑞典,只有百分之二的老人和成年子女同住;百分之十距子女不到一百公尺、八成五住在離子女五十公里的距離內,所以探視頻繁,家人連結強。即使失能了,協助排泄、盥洗的事也希望是專業人士幫忙,若是家人,反覺尷尬。家人的愛永遠是老人最好的陪伴。在市政府提供的安全緊鈴連線裝置之外,瑪麗亞為母親買手機並設定緊急功能按鈕。有次芭博洛不小心觸及,送了緊急訊息給所有親友,她的手機開始響不停:「奶奶,你怎麼了?」那天,芭博洛被探詢電話弄得十分忙碌,但心頭很溫暖。「在瑞典,變老不是大問題。」總是端莊笑著的芭博洛說。獨立、尊嚴地老去,人生到頭來求的不就是這樣嗎?」(註二)之報導,能說「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之住房需要」,無理嗎? 【註解】 註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 /15269195214.pdf。 註二: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331191。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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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481】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

【新聞疑義481】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 【新聞】 二次基測寫作題目為「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教育部國文輔導團老師表示,題目扣緊學生的生活經驗,而且題意清楚,取材豐富好發揮,考驗學生寫作的「火候」,過程越細膩、感觸越深刻,就越有機會拿高分。新北市江翠國中國文老師陳恬伶分析,這個題目涉及心理層面的敘述,從中可看寫作能力,應該聚焦在「意見不同」的這點上,學生可以敘述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結果與影響,更重要的是心裡的感受和轉折,以及如何面對的解決之道。台中市大業國中國文老師賴宜方說,國文一開學就教到「雅量」,她比喻,這個題目就像食神的「黯然消魂飯」,雖然是平凡的素材,但要進一步闡述、寫得更細膩,分數才會高。解題教師說,作文題目題意清楚又契合生活經驗,取材豐富好發揮,算是為末代二次基測作文畫下「Happy Ending」(聯合晚報100年7月10日報導:二測作文/「意見不同」好發揮)。 【疑義】 按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均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所以,是否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均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而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3款、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 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從而,除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得以限制(仍須有合理、客觀標準)外,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他人亦不得侵害;他人侵害之,將受被害人或檢檢察官或行政機關分依民事、刑事及行政等相關規定追索之。 所以,為免此危險,縱非基於「尊重多元文化」或「尊重言論自由」或「溝通順遂,有利於和諧或有助於工作效益之提升」等之由,在當我和別人意見不同的時候,也應學會「聽聽別人怎麼說」的耐心、「容納異己」的決心,以及「均衡處理不同意見」的雄心。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除引用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3 項外,尚有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請求,而此二項公約已成國內法而有優先適用之效力,法院審理案件時亦無裁量權而應受拘束,故鈞院裁定未審酌此部分聲請之依據,顯有脫漏,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亦認「兩公約屬宣示性條款」;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33號刑事裁定則謂「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顯見上開公約規定,如與國內法不符,非當然可直接適用」,也應注意。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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