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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九月 2011
第4堂,包租公包租婆,記得要來,因為這是此課程, 唯一的一堂課
第1堂,如果可以說是「讓法律變活了」; 那第2堂及第3堂,則 「讓您買賣預售屋,更簡單;瞭解奢侈稅及瑕疵屋,沒煩惱」 至於第4堂,包租公包租婆,記得要來, 因為這是此課程, 唯一的一堂課
【新聞疑義535】代購制服A家長錢,校長公然私設「小金庫」!
【新聞疑義535】代購制服A家長錢,校長公然私設「小金庫」! 【新聞】 台北市六所公立高中職學校遭市議員揭發校長公然私設「小金庫」,賺取學生制服、皮帶與書包等差價,將學生家長當提款機,A錢圖利,要求教育局一周內提出這六校近四學年合作社帳戶核銷清單。教育局長丁亞雯說,只要不合規定的利潤,一定退回學生;政風處長劉明武表示,若屬不法款項則全數追回。台北市議員林世宗昨質詢時強烈抨擊北一女中、建國中學、大安高工、木柵高工、內湖高工、南港高工等六所學校,學生制服繳費單與廠商售價合約有明顯價差,款項流向不明。林世宗強調,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是營利單位,北一女、建中、大安高工、南港高工四校一年預算逾五億五千萬元,內湖高工、木柵高工則超過三億二千萬元,且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中,代辦費應該收支平衡,學校利用代辦費差價擴充學校設備、充實硬體建設極不合理,如有不足應循正常預算管道提出,不應把學生當搖錢樹。林世宗表示,這些學校收費分三種:大安高工與內湖高工採無本生意模式,廠商進價與學生售價相符,但學校付款時直接扣除一○%作為利潤;北一女跟木柵高工則直接從學生售價外加一○%;最可惡的情況,如建中跟南港高工漫天喊價,想賺多少就喊多少。議員還列舉北一女中九十八年度制服費用的廠商進價為三六五○元,售價為四○三○元,九十九年度制服廠商進價為三四六一元,學生繳交三八二二元,而且連小綠綠的書包居然也要賺卅四元價差。建中一○○年度制服價差逼近一千元,自九十七年到一○○年光制服費用,便賺進約四一六萬元,每個建中學生連繡學號都慘遭剝削一○五元。教育局長丁亞雯聞言表示,將全面清查高中職所設員生社販售利潤所得,如超出規定盈餘將退還學生,違規學校必須提出檢討報告,並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對於校方代購三千多元制服卻以五千多元賣給學生一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許志銘直覺反應「怎麼可以這樣?」教育部管轄的國立高中職,有些也是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購制服,但向學生收取至多三%手續費,不可能收到十%(中國時報100年9月30日報導:代購制服 公立高校最多暗槓4成)。 【疑義】 有關代購制服A家長錢,曾於99年揭發(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0920),並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監察院、自由時報以及法院告發,惟當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監察院之處理方式,事實證明,台北市政府的「得過且過」以至於如同【新聞疑義526】4/1是狼生,原因在小惡不除,因而成大惡,小惡不盡,因而滿地開惡果!(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22/%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526%e3%80%9141%e6%98%af%e7%8b%bc%e7%94%9f%ef%bc%8c%e5%8e%9f%e5%9b%a0%e5%9c%a8%e5%b0%8f%e6%83%a1%e4%b8%8d%e9%99%a4%ef%bc%8c%e5%9b%a0%e8%80%8c%e6%88%9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 _category_id=1954&job_id=177138&article_id=100863)所敘一般,小惡不除成大惡,小惡不盡滿地開花,結惡果!另外為使大家有所瞭解,現在讓我們再看看其為何違法? 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其乃位於總則,且其並未區分採購類別、採購金額,亦未區分機關或廠商,是公平合理原則,不論是採購金額大小、決標前後、機關或廠商,均有適用,採購決定及招標規定均不得違反之(註一),委託合作社亦屬機關辦理採購(註二),自不例外。而公平合理原則,其在於合理性之判斷(註三),本案一般行情利潤為3-5%,且政府採購上,上級機關也要求編列預算時,廠商利潤為3%-5%,10%顯不合理,給予10%之利潤,自是不可,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之規定。 另所舉10%毛利「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http://parentschool.so-buy.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03121516&Category=104015)第15條:「員生社銷售物品,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績費用,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最高不得超過進貨成本百分之十,唯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之規定,係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其有牴觸政府採購法者,自是不得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參照)。 是毛利縱使在10%以內,仍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何況是10%,甚至40%呢? 又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而且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6.義務性。這一強制性要求集中表明,無論家長、監護人還是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所提供的教育必須有品質保證…7.免費。行動計劃中必須解決取消各種費用問題。一些間接費用,如強迫向父母微收的費用…或要求穿較為昂貴的校服等也可屬於此類。…」。是國中、國小學校強迫要求穿較為昂貴的校服,自是不可,苟該合作社賣給學生的制服價錢(得標單價加上5%或10%的管理服務費用),已逾市場行情,學校自應行使監督之權,督促該合作社改正。 但很可惜的是,台北市一些學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發現此等情事,均是「得過且過」,以至於小惡不除成大惡,小惡不盡,滿地開花結惡果!代購制服A家長錢,嚴重到如此地步。 【註解】 註一:政府採購法之法律原則,從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觀之,有「公益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原則」以及「適正裁量原則」等4項原則(以下簡稱該4項原則或法律原則);該4項原則之適用範圍,91年2月6日修正後,業從契約部分,擴大適用範圍至準備招標文件、處理廠商異議申訴、處理履約爭議等事項,而且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或「辦理採購人員」,並未區分採購類別、採購金額,亦未區分機關或廠商,是該4項原則不論是採購金額大小、決標前後、機關或廠商,均有適用,採購決定及招標規定均不得違反之。 註二:按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固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惟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2項也規定,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是學校委由合作社辦理學生制服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該合作社並受該學校之監督。所以,學校委託合作社之費用,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 註三:「公平合理原則」主要在於合理性的判斷,自應綜合「工程慣例」、「圖說」、「契約條款」、「其他法令規定」等因素判斷之,所以在做合理性判斷時,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採購契約要項任意規定等相關規定,自應予考量。惟民法第247-1條乃強制規定,非消費性之政府採購契約條款(消費性定型化契約,則須考量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有民法第247-1條各款之約定,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27-2條規定之法律效果,則在同時符合(一)須為契約成立後(二)須有情事變更(三)須非當時所得預料(四)須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等四項要件,始得為之;至於採購契約要項之任意規定(例如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則只能做為合理性判斷時之考量因素。所以民法第247-1條、第227-2條、採購契約要項之任意規定,雖均為在做合理性判斷時,應考量之因素,惟各條款之法律效果,則大有不同,也應注意。換言之,僅違反採購契約要項之任意規定,尚不得逕謂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仍應綜合其他因素判斷之;但若有民法第247-1條各款之約定,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該部分約定可謂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而且瑕疵重大,應無效(法定效果也是無效);至於同時符合(一)須為契約成立後(二)須有情事變更(三)須非當時所得預料(四)須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等四項要件,縱使有「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因「物價指數調整」之約定乃屬可預見(實務上,此乃物價指數調整約定與情事變更原則,最大的差異),自不包含「非當時所得預料」者,苟有「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發生」,而且同時符合其他三項要件,當事人自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始符「公平合理原則」。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 繼續閱讀
【新聞疑義534】老農津貼,排富或不排富?
【新聞疑義534】老農津貼,排富或不排富? 【新聞】 總統參選人蔡英文今天到花蓮縣新城鄉廣安宮參拜,並尋求當地民眾的支持,她表示,立法院應儘速審議通過老農津貼增加案,而執政黨政府提出排富的作法,沒有必要。蔡英文上午到新城鄉廣安宮參拜時,向當地民眾表示,台灣農戶的收入近年來一直下降,收成好的時候,農產品價格就下滑,肥料價格又一直調漲,農民的生活相當困難。蔡英文表示,民進黨提出老農津貼增加新台幣1000元的法案,就是希望協助生活困苦的農民,能夠有較穩定的生活,希望立法院能儘速通過老農津貼增加案。對於國民黨提出老農津貼排富的作法,蔡英文認為很奇怪,她說,以前就沒有排富,現在因為增加1000元卻要排富,這在理論上實在想不通是什麼道理,實際上也沒有必要。蔡英文表示,民進黨已經規劃好,在2012年起讓農業有一個新的開始,由國家撥出一筆資金,與農業信用機構和商業機構合作成立規模至少新台幣1000億元的基金,協助農業生產有更多投資和更好的規模,讓農業生產現代化、農村人力年輕化,幫助年輕人回鄉促使農村經濟多元化、經濟活動更旺盛(中央社 100年9月29日報導:老農津貼排富 蔡英文:沒必要)。 大選逼近,藍綠立委拚命為老農津貼加碼,該如何排富?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昨天明確表示,會以動產、不動產為依據,至於排富對象是以原有的六千元津貼或新增的一千元津貼,十月中旬會有答案。由於政院版規畫老農津貼納入排富條款,引發立委反彈,行政院長吳敦義昨態度極為謹慎,一連出席三場公開場合時,全都閉口不談。政院高層也說,老農津貼方案仍在農委會研議,尚未最後定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由農委會進行業務報告,老農津貼成為朝野立委討論話題。陳武雄指出,今年一千億農業預算中,老農津貼發放近五百億,若每人增加一千元,在不排富情況下,將增加八十二.四億元。他說,日前濟南大學教授莊正中等人提出排富建議後,農委會做出的民調結果顯示,有七成民眾贊成排富,農民則有四十七%支持排富,卅三%反對。在立委連番質詢下,陳武雄八度重申「照顧農民福利,也須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他強調「老農津貼不是退休金」。藍綠立委昨天還臨時提案通過「反對排富條款」,主張老農津貼從每月六千元增加為每月發放八千元(中國時報100年9月29日報導:排富十月中明朗 吳揆閉口不談)。 【疑義】 按有關排富與不排富之間,曾於【新聞疑義254】排富與不排富之間(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 _id=856&job_id=168886&article_id=94585)中寫道:「按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謂「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釋字第542號解釋也云:「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是縱使係給付行政措施,並非干涉行政,仍須受平等原則之拘束。本案免學費政策,即屬給付行政措施,當須受平等原則之拘束。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從而,老農津貼增加新台幣1000元就排富,應非合理之理由。其排富真正理由何在?從前揭中國時報之報導看來,應該是老農津貼增加新台幣1000元以後,財政吃不消,所以要「排富」;問題是以「財政吃不消」為「排富(差別待遇)」之理由,似乎尚無法說明其合理在那裡?農委會、立法委員以及立法院要排富,均有再補充說明「排富之合理理由」以及「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之必要。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 繼續閱讀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6】公民記者,不應該有「聖牛規範」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6】公民記者,不應該有「聖牛規範」 榕樹學堂故鄉特稿/2011.09.29 傳統媒體運用「新聞價值」過濾內容,透過記者的「路線知識」,創造所謂的「聖牛規範」(何國華教授著,公民記者對傳統媒體之挑戰,第2頁),強制部署接受他們的政策(前揭文,第2頁,註8),所以專業記者所採訪的內容,縱屬公正、正確、誠實地,也不一定能如實被報導出來,人們知的權利,將無法實正獲得尊重、保護及實現。 公民記者就沒有如此的長官,是自由的,想報導什麼就報導什麼,只要公正、正確、誠實地報導公益性內容,避免侵害人權即足,根本不需要也無必要有「聖牛規範」之存在,靠的是「自律」以及「法律適當之管制」,而且法律適當之管制,乃自律無法發揮功效,再介入始謂合理。 所以,公民記者不需要有「聖牛規範」,更重要的是「自律」,以免法律有藉口可以介入。
【新聞疑義533】自拍照,也能證明清白;但隨便拍照,小心!被求償或以妨害秘密罪論處!
【新聞疑義533】自拍照,也能證明清白;但隨便拍照,小心!被求償或以妨害秘密罪論處! 【新聞】 新北市楊姓男子將機車停在停車格內,卻被缺德騎士移出再「鳩占鵲巢」,害他吃罰單,沒想到楊男有停車後隨手「拍照存證」習慣,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比對他與警方的照片,認為機車應是遭人移出,才從合法變違規,裁定撤銷罰單。申訴獲得平反的楊男昨天說,申訴的目的是為爭一個理字,否則以後大家找不到停車位,就把別人的機車移出格線,吃罰單的反而是「守法」者,豈不是天下大亂?在新北市新莊區經營電子零件工廠的楊先生說,因工作關係,常到桃園縣龍潭鄉工地,搭客運到車站後換騎機車代步,因機車停的地方每次都不一樣,所以他都用手機拍照,以提醒自己車停在何處。今年7月他把機車停在龍潭鄉中正路機車格,牽車時發現機車已被移出格線,被警方以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裁處罰鍰600元,他懷疑機車是遭人移出而受害,多次向警局、監理站申訴都不成功,最後拿著拍下的照片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指出,觀察楊某當天拍攝的照片,機車停在最外側停車格內,而梁警拍的照片,楊某機車已被挪出,停在最外側停車格右側外,與楊某所提照片相較,距離約有1個車身寬度。法官傳梁姓警員出庭作證,他說當時看到違規就舉發,但從2張照片比對,該車確實有可能被移動。法官認為,都會地區停車格一位難求,機車駕駛人為挪出停車空間而移動其他車輛,時有所聞,認定楊某機車確實可能遭不明人士移到紅線上,做出上述裁定(自由時報 100年9月29日報導:車遭移位吃罰單 自拍照證清白)。 【疑義】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56條第1項第4款、第9款固分別規定「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惟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也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楊先生機車係停在最外側停車格內,之後之所以在紅線上,確實係遭不明人士移到紅線上,自難謂有何故意或過失,自應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處罰,本案法院裁定撤銷罰單,自屬有據。 所以,自拍照,也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楊先生的做法,值得大家學習;但記得不要隨便拍照,以免侵害他人隱私被求償,更甚者,被以妨害秘密罪論處,那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 繼續閱讀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5】新聞報導,也要舉證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5】新聞報導,也要舉證 榕樹學堂故鄉特稿/2011.09.28 舉證,乃訴訟勝與敗之關鍵,爰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名言。 而新聞報導,雖以公共利益為指標,惟涉及隱私權等人權者,也不在少數;當侵害他人隱私,被被害人訴請損害賠償時,該新聞報導之記者就是當事人,當事人要想免責,就須舉證「已盡查證之義務」。縱使不為免責,新聞也須公正、誠實、正確地的報導,查證功夫也不得免。 惟查證之義務,盡到何者程度,始謂「盡此義務」?現今只打數通電話的方法,是否就謂已「盡此義務」,值得深思!
【新聞疑義531】台北市政府,也要當包租公了!
【新聞疑義531】台北市政府,也要當包租公了! 【新聞】 台北市政府今天宣布,大龍峒公營住宅將於10月18日開始接受申請,經過審核,預計農曆年前即可入住。並採管理扣分制,若違規轉租、分租或影響居住品質,將可終止契約。台北市長郝龍斌在市政會議後記者會表示,採用「綠建築」設計規劃的大龍峒公營住宅,即將開放申請入住,3房型住宅共80戶、1房型住宅30戶,以及5戶店鋪;其中20%住宅為「敦親睦鄰戶」,將保留給大同區當地青年。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丁育群表示,110戶大龍峒公營住宅將於10月18日到11月18日接受申請,經過申請者資格審核後,將統一公開抽籤。第1租期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為市價8折加上管理費;第2租期限期2年,租金為市價9折加上管理費。他表示,由於仍在進行內部裝修,預計12月底完工,最慢農曆年前即可入住。丁育群表示,申請者必須為20至40歲青年、設籍北市1年以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民國100年為新台幣158萬元)、3房型申請人須已婚或育有子女,人口數限3人以上,但申請人或配偶已懷孕者,只要持醫院證明,即使2人也可申請。另外,「敦親睦鄰戶」申請者,必須設籍大同區滿1年以上。郝龍斌表示,大龍峒公營住宅是為了減輕年輕人的居住壓力,一定要有「誘因」,租金將低於周遭住屋8成的價格,但實際價格仍在精算中。郝龍斌表示,目前由於戶數少,公營住宅限期居住5年,未來考慮改裝老舊回收眷舍、閒置公共建築等,盡快推出第2批公營住宅,再調整居住限期。並引入扣分制,如亂丟垃圾扣5分、未使用專用垃圾袋扣3分等,累積達30分即可強制遷出,確保居住品質(中央社100年9月27日報導:首批北市公營住宅 十月可申請)。 【疑義】 好消息,台北市政府也要當包租公了,符合「須為20至40歲青年、設籍北市1年以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2011年為新台幣158萬元)、3房型申請人須已婚或育有子女,人口數限3人以上,但申請人或配偶已懷孕者,只要持醫院證明,即使2人也可申請。另外,「敦親睦鄰戶」申請者必須設籍大同區滿1年以上」此資格的人,在「第一租期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為市價8折加上管理費;第二租期限期2年,租金為市價9折加上管理費」此條件可接受的情況下,想承租的話,要記得在10月18日後趕快申請哦。 問題是大龍峒公營住宅採管理扣分制,若違規轉租、分租或影響居住品質,將可終止契約;什麼是終止契約?轉租、分租,又是什麼?在申請承租之前,總是要有所瞭解。 按房屋租賃因轉租或分租而得終止契約者,「定期租賃」明定於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444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不定期租賃」則明定於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註一),大龍峒公營住宅出租係屬2-3年之定期租賃,所以應適用民法第443條、第444條之規定。 換言之,租賃物為房屋者,原則上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就是題意所稱的分租),但有反對之約定,則不得為之,承租人仍行轉租者,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註二)。至於全部轉租與讓與租賃權,未得出租人承諾者,出租人也得終止契約(註三),惟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443條之規定終止租約(註四)。 是大龍峒公營住宅出租,苟在書面契約書上即明定「不得分租、轉租」,則台北市政府自得於承租人違反此約定時終止租約,使此租賃關係消滅向後失效(註五);承租人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其情形有甚於全部轉租,亦同(註六)。 又當事人間有關契約終止之約定,基於私法自治下之契約自由原則,也非以法律規定者為限;惟當事人間契約之終止,乃應有重大之事由,始符誠信原則。是「大龍峒公營住宅出租,採管理扣分制,承租人亂丟垃圾扣5分、未使用專用垃圾袋扣3分等不良行為影響居住品質,因而扣分達30分者,即可終止契約」,初看似乎無多大問題,但個案上是否符重大之事由,仍須依個案事實而定,而非逕以「扣分達30分」就終止契約。至於終止契約後強制遷出部分,應係指以強制執行法為之而言,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有案。雖原判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為依據,但第三四八九號解釋已將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196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如有反對之約定而仍行轉租者,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20年上字第213號判例:「租賃物為房屋者,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但以無反對之約定為限。」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3253號判例:「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方依習慣,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全部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法律既有明文規定,當事人自無主張應依相反習慣之餘地。」、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如房屋之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同意,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其情形有甚於全部轉租,出租人自得終止租約。」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判例:「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按契約之解除,係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定契約以前之狀態。而契約之終止,則使契約自終止時起嗣後歸於消滅,其已經發生效力者,尚不生回復原狀問題,可見二者之效力並不相同。」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如房屋之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同意,擅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時,其情形有甚於全部轉租,出租人自得終止租約。」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 繼續閱讀
【新聞疑義532】只餵男嬰喝紅茶,小心!被停止親權!
【新聞疑義532】只餵男嬰喝紅茶,小心!被停止親權! 【新聞】 彰化一對20出頭歲的爸媽,2年前結婚,並且生下一名男嬰,結果2個人都沒有工作,竟然抱著男嬰流連網咖,甚至只以紅茶餵食,網咖業者看不下去報警,而且男嬰被社工安置後,爸媽也從不過問,彰化縣政府依法提起停止親權之訴,法院也判准。這對年輕爸媽,手裡抱著小男嬰,他看起來只有幾個月大,還需要人抱,卻被爸媽帶著,在網咖裡一待就是4天,也因為沒錢,這對爸媽竟然就只以紅茶餵男嬰喝。網咖人員:「就這樣滴啊,寶寶只有嘴巴裡有東西,就會安靜啊。」襁褓中的嬰兒,只喝紅茶營養怎麼夠,網咖業者看不下去,報警處理,社工幫忙安置男嬰。社會處副處長王○心:「安置差不多經過2年,這對年輕夫妻就在98年年底,突然失聯了,怎麼找都找不到。」社工訪查發現,男嬰的父母都只有20出頭歲,結婚前就生下男嬰,98年10月儘管登記結婚,但男方父母對女方有意見,雙方沒有同住,而2個人婚後沒有工作,就帶著才幾個月大的男嬰流連網咖,社工安置男嬰後,父母親還像是人間蒸發,完全不聞不問,法官認為,男嬰的父母根本沒有盡到照顧責任。彰化法院發言人余○明:「向法院申請停止父母親的親權,並且改善監護人為縣長。」男嬰監護權,現在落在縣府頭上,男嬰小小年紀就失去家庭依靠,社工同情卻也只能無奈搖頭(TVBS 100年9月28日報導:只餵男嬰喝紅茶 父母遭判停止親權)。 【疑義】 按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也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這對20出頭歲的爸媽,竟然抱著男嬰流連網咖,甚至只以紅茶餵食,而且社工安置男嬰後,父母親還像是人間蒸發,完全不聞不問,縱非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遺棄及身心虐待,亦屬未適當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者,則彰化法院判決這對20出頭歲的爸媽,停止對該男嬰之親權,自屬有據。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 繼續閱讀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4】新聞報導,也要內具「佛的善」!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4】新聞報導,也要內具「佛的善」! 榕樹學堂故鄉特稿/2011.09.27 法律是什麼?外有「鬼王令」,內具「佛的善」,這是故鄉對法律在行方面的詮釋。 而新聞報導,是否也是如此呢?新聞報導藉著言論之威,常使得政府不得不去思考、檢討、改進,似乎也具「鬼王令」的效果;但報導新聞之記者,是否具「佛的善」,則因人而異;如果未具「佛的善」,像「恐龍判決」一樣的「恐龍報導」,也非不得見。 所以,要使自己的新聞報導,不要變成「恐龍報導」,就要內具「佛的善」。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1】除了採訪,仍得發表評論
【公民記者-我思我想1】除了採訪,仍得發表評論 榕樹學堂故鄉特稿/2011.09.22 公民記者,除了採訪,仍得特稿評論(新聞是對事件的客觀報導,記者只能用描述的方式說明新聞事件,不能加入任何個人的意見或評論。特稿則是記者主觀對事件的評論,以民進黨選黨主席這則新聞為例,記者不能在報導這則新聞時給了任何的評論,不可以在新聞稿中說誰當選比較好,只能報導三名候選人的活動、政見、談話,但可以用特稿的方式,評論誰當選比較合適,誰當選比較能帶民進黨走出低潮……..等等。特稿可以是評論,也可以是分析、也可以是背景說明、也可以是深入報導,總之主觀的論述就是特稿,引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51802914);如果不允許評論,又何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1/53/2z3m4.html等這些文章呢?如果不允許評論,又何來社論呢? 更何況,公民記者自律及新聞倫理第1點也載明「我將公正、誠實地…發表個人評論及意見」,是公民記者在平台上,發表個人評論及意見,並非不可,只要公正誠實地,並使聞者得明白區分是主觀的意見、客觀的評論或新聞報導即足。